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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各类火灾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引用标准。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分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三条各种消防器材、设施是用于扑救火灾的专用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做他用,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四条消防设备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各部门、班组(岗位)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所辖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内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编制出登记表,标明种类、数量、设置地点、责任人和责任岗位,确保消防器具整齐洁净、完好可用。

发现常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工器具等)破损、失压、过期,通知安全监察部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更换;发现水消防、特殊消防系统存在缺陷录入缺陷管理系统,由相关部门负责整改。

第五条消火栓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任何杂物和停放车量,港区所有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杂物,如因堆放杂物而贻误扑灭火灾战机的,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和个人负责。

第六条室内外的火灾报警装置和消火栓(消防器具),非火警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七条港区内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擅自动用,违者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八条港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等遇火险使用后,必须立即通知安全质量环保科进行更换。

第九条各部门、班组(岗位)对消防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每日巡检、点检,每月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巡检卡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更换、检修,保证器材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值班专职消防员要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签字、清扫并做好交接班登记。

第十一条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按期更换药剂,对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器定期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各科室辖区内的露天消防器材要加设防雨淋、防日晒的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消防水系统不得任意作为他用,如确需临时使用消防水系统时,要告知安全质量环保科并经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所有手提灭火器是根据分公司各部位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的,不得私自移动或使用。

凡是检修、施工所用消防器材,检修和施工单位需自备灭火器材,如需借用,必须经过安全质量环保科同意并履行借用手续,严禁非火情情况下动用生产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三章检查管理

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责任制,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维护管理辖区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在安全监察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使用和损坏报修工作。

二、灭火器、水带、消火栓、消防通道、安全通道指示灯、安全出口及其指示标志均为消防器材与设施,属消防专用设备,不准挪作它用,由所辖区部门的人员负责使用,定期进行检查和登记,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消防器材与设施的辖区:

1、办公楼、生活楼和服务中心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管理。

2、码头控制室、空压制氮间、中控室和备品备件库由生产调控部负责管理。

3、码头变电所、中心变电所、1#、3#变电所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管理。

4、码头面、码头泡沫间、罐区泡沫间、消防泵房、污水处理站、空调间和供水间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管理。

6、汽车栈台、综合服务室由储运部负责管理。

7、全厂其他消防设备设施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管理。

四、消防器材与设施的检查:

1、灭火器应悬挂“灭火器登记卡”,指定专人管理,每月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处于完好状态,若发现丢失、损坏、失效应及时到安全监察部进行更换。

2、消火栓、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室内消防设施,每月由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处于完好状态,若发现丢失、损坏、失效由安全监察部及时处理。

3、室外消火栓、消防炮、消防水幕、手动报警按钮等室外消防设施,每月由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处于完好状态,若发现损坏、失效由安全监察部及时处理。

4、公司的消防设施(监控系统、自动灭火及控制系统、消防水泵系统、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防烟及排烟设备等),每月由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处于完好状态,若发现损坏、失效由安全监察部及时处理。

五、监督及奖惩

(一)公司依照消防法规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公司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检查、检测、保养、配备和管理情况及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公司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每季监督检查一次。

不定期,根据节假日、大型活动、季节变换和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在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检查、检测、保养、维修、配备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由公司安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违反本制度,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提请给予处罚。

第三章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特殊消防系统是由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组成,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设备误操作和误动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任何部门和个人没有调度长和生产负责人的命令不得随意操作消防系统的任何设备。

第十六条特殊消防系统由消防班负责设备维护管理,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消防系统检修或其他原因停用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经分公司防火委员会或主管生产的分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停用。

第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消防班定期清理设备卫生,防止消防主设备或报警线路接口因污垢严重导致信号传输延迟或信号中断。

(二)消防班定期试验,检测系统报警设备的报警功能,并填写维护记录表。

(三)消防班对特殊消防设备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整洁、美观。

(四)火灾报警控制器由中控室值班消防员24小时值班监视,并做好值班记录。

(五)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火灾报警系统设备。

(六)设备铭牌要清晰、牢固。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八)探测器的污浊影响其性能,在投入运行2年后,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阀及其他必要的功能测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第十九条自动水消防系统:

(一)消防班负责设备卫生清理,保持美观、整洁。

(二)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自动水消防系统设备。

(三)设备铭牌应清晰、牢固。

(四)点检、维护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五)设备部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六)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七)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

运行人员每天应检查消防泵房,保持室温不低于5度。

(八)消防班应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供水设备内的水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更换前,负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向分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报告当地消防监督部门。

(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经分公司防火委员会或主管生产的分公司领导同意,设备负责人到场监督,落实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十)点检、维护人员每月按计划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表。

第二十条常规消防器材(灭火器、沙池、消防工器具等)管理规定

(一)常规消防器材按照“属地管理”,由班组(岗位)负责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消防班负责试验和更换,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监督管理。

任何人员严禁非火情情况下动用移动消防器材。

移动消防器材遇火险使用后或不可用时,要及时联系消防班和安全质量环保科及时更换补充,确保消防器材完整可用。

(二)各班组(岗位)定期对器材进行卫生清理,保持美观、整洁。

(三)安全质量环保科每半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灭火器试喷,确保设备正常的伺应状态,同时填写月度记录表。

(四)设备铭牌应清晰、牢固。

(五)安全质量环保科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六)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使用两年后,需重新充装。

第四章正压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一条空气呼吸器管理责任部门为安全质量环保科。

第二十二条空气呼吸器的月检查、测试工作由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生产有关人员应掌握空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由生产有关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遇有紧急情况下使用。

第二十四条空气呼吸器及其零件应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以免橡胶老化。

第二十五条使用后应对面罩进行消毒,保持空气呼吸器的清洁;仪器放置在清洁的地方,以免损坏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空气呼吸器严禁沾污油脂。

第二十七条保管室内温度应保持在5-30℃之间,相对湿度40-80%,呼吸器距离取暖设备不小于1.5米,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的酸性的气体或盐雾。

第二十八条拔快速插头时,不要带气压拔开,可将供给阀转换开关置于开启位置,将呼吸器内残留气体释放出来,然后再拔快速插头。

第五章安全疏散设施

第二十九条安全疏散设施、标志按照属地管理归属责任部门。

第三十条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办公场所在规定的工作时段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三十一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

第三十二条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六章消防主控室

第三十三条消防主控室内由消防员24小时进行监控。

第三十四条消防主控人员的责任

(一)当班时严守工作岗位,认真观察各种仪器设备的运转情况。

(二)一旦出现报警,立即同巡检人员联系,迅速查清是否真报警。

如果是误报,则立即设法查清原因。

(三)熟悉火灾报警程序,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启动应急程序。

(四)爱护仪器设备,发现故障,立即联系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处理,消除缺陷。

(五)分清和掌握消防监控板上的区域及代表的区域范围。

(六)每班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相关台帐。

(七)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规定1.目的与试用范围

1.1为规范对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管理,保障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公司消防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管理职责:

2.1生产单位和智能管理单位;

2.1.1车间各生产单位建立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管理台账。

办公楼内职能管理单位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建立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台账;

2.1.2各单位确定本单位消防责任区域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实行目视化管理;

2.1.3定期对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实施点检,以及组织对自动消防设备的检测维保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2.1.4对发生故障的自动消防设备设施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无法排除的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

2.1.5人力资源部对到期或者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报告进行维修充装或更换。

2.2人力资源部:

2.2.1建立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的总台帐;

2.2.2统一制定公司消防器材管理标识;

2.2.3组织并做好对平台、中心自动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测维保工作;

2.2.4统一做好对各单位消防器材的配置及维修充装工作;

2.2.5对各单位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设施监管。

3.管理要求:

3.1严禁挪用、损坏各类消防设备设施。

3.2消防器材应配置合理外观整洁,完好有效。

3.3自动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标准进行管理维护。

3.4消防设备设施应外观整洁,运行正常。

4.新建的消防设备设施:

内部承建单位应保证其质量的可靠性和完好性,并做好与业务单位的移交手续。

移交手续应包含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

5.管理措施:

5.1各单位应将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情况列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5.2人力资源部和制造部安全员对在督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应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必要时将予以曝光,并列入安全绩效指标的稽核。

5.3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投入使用,贻误战机,造成重大消防事故的,将追究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相关文件: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三篇: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办法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各类火灾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引用标准。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液体化工码头分公司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分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三条各种消防器材、设施是用于扑救火灾的专用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做他用,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四条消防设备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各科室、班组(岗位)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所辖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内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编制出登记表,标明种类、数量、设置地点、责任人和责任岗位,确保消防器具整齐洁净、完好可用。

发现常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工器具等)破损、失压、过期,通知安全科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更换;发现水消防、特殊消防系统存在缺陷录入缺陷管理系统,由相关部门负责整改。

第五条消火栓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任何杂物和停放车量,港区所有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杂物,如因堆放杂物而贻误扑灭火灾战机的,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和个人负责。

第六条室内外的火灾报警装置和消火栓(消防器具),非火警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七条港区内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擅自动用,违者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八条港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等遇火险使用后,必须立即通知安全科进行更换。

第九条各科室、班组(岗位)对消防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每日巡检、点检,每月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巡检卡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安全科或生产科相关专业进行更换、检修,保证器材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值班专职消防员要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签字、清扫并做好交接班登记。

第十一条安全科负责按期更换药剂,对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器定期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各科室辖区内的露天消防器材要加设防雨淋、防日晒的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消防水系统不得任意作为他用,如确需临时使用消防水系统时,要告知安全科并经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所有手提灭火器是根据分公司各部位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的,不得私自移动或使用。

凡是检修、施工所用消防器材,检修和施工单位需自备灭火器材,如需借用,必须经过安全科同意并履行借用手续,严禁非火情情况下动用生产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三章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特殊消防系统是由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组成,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设备误操作和误动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任何部门和个人没有调度长和生产负责人的命令不得随意操作消防系统的任何设备。

第十六条特殊消防系统由消防班负责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科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消防系统检修或其他原因停用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经分公司防火委员会或主管生产的分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停用。

第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消防班定期清理设备卫生,防止消防主设备或报警线路接口因污垢严重导致信号传输延迟或信号中断。

(二)消防班定期试验,检测系统报警设备的报警功能,并填写维护记录表。

(三)消防班对特殊消防设备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整洁、美观。

(四)火灾报警控制器由中控室值班消防员24小时值班监视,并做好值班记录。

(五)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火灾报警系统设备。

(六)设备铭牌要清晰、牢固。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八)探测器的污浊影响其性能,在投入运行2年后,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阀及其他必要的功能测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第十九条自动水消防系统:

(一)消防班负责设备卫生清理,保持美观、整洁。

(二)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自动水消防系统设备。

(三)设备铭牌应清晰、牢固。

(四)点检、维护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五)设备部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六)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七)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

运行人员每天应检查消防泵房,保持室温不低于5度。

(八)消防班应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供水设备内的水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更换前,负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向分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报告当地消防监督部门。

(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经分公司防火委员会或主管生产的分公司领导同意,设备负责人到场监督,落实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十)点检、维护人员每月按计划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表。

第二十条常规消防器材(灭火器、沙池、消防工器具等)管理规定

(一)常规消防器材按照“属地管理”,由班组(岗位)负责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消防班负责试验和更换,安全科负责监督管理。

任何人员严禁非火情情况下动用移动消防器材。

移动消防器材遇火险使用后或不可用时,要及时联系消防班和安全科及时更换补充,确保消防器材完整可用。

(二)各班组(岗位)定期对器材进行卫生清理,保持美观、整洁。

(三)安全科每半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灭火器试喷,确保设备正常的伺应状态,同时填写月度记录表。

(四)设备铭牌应清晰、牢固。

(五)安全科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六)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使用两年后,需重新充装。

第四章正压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一条空气呼吸器管理责任部门为安全科。

第二十二条空气呼吸器的月检查、测试工作由安全科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生产有关人员应掌握空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由生产有关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遇有紧急情况下使用。

第二十四条空气呼吸器及其零件应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以免橡胶老化。

第二十五条使用后应对面罩进行消毒,保持空气呼吸器的清洁;仪器放置在清洁的地方,以免损坏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空气呼吸器严禁沾污油脂。

第二十七条保管室内温度应保持在5-30℃之间,相对湿度40-80%,呼吸器距离取暖设备不小于1.5米,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的酸性的气体或盐雾。

第二十八条拔快速插头时,不要带气压拔开,可将供给阀转换开关置于开启位置,将呼吸器内残留气体释放出来,然后再拔快速插头。

第五章安全疏散设施

第二十九条安全疏散设施、标志按照属地管理归属责任部门。

第三十条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办公场所在规定的工作时段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三十一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

第三十二条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六章消防主控室

第三十三条消防主控室内由消防员24小时进行监控。

第三十四条消防主控人员的责任

(一)当班时严守工作岗位,认真观察各种仪器设备的运转情况。

(二)一旦出现报警,立即同巡检人员联系,迅速查清是否真报警。

如果是误报,则立即设法查清原因。

(三)熟悉火灾报警程序,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启动应急程序。

(四)爱护仪器设备,发现故障,立即联系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处理,消除缺陷。

(五)分清和掌握消防监控板上的区域及代表的区域范围。

(六)每班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相关台帐。

(七)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1.总则

正确配备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所需的所有仪器设备,并对其使用、维护及状态标识进行受控管理,保存其相关记录,是公司确保所有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满足检测工作的必要手段。

2.职责

2.1技术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停用、报废的技术审核。

2.2公司总经理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停用、报废的批准。

2.3检测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修理。

2.4综合室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建档、标识等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的建帐。

3.仪器设备要求

3.1公司根据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的技术依据正确配置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完全满足检测技术依据的要求。

一般地,公司配置仪器设备应符合:

(1)功能应覆盖技术依据要求的全部项目;

(2)测量范围和准确度满足检测依据要求;

(3)正常开展检测和保证检测环境条件的辅助设备(如电源、车辆等)应齐全并满足检测要求;

(4)应配备自动化程度高,可靠性好的仪器设备。

3.2当由于某种原因缺少某些检测设备,但仅限于使用频率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可以租借用公司控制以外的检测设备,但必须确保这些设备能符合本公司设备控制的要求。

3.3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4.设备使用与维护

应确保所有仪器设备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1)使用说明书不够详细,不足以指导操作仪器设备的,应编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2)仪器设备使用者应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或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设备,并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专人使用、专人维护。

(3)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精密贵重和影响检测结果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由管理员制定定期维护和保养计划并按时实施,有关设备的维护信息应记录在“设备的维护计划”上。

(4)对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测量设备应制定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校准溯源。

(5)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过载,或由于操作不当或设备示值不稳定、显示结果可疑的,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分析原因。

若由此导致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公司对这种影响进行追溯,并采取措施对检测结果予以纠正,无法纠正的,应向委托方说明。

(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或通过校准、检定证明其有缺陷的,应立即报批停用,并粘贴停用证,加以醒目标识或转移至非检测场所,以证明其被有效地隔离,直到设备修复且经检定、检测或校准证明其性能良好为止。

仪器设备停用期时严禁用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或进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有关的活动。

(7)应根据本公司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和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控制程序》,检测室对仪器设备的处置、搬运、使用应严格执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控制程序》。

5.仪器的标识

5.1用绿色、黄色或红色标志来分别标识仪器设备的合格、准用、停用状态。

5.2经检定、测试或校准证明仪器设备性能符合要求。

不必检定、测试或校准,经检查功能正常(如计算机、打印机),或无法检定、测试或校准,经比对验证其性能符合要求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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