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汛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时段根据《省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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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高温汛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时段根据《省安

夏季高温汛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时段。

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办电〔2018〕16号)、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方案》(宁安委〔2018〕7号)工作安排,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市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进一步深入开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平稳,决定在6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夏季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动员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进一步加大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力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得到明显强化,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一批重大隐患得到整治消除,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职责分工

认真落实《地方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三个必须”的总体要求,突出各区(园区)政府、行业部门、企业单位三级联动,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监管盲区,堵塞安全漏洞,确保夏季高温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一)企业职责。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治理;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第三方专家进行安全生产“诊断式”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隐患。

突出重点,针对易发事故的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操作、重点作业环节及承包商管理等,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

要健全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岗位责任清单和岗位排查台帐,落实日常检查措施。

要加强风险防范教育培训,加快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属地职责。

各区(园区)负责本辖区夏季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百日攻坚战行动扎实展开。

要全面深入发动,压实主体责任,大力推动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压实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网络化管理,组织各街道和相关部门深入企业督促排查整治。

加大执法力度,对主体责任不落实,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坚决依法严惩。

量化工作成效,督促整改一批、挂牌督办一批事故隐患,严格处罚一批、停产关闭一批违法违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三)行业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夏季特点,针对制约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因素,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实施精准攻坚治理。

要深入行业监管的重点企业开展检查执法,指导和督促区(园区)行业部门认真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切实将此次攻坚战行动引向深入。

三、重点内容

夏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的范围为全市所有辖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对事故多发、安全隐患突出的行业领域实施攻坚,对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问题进行重点执法整治。

(一)危险化学品。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开展安全检查。

1.去年以来历次国家、省市检查督查和专家会诊检查发现隐患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的,对整改难度较大、时限较长的隐患问题是否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而继续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2.是否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加强安全管理,是否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危化品储罐是否进行温度、压力监控,是否确保冷却喷淋装置及报警装置完好,危化品库房是否确保通风、防晒、防雷、降温设施完好,危化品是否规范存放,严格控制存放数量等情况;

3.企业贯彻落实《市安委办关于南京白敬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5.30”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情况;

4.是否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5.危化品安全生产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道路交通。

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大型货运车、校车、旅游车辆、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管控。

1.车辆驾驶员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违规停车的;

2.套牌假牌、挪用号牌、无牌无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3.营运车辆超载超员、非法改装等车辆从事运输的,校车超载超员的;

4.客运(场)站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的;

5.不按规定进行危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

6.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7.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水上交通。

组织开展长江及内河渡运、风景区水上游览、危化品运输、水上水下活动安全整治和检查。

1.重点检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情况,船舶消防、救生、应急等设备配备和船员安全操作知识情况;

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3.重点检查水上游览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应急救援能力是否具备;

4.游船驾驶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资质,救生器材是否完善;

5.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消防。

以易燃易爆场所、商场、市场、地下经营场所、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群租房等“九小场所”,物流仓储及粮食储存场所,高层建筑和电气火灾预防等方面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1.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2.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擅自关停的;

4.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5.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不落实的;

6.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未履行审核、验收、备案程序的;

7.消防安全生产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五)非煤矿山。

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巡查检查,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严查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开采盗采行为;

2.严防矿井火灾及中毒窒息、坠(蹲)罐、矿井水灾、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发生;

3.严管处于停产状态或者即将关闭状态的地下矿山;

4.强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

5.突出非煤矿山夏季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监管;

6.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筑施工。

对全市工程项目开展安全巡查,强化对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抽查: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上一级公司未对施工现场实施全面检查的,施工现场未有效执行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

2.未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施工单位未邀请参与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未履行告知手续进行作业的,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的,施工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与使用登记不一致的;

4.施工现场未落实汛期、夏季安全管理措施的;

5.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七)工业企业。

开展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整治、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

1.存在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

2.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粉尘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相关法规的;

3.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作业车间建筑结构、除尘系统、生产场所电气设备及其线路不满足相关规范的;

4.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5.涉氨制冷企业人员较多作业场所违反相关安全规范的;

6.工业安全生产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八)城市燃气

生产、经营方面: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3.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充装、使用方面:

1.充装超期未检气瓶、非自有气瓶、液化气掺杂掺假等,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

2.餐饮场所等燃气使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3.城市燃气安全生产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九)油气输送管道。

1.重点检查企业管道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2.排查管道保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采取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

4.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是否落实和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径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

5.管道及附属设施是否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6.管道压力、流量等信息采集监测系统和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是否完好;

7.第三方施工是否及时向当地管道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并进行有效保护;

8.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十)特种设备。

1.人员密集场所电梯、锅炉、游乐场所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未按相关规定检验及维护的;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大型活动。

加强举办的节庆、体育、文化、娱乐、宗教和其他大型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规定报公安机关审批,严防火灾和拥挤踩踏等事故的发生。

(十二)其他重点领域。

民爆、电力、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食品药品、农业机械、商务、气象、旅游、寄递物流、市政设施、宗教场所、粮食仓储及加工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行动方案,抓好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行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工作内容,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及时制止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要突出查大风险、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强对相关领域、重点监管对象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要完善工作例会制度和推进机制,要明确业务素质高、能力强、作风实、敢碰硬的同志,成立百日执法攻坚战行动工作组,把每个阶段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全力推进攻坚战行动深入开展。

(二)严格责任落实。

市安委办将组织每月对所有区(园区)进行综合督查,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将会同有关部门每月组织对所属行业领域进行专项督查,并实施通报。

对督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市安委办将集中曝光,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安全责任不落实、行动组织不得力、执法处罚不严格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逐级约谈警示。

发生事故的,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联合执法。

各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机制,特别是涉及多部门或跨行业领域的重大问题,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做到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本辖区、本领域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确保行动有力开展。

(四)做好舆论引导。

各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载体,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畅通社会舆论监督渠道。

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突出“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主题,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行动,充分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鼓励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努力营造全民抓安全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值班值守。

各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恶劣天气预警预报协同联动机制,健全自然灾害和救助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要严格遵守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值班值守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尤其是爆炸、火灾、中毒、燃气泄漏等影响较大的事故信息。

一旦发生险情事故,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善后工作。

各区(园区)、市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此次攻坚战行动联络员由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联络员担任;每月底前填写《全市夏季安全生产百日执法攻坚战行动月工作统计表》(附件1)并报市安委办。

市安委办联系人:

王涛联系电话:

附件1:

全市夏季安全生产百日执法攻坚战行动月工作统计表

附件1

全市夏季安全生产百日执法攻坚战行动月工作统计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月日

行政执法情况

隐患排查情况

违法曝光情况

追责情况

执法

次数

检查

企业

家数

行政

处罚

家数

处罚

金额

(万元)

发现

隐患

隐患

整改

挂牌

督办

联合

惩戒

列入

黑名

单数

关停企业数

行政

人员

企业

人员

刑事处理人数

备注:

1、各区(园区)需统计全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情况;

2、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本行业领域内市级层面安全生产执法情况;

3、请填报具体数字;

4、从7月15日起至9月30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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