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助业贷款申请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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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助业贷款申请书范文
个人助业贷款申请书范文
正文
第一篇:
个人助业贷款
助您创业成功圆您财富梦想
个人助业贷款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2.贷款额度:
最低额度10万元,最高授信额度500万元。
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4.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
担保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但是不接受单纯以第三方保证形式提供的担保。
6.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
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7.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
(3)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或公司制企业还应出具企业合伙经营协议或章程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合同等);
(5)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6)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建设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8)建设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1.客户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定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签订合同。
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3.发放贷款。
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4.按期还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
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①正常结清:
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②提前结清:
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篇:
个人助业贷款
于印发《秦皇岛市商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秦皇岛市商业银行个人助
业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
文号:
秦商银〔20XX〕36号点击数:
52更新时间:
20XX-4-30文章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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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行、营业部、总部各部室:
总部研究制定了《秦皇岛市商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秦皇岛市商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利率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
二、对于个人助业贷款支行的审批权限为50万元。
三、根据我行实际,个人助业贷款接受质押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
四、对于该种贷款产品要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五、由于该种信贷产品为我行新的产品,因此请各支行严格执行信贷程序,密切关注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部反馈,总部将结合实际不断修订完善。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秦皇岛市商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助业贷款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的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活动中流动资金不足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秦皇岛市有固定住所、为我市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助业贷款业务的支行。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秦皇岛市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2)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照以及其他能证明借款用途的材料;
(3)经营(请你收藏好范文,请便下次访问)项目真实合法,经营状况良好;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
(5)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6)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对于征信报告中有逾期未还贷款本息余额或近期(2年内)有累计5次以上违约记录的不得办理。
(7)贷款用途符合我行规定;
(8)抵、质押物价值必须经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
(9)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并同意从其个人结算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
我行发放的个人助业贷款必须具备真实、明确的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补充个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不足,不得发放以下用途的贷款:
(1)权益性投资、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其他我行认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形成信贷风险的贷款用途。
第七条贷款期限
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综合、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用途、担保情况、抵押物年限、借款人及其经营还款能力和还款周期综合确定。
其中抵押物为个人住房的,房龄在10年(含)以内,最高可申请房产评估价值的60%;房龄在10年(不含)以上15年(含)以内的,最高可申请房产评估价值的50%,但房龄最高不得超过15年。
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我行相关规定及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况、风险和效益综合确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贷款担保
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质押中的一种或抵押、质押、保证组合的担保方式,不接受单纯的保证担保,抵押物或质物应符合我行相关规定。
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
以个人房产做抵押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房产须位于我市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开发区、南戴河滨海新区城区或昌黎、抚宁、卢龙、青龙城区的主要繁华街道,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
(2)不得接受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及其他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用于抵押;
(3)不得接受产权式公寓、产权式酒店(指只转让使用权、不转让所有权或采取售后返租等形式销售的房
屋)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用于抵押;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实行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还款方式,也可实行按月分期还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受理
借款申请人须向我行提供申请材料,由我行客户经理受理。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审查
经办人员收妥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进行调查。
对调查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客户经理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明确贷款条件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
支行应在审批权限内对贷款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报总部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和支付
贷款发放和支付按照《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和支付操作规程(暂行)》执行。
第十六条贷后管理
经办人员按我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贷款的检查、日常监控、催收、风险预警、五级分类、撰写检查报告等工作,加强对借款人经营等情况的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贷款回收
贷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回收贷款本息。
第六章债权保护
第十八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3)将设定抵、质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质押;
(4)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6)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7)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8)在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9)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10)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借款人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3)按规定处以罚息;
(4)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5)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6)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7)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贷款形成不良,处分抵、质押物时,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商业银行制订,解释、补充、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秦皇岛市商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流程
为规范我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程序,严密操作手续,制定本流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行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内容包括:
借款人概况、个人收入状况、借款数额、借款用途、期限和还款计划等;并如实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我行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及居留证件;
(三)借款申请人的有效居住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近期水电费、电话费缴交凭证等);
(四)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属于特殊行业的,须提供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资格证明;
(六)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资信情况证明资料:
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其他能证明收入的资料(如:
工资单及代发工资的存折、完税凭证、银行帐单流水、商品购销记录等);
(七)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
(八)划扣款授权书;
(九)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与上下游客户结算往来凭证等;
(十)抵、质押物权利人有效身份证件、权属证明文件和全部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文件;
(十一)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十二)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贷款的调查、审查
客户经理收妥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进行调查。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经营情况、信用状况、抵(质)押物情况等着重调查,并对借款人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是否合法;
(二)借款人所从事行业;
(三)借款人往年和近期的经营业绩、收益情况;
(四)借款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六)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是否具备较强的变现能力。
抵押物已出租的,由借款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具在我行主张抵押权时不影响我行权利实现的书面
文件;
(七)以第三人财产设定为抵、质押物的,须核对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权属证明文件,权利人及权利共有人提供的同意抵、质押书面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八)以共有财产设定为抵、质押物的,须财产共有人共同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文件;
(九)抵押物已出租的,由借款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具在我行主张抵押权时不影响我行权利实现的书面文件。
支行信贷人员调查完毕撰写调查报告,经支行审贷小组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贷款的审批
支行应在审批权限内对贷款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报总部贷审会审批。
四、贷款发放
(一)签订合同
经办人员双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质押人签订抵、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二)办妥抵、质押登记等手续
经办人员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
(三)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落实上述手续取得相关权利证明后,贷款发放和支付按照《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和支付操作规程(暂行)》执行。
五、资料归档
贷款档案归集整理。
贷款发放后,经办员应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对文件进行整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卷内目录)和案卷封面,房屋及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须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入库保管。
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或抵押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的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可行性报告等;
4、个人信用报告;
5、抵押物产权证书复印件;
6、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和质押的证明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7、保证人资信证明及同意提供担保文件;
8、抵押物他项权利证明书;
9、个人借款申请审批表;
10、借款用途相关资料;
11、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
12、调查报告原件;
13、个人贷款凭证(信贷部门存联);
14、借款申请人的有效居住证明;
15、抵押物出租情况证明文件原件;
16、根据我行需要提供的其他借款人资料;
(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贷款制裁通知书;
4、法律仲裁文件;
5、依法处理抵押物等形成的文件;.
6、贷款核销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六、贷后检查
按我行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撰写检查报告。
(一)主要内容
1、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3、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和经营场所等影响还款能力因素的变化情况;
4、借款人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变化情况;
5、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6、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7、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8、其他关系人对债权实现的保障的情况。
贷款发放后,经办人员要与借款人建立固定联系方式,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收回。
(二)违约管理
1、借款人首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经办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电话提示;
2、借款人连续2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经办员要向客户发出催收通知书;
3、借款人连续3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经办员要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督促客户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4、借款人连续4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经办员要及时向客户发出催收函。
5、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七、贷款收回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回收贷款本息。
八、清户撤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持其有效身份证件、贷款行会计部门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取回由我行保管的有关法律凭证及文件,借款人签署收到文件的回执,由贷款行和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篇:
个人助业贷款
个人助业贷款
所属机构: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贷款类型:
个人助业贷款
最低贷款利率:
按央行规定执行
最长贷款年限:
5年
最高贷款额度:
70%
审批时间:
15到25天
适用人群:
个人助业贷款的贷款对象为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
详细描述
(一)产品定义
个人助业贷款是建行对以个人名义申请,为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贷款,用于解决个人的中短期资金需求。
(二)贷款对象
个人助业贷款的贷款对象为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
主要为:
1.具备经营实体、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的经营者、合伙人等;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下同)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或法人企业、合伙制企业实际控制人等。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需经公司出具全体股东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加以证明。
(三)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额度有效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
2.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3.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预期收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誉良好,无主观故意造成的不良记录;
5.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即信用评定在bbb级及以上),并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6.在建行北京市分行下辖支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7.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明、纳税凭证等);
8.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满两年以上的该行业从业经验;
9.所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用途
个人助业贷款不能用于以下用途:
1.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2.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3.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4.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五)贷款额度
贷款总额度最低为10万元,最高为1000万元。
贷款额度超过300万元的借款主体必须为我行总分行级vip客户。
个人助业贷款的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支用和不可循环支用两种方式。
贷款额度可一次性支用,也可分次支用
循环支用指在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已支用贷款金额在偿还后还可再次支用。
分次支用指在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将所获得的贷款额度分多次进行支用。
(六)贷款期限
个人助业贷款中,不循环支用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循环支用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
贷款额度有效期满,尚未使用的额度失效。
(七)抵押物规定
1.自然人名下可上市交易的商品住房、商铺及别墅抵押,其中以第三方资产做抵押的,所有权人应为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所经营企业的关系人。
对于我行总分行级vip客户,在个人资产抵押的基础上,可接受部分以法人资产做抵押,具体为法人名下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别墅和写字楼;以法人资产抵押的,应取得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确保抵押权利的有效性。
2.以住房抵押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商铺、别墅、写字楼抵押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八)贷款利率
个人助业贷款利率原则上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实行上浮。
(九)偿还方法
个人助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按月还息,按计划表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
(十)偿还方式
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或柜面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十一)贷款资料(客户提供)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及配偶的北京常住户口或北京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3.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5.借款人有效收入证明;
6.合伙或公司制企业还应出具企业合伙经营协议或章程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借款人获得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担保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并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以公司财产抵押的,应依公司章程规定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或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8.建设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9.抵押担保方式还应提供:
(1)抵押物权属证明材料
(2)抵押物评估报告
(3)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抵押物是否出租的证明文件及承租人承诺
(5)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材料
10.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流程
客户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
银行指定评估公司评估抵押房产
↓
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
审批通过
↓
客户配合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
贷款发放与支用
资料清单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及配偶的北京常住户口或北京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3.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5.借款人有效收入证明;
6.合伙或公司制企业还应出具企业合伙经营协议或章程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借款人获得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担保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并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以公司财产抵押的,应依公司章程规定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或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8.建设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9.抵押担保方式还应提供:
(1)抵押物权属证明材料
(2)抵押物评估报告
(3)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抵押物是否出租的证明文件及承租人承诺
(5)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材料
10.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篇:
个人助业贷款
个人助业贷款
章雪琴人力07023070809034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
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2.贷款额度:
授信总额度最低额度5万元,最高额度300万元。
3.贷款期限: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4.贷款利率:
按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
担保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但是不接受单纯以第三方保证形式提供的担保。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当地常住户口或当地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
六、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七、建设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八、建设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
客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指定营业机构办理个人助业贷款业务
2.办理流程:
①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助业贷款,须持建设银行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②客户经理双人实地调查、审核同意后,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客户签定贷款合同;
③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帐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④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⑤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