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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大中企业面前难以有很好的发展方向,而税收可以很好地作为小微企业和大中企业的天平,税收政策是激励广大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明显不足本文正是探讨如何从税收方面的调整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发展税收

  一、小微企业的定义

(一)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在工业领域,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划为小微企业。

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要求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在零售行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及以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的是小型企业。

在批发业,划分标准是人数在2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的小微企业是,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下或者销售额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一个企业员工数量,能决定其管理体系、企业文化、经营模式等,在很多方面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有本质不同。

二、现行支持小微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7月,针对温州等地的小微企业屡传危情之时,多部委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也加紧酝酿,有关部门将根据新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减税。

2011年8月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4日在官方网站上称,“十二五”(2011年至2015年)期间扶持政策要向“微型”、“小型”企业倾斜,进一步减轻他们的税费负担。

2011年9月22日,工信部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小微企业高峰论坛上正式发布了《“十二五”小微企业成长规划》。

《规划》提出,将认真执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继续清理涉及小微企业的各项收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型收费行为,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会议研究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

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

将金融企业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2011年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优惠手段、对象单一,涉及税种少。

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就税种而言,局限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其它税种涉及较少;就优惠手段而言,仅局限于降低税率和起征点两种,形式单一;就税收优惠对象而言,忽视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阶段的税收扶持,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小微企业要求。

同时优惠力度也不够,达不到扶持的效果。

(二)小微企业的负担偏重。

从增值税看,中小企业大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2009年开始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表面看,比一般纳税人法定税率的17%、13%低很多,但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上,其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

从企业所得税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实施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为20%。

但是“中小型微利企业”的门槛相对较高,鉴于在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等因素制约下,各类中小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优惠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效果不明显。

从实际税负看,目前有一大批中小企业是以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形式存在,对其征收最高税率达35%的个人所得税,其实际税负比较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小微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

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

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小微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

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小微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四)政策着力点出现偏差。

现行税收政策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中小企业核心自主竞争能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而竞争能力的提高恰恰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

(五)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较为零散,而且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这样做虽然较易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但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

(六)优惠效力不明显,造成优惠政策的低效。

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减免,优惠方式简单片面、范围窄,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

同时对于中小企业在投融资方面的优惠缺失,不利于企业有效的投融资。

我国现行做法不仅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而且优惠对象也仅限于取得收益的中小企业。

缺乏对中小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增强竞争力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流向中小企业。

(七)政策设计缺乏保障性和针对性。

例如:

中小企业所得税率优惠,使得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抵消了低税率的作用;我国目前税收政策对鼓励农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惠较多。

但就中小企业而言,加工型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仍占有较高比重,这类企业能大量地吸纳社会劳动力,较好地解决了初级技术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这对于缩小城乡差别,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收入,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都有重大意义。

而目前的税收优惠中,缺乏对这部份行业相应的优惠政策;现行的中小企业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但实际上,东部发达地区的小企业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却是重点税源的大企业,因此这种全国一盘棋的划分标准不利于促进中西部企业发展。

解决这些问题,在税收政策设计上应有更大的突破。

 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

(一)改革增值税以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目前我国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正在全面转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首先,应尽快对小微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促进技术型小微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从而带动我国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适当降低,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划分无疑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小微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所以,应进一步淡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即不管企业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经营场所固定,能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准确及时报送税务资料,都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强所得税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

首先,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为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其次,通过对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小微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再次,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比如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与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征。

另外,允许小微科技型企业按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而减轻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三)制定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自主核心竞争力的税收政策。

如实行专利所得的延迟纳税、研发投资增长的附加扣除、研发损失和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等对以专利或者可获专利的发明或新型工艺等无形资产向中小企业投资者,及以无形资产投资的中小企业,其所获投资收益可延迟缴税。

从而鼓励中小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对凡是当年研究开发投资比前三年或五年研究开发投资的平均值增加的中小企业,除可按规定在税前据实列支外,可以免缴相当于研究开发投资增加额的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激发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研发风险,一方面允许相关损失可税前扣除,同时可以允许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以弥补科研开发可能失败造成的累加损失,准予风险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为了保证该基金确实用于科研开发,应同时规定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与科技进步有关的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

此外还可以考虑允许产学研联合组织成员企业将所交纳的技术开发费用列入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在此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四)优化鼓励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税收政策。

如个人所得税优惠、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专门的特别优惠政策等对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精简的机关人员、农村富余人员,可以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或者取消对中小企业上述人员的税前工资扣除限额,中小企业可以凭借此项政策适当提高工资水平,以增加对人才的吸引力。

支持企业进行员工培训。

一方面,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定单工期”对口开展职业培训,所需真实相关合理的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直接列支;另一方面,培训中心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所取得的培训收入免缴营业税和所得税。

解决中小企业的招工、用工难问题。

(五)定位中小企业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中小企业发展难题,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的综合性的多税种的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按“东中西”区位特点分别制定中小企业的概念定位,使之更符合实际,针对中小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才、成本、发展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制定配套的综合性的打包税收优惠政策服务。

 (六)优化纳税服务,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

根据中小企业个性需求提出专业建议,探索推行定单制服务。

对简易办税事项,推行免填单的做法,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减小企业办税负担。

及时修改办税指南,介绍最新办税流程,指导中小企业纳税人更好办税。

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

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积极推广税务代理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

对重点骨干企业,以服务调研、入户走访等形式提供个性服务,进行沟通交流;对行业新政策,组织行业专题讲座。

将纳税人供票资格、购领数量、发票限额等合并一表,简化购票手续。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时就进行辅导和告知,进一步简化开票程序。

进一步创新服务形式。

利用好服务大厅、国税网站、短信平台、12366纳税服务回访系统及时告知办税须知、办税提醒和政策提示,形成最新信息短信提醒、详细内容网站发布的税收宣传格局,帮助中小企业纳税人及时理解掌握新的税收政策。

收集整理中小企业纳税人日常咨询的常见问题和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编印成册,供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免费取阅。

加强中小企业纳税人反映问题、表达需求、提出建议、举报违法和行政服务的渠道建设和宣传引导,通过领导信箱、走访座谈、信函调查等形式,真实了解纳税人的心声,有针对性地做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工作。

进一步落实服务举措。

坚持全员换位思考、排找差距、明确责任、整改建制。

征收与管理要完善税源分析监控、沟通反馈机制,通过内部的科学管理尽可能方便纳税人,尽一切可能缩短纳税人的办税时间。

加快网上办税功能的建设,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税,减少办税服务厅人流。

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布情况分配建议税期,使申报纳税期办税服务厅的人流相对均衡。

用短信告知办税高峰期,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

探索建立办税高峰期的分流有序办税机制,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中小企业的蛋糕要做大做强,既要靠企业自身努力,也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扶持、培育和引导,要在内外合力的作用下不断增强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空间和抵御风险能力,推动中小企业走上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黄金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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