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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员工手册.docx

大润发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

目 录

总则1

分则

第一章劳动合同管理3-8

第二章行为准则8-9

第三章工时制度和勤务制度9-13

第四章各类假期13-16

第五章工资16

第六章保险福利16

第七章公务出差16

第八章安全卫生17-18

第九章保密规定18

第十章表彰19

第十一章惩戒19-22

第十二章附则23

 

公司介绍

1996年9月润泰集团以前瞻性的眼光投入流通事业,而成立了“大润发流通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籍由最直接、最生活化的方式为消费者服务,落实“润泽社会、泰安民生”的集团经营理念。

1997年4月大润发在大陆成立了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

第一家店于1998年7月在上海开幕,短短数年间,上海大润发分店遍及了华东、华北、东北、华中、华南五大区域。

2005年,大润发在苏州设立物流配送中心,更以全新的物流配送理念引导公司未来的蓬勃发展。

为树立整体的企业形象,执行统一规范的公司规章制度,我们编制了这本《员工手册》。

本《员工手册》是依据中国法律编制的,属于企业规章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中的规定是企业每个员工都应该知道和应该遵守的。

大润发在政府的关怀和政策的指导下,希望为中国的零售业作出贡献!

为中国人民争光!

 

分则

第一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节录用规则

1.各部门有用人需求时,应由直属主管填写《人力需求表》(附一)及《岗位说明书》,(附二)经总经理批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岗位评估并办理招聘事宜。

2.被录用者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交以下文件:

Ø个人履历书;

Ø最终毕业学校的毕业证明书复印件、成绩证明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Ø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Ø应届生——报到证

再就业者——企业退工通知/退工单/辞职证明材料/劳动手册(限上海籍)

农业户口就业者——区、乡劳动服务公司开具的务工介绍信(限农民身份者)

其他就业者——其他可就业的合法证明及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Ø食品卫生健康证原件(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提供);

Ø各类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有特殊技能者)(出示原件);

Ø1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3个月以内的近照);

Ø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户籍证明、婚育证明等)。

上述提交文件中的记载事项如发生变更,必须在7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3.员工应于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在员工入职当日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交员工阅读签收。

新入职员工应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工作证件、考勤卡、办公用品、工作装备等。

员工领取所有物品时,必须填写《物品领取清单》(附三)。

第二节劳动合同订立

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员工各类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可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

在核实员工一切资料后根据需要方可发放录用信函。

2.对于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3.劳动合同是规范公司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中所有的条款和要求以及本手册或者公司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的内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结合公司业务的特点制作的,公司和被录用的职工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相互协商与谅解的基础上签署劳动合同,并遵照劳动合同及本手册的规定,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担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各自义务。

有关劳动合同内容另行规定。

4.被派遣员工,必须与劳务派遣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机构为其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后方可录用。

被派遣员工进入公司后,应当同公司签订《聘用协议》。

(附四)

5.劳动合同到终止时,根据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意愿,劳动合同可以续签或终止。

6.依法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试用期规定

1.试用期适用原则

首次录用员工须经过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合格者,正式录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

2.试用期期限

首次录用员工须依法设定试用期,具体规定参照下表执行:

合同期

试用期

3个月≤合同期<1年

≤1月

1年≤合同期<3年

≤2个月

合同期>=3年

≤6月

试用期内员工如请病假超过7天或经考核表现不佳,公司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将试用期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的试用期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限。

试用期内,员工不准予请事假,特殊情况经上司批准除外。

3.试用期工资由公司与新进员工约定,但不得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考核

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直属主管定期与员工进行面谈,讨论其在工作上的进步与不足,同时应做好面谈记录(附五),在试用期结束前半个月内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所在部门对其进行转正考核,同时员工也必须客观地进行自我评定。

5.应届毕业生在正式毕业前在公司实习期已满一个月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免去实习期间相应试用期;不满一个月的,未经批准不得减免试用期。

6.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Ø未满16周岁的;

Ø被查实不符合招聘时公示的录用条件的(包括不符合《岗位说明书》所要求条件的);

Ø在向公司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个人履历、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其他虚假信息,致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的;

Ø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其他欺骗、隐瞒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Ø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资格或手续的;

Ø无法提供公司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所需要的文件证明的;

Ø无法完成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的;

Ø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的;

Ø患有精神病或犯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

Ø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

Ø吸毒的;

Ø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Ø通缉在案的;

Ø本手册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有上述情形的被派遣员工,公司有权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四节劳动合同变更

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合同期限内,公司与员工可以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附六)。

劳务派遣员工工作变动,根据公司另行规定执行。

第五节晋升

1.晋升原则

Ø公司希望通过最大程度的开发或发展员工的潜力来提升其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让员工有更大的热情和更高的能力来应对公司不断增长的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成本。

在此前提之下,公司会积极地在适当的时候给予符合条件的员工晋升。

Ø晋升意味着员工进入到另外一个新的岗位,通常情况下,该岗位拥有比其原来岗位更大的职责范围和更高的工作等级。

但原则上公司不进行越级晋升。

Ø晋升的依据,不是员工在公司内的服务年限,而是基于其个人素质与专业技能,同时还会兼顾其以往绩效评价。

如果某一空缺职位在发生空缺之前就已经有了接班人计划,那么当空缺发生时,原来被确定的并且已经具备条件的接班候选人,通常首先被考虑为晋升的对象。

Ø在任何情况下,正式对一个员工施行晋升前,都必须谨慎的评估其素质和专业技能,并且将进行一次甚至更多次的晋升面谈与检核。

2.晋升检核之办法

详见《分店主管人员晋升检核管理办法》(附七)

第六节支援调动

考虑到公司各分店、各部门业务发展情况、内部机构调整的需要及员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专业、技能、体力)以及健康状况,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意愿或在确有必要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地点或职务。

员工的调动,公司将提前通知员工,必要时跟员工签订调职备忘录或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员工换岗后的薪酬待遇,将根据公司的政策执行或双方在换岗时一并约定。

详见《支援人员管理办法》(附八)。

第七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1.试用期员工辞职,须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直接主管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非试用期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直接主管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直接主管须在收到辞职书当天将其转至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应协助离职员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A/B表》(附九),必要时可报告上级主管。

对于重要岗位人员、接触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以及接受过出资培训的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交法务部门进行离职审查。

关于员工辞职提前通知时间,如双方劳动合同中有不同约定,则依据合同而定。

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员工辞职通知后,应尽快同直接主管确认工作交接期的终止日和离职手续办理日。

批准后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原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存档。

3.对于患有或疑似职业病的人员,公司可提供离职体检;如员工拒绝参加离职体检,则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辞职员工必须在公司工作至双方约定的最后工作日或三十日通知期满,在此期间,如员工无故缺勤,公司仍可依照相关处罚规定处理。

员工工资将发放至其最后工作日。

5.辞职员工必须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离职移交。

工作移交完成后,离职员工按确定的离职手续办理日,根据《离(调)职人员移交A/B表》(附十)的要求,进行离职程序内容的相关确认。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类退职手续。

6.劳务派遣人员的离职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节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1.部门领导包括员工直接主管、主管、部门主管等,发现员工有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情形的,在处理前必须事先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法务部门,并填写《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附十一)

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与员工面谈,了解情况,听取员工的意见。

在确定员工的确存在可以解除的情形时,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员工发放解除通知(附十二),并确定最后工作日。

3.公司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将理由通知工会。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公司将认真研究,并由人力资源部门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4.公司保留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调整工作分配或减少人员数目的权利。

裁员调整的决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如公司确需依法大批裁减人员时,裁减程序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公司出现分立、合并、兼并或业务重组等情况,劳动关系主体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协商解除原劳动合同,并同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6.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回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节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劳动合同。

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人力资源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确定公司和员工的续签意向,除依法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则由人力资源部门拟定《终止通知书》,(附十三)办理离职、退工手续,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节退休

1.员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员工60周岁、女性员工50周岁。

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

2.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须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结束之日,即为退休之日。

退休后,公司认为必要,而且本人也希望再就业时,公司可以聘用退休员工。

第十一节离职交接手续

1.员工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离职,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作和资产移交手续:

Ø归还所有代表公司员工身份的证明文件,如识别证、介绍信函、员工信息卡等;

Ø归还所有公司文件、资料、记录、设备、工具、文具、通讯设备、制服等;

Ø归还更衣箱、工具箱以及员工保管的所有公司的钥匙;

Ø向继任者或公司指派的其他同事交代清楚所有工作;

Ø与财务部门结算所有应付款项、应收款项;

Ø其他根据公司规定必须移交的物品。

2.员工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填写书面的《离(调)职人员移交A/B表》,每完成一项交接则须由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签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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