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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总复习经济法案例

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

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一直向乙公司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

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

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

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

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

(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3)金某应否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为什么?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1.答:

(1)张某和刘某的说法正确。

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张某和刘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不正确。

因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金某对其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发生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乙企业破产,从破产清算中获得清偿。

对于丙企业的债务,可以向金某、肖某和姜某中的全部人或部分人提出偿还请求,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好就来餐饮”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006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

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独自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追债无果而讼至法院。

  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

(3)合伙负责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7年5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丁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2008年2月,合伙人丙在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A公司的到期债务10万元。

A公司于2008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

A公司于2008年3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

为什么?

(2)甲免除戊债务的行为有没有效力?

该怎么处置?

(3)甲独自决定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4)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2.

(1)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

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2)无效。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合伙人如果擅自处理以上事项,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人造成损失的,须给予依法赔偿的。

  (3)甲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所以甲不能单独决定聘任丁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规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A、B、C、D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A以货币出资20万元,B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1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C以劳务折价出资10万元,D以货币出资12万元;

(2)A、B、C、D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A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甲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合伙人B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C、D商议后,即向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A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合伙人D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合伙人D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9万元。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丙公司就合伙人D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A、B、C、戊及退伙人D、经营管理人员甲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甲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A聘任甲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2)A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公司所签商品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3)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经营管理人员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

(1)A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商品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虽然A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丙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销合同有效。

(3)A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甲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

(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4.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

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

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

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

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

C表示同意,G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

D、E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

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

2006年6月11日,A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B不服,认为这是A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6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

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翰林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翰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8月,翰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翰林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4)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5)翰林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告翰林,还是告天津分公司,说明理由。

5.1)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

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G加入该公司,属于增资,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5%,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G不能加入该公司。

(3)不合法。

针对B的出资不足,先由B本人补足,B不能补足时,要由A、C、D、E四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4)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有效。

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A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G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所以,C、D、E、G四人都是同意A转让股权的,既使B不同意,但B的出价又不如F高,所以B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A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F.

(5)翰林公司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告天津公司,分公司有独立诉讼地位。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6.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

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为什么?

6\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

当然,还要进行登记。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他们有书目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

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

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有财产的性质,个别共有人不能任意处置。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朱丙是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7.参考答案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8.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

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

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乙方不同意。

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

8.答题要点: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

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

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9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9.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

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10.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10.答题要点: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

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1.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说明理由。

11.答题要点: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12.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

“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

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单位回函:

“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

”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

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

(1)乙单位是否违约?

(2)为什么?

12.答题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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