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重点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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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学重点3
药事管理学重点
1药事(pharmaceuticalaffairs)为日本药品管理法定用语。
药事的对象包括:
药品、类药品、化妆品等。
药事的事项包括:
调剂、药品制造、保存、管理、试验、鉴定、销售、配方、食品卫生、法医化学鉴定等非药学技术方面的事项。
我国药事一词系指与药品有关的事项,药事的事项包括:
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信息、监督等活动有关的事项。
2药事管理学的性质含义
“药事管理学是药学的分支学科,是一个知识领域,他的理论基础与研究问题与药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不相同,具有社会科学性质;他应用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管理与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药事活动中非专业技术方面,包括药品生产、分配、使用等方面的行政、经济、政策、行为、法律、心理、经营管理的问题;研究药事活动的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的性质和影响;探索药事管理活动规律,以实现医药卫生的社会目标。
”
3药品: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4我国《药品管理法》管理的是人用药品
5处方药(prescriptiondrugs)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
6非处方药(nonprescriptiondrugs,over-the-counterdrugs,OTCdrugs)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
7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nationalessentialdrugs)WHO对基本药物的定义是:
“基本药物就是那些能够满足大部分人口卫生保健需求的药物。
因此,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能够以充足的数量和合适的剂型提供应用。
”
《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
《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纳入“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纳入“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省级)可适当调整。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8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要点是:
(1)国家药物政策是国家根据政治路线制定的医药卫生政策
(2)国家药物政策是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
(3)国家药物政策的目的,是用以保证所有有需求的人群,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获得质量良好安全、有效和价格可承受的基本药物,并合理使用这些药物;
(4)国家药物政策的本质是公平分配社会医药资源,使贫困人群能获得安全、有效和价格可承受的基本药物,以改善防治疾病效果。
同时强调合理用药,使有限的医药资源发挥应有作用,有效增进医药对全社会的利益。
(5)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药物政策基础,是根据国情确定的“基本药物”。
(6)国家药物政策是综合性的,它涉及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价格、广告、监督管理等各方面,是药事工作的行为准则,指导性文件。
(7)国家药物政策具有统一政府各有关部门认识、协调行动的权威性。
(8)国家药物政策是与国际接轨的
9国家药物政策
(1)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
(2)基本药物的选择
(3)基本药物供应
(4)合理用药
(5)药物经学策略
(6)人力资源管理
(7)政策实施的监测、评价
(8)国际合作交流
10基本药物其要点是:
(1)基本药物是满足绝大多数民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最必需的药物;
(2)选择哪些药物为基本药物应因地制宜;
(3)基本药物应按照遴选原则,认真筛选确定;
4)基本药物数量有限。
11WHO对各国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建议
(1)到底把哪些药物确定为基本药物是一项国家责任,也就是说应该由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来制定基本药物目录。
(2)大多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分层次的。
(3)在为大城市和地区医院制定一份全面的、药物品种较多的基本药物目录的同时,应该为社区医疗机构制定一个药物品种数少的基本药物目录。
(4)一个药物品种数较少的、经认可的药物目录在紧急情况下具有特殊价值,并常常就足以满足初级卫生保健的需要。
(5)应当任命一个由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其首要任务就是提出基本药物目录。
12药品监督管理的作用
(1)保证药品质量
(2)促进新药研究开发
(3)提高制药工业竞争力
(4)规范药品市场
(5)为合理用药提供保证
13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
(1)抽查性检验(强制性检查)
(2)评价性检验(根据企事业单位申请进行)
(3)仲裁性检验(只对有争议药品检验)
(4)国家检定(销售前或者进口时的强制性检查)
14药学的社会任务
社会任务是与社会地位、身份相联的被期望的行为。
”
“社会任务是一种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将在不同程度上遵守的行为的抽象。
”1(研制新药:
为防治疾病和人类健康、提供更新换代的产品。
2(生产供应药品:
是药学的基本功能和任务。
3(保证合理用药:
药品品种急剧增加,药害事件不断发生,合理用药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关注,成为人们对药学的期望。
4(培养药师、药学科学家和企业家:
设立的(B.S)、(M.S)和(Ph.D),还设有Pharm.
D学位。
5(组织药学力量:
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或行业协会及社团,遵循制定的规范秩
序,共同为药学的社会目标奋斗。
15药师的定义
《辞海》中药师的定义是指“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人员。
”16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
17药师的功能
药学专业性功能,药学基本技术功能,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功能,企业家功能18执业药师考试
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制度。
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参加考试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
?
学历和从事药学、中药工作的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取得药学、中药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硕士需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1年者,学士需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者;大专毕业需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者;中专毕业需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者。
•考试科目:
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
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4个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9执业药师注册
注册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理机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
?
执业类别分为:
药学类、中药类;
?
执业范围分为:
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
执业地区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
单位按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申请注册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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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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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业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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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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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之日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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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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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程序:
首次申请人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30日内,对符合条件者根据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
发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再次注册。
•再次注册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5)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以及变更执业地区的,均须依法变更注册。
注销注册:
有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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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
受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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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
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20药学职业道德规范的含义
药学道德规范(pharmaceuticalmoralitycode)是一社会根据其道德原则提出的,要求人们在处理个人和他人、个人和社会关系时必须普遍遵循的具体的行为准则。
药学道德规范的特点
(1)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
(2)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3)实践性与理论性的统一
(4)普遍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药学道德规范的作用
(1)是进行药学道德评价的直接尺度
(2)是进行药德修养的主要内容
(3)是实施依法生产、经营、管理药品的保证
2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负责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
1.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
制定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措施。
2.制定、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
3.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和进口的审批。
审定并公布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物目录;批准并公布中药保护品种;制定并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组织开展药品的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决定淘汰药品品种。
4.制定、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并组织实施;核发《药品GMP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5.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并组织实施;审定临床试验基地、临床药理基地。
6.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广告进行监督;实施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发布药品质量公报;对违法行为追查其法律责任,决定行政处罚;指定药检所对规定品种进行销售前和进口前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进口。
7.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核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8.拟定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9.组织培训药品监督管理干部。
10.组织药品质量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方面的国际交流,承办有关国际合作事项。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
1在辖区内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
2.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组织药品GMP(除另有规定外)、GSP认证。
3(依法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