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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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笔记】特别提醒,本办法此节的一般规定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而不是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与主板中小板的所谓“一般规定”只针对“公开发行证券”不同。

意即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限制要比主板中小板的多!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笔记】1、在连续盈利这个要求上,主板中小板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创业板为最近二年,由于中国的会计制度没有年的概念,所以最近二年其实可以等同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

2、除此条以外,主板中小板中涉及到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等条款均不再体现,体现创业板再融资一般规定的条件松很多。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笔记】主板中小板中的万般琐碎规定全部落在了一个“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上,并不是降低了标准,请大家有兴趣的参考内控准则。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笔记】在风风火火的上市公司都修改现金分红条款后,创业板再融资不再像主板中小板那样必须明确要求“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而只要能符合各自的公司章程就好,相应操作空间大很多。

因为的确存在很多公司如果在相应的年份里有重大支出的,是可以不用现金分红的。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笔记】主板中小板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也不能进行公开证券发行,创业板则只有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才不能发行证券。

在这个问题上,几个板块的时间限度都是一样的,均为最近三年及一期。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笔记】首次提出资产负债率低于或等于45%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规定,如果和地方银行关系好,以后是不是银行贷款也可以拿来作为与银行对赌公开发行证券的一个条件呢?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笔记】主板中小板是如果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则不可以非公开发行,而创业板是如果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违规对外担保,则就不允许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同理,资金占用也是如此,单就非公开发行这个产品来说,主板中小板均是违规行为仍然在犯,而创业板则是最近12个月内不能犯,较之要严很多。

另外,也直接堵死了创业板上很多不合规公司想通过非公开发行来保留上市公司地位的部分途径。

第十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笔记】主板中小板还包括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未履行承诺,创业板本法则不包涵。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笔记】增加了本条,即如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也不能发行。

主板中小板是没有此条的,说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加大。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笔记】此条款前半款与主板中小板公开发行证券一致,后半款如果是监事主板中小板则可以公开发行。

同时,主板中小板非公开发行证券均不涉及监事,而创业板则均包括监事。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笔记】本法取消了“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意即开始放宽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笔记】比较后取消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并不是取消了该条例,而是该条属于细节性操作问题,且已纳入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规则,此处无需再述。

第二节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笔记】取消了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限制。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第三节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十五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笔记】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5名,这是更鼓励公开发行的节奏么?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笔记】非关联人认购定向增发时如果没有打九折,可以马上交易。

(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笔记】不再提定价基准日,而用“发行期首日”取而代之。

按主板中小板定价基准日的产生方法,目前主板中小板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要不产生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要不然产生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都是在发审会前就确定了,价格在审核的过程中出现再多的变化也就是一个屁。

“发行期首日”从字面上来说,一般是企业获得核准批文之后准备启动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方案时的日子,意即创业板非公开发行的基础定价可以在批文领到之后再确定了。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笔记】放松了市场化参与定向增发所获股票的限售要求,完善了发行首期日的概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免于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

【笔记】本法第九条第

(一)项为“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意思是如果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可以不必最近两年盈利,反之,如果上市公司出现了主业亏损,则可以非公开发行收购资产以进行市值管理,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

第四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八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笔记】主板中小板有最长为六年的期限,创业板没有

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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