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文明校园申报复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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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文明校园申报复查表
文件编号________
文明校园申报复查表
20年月日
通知
泉鲤文明委〔2015〕3号
关于印发《鲤城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高新区党工委、各街道党工委、各系统党委、区创建文明行业竞赛活动各参赛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泉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文明委〔2014〕13号)文件精神,区文明委对现行《鲤城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经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鲤城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鲤城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
一、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健康发展,加强常态创建、日常管理,规范评选、命名表彰工作,根据《泉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
第三条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是区委、区政府授予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指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能够在全区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
第四条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创建,坚持以邓(deng)小(xiao)平(ping)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主要任务,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利民惠民、注重实效,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相协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第五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组织实施,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工作和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精神文明各类创建活动应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
第六条区文明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负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规划、组织、协调、调研、督查和创建业务指导、服务工作,牵头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审查、考评、推荐、表彰、奖励和日常创建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创建标准
第七条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2.工作效能突出,社会效益显著。
生产经营单位坚持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居当地或本行业前列,经济、社会效益好。
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规范,办事公平公正、程序公开,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业务成效显著,各项工作处于系统领先水平。
3.道德建设有效,社会责任落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深入推进,干部职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坚持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
深化“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积极营造向善向上风尚。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踊跃参加扶贫济困、结对帮扶、爱心慈善、社会救助、无偿献血等活动。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公益性活动场所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
4.科教文体活跃,精神风貌良好。
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培训,建设学习型单位。
加强单位文化建设,文体设施完善,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有条件的单位应向当地居民开放文体资源。
5.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氛围和谐。
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
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
平安单位建设落实。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
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
6.工作环境优美,服务规范高效。
环境建设效果良好,节能环保措施落实,工作条件优良,服务设施配套。
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无脏乱差现象。
重视服务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传播文明风尚氛围良好,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
第八条文明学校创建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
班子成员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文明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措施具体,工作落实,形成亮点和特色。
2.思想道德教育有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德育为先、全员德育、全程德育,德育工作与学科教学、学校管理相融并进。
德育形式方法不断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
突出实践育人,扎实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组建志愿者队伍,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制度化。
与家庭、社会加强沟通配合,形成紧密协作的“三结合”教育网络。
全体师生遵纪守法,模范践行道德规范,师德师风、学风校风优良。
3.软件硬件具有优势。
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有效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激励机制。
师资力量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教学管理扎实、科学,教研成果、教学质量位居全区同类学校前列。
有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和辅助器材。
教学和文体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维护保养完好率高,硬件水平达到区级评估标准以上。
4.内部管理民主规范。
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到位,学校管理科学规范。
落实校务公开、收费公示、教代会等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师生诉求表达和社会监督渠道畅通。
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校内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到位。
5.校园环境优美怡人。
美化绿化校园,落实节能环保措施,卫生防疫工作达标,校容校貌卫生、整洁、有序。
注重校园文化建设,人文景观主题鲜明,文化科普宣传阵地多样,校园社团组织活跃,课外活动有空间、有器材、有固定时间,以文化人氛围浓厚,形成文明有礼、融洽和谐、奋发向上的校园风貌。
第九条文明社区(小区)创建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把文明社区创建活动融入文明城市(城区)创建之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2.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文化阵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开展争当文明家庭、文明市民等活动,形成爱国守法、奋发进取、敬业奉献的良好风尚,形成尊老爱(ai)幼(you)、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的和谐氛围。
3.社会治安稳定有序。
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健全。
外来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有序,闲散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得到有效服务管理。
辖区居民对社区治安状况满意率高。
4.生活环境整洁优美。
绿化布局合理,绿化率达标,道路平整。
无乱停放车辆、违章搭盖、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等现象。
日常保洁到位,倡导垃圾分类。
积极消灭“四害”,不养家禽和无证犬。
烟尘控制、噪声治理达到标准。
5.服务体系健全完善。
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
推行物业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中心(站)、志愿服务站,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6.文体健身活动活跃。
文体、科教、卫生、法律等进社区活动扎实,社区文体及未成年人活动等设施能满足需要,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条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创建标准
1.共建机制健全完善。
军地双方单位的领导对共建活动高度重视,做到有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常年开展活动,干部职工、官兵广泛参与。
2.共建内容注重实效。
共建活动紧密围绕和谐创建目标,拓宽新路子,充实新内容。
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从驻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共同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3.共建效果示范性强。
军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共建单位风气正、治安好、环境美,公益事业建设成效明显,共建点在本地区、本部队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4.共建资源军地共享。
共建共育紧密结合,双方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学习、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地方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部队单位建设进步大、干部战士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明显增强。
三、申报评选
第十一条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度,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
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需重新参加新一届申报、评选,并作为重要抓手,不断促进自身发展。
第十二条凡是符合区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申报区级文明单位。
凡是符合区级文明学校评选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可申报区级文明学校。
凡是符合区级文明社区评选标准的建制居委会所辖区域,可申报区级文明社区。
凡是符合区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标准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中有条件的连或相当于连以上、师以下建制的单位,可申报区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坚持标准,从严掌握,坚持“自愿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考评、公示报批”的原则。
1.自愿申报。
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实行自愿申报制度。
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党组织隶属关系(含党建工作指导关系)进行申报。
凡符合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集体条件,有创建活动规划,按照基本标准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均可以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具备申报区级文明单位资格的单位,经所在党工委(系统党委)审核后,向区文明委申报,同时报所在党工委(系统党委)存档。
参加创建文明行业竞赛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基层单位、党的关系不隶属市直机关党工委的驻鲤省部属单位、垂直管理系统驻鲤单位、市国资委及其直属各单位经其主管单位(系统)精神文明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向区文明委申报,同时报主管单位存档。
具备申报区级文明学校资格的区属中学、小学、幼儿园、市属各类学校,经教育系统党委审核后,向区文明委申报,同时报教育系统党委存档。
具备申报区级文明社区资格的社区经所属街道党工委审核后,向区文明委申报,同时报所在街道党工委存档。
具备申报区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资格的单位,以共建的地方单位为代表,向区文明委申报,军地双方申报名单同时抄送区双拥办、人武部存档。
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少于6人(含6人)、又与其主管单位合署办公,或其党的关系与主管单位合在一起,其创建活动可归并该主管单位,但需在申报时予以明确。
申报时,应提交有关申报表格、申请报告、届期创建规划、年度创建计划和创建公示(届期第1年3月底前)。
相关材料提交前,应在本部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意见建议,动员本部人员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2.资格审查。
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申报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由区文明办会同区直有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申报其他区级文明荣誉称号的,由区直有关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区文明办复核。
3.综合考评。
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实行综合考评制度。
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和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考评由复查和总评构成。
复查。
届期第一年11月,申报对象进行自评,所形成的自评报告,立足于主要查找创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整改任务,促进提升创建水平。
自评情况由各单位所在党工委(系统党委)进行抽查,区文明办分别会同各街道党工委(系统党委),组织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查。
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创建的复查,在届期第一年第三季度由区文明办会同区双拥办、人武部进行。
各单位自评报告于当年11月30日前统一报送区文明办。
总评。
届期第二年11-12月,区文明委组织对所有申报对象进行总评。
具体总评工作由区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总评时,申报对象应提供创建届期工作总结,填写相应序列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呈报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区文明办。
总评实行量化记分等级制。
申报对象中同时申报创建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的,该总评成绩可作为市级总评成绩的主要参考。
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安排分配的名额,根据上一届表彰基数、空额情况和本届续报、新报对象数量以及其他情况的综合考虑,由区里统一下达。
4.公示报批。
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实行公示报批制度。
区文明办向区文明委推荐的建议名单上报前,须送区纪委(监察)、卫计、综治、安监、环保、食药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六部门),参照《精神文明创建评先审核中行使“一票否决”的实施细则》(闽文明委〔2014〕9号)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对于达到“一票否决”程度的,六部门有关审核意见应予以明确态度。
经“一票否决”剔除后保留的各类先进建议名单,由区文明办报区文明委领导同意后,在鲤城区政府网站、鲤城文明网予以公示一周,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区文明办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类先进候选对象建议名单分类汇总,上报区文明委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审批。
四、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对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命名表彰,由区委、区政府作出决定,召开表彰大会,授予先进牌匾。
第十五条获得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命名表彰后的两年内,其在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掌握;每年12月视情按照工资关系隶属发给在编工作人员不超过月应发工资总额60%的奖金。
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
文明社区、企业可参照文明单位的发放标准执行。
社区从自有财力列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并纳入生产成本。
第十六条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是评选上一级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也是各单位、学校、社区主要领导评选上一级别劳动模范和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在命名后的两年内,在同等条件下,评选区级先进党组织时予以优先;该单位主要领导评选区级劳动模范或党内各类先进时予以优先。
五、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命名表彰后发现在上一届推选考评中有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情况的,一经查实,由区委、区政府授权区文明委予以撤销相应荣誉称号,通报全区,并取消本届参评资格;属有关人员责任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发生撤销荣誉称号情况的,有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和奖金的奖励措施予以同时取消,已享受的奖金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创建申报对象,要树立正确的创建导向,防止“牌子到手、创建到头”或只看重牌子的现象,注重过程创建,不断巩固提高质量。
第十九条加强创建档案管理,有关反映创建工作情况、成效的文字、图片或其他佐证材料,要及时收集、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创建届期内,各级各类创建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文明委或区文明办领导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导;经整改没明显效果的,到届期末总评时予以扣减一定分数或不列入下一届相应级别文明先进推荐的建议名单:
1.不可抗力除外的因管理不善发生不良事件或安全事故,造成不好影响,尚未达到“一票否决”程度的;
2.按照《鲤城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被效能问责的;
3.全省行业优质服务指数测评时存在问题较多的;
4.按照《关于实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情况与推荐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学校、社区)挂钩制度》(泉公综〔2012〕359号)有关规定,进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报,被通报的次数全年累计前3名的;
5.对创建工作不重视,有关创建活动或业务事项不能按要求落实达到两次的。
第二十一条创建届期内,各级各类创建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调整变动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党工委(系统党委)备案,同时抄送区文明办:
1.机构名称变更的;
2.机构隶属关系变动的;
3.机构重组、分立或合并,其主体成建制转换的;
4.机构迁址的;
5.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变动的;
6.年度绩效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7.发生或出现可能被“一票否决”情况的;
8.其他应及时备案、抄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获得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称号的单位,须在本部大门或大厅等显眼位置悬挂最新一届牌匾,往届的牌匾不再悬挂。
第二十三条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创建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可随时向区文明办反映有关意见建议。
区文明办适时联系有关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创建工作进行视察、指导。
第二十四条区文明委成员单位要加强本系统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发挥好职能作用。
第二十五条区文明办应加强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创建过程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着力打造创建品牌,体现特色。
第二十六条区文明办、各党工委(系统党委)要及时了解、掌握基层基础创建动态,统筹好各个层面的创建工作,有效衔接各种创建制度机制,促进创建工作任务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创建的申报、考评、汇总等各种表格样式,由区文明办统一印制。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省级文明城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另行制订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对获评全国、省、市级文明单位(学校、社区)荣誉称号的奖励,“发放标准”可按照《关于印发<鲤城区文明单位、文明学校奖励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泉鲤委文明办〔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可参照此文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4月27日区文明委印发的《鲤城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泉鲤文明委〔2010〕4号)同时废止。
抄送:
市文明委,市委文明办,区文明委主任、副主任、成员。
鲤城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3月27日印发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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