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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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代会制度的规范化执行,推动高等学校民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作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近二十年来北京高校教代会制度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制定《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总则
一、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至5年,每学年至少召一次。
二、教代会的职权
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改革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
三、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在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教代会工作。
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党委要支持教代会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教工字[1985]第4号)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工会要认真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教育教职工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中心工作献计献策;要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一、教代会的筹备
教代会的筹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及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
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一般以党总支建制或分工会为单位)等方案。
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各单。
2、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3、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通过。
4、有关部门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10天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在交学校工会。
5、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成方案(换届时)。
7、提出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换届时)和选举办法)。
8、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9、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10、做好会议的其它准备工作。
11、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向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2、由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13、学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学校召开教代会报告表(学校教代会开会情况表)上报上级工会。
二、教代会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
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一般与本校党委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换届时)。
1、由学校工会提出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和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意见,最后报党委审定。
方案内容包括:
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等。
同时,方案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以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特邀代表一般是已离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及有影响的教职工等。
2、代表名额。
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教职工在100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为30%左右;
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
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
教职工在5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20%;
教职工在1001至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6——10%;
教职工在5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3——5%。
3、在正式代表中,高级职称教师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青年教师的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
4、各院(系)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候选人当选须获选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
5、各院(系)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6、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
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院(系)参加选举。
(二)教职工代表的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从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备案。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三)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1、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工会负责具体实施。
2、教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与方法:
(1)政策、法律知识、教代会基本知识;
(2)民主管理论常识和方法;
(3)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
(4)专题培训。
三、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或小组)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附表1)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五人以上附议。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
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
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4)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附表2)。
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长。
2、主管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
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主管校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工会的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案员会(或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
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可实行常任制。
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
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二)主席团成员的产生(换届时)
1、每次换届前,由主席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
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五、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或执委会负责人)主持。
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情加。
1、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3、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增补、替换时)。
4、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6、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8、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六、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校长做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
2、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3、由工会主席或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秘书长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4、由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主席团(或执委会)或主席团(或执委会)扩大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5、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6、教职工代表大会发言。
7、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主席团(或执委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七、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1、决议、决定的内容
内容一般包括:
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2、决议、决定的形成
一般需经过的主要程序:
(1)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3、决议、决定的实施
(1)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决定,经校长同意后,认真执行决议、决定。
(2)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
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
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是存在问题,向主管校长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4、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会议(或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进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一、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见上述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设立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做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
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可以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或是由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产生的。
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的职责。
1、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大会闭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3、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问题。
主要内容是: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干部管理机关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者民主选举干部。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工作汇报。
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的成员及产生(抽届时)。
1、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其成员心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主席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提出下届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
3、将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人员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
4、根据需要可以设主席(主任)1人、副主席(副主任)1—2人及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三)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会议的召开。
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三、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未设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某些重大问题需要协商或讨论决定,可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由教代会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一)联席会议的成员
1、教职工代表团(组)负责人。
2、教代会主席团主席、教代会秘书长。
3、学校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
4、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5、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士(列席)。
(二)联席会议的内容及召开
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会议内容同常设主席团。
2、联席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
3、应1/4以上代表团(组)长的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4、根据党委书记、校长、教代会主席团、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团(组)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设,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讨论确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5、工会委员会负责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文字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6、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会前应文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以便在联席会议上进行讨论协商。
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纪要。
7、会后各代表团(组)长应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教职工代表。
四、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机构设置。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教学科研、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干部、青年教师工作、提案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成立其它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
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应由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资深教师担任。
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可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副职。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工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党委审定。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4、制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工作制度。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或执委会)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