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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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附件:

《南京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国家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学校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按照工作职能和规定程序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执纪问责的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服务,为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以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重事实,讲证据;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二、受 理

第四条 作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受理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传真、网上举报、来访接待场所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组织、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以及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违法违纪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咨询等以及其他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

不署真实姓名且不留真实联系方式的,不列入实名举报信访件处理范围。

冒充他人姓名举报的,不属实名举报。

三、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凡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统一处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则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学校领导、其他部门接收的群众信访举报,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第八条 登记受理。

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按要求将确定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进行登记、编号。

(一)来信处理。

对来信、投诉材料等应由专人及时拆封,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拆封时应保持信笺、信封和邮票的完整,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并把信笺、信封一并装订(装订时,信笺在前,信封在后)。

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还应将转办、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来访接待。

接待来访应2人以上,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来访目的和诉求。

携带材料的可先查看材料,谈话时应鼓励来访人把问题讲清楚,并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

接访记录应请来访人确认并签字,并告知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三)来电处理。

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

反映重要线索的要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知信访反映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

如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来电若涉及党纪、政纪申诉,一般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递交书面材料。

对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其他受理。

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等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下载打印并按来信办理;图片、视音频等视听资料,由承办人员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办理,原件附后。

第九条 呈批。

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将收到的信访材料报部门负责人阅批,部门负责人提出信访处理意见。

紧急或重要的信访件须及时报送纪委书记阅批,并按批示及时处理。

(一)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为紧急或重要信访件:

1. 反映政策性问题的;

2. 反映领导干部严重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的;

3. 反映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重要问题和其他典型事件的;

4. 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结果和情况的;

5. 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

(二)对收到的信访件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报部门负责人批示后,由指定的承办人在自收到信访件之日起的15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信访举报人,无法联系信访人的除外。

告知后仍然针对同一问题重复信访的,不再答复,与此前的信访件合并处理。

第十条 办理。

(一)办理方式:

1. 直接查办。

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访件,反映处级干部的信访件,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和不便于转交具体部门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党组织、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等,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直接办理,相应单位或部门须积极配合。

2. 协办。

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单位或部门参与配合的,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与有关部门协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派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3. 交办。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涉及学校有关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办理,交办时需明确要查处的问题和办结时间。

承办单位一般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办理结果以书面报送的形式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未能如期办结的,也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交办后要加强跟踪,及时掌握查处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结果。

4. 转送。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信访件,应及时告知信访反映人不受理的原因。

对于按规定属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登记后及时将信访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在延长期仍不能办结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办理拖沓、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

对群众的信访举报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收到的检举、控告,除无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外,都必须实事求是地认真调查。

调查人员应2人或2人以上,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指派;交办的由承办单位指派。

调查时应认真研究信访件的内容,拟定核查方案。

核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调查时可采取谈话、采集材料、发函调查等方式进行。

调查工作除向有关人员取证外,一般还应向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调查。

(一)初核。

反映问题存在可能性和可调查性,并可能构成违规违纪的,应进行初核;承办人员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写出初核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拟立案。

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且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以及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且应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的,应立案调查,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暂存。

线索不清,无具体事实,无法查核的;反映人就同一问题重复反映,已经查清或已有明确结论的;其它需要暂存的信访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暂存处理。

(四)函询谈话。

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信访监督的要求,应当对责任人或单位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1. 函询。

信访工作人员根据领导批示,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

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尽快回复。

2.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一般由纪委书记、副书记等领导负责谈话,也可根据情况,授权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派人参加并作好记录。

谈话时向被谈话人说明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并提出改正措施,同时要求被谈话人对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否则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应要求被谈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

谈话应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3. 涉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不得作函询谈话办理。

谈话中如发现有较严重违纪问题,需要进行初核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4. 诫勉谈话结束时,要提醒被谈话人正确对待群众举报,不得追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对于谈话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5.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了结。

对反映的问题不实,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了结处理。

(六)其他处理。

所反映的问题不涉及违反纪律的、或明显不属实的、或无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作一般信访件存档处理。

调查后确认反映失实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匿名信访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减少越级信访发生。

第十二条 办结与反馈。

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条件。

查处结果经纪委书记审批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

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纪委书记签发后上报。

(一)实名举报必须件件有反馈。

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调查处理结论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一般情况下,反馈应约请实名举报人见面,当场向举报人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反馈,做好记录,并要求举报人在相关材料、记录上签署本人意见;如举报人拒绝签字,应在材料上注明情况。

确因特殊情况难以与实名举报人见面的,可采取寄送反馈材料,或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反馈,做好反馈记录。

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对反馈和沟通情况要作好记录备查。

(二)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人应认真听取举报人的不同意见并作详细记录。

反馈时举报人又提出新的举报事项的,承办人应在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举报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 立卷归档和统计分析。

(一)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要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对于已了结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工作人员统一编号,编排目录,装订成册。

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泄露、遗失或损毁。

对有关人员予以谈话反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对原有的组织决定予以变动的结果,均应形成书面材料,与原调查材料一并归档。

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

信访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领导的批示;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被检举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与办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定期统计分析信访举报数据,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有关信访举报的统计表和信息登记表等;分析信访举报数据,掌握其规律,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信访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联名信访。

要及时核实联名信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署名信访。

应优先登记、优先阅批、及时办理、认真调查、及时反馈。

对反映问题没有具体事实或线索的,应告知其进一步补充信息或提供证据。

对反映重要问题,且主要情节、线索比较清楚的,列入重要信访举报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紧急或重要信访。

要急信急办,优先处理。

应及时综合分析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以专报或其它方式,报送学校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十七条 重复信访。

对要求不当或无理的重复信访,要直接告知信访人,告知后仍然就同一问题重复信访的,作暂存处理。

对内容相同的信访件,不作重复登记。

对于第一次信访件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重复信访件,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不能改变处理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工作;处理有遗留问题的,要继续办理,再予以答复。

举报人同时发往校内有关部门和领导内容相同的信访件,可作一件信访件编号登记,但应予以注明。

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和已受理的内容相同的信访件,要分别编号登记,但可一并处理。

第十八条 匿名信访。

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对于有明确线索、所举报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信访件,可摘抄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或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对所举报的问题在15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约请被举报人当面核实或诫勉谈话;对于反映重要问题且情节比较清楚的,应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五、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

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坚持纪委书记总负责、纪委副书记及具体承办人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在纪检监察信访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紧急问题,学校纪委可建议学校党委及时召开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工作联席会,共同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监督制度。

根据群众信访反映,若我校纪检监察对象出现下列问题:

①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领导作风存在问题的;②信访反映较多、群众意见相对集中的;③经初核后虽有违纪行为,但不够纪律处分的;④在内部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⑤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则通过发送信访通知书、信访谈话、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信访情况通报会等形式进行监督,以达到严格教育、纠正错误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办事公开制度。

通过多种形式公开信访举报渠道、范围、办理程序及有关党纪、政纪和政策法规;对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等,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制度。

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应切实保障举报人以及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四条 奖励制度。

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苏纪办发〔2014〕9号文的要求,对实名信访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并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保密制度。

实名信访举报件应由专人负责处理。

实名举报信访件、工作台帐等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列入密级妥善存放保管,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

信访件不得随意让他人翻阅;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或个人擅自携带外出。

使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处理信访的计算机,应采取加密措施,不得上网,无关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信访承办人不得泄露信访中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将举报材料直接转给被举报的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因查处案件工作确需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在办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中,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姓名和单位。

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不得使用标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第二十六条 回避制度。

被检举控告对象是信访工作人员本人、亲属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应主动报告领导,申请回避。

举报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承办组织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制度。

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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