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学章程.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942030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34.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香港大学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香港大学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香港大学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香港大学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香港大学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香港大学章程.docx

《香港大学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香港大学章程.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香港大学章程.docx

香港大学章程

香港大学规程

规程目录

一.释义

二.学位颁授典礼

三.学位及其它学术资格

四.大学成员

五.副校监

六.校长

七.首席副校长

八.副校长

九.司库

十.学院院长及副院长

十一.学生事务长

十二.(废除)

十三.教务长及其它主管人员

十四.核教师(审计官)

十五.大学教师

十六.名誉教授及荣休教授

十七.一般程序

十八.校董会

十九.校董会会议

二十.校董会的权力

二十一.校务委员会

二十二.校务委员会的权力

二十三.名誉学位委员会

二十四.财务程序

二十五.教务委员会

二十六.教务委员会的权力

二十七.学系

二十八.研究所、专科学院、中心、单位或其它研修及学习分部

二十九.学院院务委员会

三十.学院院务委员会的权力

三十一.(废除)

三十二.毕业生议会

三十三.考试

三十四.纪律委员会

三十五.纪律委员会的权力

第一章释义

在本规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学”(University)、“规程”(statutes)、“校董会”(Court)、“校务委员会”(Council)、“教务委员会”(Senate)、“毕业生议会”(Convocation)、“校监”(Chancellor)、副校监”(Pro-Chancellor)、“校长”(Vice-Chancellor)、“首席副校长”(DeputyVice-Chancellor)、“副校长”(Pro-Vice-Chancellor)、“司库”(Treasurer)、“学院院长”(DeansofFaculties)、“教务长”(Registrar)、“图书馆馆长”(Librarian)、“主管人员”(officer)、“教师”(teacher)的涵义与其在本条例中各别具有的涵义相同;

“本科生”(undergraduatestudent)指注册修读大学学士学位课程的人;

“本条例”(Ordinance)指《香港大学条例》;

“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Committee)指根据规程XXX委出的纪律委员会;

“院舍”(hall)指作住宿或非住宿用途的院舍,并包括柏立基学院及何善衡夫人堂;

“研究生”(postgraduatestudent)指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1994年第516号法律公告)

(a)经注册在大学修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或

(b)经注册为大学的证书或文凭课程学生,而该课程的其中一项入学条件为持有学士学位或教务委员会为此而当作与学士学位同等的资历;

“毕业生”(graduate)指下述人士——

(a)曾在大学的学位颁授典礼上获颁授学位的人士;或

(b)姓名已载于按照教务委员会所订明的规例而发布的大学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及格候选人名单上,并正待大学在学位颁授典礼上颁授该学位的人士;

“学生”(student)指本科生或研究生,或注册修读大学的文凭或证书课程的人,或如教务委员会曾就纪律委员会的程序而界定某类别的人为学生,则指属该类别的人;

“学年”(academicyear)指教务委员会不时决定的、不超过连续12个月的期间。

“学院”(Faculty)指一组相关的学术科目,不论该等学术科目是否划分为学系及其它研修及学习分部;

“学期”(semester)指学年的一部分,由教务委员会不时决定;

第二章学位颁授典礼

1.大学整体举行学位颁授典礼的时间及地点,以及该等典礼的程序,均由校监决定。

2.学位颁授典礼由校监主持;如校监缺席,则由副校监主持;如两人皆缺席,则由校长主持。

3.每学年须举行最少一次学位颁授典礼。

第三章学位及其它学术资格

1.大学可颁授任何以下学位——

(a)学士学位

工商管理学学士

工商管理学学士(法学)

工商管理学学士(国际商业及环球管理)

工商管理学学士(会计及财务)

工商管理学学士(信息系统)

工程学理学士

工学士

工学学士(由教务委员会指定的工学范畴)

内外全科医学士

文学士

中医全科学士

中药药剂学学士

牙医学士

刑事司法学士

社会工作学学士

社会科学学士

社会科学学士(政治学与法学)

房屋管理学士

法学士

金融学学士

建筑学学士

建筑学文学士

教育学士

教育学士(小学教育)

教育学士(语文教育)

理学士

理学士(工料测量)

理学士(生物讯息学)

理学士(生物医学)

理学士(言语及听觉科学)

理学士(计算器科学及信息系统)

理学士(计算器研究)

理学士(计算器学)

理学士(测量学)

理学士(信息管理)

理学士(运动科学及康乐管理)

理学士(精算学)

理学士(应用医疗科学)

理学士(护理学)

会计学学士

新闻学学士

经济金融学学士

经济学学士

认知科学学士

管理学学士

护理学学士

(b)硕士学位

工商管理学硕士

工商管理学硕士(国际课程)

工程学硕士

工学硕士(由教务委员会指定的工学范畴)

公共行政学硕士

公共卫生硕士

文科硕士

文科硕士(运输政策与规划)

文科硕士(应用语言学)

中医学硕士(针灸学)

牙医硕士

地理信息系统硕士

佛学硕士

房屋管理学硕士

社会工作学硕士

社会行政管理硕士

社会科学硕士

金融工程硕士

金融学硕士

法学硕士

法学硕士(由教务委员会指定的法学范畴)

建筑学硕士

城市设计硕士

哲学硕士

教育学硕士

理科硕士

理科硕士(牙科材料科学)

理科硕士(全球商业管理及电子商贸)

理科硕士(房地产)

理科硕士(房地产发展)

理科硕士(计算器学)

理科硕士(建筑文物保护)

理科硕士(建筑策划管理学)

理科硕士(城市规划)

理科硕士(教育应用信息科技)

理科硕士(电子商贸及互联网工程)

理科硕士(运动科学)

理科硕士(跨领域设计与管理学)

理科硕士(图书馆及信息管理)

理科硕士(环境管理学)

理科硕士(听觉学)

深造护理学硕士

国际公共行政学硕士

国际关系学硕士

新闻学硕士

统计学硕士

普通法硕士

园境硕士

经济学硕士

矫齿学硕士

医学研究硕士

医疗科学硕士

护理学硕士

(c)博士学位

心理学博士

文学博士

外科硕士

社会科学博士

法律学博士

法学博士

科学博士

哲学博士

教育博士

医学博士

(d)名誉博士学位

名誉文学博士

名誉社会科学博士

名誉法学博士

名誉科学博士

名誉神学博士

2.大学可颁授任何以下文凭及证书——

(a)文凭

口腔颌面外科高级文凭

工学深造文凭(由教务委员会指定的工学范畴)

中国法律研究文凭

中国语文文凭

公共卫生深造文凭

公法研究文凭

牙周病学高级文凭

牙科材料科学深造文凭

牙科修复学高级文凭

牙科进修文凭

牙医全科深造文凭

牙髓病学高级文凭

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文凭

小区老年医学深造文凭

小区精神医学深造文凭

社会工作学高级文凭

儿童及青少年健康深造文凭

儿童齿科高级文凭

法学深造文凭

英文创意写作深造文凭

英语研修深造文凭

屋宇设备研究文凭

建筑文物保护研究文凭

建筑策划管理学研究文凭

建筑学文凭

城市设计研究文凭

教育学高级文凭

理科深造文凭(计算器学)

理科深造文凭(电子商贸及互联网工程)

商业法律研究文凭

国际仲裁及争端解决深造文凭

国际事务研究文凭

普通法深造文凭

测量学研究文凭(工料测量)

测量学研究文凭(房地产发展)

感染及传染病学深造文凭

信息科技及知识产权法深造文凭

信息科技法深造文凭

新闻学深造文凭

管理学基础文凭

学位教师中文学科知识深造文凭

学位教师教育文凭

临床研究方法学深造文凭

癌病心理学深造文凭

矫齿学高级文凭

药理学文凭

护理学深造文凭

(b)证书

公共卫生深造证书

中国语文证书

心理学深造证书

由教务委员会不时决定的工程证书

在职教师进修证书

社会工作证书

法学专业证书

香港法律专业共同试证书

高级教育研究证书

卫生经济学证书

学位教师教育证书

学校辅导工作证书

临床研究方法学深造证书

癌病心理学深造证书

医疗科学证书

3.学位由校监在大学整体的学位颁授典礼上颁授;如校监缺席,则由副校监颁授;如两人皆缺席,则由校长颁授。

4.除因病免试学位外,任何人不得未经考试或其它适当测验而获准取得任何学位,但校监可根据名誉学位委员会的推荐,颁授其认为适当的名誉学位。

5.任何人如未曾在一所大学或其它学府修毕为期最少3年的课程,其中包括在香港大学修读最少1年,则不得获颁授任何学士学位,但内科或外科医学学位除外;而任何人如未曾在一所大学或其它学府修毕为期5年的医学或相关课程,其中包括在香港大学修读最少2年,则不得获颁授任何内科或外科医学学士学位。

6.除根据教务委员会建议外,大学不得增设新学位或采纳其它荣誉或优异学术资格。

7.大学不得撤回或拒绝授予任何人的任何学位、文凭、证书或其它学术资格,但如该项撤回或拒绝授予是校监根据校务委员会及教务委员会的联合建议并基于好的因由而作出者,则不在此限。

第四章大学成员

1.大学的成员为——

(a)校监及副校监;

(b)校长、首席副校长、副校长及司库;

(c)学院院长、教务长及图书馆馆长;

(ca)学生事务长;

(d)校董;

(e)校务委员;

(f)教务委员;

(g)各学院的院务委员;

(ga)(已废止)

(h)名誉教授及荣休教授;

(i)教师;

(j)大学及各附属院舍的舍监;

(k)毕业生;

(l)本科生,及

(m)研究生。

此外,在大学担任校务委员会日后不时决定的职位的人,或由大学委出以担任校务委员会日后不时决定的职位的人,亦为大学的成员。

2.大学的任何成员,只要仍然具有本则规程所载的任何一项资历,则仍继续为大学的成员。

第五章副校监

1.经校监授权后,副校监可代其行使规程赋予校监的任何权力,或执行规程委予校监的任何职责。

2.校监可藉致予校监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第六章校长

1.校长由校务委员会于咨询教务委员会后聘任。

2.校长可藉致予校务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3.校长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或教务委员会属下所有委员会的成员,亦为学院院务委员会属下所有委员会的成员,但不得为纪律委员会的成员。

4.校长有权在一名主管人员的职位暂时悬空期间,或在该名人员暂时缺席或无能力期间,委任他人署理其职位,但如本条例或本规程另行订明在职位暂时悬空或主管人员暂时缺席期间作出该等临时委任的其它方法,则属例外。

校长亦有权在任何其它校务委员会所决定的职位暂时悬空期间,或在该职位的担任者暂时缺席或无能力期间,委任他人署理该职位。

如此获委任的人可按校长的决定而行使其所署理职位的担任者的所有或任何权力及执行其所有或任何职责,并享有校长所决定的该职位担任者的特权。

5.校长在学生的纪律方面具有本规程及根据本规程订立的规例所赋予的权力。

第七章首席副校长

1.首席副校长由校务委员会于咨询教务委员会后聘任。

2.首席副校长的聘任条款及条件、权力及职责,由校务委员会订明。

3.首席副校长可藉致予校务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第八章副校长

1.副校长由校务委员会按校务委员会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委出。

2.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除非校务委员会另有订明,否则如校长及首席副校长的职位同时悬空,或两人皆缺席或无能力履行其各别的职责,则由身在香港而又连续担任副校长职位时间最长的副校长署理校长职位。

3.副校长的任期由校务委员会决定,而他须承担由校长指派的职责。

4.副校长可藉致予校务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第九章司库

1.司库由校务委员会聘任,任期为3年,并有资格再获聘任。

在司库职位暂时悬空期间,或在司库暂时缺席或无能力期间,校务委员会可委任他人署理其职位。

如此获委任的人,可按校务委员会的决定而行使司库的所有或任何权力及执行司库的所有或任何职责,并享有校务委员会所决定的司库的特权。

2.司库可藉致予校务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第十章学院院长及副院长

1.每间学院的院长须由校务委员会按照规例委任,而——

(a)该项委任须按校长提出的建议而作出;

(b)委任条款及条件由校务委员会决定;及

(c)任期为5年或由校务委员会决定的其它期间。

1A.院长有资格再获委任。

2.每当院长职位悬空时,须立即委任新院长。

3.院长须出任其所属学院的院务委员会属下所有委员会的成员,并须推荐可获颁授该学院各科学位(名誉学位除外)的人选。

4.院长可藉致予校务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5.(a)每间学院的副院长,该学院的院长委任。

(b)学院副院长的任期由该学院的院长决定,但该任期不得超逾或延展至超逾该院长的任期。

6.学院副院长须履行学院院长所决定的职责。

7.学院副院长可藉致予该学院的院长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第十一章学生事务长

1.学生事务长为主管人员,由校务委员会于咨询教务委员会后聘任。

2.学生事务长须就校务委员会所不时决定而又与学生事务有关的职责向校长负责。

第十二章

(已废止)

第十三章教务长及其它主管人员

1.教务长——

(a)由校务委员会聘任;

(b)须备存一本登记册,按规程IV所指明的大学成员各别的资格登记大学的所有成员;

(c)为大学的纪录及法团印章的保管人;

(d)须履行本条例及规程所指明的职责及校务委员会所决定的其它职责;

(e)可由他人代其行使其作为各学院院务委员会秘书的职能。

1A.(已废止)

2.财务处长为主管人员,并且——

(a)由校务委员会聘任;

(b)须就大学一切帐目的备存事宜向校务委员会负责;

(c)须就履行校长所决定的其它与大学财政有关职责,向校长负责。

3.图书馆馆长——

(a)由校务委员会于咨询教务委员会后聘任;

(b)须履行校务委员会于咨询教务委员会后所决定的职责。

4.物业处长为主管人员,并且——

(a)由校务委员会聘任;

(b)须就大学的所有建筑物、物业及场地的一般维修事宜,向校长负责;

(c)须就履行校长所决定的其它与大学的建筑物、物业及场地有关的职责,向校长负责。

第十四章核数师(审计官)

1.校董会须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的核数师,获委任者不得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的成员。

2.核数师每次任期为1年,任满后有资格再获委任。

第十五章大学教师

1.除本条例指定为教师的人士外,获委任的学院院长以及根据规程XXV的规定获委任的研究所、专科学院、中心、单位及其它研修及学习分部的主任及副主任,均为教师。

2.所有专为大学提供服务的教师,不得在任期内未经校务委员会同意而从事有报酬的外间业务。

3.教务委员会须把教师编入其认为适当的学院、学系、研究所、专科学院、中心、单位及其它研修及学习分部。

第十六章名誉教授及荣休教授

1.校务委员会可根据教务委员会的建议,委任名誉教授及向任何已退任的教授颁授荣休教授的名衔。

2.名誉教授或荣休教授不得当然地成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或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七章一般程序

1.除规程另有规定外,当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如主席或副主席(如有的话)皆缺席,出席该会议的成员须选出一名主席主持该会议。

2.除规程另有规定外,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学院院务委员会及任何委员会须决定其各别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及会议的程序,并就该等事宜订立规则。

3.每个委员会自其所属组织上次会议后举行的所有会议的纪录,均须在该组织每次会议席上提交该组织省览,不论该组织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或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

4.学院院务委员会自教务委员会上次会议后举行的所有会议的纪录,均须在教务委员会每次会议席上提交该委员会省览。

5.校董会所有会议的纪录均须送交毕业生议会。

6.如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在会议上就任何问题作出表决时出现票数均等的情况,该会议的主席可投决定票。

第十八章校董会

1.校董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校监、副校监、校长、首席副校长、副校长及司库;

(b)终身校董;

(c)下列当然校董:

校务委员,

教务委员,

教务长,

毕业生议会主席、副主席及书记;

(d)下列由选举产生的校董:

(i)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的人士5名,

(ii)由毕业生议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的校董12名;但凭借本则规程任何其它一段而成为校董的任何毕业生议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并无资格被选,

(iii)由校董会选出的校董5名,

(iv)由补助学校议会从其成员当中选出的校董3名,

(v)由香港津贴中学议会从其成员当中选出的校董3名;及

(e)不多于20名由校监委任并且不属于上述任何人士的校董。

2.如有空缺出现,须立刻予以填补,或在方便的情况下尽快填补。

3.除当然校董外,任何校董均可藉致予校董会秘书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4.当然校董只可在其担任其藉以成为校董的职位的期间继续出任校董。

5.经选举产生的校董每次任期为3年,并有资格再度当选。

6.获委任的校董每次任期为3年,并有资格再获委任。

7.校董会秘书由教务长出任。

8.如任何获委任的校董或经选举产生的校董离开香港,并连续缺席3个月或以上或发出拟缺席3个月或以上的通知,则委任或选出该校董的人士或团体,可委任或选出(视情况需要而定)另一人在该校董缺席期间署理其职位。

该署理校董须于缺席的校董返回香港或任期届满(以情况较早出现者为准)时离任。

9.根据本则规程第1(d)(i)、(ii)、(iv)或(v)段选出的校董——

(a)如停任选出他的团体的成员或议员,即当作已退出校董会;

(b)如以另一身分成为校董,即当作已辞去他以选出他的团体的成员或议员身分所担任的校董职位。

第十九章校董会会议

1.校董会须于每学年举行最少一次会议。

2.校董会主席由校监出任。

如校监缺席,由副校监主持校董会会议。

如两人皆缺席,则由校长主持校董会会议。

3.校监可随时召开校董会会议。

4.校董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当其时校董人数的四分之一。

5.校长可要求任何主管人员或教师出席校董会会议,以协助校长或教务长。

第二十章校董会的权力

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校董会有权——

(a)根据校务委员会的提议,向校监建议对规程中任何一则作出增补、修订或废除;

(b)(已废止)

(ba)按照规例选出其成员担任校务委员,以及按校务委员会的建议给予规程XVIII第2段提述的批准;

(c)审议周年帐目及核数师作出的任何评注;

(d)审议校务委员会向校董会作出的任何报告;

(e)讨论任何校董所提出有关大学整体政策的任何动议;及

(f)委任终身校董,并订明作出该等委任的程序。

第二十一章校务委员会

1.校务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获校监委任的7名不属大学学生或雇员的人士,而其中1人须获校监委任为主席;

(b)获校务委员会委任的6名不属大学学生或雇员的人士;

(c)由校董会根据规程XVII的(ba)分节选出的2名不属大学学生或雇员的人士;

(d)校长;

(e)司库;

(f)按照规例选出的4名全职教师;

(g)按照规例选出的1名不属教师的全职大学雇员;

(h)按照规例选出的1名全日制本科生;及

(i)按照规例选出的1名全日制研究生。

1A.校务委员会秘书由教务长出任,但教务长不得为该会的成员。

2.第1(a)、(b)、(c)、(e)、(f)或(g)段提述的校务委员——

(a)的任期为3年;

(b)有资格再获委任或再度当选,但在未经校董会批准下,不得连任多于3次;及

(c)可藉致予教务长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2A.(已废止)

3.第1(h)或(i)段提述的校务委员——

(a)的任期为校务委员会不时决定的期间;

(b)有资格再度当选;

(c)可藉致予教务长的书面通知而辞职;及

(d)当不再是大学的全日制学生时,即停任校务委员。

4.(已废止)

5.校务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校务委员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6.即使校务委员会出现任何空缺,该会仍可行使其权力,但如在任何时间及只要校务委员人数少于10人,该会即须停止行使其权力。

7.主席可要求任何主管人员或教师出席校务委员会会议。

8.(已废止)

第二十二章校务委员会的权力

1.校务委员会可行使大学的所有权力,及须执行大学的所有职责,但藉本条例或规程而归于或委予大学其它权力单位或任何主管人员的权力及职责除外。

2.尽管第1段归于校务委员会的权力具概括性,但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校务委员会有权——

(a)管理大学的财政、帐目、投资、财产、校务及所有事务,并为此而委任银行家、大律师、律师及其认为合宜的人员或代理人;

(b)(已废止)

(c)将包括任何未拨用收入的大学款项,投资于其认为适当的股额、基金、全部缴足款项的股份或证券、按揭、债权证或债权股证,不论该等投资是否规管信托款项投资的一般法律所授权者,亦不论其是否在香港之内所作的投资,而校务委员会亦有权以该等大学款项在香港购买批租土地财产作为投资,并以出售后再投资或以其它方式更改任何投资;

(d)代表大学购买、批予、出售、转易、转让、放弃、交出与交换土地财产和非土地财产、将土地财产和非土地财产予以分划、按揭、批租与再转让、以及接受他人将土地财产及非土地财产租赁予大学;

(e)提供大学需用的建筑物、处所、家具、仪器及其它工具;

(f)代表大学借款,并为此而将大学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不论是土地财产或是非土地财产)按揭,或以该等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或其它财产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其它抵押:

但大学所借及所欠的款项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100000的总额,但如经校务委员会在会议上通过决议认许,并于该次会议举行最少7天后特别为此而召开的校务委员会会议上,得到四分之三出席会议并在席上投票的校务委员投票确认,则不在此限;

(fa)就大学或大学的主管人员、教师、其它雇员或学生直接或间接享有实益权益的任何信托或单位信托,包括任何为大学雇员的利益而设立的公积金或退休金计划,接受及执行受托人的职务或其它类似的、属受信人性质的职务,以及委任任何大学的主管人员或任何信托公司接受及执行上述职务;

(fb)就大学或大学的主管人员、教师、其它雇员或学生直接或间接享有实益权益的任何信托或单位信托,成立信托公司以接受及执行受托人的职务或其它类似的、属受信人性质的职务,亦有权担任投资或财务代理人,并以信托形式收取款项以作投资之用,及在作上述投资之前容许该等款项生息;

(fc)成立或设立单位信托并委任其受托人;

(g)代表大学订立、更改、执行与取消合约;

(h)为大学维持一个大学出版社与出版书籍和其它刊物;

(i)就任何财政事宜或任何影响大学财产的事宜,向教务委员会或大学的任何主管人员或教师发出指示;

(j)在与教务委员会商议下,检讨大学的教学事宜;

(k)就考试的规管及举行、对专科学院及其它学术机构的审查及监察、大学教学范围的扩展以及为其它目的而与其它大学及主管当局合作;

(l)委任任何人或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动物植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