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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产如何不可侵犯论财产权的保护

主 题:

财产如何不可侵犯——论财产权的保护

主讲人:

江平教授

时 间:

2003年12月1日(周一)晚7:

00

地 点:

西校区新教报告厅

主持人:

李明

承办单位:

人文与发展学院

江平之农大讲演录

李明: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我们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非常高兴地请到著名法学家,原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和我们一起探讨“财产如何不可侵犯”这样一个重大而现实的法律问题,向我们展示他关于财产权的保护的法律思考。

江平教授已经年逾七十高龄,他以坚定而乐观的信念担当了中国社会变革时代的一个智者,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的精神引路人,它是著名的法学思想家,他从事了变革时期法律实事奠基工作,它是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和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他不遗余力的参与着法制实践活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这里请允许我简单介绍一下江平老师的情况。

江平老师1948年考取了燕京大学,1951年赴莫斯科法律系学习。

1988年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江平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终身教授,是我国法学界的泰斗,参与多项重大的立法活动。

是《民法通则》四人专家小组成员之一,是《行政诉讼法》、《合同法》、《信托法》专家小组的组长。

是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曾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等学术职务。

曾经获得比利时更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名誉法学博士,任第五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

江老十分关爱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系的发展,我们学校的师生,特别是法学系的老师和同学们热切地期望江老来。

今天,北京一些兄弟院校的学生,特别是法科类的学生,也仰慕江老,冒着严寒来到这里;还有我们法学系的新生也从东区赶到了西区现场。

在这里,欢迎大家!

有请尊敬的江平先生!

”。

江平:

“首先的一个感觉就是进到你们的礼堂比政法大学的不知道漂亮多少啊!

很羡慕有这么一个礼堂。

我想现在事特别多,但是农业大学的学生给我打了一个电话,不知为什么我就很欣然就答应了。

也许本身认为我们这所农业大学从我在年轻的时候一入政法学院,就是中国最著名的。

你们比我们,我们连211都没有进,你们早进了。

因为是中国确确实实是农业的这么一个大学,而且十年前你们就有了法学专业,虽然从法学专业来说不一定比得上中国政法大学,但是从我们农业大学的名气来说绝对不比中国政法大学差,这一点是确确实实的。

今天给大家讲的这个题目,既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又是当今最尖锐矛盾突出的话题,那就是涉及到财产权的保护。

我想我们可以说2000多年前古代的罗马法,是我们中国现在罗马法所依据的欧洲大陆法的基础。

应该说从罗马法本身的构建来看,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法最早的很有名的一个叫《法学阶梯》,《法学阶梯》里面就号称三分法。

什么叫三分法?

就是人、物和诉三编。

第一编是人,主体;第二编是物,这个物还不是物权的物,这个物就指财产。

最早的《罗马法》的物既包含了物权,又包含了债权,这个物的概念就是一个财产的概念。

那么,第三编呢,就叫诉。

就是从《罗马法》来说,实体权和诉讼权是放在同一编里。

同样都放在私法的范畴。

“私人”的这个“私”。

那么,可见私法里面包括三个重要的元素。

第一,私法要有主体,是人;私法要有客体是财产;私法要有一个最重要的第三个内容,就是财产权的保护。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任何权利都离不开诉权,没有诉权的权利就是空的权利。

私权必须有公权的保护,那么这就是诉权的保护。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私权得不到公权的保护,那么这种私权本身就是一个空的权利。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从古代《罗马法》的时候,就已经构成了这么一个命题。

也就是民法里面核心的问题是对于主体的他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公权利的保护。

今天,我们不论是在宪法的修改,或者是我们现在在讨论《民法典》的起草,我看,很核心的问题也是涉及到财产权利的保护。

当然,我想,第一个问题我先讲一讲财产权的概念。

我为什么要在这个问题讲一讲呢?

我想因为我们如果要涉及到财产权的保护,首先来看看财产指什么东西。

我们大概可以这么说,财产有三个层次的含义,从法律上来说。

那么,如果说这个财产是一个最狭义的概念,应该说从古代的《罗马法》开始,这个财产是和所有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那个时候财产就指财产所有权。

要照这样的话呢,我们可以说,有的时候我们在使用财产这个字的时候,跟所有权这个字的概念都可以说混淆的。

法国有个很著名的学者叫蒲鲁东,可能大家有人听说过。

蒲鲁东是无政府主义的鼻祖。

那么,我们知道巴金先生今年一百年,巴金先生最早的名字起自,“巴”是巴库宁,Bakunin,俄罗斯的无政府主义的族主要的领军人物。

所以巴金的笔名是这样的来的。

巴金最早的时候,对于政府里面这种强权啊,对于政府里面的这种力量有一种反抗。

因为最早的无政府主义者是对于资本主义社会里面,对于政府暴力的强制力,但是他过分强调了一切政府都是坏的,在那个时候,因为在那个制度下,他认为一切政府都是坏的,它是一个比较极端的思想。

蒲鲁东有一本书,这本书现在可以翻一翻,商务印书馆的世界文库里面,这本很有名的书叫《什么是所有权》,也就是什么是财产。

当然你要问什么是财产,这就很难懂。

但这本书翻译成什么是所有权,而有人就把他翻译成什么是所有制。

所以我们现在在一定情况下,什么是所有制,什么是所有权,什么是财产,所有制,所有权,财产的概念是混的。

改革开放刚一开始的时候,经济学家就觉得这个所有制的概念好像不是经济学的概念,是法学的概念。

所以当时的经济学家曾经跟法学家提出来,能不能法学家帮他查一查,财产这个字是从那个法学著作上来的,也就是解答了所有权这个概念是怎么来的。

从最早《罗马法》的时候这个概念是这样来的。

当然,到了近代,财产这个概念,显然不能仅仅指《物权法》里的物权了,也就是动产和不动产了。

显然它的形态又复杂了一点,这种形态显然又出现了无形的财产权这样一些,所以财产的概念等同于资产的概念,我们现在所说的资产也就是英文的assets,这种资产的概念显然包括了各种形式的财产的权利。

当然到了第三种概念,现在更广阔一点了。

那应该说这样的一种财产已经包含资产加负债了。

恐怕是现在某些经济学家、会计学家的概念了,财产里面也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

我记得最早我们在50年代初的时候,有一些老的学者给我们讲,说法国人讲什么叫财产呢?

财产就是每个人都有一个类似钱袋子的东西,但是在这个袋子里面,也许你拥有的是正的,是几百万,我拥有的可能是负的,在我的钱袋子里面,可能是借据,可能欠人钱,这也是属于你的财产。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债务也可能构成财产了。

所以,从财产概念本身来看,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科,不同的领域,财产有不同的概念。

但是,我想给大家讲的就是,最近我们应该看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里面,把我们现在所理解的财产权在这里面也提到了。

它讲的一个企业也好,一个公司也好,所享有的财产权无非就是四大种财产权。

我在讲课时经常讲,财产权无非是四大种:

第一类是物权,第二类是知识产权,第三类是债权,第四类是股权。

我想这四大种的财产权利在我们今天是越来越明确了。

当然,除了这四大类的财产权利,应该可以说还有其他的,你比如说像自然人、公民所享有的继承权当然也是财产权。

但是我们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说,跟市场经济最有密切联系的,就是这四种财产权利。

那么《民法典》的起草也是争论这个问题,《民法典》的起草究竟要规定几种财产权利啊?

物权、债权是两大分类,没有问题,《民法典》必然要包含物权编,必然要包含债权编,虽然不叫债权编,叫合同编,合同编里面体现的仍然是合同的债权。

那么第三个就是知识产权要不要写进民法典的问题。

大家都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是要不要必然写进《民法典》,这当然是一个争论的问题。

《民法典》里面是不是必须把知识产权作为完全属于它的内容。

因为如果把知识产权都写进去,再把三个知识产权法再一一废除,像当初《合同法》那样,要搞一个完整的合同法,把技术合同废除,然后又把《技术合同法》的全部内容写进了合同法,那么这个东西是不是有点多此一举,或者说搞了《合同法》本身也不伦不类,现在大家可以看到,《合同法》里面有个技术合同这一章,大肚子,把原来的《技术合同法》全部纳入了,跟其它的合同很不相称。

那么,如果我们现在要把三个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废除,把它全部在纳进《民法典》里面,这又是一个很不伦不类的。

本来是很好的三个法,你把它废除,再写进《民法典》里面,这不搬搬地方吗?

也没有多大意义。

所以现在决定在章和编不写知识产权,但是在总则里面写进了一个民事权利,然而在这个民事权利里面则把知识产权写进去。

表明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民事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但还有一定的身份权力包含在这里面。

但是现在也有人在争论说为什么我们《民法典》在起草的时候,从来没有人提过要把股权写进去呢,既然股权是一种很重要的财产权,为什么不写进去呢?

这个问题问得很有道理。

股权是投资者的权利,那么有人说股权是《商法》里面的,是公司法里面的,那么就应该在《商法》里面写,在公司法里面写,《民法典》里面就不用写了,那么照这样来理解的话,我们的《民法典》应该是民商合一的。

那么投资者的权利、股东的权利也应该写进去呀,你不能说这不是属于民事权利呀。

但是我认为呢,还有另外一种解释,你们要了解到全面所说的这三种财产权利,我们说的物权也好,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也好,知识产权也好,这都是一个公民,或者说是自然人或法人他所享有的原权,我通过某种行为或通过某种法律实施直接取得的权利,而股权则是由于你把这三种权利投入到公司里面而转化来的权利,我把土地使用权投入了,转化为股权,我把货币实物的形态投入了,转化为股权的形式,我把知识产权,把非专利技术投入了,转化为股权。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股权是从原权利转化而来的派生权利,如果我们这样理解的话,可以看到,财产权的四大类,前三种和股权最大区别就是这样的,所以现在正在讨论拿股权来出资,股权本身的转让一系列的问题都跟股权它特定的性质有密切的关系。

那么现在涉及到财产权的问题呢,又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起草民法典的时候提到隐私权、人身权,争论的一个问题是财产权具有不具有隐私权的性质,我想这一点我们农大的学生也应该关注和研究。

通常讲的隐私权是个人人身方面的隐私,那么财产具有不具有隐私权,比如说我们现在《民法典》起草里面要求信息注明信用的权利,而信用的权利里面呢,则涉及到财产的状况,财产的信息。

我们在起草物权涉及到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即面临一个问题,不动产登记的材料是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去掌握。

你现在买了一座豪华的别墅,其他人能不能去了解这个资料,比如这个豪华别墅是谁的呀,什么时候买的呀,他花多少钱买的呀,他有多少座别墅呀,我能不能自己去通过登记就可以自由获得,于是就成了两种意见,有的人说当然可以自由获得,财产权利都是信息应该公开,世界上许多国家,财产权你有多少,我到有关部门给了钱,信息就调了出来,也有人说,这可危险,如果太自由了,信息公开了,那不是给那些抢劫的人提供了资料吗?

现在这个问题就发生争议了。

银行的储蓄现在是实名制,但是谁也没有说银行的存款谁都可以去了解,银行的实名制和银行对财产的保密性同时存在。

银行存款具有保密性,那么个人的不动产是不是具有保密性,它的信息是不是可以任意获得,要不要加以限制,加以保护,那么一个人的财产在西方国家来说主要的无非是三大类,一个是银行存款,一个是股票债券,一个是不动产,其他的金银首饰你想核查都很难核查,我愿意给谁就给谁,但是这三个就不一样了,所以你们知道遗产税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解决了对于不动产的遗产税,如果说一个国家想对金银首饰来搞遗产税,那是很难的,因为金银首饰它随时可以转移。

记得80年代中我到比利时去讲学的时候,他们让我介绍中国的民法,那时候民法才刚刚出来,他们对遗产税很感兴趣——我不知道为什么外国人对遗产税为什么这么感兴趣——他们就问中国有没有遗产税,我说中国还没有遗产税。

他们说世界上已经没有几个国家没有遗产税了,中国竟然还没有遗产税,我们以后就死在中国去吧。

所以当时我就很奇怪为什么对这个问题很惊讶。

遗产税是累进的,累进到越高,拥有的财产越多,税率就越高,可以高到百分之五世纪,六十几,七十几,现在还要再高。

我又一次跟吴敬链教授对话我讲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吴敬链教授插了一句话,插的这句话使我大吃一惊,觉得我太孤陋寡闻了。

他说英国有一段时期呀,遗产税最高的时期达到了百分之一百零五,我说这个一百零五怎么征收呀,这个太高了,还拐弯又收你一点,所以这个是累进的,财产越多的人纳得越多,越好的人纳得越少,没有财产的人就甭纳,无产阶级就不用纳了。

我问这种制度你们的用意何在呀?

他们说这不是很清楚吗,有钱的人就应该多纳点说嘛,没钱的人就应该享受点福利嘛,福利从哪里来呀,就要靠有钱的人多纳(税)。

所以遗产税是真正的杀富济贫呀。

我当时又说为什么你们非得人家人死了之后,遗产给了孩子的时候纳税呀,生前赠与不久完了嘛,他们说你不知道呀,赠与税跟遗产税是同税率。

那我又说赠与为什么还要纳那么多税呀?

他说一句话又使我大吃一惊,他说赠与为什么纳税,因为赠与跟继承一样,获得的财产是不经过自己劳动,不是自己所得的收入,不劳而获,所以税率就要高。

那么在西方国家这样的一种遗产税制显然没法子从他的金银首饰里面去征他的遗产税,你怎么知道他是谁的,但是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要转让是不行的。

所以财产要保护就要尽义务——纳税,也就是说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你的财产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你的财产就应该尽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纳税,所以财产税这个问题就很复杂。

他具不具有隐私性,应该不应该让别人知道,很多问题又跟纳税这个问题结合在一起。

我们国家有一段时间也想搞遗产税,搞赠与税,最近不声不息又没了,或者说暂缓实行。

为什么暂缓实行,因为也许一实行遗产税,可能房地产市场要受到影响,不仅买房子要交各种税,以后转让呀,赠与呀,继承呀,老多税又跟着来了。

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呢,从财产本身的含义来说是这样的。

那么财产在今天对我们在保护的意义上来说的话,要注意财产的两大重要性质。

那么财产是那两大重要性质呢?

我想首先是财产的平等性。

我想任何权利的前提是平等,如果它本身是不平等的话,你很难说这个权利是同样的保护。

所以现在我们在宪法修改里面所提到的,当然不一定非要在宪法里面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说宪法里面写的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不是就说明了私有财产的保护相对于公有财产的保护就不平等了。

吴邦国委员长在修宪时召开过几次的调研会,有一次有8位专家参加了调研会,大家都提到了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

并不是在法律里写进“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就意味着保护,这不一定,但是必须一致。

既然写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不是就意味着私有财产就不一样了呢?

哪个更神圣呢?

其实公有财产最不神圣,最好拿。

我常说现在贪污、挪用公款还不容易,可是你要从我兜里拿一块钱都不容易呀,除非你去偷、去抢,但是意识形态里面依然有不平等的东西!

为什么讲这个问题呢?

现在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前半年左右,香港的一个律师事务所请我写一个法律意见,案子是香港的一家公司告国内的三大航空公司,这三大航空公司就是我国的三大航空集团:

一个国航,一个南航,一个东航。

而这个案子本来是应该在内地的法院来审理,但是由于原告是香港的一家公司,他为了官司打起来更容易胜诉,他在香港提出了诉讼。

而按照香港的法律规定,由香港以外的地方法院受理案件,如果得不到公平的审理,就可以在香港的法院审理。

所以香港法院就要求原告和被告各找一个了解中国法律的专家写一个意见。

但是香港法院提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对国有企业有特殊的保护;第二个是问在我们的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没有终审判决,还是随时可以再审,随时可以改变。

原告找了一个武汉大学毕业的学生,此人在英国和美国都拿了博士。

被告请了一个香港的律师事务所,他就让我拿出一个法律意见。

那么这里面的第一个问题,即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对国有企业有特殊的保护,这个问题,我看到原告所找的这位三十多岁不到四十岁的博士生所写的法律意见,其中引用了不少我们法院院长的讲话,其中引用最多的一句话,报上公开讲了,“我们国家的法院要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这么几个字。

而这句话在我们现在的许多地方领导人,许多法院的院长看来是天经地义,我们法院当然要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

而同样的报道如果在香港的法院作为证据,他可以证明这个公平、这个法院的天平是不平的,这个天平是倾向于国有企业的,你怎么不讲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呢?

你为什么又不提为外商投资企业保驾护航呢?

是不是本身你的天平有点不正呢?

所以我们一定要看到,在保护的问题上,我们法院本身的态度如何也会影响到你本身是不是得到平等的保护。

去年我到韩国去的时候,因为我是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所以韩国的仲裁院找我去开一个座谈。

座谈时就问我一个问题,他们的统计资料很详细,为什么最近几年韩国的企业在中国的国际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案件的60件中,韩国胜的只有6件,而6件中能够得到履行的就只有3件?

当然人家就会问了,你是不是有仲裁里面的天平的倾斜呀?

60件里面他只胜了6件,就是10件里面他只胜了1件,只有十分之一胜诉,你们中国企业就有十分之九胜诉。

当然我审理的几件案件中,韩国都不太在理,但是他会自然而然提出这个问题:

你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

所以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他本身的财产权的平等性是他能不能得到很好保护的第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第二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财产的自由性。

我们说权利的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就是它的可支配性:

既然是我的财产,我应该能够完全有权的加以支配。

如果本身缺乏了这种自由性,其自身的财产权利就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

我想这里面对于我们物权法来讲最重要的无非就是两个问题,第一个涉及到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集体组织没有完全的支配的权利。

对于农民所获得的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经营权它里面是不是又有过多的限制。

所以,这就涉及到待会我要讲的几个问题了。

这就是从我们现在所说的财产权的性质里面出现的,它对应不对应,对称性如何。

我享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不让我流通、不让我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合理不合理的问题。

问什么要说这个问题,因为我觉得在市场里面,自由性就要体现为它的流通性。

举个例子看一看,在西方国家最早很多东西都搞证券化。

刚改革开放时,研究国外时我们发现,外国的抵押权可以证券化。

再举个例子,比如我现在跟你借了一笔钱,比如借期是5年。

这5年我拿土地来抵押,(外国当然是拿土地所有权来抵押,)如果借了你100万块钱,拿100亩地来抵押。

那么按照现在的权利来看的话,5年之间,这100亩地只能流通一次,5年就到期了,你就得还我钱,土地上设置的抵押消灭。

那我能不能把它变得加快流速呢,把它变成抵押证券。

这个证券可以流通,明天你需要钱,我又可以把这部分证券给你,他需要的时候又可以给他。

同样,5年以后,谁拿到了这个抵押证券,就可以向你来要求行使这个权利。

5年之内这个土地作为抵押,本来只能流通一次,而现在它可能流通了100次。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财产权的价值和其流通速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1年流通1次和1年流通10次就不一样,100万块钱一年流通一次和一年流通一百次,所获得的效益当然不一样。

当然我不是说流通过程中一定会赚钱,流通过程中还可能赔钱。

但从道理上来说,这个流通化是很有意义的。

所以我们现在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财产权的流通化。

给大家举个例子。

前3、4个月,我台湾的一个2年级的博士跟我探讨写什么博士论文。

他提出了一个题目使我大吃一惊:

他说他想写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专利权的证券化。

我说这个题目我不懂,从来没听说过。

就赶快打电话问了问郑成思教授,他是知识产权的专家。

我说,成思呀,我的博士想写关于专利权证券化的论文,你能不能帮助指导指导呀。

他说这种提法我也是很少听到,好像在华东政法学院一个年轻的老师写过这么一个题目,后来没人响应。

在我们这儿闻所未闻,没怎么听说。

那我问这个博士:

这个题目从哪来的呢?

他说从美国看到的,现在台湾正在酝酿要不要学美国这套制度。

这是一套什么制度呢,就是把专利通过证券化来行使。

比如我现在获得了一个专利,但是这种专利没有去开发也没有能力去开发,卖的话也没人买完整的一个这么大的专利。

而我们这样的一个国家虽说专利有实用性,但是专利获取之后根本就没有进入实质性的开发,很可惜。

那么可不可以把我的专利用证券化的方式分成一万份,如果整个专利开发需要五个亿,每个人就只需要拿出五万块来,那就拿走了我专利的一部分。

再将我的专利按照股票式的开发,所得到的利益不是按照借贷的办法或是股票的投资基金的办法,而是由你投资所获得的那一部分专利权来获得的,所得的利益就大多了。

像股权的证券化一样,知识产权为什么不能证券化,土地的抵押权为什么不能证券化?

所以可以看到我们的司法权里面,物权包括的不动产和西方国家包括的土地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完全可以证券化。

债券的证券化已经很常见了,上市公司的股权自然而然就是证券化。

现在,已经提到了知识产权是不是可以证券化。

我们已经开始研究银行的呆帐、怪帐、不良资产以及国有企业和金融资产如何达到证券化,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条结论:

任何资产权利恰恰是在其流通资产中能够体现出如此多的财产权利。

所以,十六届三中全会里面特别提出,要搞好产权市场的流畅的机制。

机制的流畅很重要,财产权没有一个流畅的市场显然是不行的,我们很多东西都要建立市场。

房屋的市场是否很好了,土地的市场是不是已经健全了呢?

那就更不用说国有资产的市场了。

市场化和证券化完全不同,但是市场化的最高表现是证券化,证券化是一个最流畅的市场机制。

东方国家要像西方国家一样全部都证券化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有些可以,国有资产显然就不可以。

以上是我讲的财产权的性质及其保护的重要性。

下面我想谈一下物权保护的问题,也就是物权法里面特别是私人财产保护的问题。

私人财产的保护问题在民法典的起草里面,主要是涉及到征收的问题。

讲这样一个情况,就是一个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大体的走向都是一致的。

十年前左右有一个美国教授来政法大学讲课,他讲得很有意思,说在四五十年前在纽约有人想买一块地,想盖一个几十层楼的建筑,或者想盖一个破破烂烂地房子,但政府说不行,说这里要做绿地。

在当时这个人一定胜诉,政府一定会败诉。

因为在所有权自由财产权自由的年代里,个人拥有的财产权利是绝对不能被侵犯的,我的地我要盖多高你就得让我盖多高,我所拥有的土地我要盖房子你就必须允许我盖房子,政府要作绿地用不让盖房子的情况在那时是不堪设想的。

但五十年后再来打这个官司,一定是个人败诉。

因为在美国这个私有权高度自由的国度,也就没有了自由。

他说你们如果见过纽约的曼哈顿downtown的地方,中国人到那儿都是看那些密密麻麻的高层建筑,简直一点阳光都没有,那就是所有权绝对自由的差异。

你盖了四十层我就可以盖五十层,谁有能力就可以往高盖,谁都希望在有限的地皮上盖得越高越好。

然而,现在不行了,必须要留绿地,要不然恐怖分子炸起来太恐怖了是不是?

我想这就是一个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的例子。

在这个问题上说就已经没有绝对的私有财产自由,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有限制的,这个限制就社会公共利益。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在民法典起草的时候,我们始终围绕一个问题:

既然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们可以征收的话,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呢?

在北京的王府井南口有一个麦当劳快餐店,美国的,李嘉诚当时就想把麦当劳快餐店的地皮征收回来,当时的合同是十多年,这个店也就开了两三年,对方同意搬迁,但要了一个很高的赔偿价格。

后来我在东方广场长江商剧院讲座的时候,那里有EMBA班。

我们的崇文区区长说美国那边当时要几个亿的赔偿,他要把十几年可能获得的利润全部赔偿。

同学们想想那是一个多么大的数字啊,王府井南口那么好的一个地段,不要说一年,就说一天的收益就有多少呢,说最后还陪了七千万美圆。

如果是中国本土的店,也不要说七千万美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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