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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

 

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大型电力工程土建、安装施工合同的签订。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对本合同范本的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其他”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变动。

4.合同范本有关其他填写说明见合同条款注释。

 

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条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2条下列文件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1合同协议书;

2.2中标通知书;

2.3专用合同条款;

2.4通用合同条款;

2.5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2.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7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

2.8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3条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4条工程概况

4.1工程名称:

4.2工程地点:

4.3工程内容:

4.4开工日期:

4.5竣工日期:

第5条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通过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5.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含税),最终合同价格以审定的价格为准,价格构成详见附件。

5.2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含税),价款构成详见附件。

第6条承包人承诺

6.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6.2工程建设必须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施工验收规范。

6.3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实现。

6.4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

6.5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中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并确保相应的资源配置。

6.6严格按照环评、水保报告和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责任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

6.7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

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

确保实现:

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系统;同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移交竣工档案。

6.8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及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

第7条发包人承诺

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8条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第9条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行的一切法律、法规均为本通用合同条款的当然款项。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协议书规定的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6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报价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对上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规范:

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规范。

1.1.1.10合同附件:

指附在合同条款之后,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确认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

1.1.1.11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项目法人:

指业主,即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出资人。

1.1.2.3发包人:

指项目法人,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确定的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

1.1.2.4建设管理单位:

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

1.1.2.5承包人:

指施工方,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其合法资格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2.6设计方:

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除另有特殊说明外,也可称为“设计院”。

1.1.2.7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8分包人:

指经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

1.1.2.9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10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施工现场、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关于施工场地的具体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1.1.3.10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指第1.1.4.3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2.5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5合同价款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定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必然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定金额:

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

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重大设计变更:

指扩大建设规模、改变构建筑物结构和单一设计变更费用大于等于50万元的设计变更,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

1.1.6.2工程质量监督:

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等)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6.3索赔:

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6.4元、RMB或¥: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6.5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标题条款

合同各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语言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

合同特别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可允许使用其它语言,但其内容如果与合同中的中文含义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1.4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

(8)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同一合同文件中的内容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性时,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目标实现的原则予以修正。

监理人可根据此原则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1.6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生效条件见29条。

1.7图纸和承包人资料

1.7.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需要更多数量时,增加费用自理。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可能拖延或打乱工程进度或计划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

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的明细、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的详细说明。

在任何情况下,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可能造成计划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消除计划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向发包人提出其它要求。

监理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

1.7.2承包人提供的资料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包括图纸、规范、操作维修手册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免费报送监理人。

如果所需提供的资料不能照相或复制,承包人也应提供质量相仿的复制件。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7.4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人有权在经发包人同意后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1.7.5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合同规定部分或全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监理人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2)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发包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工程。

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被监理人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移交。

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7.6图纸的错误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修改时,如修改涉及到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索赔事件处理。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7.7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7.1项、第1.7.2项、第1.7.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1.8联络

1.8.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8.2第1.8.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误。

1.9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1.10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承包人包括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设计方、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有关人员)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发包人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关的行动,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

1.11化石、文物

1.11.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1.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专利技术

1.12.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2.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3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等相关文件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13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3.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保修证书发出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发包人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退还发包人,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

1.13.2承包人提供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第2条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筹集资金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管理。

2.3办理项目核准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工程的立项和核准手续及允许工程施工的省厅、局级及以上管理机构的文件。

2.4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5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6提供开工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

(2)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

(3)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

(5)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

(6)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提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2.7提供设备材料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其它实物。

2.8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9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按时提供设计图纸。

2.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1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12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3条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1.4监理人应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检查、监督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履行;

(2)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工期、合同结算、施工组织等的签字认可或不认可及有关指令;

(3)工程量增减的审核;

(4)施工图设计质量、工期的审核;

(5)设计变更的审核;

(6)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职责。

3.1.5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或附随的权力。

但是在行使以下职责之前,需要取得发包人明确的预先批准:

(1)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前;

(2)作出有背于设计原则的决定前;

(3)事件处理的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

(4)事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追加投资或延长工期时;

(5)发出增减合同价格或增减工期的证明时;

(6)处理重大设计变更时;

(7)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时;

(8)事件处理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权益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可直接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人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

尽管监理人的上述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对于因此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主持研究分清责任,按“责任承担原则”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费用的应承担人,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在结算时处理。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授权或收回授权均应为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或收回授权的通知后方可生效。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力。

3.3.3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纠正监理人员发出的任何指令的权力。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及时或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含本数)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3.5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助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通知承包人。

助理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指令,除非此指令是其履行职责所必须发出的,因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令应视同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含本数),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含本数)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为书面形式。

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先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的,承包人亦应先遵照执行。

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监理人均应发出对这一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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