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实务手册.docx
《代位追偿实务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代位追偿实务手册.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代位追偿实务手册
代位追偿实务手册
机动车辆险理赔代位追偿
实务手册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代位追偿法律依据与条款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一)定义: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三)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力的排除: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条款依据(此处仅列举家庭自用车车损险条款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第二节代位追偿案件的适用条件、追偿对象和处理原则
一、适用条件
(一)标的车辆至少在我司投保了车损险,且损害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二、代位追偿对象
代位追偿对象为对保险标的车辆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三、处理原则
(一)提供三种索赔方式,尊重无责方被保险人的索赔选择权:
1、直接向责任方索赔
2、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
3、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二)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合理引导(主要涉及报案、查勘定损、单证收集等环节)
尽量引导客户选择前两种索赔方式,说明利弊:
1、首先,引导客户向责任方索赔,责任方车主到本车投保公司索赔;
2、其次,若责任方怠于赔偿,可直接向责任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责任方承保公司可在相应责任险限额下赔付;
3、再次,若责任方无保险,或损失超出责任险限额或责任方不配合,也可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
但这样即使无责,也会导致下一保险年度商业险保费上涨。
若客户坚持要求代位追偿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告知被保险人案件所需材料和负有配合后续追偿的义务。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法律规定为我们对被保险人进行合理引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重要参考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保障被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的一种索赔方式,我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坚持要求代位求偿的索赔申请后,应积极协助、引导客户索赔,不得推脱。
(四)加强保险行业的协调
我司在接受客户代位求偿的索赔申请后,各环节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行业协会平台,5000元以上案件要与责任方保险公司做好沟通协调互审,确保客户能及时获取赔款,也便于以后我司能顺利地追偿或被追偿清付,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代位与被代位保险公司双方的义务
一、代位方保险公司义务:
(一)追偿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理赔资料。
(二)通过平台上传符合标准的相关理赔资料供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审阅。
(三)代位保险公司应妥善保管代位求偿案件资料原件,以备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调阅。
(四)代位保险公司负责提供赔案相关资料,并通过平台传送
传送材料包括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交管部门或其它事故处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或快速处理协议、修理发票和能反映外观和损失部位的事故照片等。
通过平台进行追偿的,每张上传事故照片大小不超过150K。
追偿金额5000元以内的事故照片最多不超过6张,5000元以上事故照片最多不超过20张。
若需其他补充资料,可协商通过其他方式提供。
在平台改造实现功能之前,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以上资料及定损单和赔款计算书。
二、被代位方保险公司义务(即责任对方保险公司):
(一)生成报案号,接受追偿方保险公司的代报案并反馈报案号
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如实记录事故类型并生成报案号,保证与代位保险公司赔案的准确关联。
因责任对方未报案由代位保险公司代为报案的,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立即受理并向代位保险公司反馈报案号。
(二)在双方案件已经平台通过清算码关联锁定的,应妥善谨慎处理赔案
1、代位保险公司在处理先行赔付案件时通过平台锁定责任对方的相关案件并生成清算码的,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谨慎处理赔案,依托平台或线下联系方式积极与代位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防止对车辆损失重复进行赔付。
2、对于既向代位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又有责任对方以同样的标的损失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双方保险公司应立即进行沟通,了解具体赔付情况,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向各自被保险人进行解释,并积极协助各方被保险人妥善处理赔付事宜。
3、对于已经生成清算码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尚未征得代位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仍进行赔付结案造成代位保险公司追偿和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三)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赔付意见
1、对于不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后,责任方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赔付意见,逾期未做出的,即视为认可代位保险公司提出的追偿金额。
2、对于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在包括人身伤亡在内的全部损失确定后再进行赔付。
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金额超出责任限额的,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
人身伤亡损失赔付完毕或不存在人身伤亡损失的,应按照各个权利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占总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在三责险责任限额下进行分摊赔偿。
(四)优先赔付人伤损失。
第四节索赔材料
被保险人向我司申请代位求偿方式索赔时,应当提供以下索赔单证:
1、被保险人面签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见手册附件,提交索赔材料时由我司提供,被保险人面签);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在《“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同时,应尽量争取获得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和责任对方的保险单复印件等材料,如果经被保险人努力确实无法全部获得上述责任对方材料的,应至少提供责任对方姓名、责任对方车牌号、联系方式、承保公司等信息。
注:
上述复印件是指需验明原件的前提下,留存复印件(包括复印件、扫描件或拍照件)。
3、事故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非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
4、损失情况证明材料:
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及维修工料明细单原件。
5、被保险人应亲自填写并签属《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详见附件)(如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单位公章)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章代位追偿各环节实务
第一节报案环节
一、报案环节工作要点
(一)保证对车损险被保险人报案的受理
对于符合代位追偿适用条件,且客户坚持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我司应受理客户的报案。
(二)进行明确的告知和说明,对被保险人进行合理的引导
引导方式详见第一章总则第二节三(三)处理原则中的引导流程或参见本节第二部分话术。
(三)尽量收集记录与代位求偿涉及赔案的有关信息,重点记录以下关键信息:
1、标的车信息:
同一般案件。
2、责任方信息:
(1)责任方为机动车:
责任方驾驶员姓名与联系方式,车牌号(临时牌照的可记录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号牌种类、行驶证车主、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相关信息(如承保公司名称、承保公司所在省市、保单号码、商业三者险限额);
(2)责任方为非机动车的:
详细记录责任方姓名、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四)通过客户提供的“保单号”,“车牌号”等查询到客户要求代位的案件,勾选案件的代位求偿标识。
(五)明确告知选择代位求偿的被保险人应注意的事项以及负有配合后续追偿的义务
1、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应将事故报交警处理,并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证明;非交通事故的应尽量获取第三方事故证明(如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物业等)
2、如报案时报保险人无法提供责任方关键信息且无法确认责任方,并坚持要求选择代位求偿方式的,应要求其在提交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前补充提交并确认。
仍不能找到责任方的,应按照车损险条款中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比例的免赔后进行赔付。
(六)了解责任方的出险报案情况:
责任方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其承保公司报案了的,接报案人应尽量要求被保险人获得该报案号并予以记录;责任方未向其承保公司报案的,代位保险公司可代为向其承保公司报案,责任方保险公司应予以受理,并将报案情况通知被保险人。
积极为后续的保险公司间追偿和结算做好准备。
(七)注意事项:
报案信息必须实时上传平台,否则报案后所有环节无法上传平台。
在上传报案信息至平台后,平台会返回成功标识和理赔编码,否则接报案人员应重新上传。
三、接报案话术
(一)在详细记录了出险信息,确认客户在事故中无责时,参考话术为:
我们已经记录了您的报案信息,根据您所述的出险情况,您在事故中为无责,您应该向全责方提出索赔,全责方车主到他(她)的承保公司索赔;如果全责方不配合,根据保险法规定,您也可以直接向他(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全责方承保公司在相应责任险限额下直接向您赔付。
如果客户不同意选择以上两种方式,要求实行代位求偿方式索赔时,告知:
实行代位追偿方式索赔即使你无责也要算一次出险,会增加你下一保险年度的保费,还请您综合考虑。
客户确定要实行代位求偿时,在询问了责任方信息,确认事故损失符合代位追偿的条件后,接报案人员予以受理。
参考话术为:
我们已经受理了您的代位求偿请求,会尽快委派查勘员前去查勘,届时请您配合,然后在查勘员的引导下,前往定损中心定损,定损前不要对您的车辆自行修复。
同时请您将责任方的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在索赔时一并提交,稍后我们会以短信方式将所需单证材料发送到您手机上,请您的手机保持畅通(索赔材料详见第一章总则第四节)。
(二)在详细记录了出险信息,确认客户在事故中有责时:
1、双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伤符合互陪自赔条件的,可建议客户实行互赔自赔。
2、一方或双方损失均超过2000元,参考话术为:
我们已经记录了您的报案信息,根据您所述的出险情况,您在事故中为(次、同、主)责,首先,我们会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相应险种责任范围内按责任比例(30%、50%、70%)对您和三者方的损失予以赔付,余下部分由三者方予以赔付,三者方到他(她)的承保公司索赔;
其次,如果客户说三者责任方不配合,告知客户:
如果对方不配合,根据保险法规定,余下部分您也可以直接向他(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他(她)的保险公司在相应责任险限额下直接向您赔付。
如果客户提出代位求偿,告知客户:
实行代位追偿方式索赔,我司虽然可以在车损险责任项下按100%比例赔付,但这也增加了你的出险金额,会影响到你下一保险年度的保费优惠幅度,还请您综合考虑。
客户确定要实行代位求偿时,在询问了责任方信息,确认事故损失符合代位追偿的条件后,接报案人员予以受理。
参考话术为:
我们已经受理了您的代位求偿请求,会尽快委派查勘员前去查勘,届时请您配合,然后在查勘员的引导下,前往定损中心定损,定损前不要对您的车辆自行修复。
同时请您将责任方的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在索赔时一并提交,稍后我们会以短信方式将所需单证材料发送到您手机上,请您的手机保持畅通(索赔材料详见第一章总则第四节)。
第二节立案环节
注意事项:
1.立案对应的报案必须在平台存在。
2.结案前重复上传时,仅刷新估损金额信息(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
3、有代位标志的,可以但不限于有代位信息(可以但不必须有代位信息)。
4.立案信息必须及时上传平台,否则结案信息无法成功上传平台。
第三节查勘环节
一、查勘环节工作要点
1、查勘员在接到调度后应及时接受赔案,积极参与查勘定损,
1)我司在现场查勘中应提醒被保险人将事故报交警或第三方事故处理部门处理,告知事故各方在索赔时应提供交警或其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事故处理证明或快速处理协议。
并积极协助被保险人获取相关事故证明、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明确告知各方在索赔时需提供相关事故处理证明或快速处理协议。
2)属于交通事故的案件,应协调我司车损险被保险人和责任方共同处理事故,积极引导责任方向我司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如责任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现场处理赔案,应提醒责任方保险公司尽快对我司标的车损失进行赔偿处理。
2、引导客户合理选择索赔方式
1)查勘完毕,了解了完整的出险信息,确认客户在事故中无责时,引导参考话术为:
我们已经了解了您的事故信息,根据您所述的出险情况,您在事故中为无责,首先,您应该向全责方提出索赔,全责方车主到他(她)的承保公司索赔;其次,如果全责方不配合,根据保险法规定,您可以直接向他(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全责方承保公司在相应责任险限额下直接向您赔付。
如果客户不同意选择以上两种方式,提出实行代位求偿方式索赔时,告知:
实行代位追偿方式索赔即使你无责也要算一次出险,会增加你下一保险年度的保费,还请您综合考虑。
客户确定要实行代位求偿时,确认事故符合代位追偿的条件后,指导客户填写《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收集责任方信息和相关材料,并引导客户前往我司定损中心定损维修。
2)在详细记录了出险信息,确认客户在事故中有责时
i.双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伤、仅涉及车辆损失,符合互陪自赔条件的,可建议客户实行互赔自赔。
ii.一方或双方损失均超过2000元,引导话术为:
根据您所述的出险情况,您在事故中为(次、同、主)责,首先,我们会在先在交强险,然后是商业险相应险种责任范围内按责任比例(30%、50%、70%)对您和三者方的损失予以赔付,余下部分由三者方予以赔付,三者方到他(她)的承保公司索赔;
其次,如果客户说三者责任方不配合,告知客户:
如果对方不配合,根据保险法规定,余下部分您也可以直接向他(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他(她)的保险公司在相应责任险限额下直接向您赔付。
如果客户提出代位求偿,告知客户:
实行代位追偿方式索赔,我司虽然可以在车损险责任项下按100%比例对您的车损和施救费赔付,但这也增加了你的出险金额,会影响到你下一保险年度的保费优惠幅度,还请您综合考虑。
客户确定要实行代位求偿时,在询问了责任方信息,确认事故符合代位追偿的条件后,指导客户当面填写《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收集责任方信息和相关材料,并引导客户前往我司定损中心定损维修。
3、核对获取事故中责任对方信息的关键环节
1)责任方为机动车:
查勘人员应收集或核对接报案时记录的责任对方的车牌号(如没有车牌的应记录其发动机号或车架号)、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承保公司、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是否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及其他影响免赔的因素、保险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为后续代位追偿做准备。
2)责任方为非机动车:
查勘人员应收集或核对接报案时记录的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完整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或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投保保险情况等关键信息。
针对单位,还应尽量获取并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4、确认被保险人发起代位求偿
被保险人提出代位求偿的,查勘员应向其提供《“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并指导其本人或单位授权代理人当面填写,填写完整后收回。
5、及时上传查勘信息至行业平台
二、注意事项
1.查勘对应的报案必须在平台存在。
2.有人伤的案件,人员伤亡情况必传。
3.查勘信息中的车辆信息必须包括是所有涉案车辆(即使三者车辆没有损失)。
4.结案前重复上传时,全覆盖保存(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
5.结案重开后重复上传时,增量保存(必须上传增量最新数据)。
6、有代位标志的,必须有代位信息(责任对方名称)。
7.有代位标志的案件上传时,若存在主动锁定的有效清算码的,必须有代位的三者车信息。
8.无代位标记的案件上传时,若存在被锁定的有效清算码时,必须有三者车信息。
9.查勘信息必须及时上传平台,否则结案信息无法成功上传平台。
第四节定核损环节
一、本环节要点与注意事项
1.定核损对应的报案必须在平台存在。
2.重复上传:
结案前时重复上传,须全量保存(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结案后重开重复上传时,须增量保存(必须上传增量最新数据)。
代位案件、被代位案件规则:
3.有代位标志的,必须有代位信息。
4.有代位标志的案件上传时,若存在主动锁定的有效清算码的,车辆损失信息中必须有三者车信息,同时代位信息中必须有车辆信息。
5.无代位标记的案件上传时,若存在被锁定的有效清算码时,车辆损失信息中必须有三者车信息。
6、定核损信息必须及时上传平台,否则结案信息无法成功上传平台。
二、定损规则:
(一)确定定损主体的三层次
1、双方协商定损:
5000元以上案件可由双方协商定损主责方定损;
2、主责方定损;
3、其他方定损:
我司与三者方保险公司定损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委托第三方公估。
(二)解决原则
1、协商解决争议:
定损价格存在争议的,尽量在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得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产生影响。
2、第三方评估: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存在异议并无法协调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损。
3、行业定损中心:
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集中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
(三)残值处理
1、代位公司上传残值预估金额;
2、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
3、对预估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收回;
4、双方都有责的,以残值处置金额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
第五节单证收集
一、本环节要点与注意事项:
1.单证收集对应的报案必须在平台存在。
2.单证收集信息中投保确认码必须与报案信息中投保确认码一致。
3.结案前重复上传时,全覆盖保存(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
4.结案后重复上传单证时,保险公司上传新增单证,平台增量保存。
代位案件、被代位案件规则:
5.有代位标志的,必须有代位信息。
6.有代位标志的,若平台存在有效清算码,则必须有三者车信息。
7.有代位标志的,单证信息中要求有“代位索赔申请书”和三证之一。
8.单证收集信息必须及时上传平台,否则结案信息无法成功上传平台。
二、单证收集项目与单证回执
单证收集齐全后,应向客户出具单证回执,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单证收集人和客户各保留一份;单证不全的,应一次性向客户告知还缺少哪些材料(特殊情况除外),防止客户来回奔波引发不满和投诉,也为了避免因是否已提交某项单证产生争议纠纷,特制定了以下单证回执以供参考: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位追偿案件单证回执
序号
项目内容
是/否
备注
序号
项目内容
是/否
备注
1
“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
9
责任对方行驶证复印件
2
交通事故认定书
10
责任对方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3
调解书或非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
11
责任对方的保险单复印件
4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储蓄卡复印件
12
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
5
被保险人储蓄卡复印件
13
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6
标的车行驶证复印件
14
维修工料明细单原件
7
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15
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8
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6
根据案情所需的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
1、郑重提示:
选择代位求偿方式索赔,很可能会因增加理赔次数和赔付金额而导致下一保险年度保费增加;
2、如果经被保险人努力确实无法全部获得上述责任对方材料的(7-10项),应至少提供责任对方姓名、责任对方车牌号、联系方式、承保公司等信息;
3、上述复印件是指需验明原件的前提下,留存复印件(包括复印件、扫描件或拍照件);
4、在保险车辆全损的情形下,请被保险人提供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原件;
5、如果被保险人提供材料不全,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情况,由我司审核后酌情处理;
6、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领取赔款手续;
7、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案情需要向被保险人索要其它单证资料或询问相关信息;
8、如行驶证车主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请车主与被保险人共同办理索赔事宜;
9、若对于追偿案件存在疑问,请咨询,联系电话为;
10、案件受理地址:
特别说明(被保险人所知道的特殊情况,若单证不全的说明原因):
被保险人:
材料提交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单证接收人:
日期:
年月日
第六节理算核赔
一、本环节要点与注意事项
1.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料后,应认真核对事故的责任情况,对属于代位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符合代位求偿条件的,应按照赔案缮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缮制工作。
2.在获得被保险人申请时,应立即通知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便其及时立案,并做好向代位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准备。
在有平台支持的地区通过平台数据交互方式进行通知,在平台尚不支持的地区采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报案信息、损失情况、责任比例等情况。
3.理算核赔对应的报案必须在平台存在。
4.结案前重复上传时,全覆盖保存(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
5.结案重开后重复上传时,保险公司增量上传,平台增量保存。
6、对被保险人赔付环节不再出现事故责任比例这一赔款计算依据,若双方为同责或主次责,责任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