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岗位《建设法规》知识点跟重点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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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建设法规》知识点跟重点解析

关键岗位《建设法规》

知识点与重点解析

1、下列不属于法人的是公民。

P5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P14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3、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情况属于法定代理。

P12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4、下列不属于法定代理终止事由的是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P13

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是: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的能力;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或组织关系消灭

5、甲向乙借款3万元,乙欠甲2吨钢材,按照约定两人的债务都是2004年6月11日到期。

此时两人协商,双方债务相抵,不另作清偿。

该债务的消灭是基于抵消。

P17

6、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P14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诉讼时效

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P339

《仲裁法》第57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P139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中淆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没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0、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P129 

(二)设计文件的修改

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不得修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11、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P78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备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备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台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2、一般而言,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大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P226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着重要的区别: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

在机器蛋装好之后,试车、考核所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部分是没有的。

(2)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及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受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现场安全操作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丽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

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对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总的来讲,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1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应包括为期3个月的试车考核期。

P227

在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考核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

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费用

14、采用欺诈、威协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5、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P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没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没单位不得施工。

16、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P249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7、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单独申请但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P251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圈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骛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8、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且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16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9、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称为承诺延误。

 《合同法》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29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0、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相应交易习惯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可随时履行。

《合同法》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1、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P96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该法第74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3、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P51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征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P75

《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4条规定: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没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25、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6、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八十万人民币。

P78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互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26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7、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以下关于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P159

“保修期届满,保修金全额返还”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8、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370

 

29、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P79

30、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P79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存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2、下列关于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的说法,正确的是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进行P78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规定: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莳,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网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P81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这两种违约责任只能选择其一。

P98

《合同法》还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4、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P92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P128

36、施工许可证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领取。

P138

《建筑法》第7条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建筑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订),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才可以领取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

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固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没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P158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这种责任,对于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清求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损失。

在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

38、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总承包单位不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P157

正常的总分包施工经营方式是建设活动自身的客观需要,但工程实践中,有许多违法分包的行为,表现在: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没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39、共同承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履行承包合同的责任由共同承包的各方负连带责任承担。

《建筑法》第27条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29条第2款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35条第2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0、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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