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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故县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故县水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根据部颁《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及《地方电厂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部分和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故县水电厂。

3.内容

3.1本条例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进行组织实施,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由安委会审定。

3.1厂技术科专职安全员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进行考核和保管考核结果。

3.3本条例考核办法:

3.3.1考核以分场(科室)为单位,每月考核一次。

各单位按本规范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25日前报厂专职安全员处,厂技术科专职安全员将各单位考核结果及抽查情况汇报安委会。

在次月第一周安全生产会议上认定。

3.3.2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月安全生产会的,要遵守安委会评议结果。

3.3.3全厂所有职工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力,凡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若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加倍处罚。

3.3.4本条例奖惩金额多少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条件。

3.3.5本条例若有不当或相互冲突之处,在考核过程中逐步完善修订。

3.3.6本条例若与局有关制度及规定相冲突时,以局有关制度及规定为准。

3.4本条例考核内容包括全厂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和设备缺陷的管理情况。

3.5各单位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均应事实求是的及时上报厂安委会,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者,加倍处罚。

3.6各级领导应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违犯。

3.7本条例解释权在厂安委会。

4.事故

4.1凡符合部颁《事故调查规程》2.1、2.2、2.3、2.4各项规定者,均列为事故。

4.2事故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违章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责任事故、设备事故(污闪、鼠害、洪水、继电保护误动及其它灾害等),生产重伤事故、内部考核事故和统计事故。

4.3凡发生事故,均按部颁《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5.障碍

设备异常运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统计为障碍。

5.1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低5%以上,连续时间超过15分钟,但未超过1小时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50%以上,且连续时间超过15分钟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至"零"。

5.2水轮机操作油压低于2.0MPa。

5.3水轮发电机组系统漏油,致使油位低至报警油位时,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温度异常升高超过60℃时。

5.4发电机定子、转子温度超过极限值。

5.5主变压器因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

5.610KV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的绝缘击穿。

5.7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发电机线棒或绝缘损坏。

5.8发电机灭磁开关不能正常合、跳。

5.9尾水、快速闸门故障(包括磁力启动器拒动)不能正常启闭。

5.1010KV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或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已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考核)。

5.11400V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造成设备损坏。

5.1210KV以上线路跳闸(不属我厂范围者除外)。

5.13直流接地后2小时之内选择出接地点,4小时之内没有消除接地者,直流中断5分钟者。

5.14电机绝缘损坏。

5.15主要电气设备误投、误停,少停保护者,主要保护拒动或误动但未构成事故者。

5.16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的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

5.17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5.18运行中设备的透平油,绝缘油质量不合格者。

5.19跑油、跑酸、跑树脂造成损失价值超过1000元至6000元或造成严重污染。

5.20生产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1机械加工设备损坏造成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2修配加工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返工,影响检修工期或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3起吊设备时,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造成严重异常者。

5.24仪表、仪器、工具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5其它重大异常,经技术科提出,厂安委会认定为障碍者。

5.26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从运行中设备上取用电源,造成后果但未构成事故者。

5.27障碍发生后,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调查,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5.28障碍发生后,当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实事求是的写出原始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象。

5.29填写障碍表一式三份在5日内交技术科备案。

6.异常

凡属人员过失,监视不严、检查疏忽、联系或调整不当、操作错误、设备缺陷发现处理不及时,工艺作业和检修质量不良、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异常运行、设备损坏、设备停运返工者,均统计为异常。

6.1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备用、或启动中,因故障被迫停运或进行临时检修,但未达到障碍规定者。

6.2一般辅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主要部件损坏进行检修者。

6.3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未按规定时间投入运行,未构成障碍者。

6.4未按设备定期维护、切换、试验制度进行工作,发生问题而未构成障碍者。

6.5未经上级(调度、值长)批准,擅自操作或更改批准的操作命令者。

6.6由于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的检修工期超过计划期限者。

6.7误开、停主要辅助设备、误断设备电源未造成后果者,应该投入的闭锁装置误断开者。

6.8值长、监护人下达错误操作命令,未构成障碍者。

6.9主要辅助设备由于维护不当,致使轴承温度升高到最高限度或冒烟,但尚未损坏设备者。

6.10由于人员过失,未按规定投入(忘投、误投)或解除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未构成障碍者。

6.11主辅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维护者(因设备有异常情况除外)。

6.12检修人员或其它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6.13运行人员擅自拆除转动设备的防护罩。

6.14工作不慎造成电气一、二次交直流回路短路,未构成障碍者。

6.15未经有关人员同意,擅自从运行设备上取用电源未造成后果者。

6.16设备检修未做安全措施而发出工作票允许开工者。

6.17工作票经值长允许,安全措施已做好,检修人员不及时开工,致使设备退出时间超过2小时者。

6.18运行、检修、试验等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引起设备异常运行或工作中误拆,忘拆接线未造成后果者。

6.19生产场所设备被水淹,水深至地脚螺丝处。

6.20擅自取消或遗漏规定的检修项目和试验项目者。

6.21设备检修不符合质量标准,需返工延误设备投入运行者。

6.22限位开关装错,不起限位作用,造成后果者另定。

6.23系统或设备检修时,所装的堵板在检修后未取出,复检时被发现者。

6.24未经运行人员同意,擅自将运行中的主要电气表计、自动保护装置停用或校验检修者。

6.25在高压设备上装不符合规定的阀门、法兰、弯头及其它部件,造成后果者另定。

6.26因防冻措施不全,造成设备、管道、阀门、表计、水箱、油箱等,冻裂、冻结、爆破,后果严重者另定。

6.27出于人员过失,如操作不当,误操作及检修维护质量不良,引起溢油、跑油,造成经济损失100元以上者。

6.28由于错绘图纸,看错图纸,领错材料,机械加工不良或检修质量不良,造成返工、报废,人工达2个工作日,或材料费用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6.29人员过失造成生产设备等损坏,损失达100元以上或损失虽未达100元,但情节严重者。

6.30在厂房内吸烟者。

6.31明火禁区内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而擅自动火,造成后果者另定。

6.32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行冒险作业者。

6.33脚手架、扶梯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塌或由于脚手架板未固定而发生倾斜,造成后果者另定。

6.34脚手架严重超载或已明显弯曲者。

6.35由于高空平台,脚手架缺乏拦杆不牢固、或楼板孔洞未盖好,又无明显警示,险些造成高空坠落或井、孔、洞、电缆沟等盖板未盖好,造成摔跌而未伤亡者。

6.36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检验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工具,工作中发生断裂,造成后果者另定。

6.37未按规定使用梯子,在使用中发生滑动、倾斜、发生高空坠落者。

6.38工作人员从2米以上高空跌下,未造成伤害者。

6.39人站在起吊物上(必须站人时经技术科批准)。

6.40应戴而未戴安全帽者。

6.41未设置警戒措施,又未派人看守,在有可能进入的区域内发生工具、杂物、材料等高空坠落者。

6.42在搬运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翻倒。

6.43超铭牌起吊重物,造成钢丝绳断,造成后果另定。

6.44未经专业培训合格,擅自指挥起重设备者。

6.45不听劝阻,从悬吊物下强行通过者。

6.46因安装或操作不当,使用中砂轮碎裂迸出未伤人者。

6.47未按规程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而在转动部件上或转动的设备内工作者。

6.48在转动部件旁做维护保养、清洗等工作,不慎险些被卷入者。

6.49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或装后拆除防护罩,危及人身安全者。

6.50使用钻、车床等转动设备及大锤时带手套,或长发、长辫未戴工作帽者。

6.51工作人员的工作服被转动部分绞住,未造成伤害者。

6.52车床加工件飞出但未造成伤害者。

6.5340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带负荷拉、合刀闸、带负荷取、投保险(规定允许的除外),带地线合闸、不验电挂地线未造成障碍或400V以上电气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地线,带地线合闸等未遂者。

6.54带负荷拉、合有闭锁装置的高压刀闸,尚未造成闸刀动作者(包括未拉开地刀而合进出线刀闸者)或带负荷拉合高压刀闸未遂者。

6.55任意玩弄运行中的防误闭锁设施,操作中发现问题在未查明原因前,擅自退出防误闭锁装置者,防误装置有故障,两天不反映,不处理者。

6.56因操作未合到位或检修不良,10KV以上刀闸接触不良发热,需要重新操作或停电处理者。

6.57辅助设备操作时发生短路、接地,造成电源开关跳开或保险熔断。

6.58辅助设备误切,误送电者。

6.59由于操作不当,使重合闸等自动装置动作者。

6.60由于调整、操作不当,使发电机强励或过负荷动作,未构成障碍者。

6.61操作或检修后,工具、用具或其它物件遗忘在电气设备上,未造成后果者。

6.62强油循环变压器投运后,冷却装置未投入或工作失常,造成严重后果另定。

6.63自动重合闸,厂、站用电备投装置未按规定投入或解除者。

6.64继电保护发生误整定、误接线、误碰,尚未产生后果者,保护压板(或保险)误投,忘投或误退、忘退,运行中误动、拒动以及继电保护试验时造成误联动,尚未构成事故障碍者。

6.65未做好定期工作,使滑环打火达3级,24小时内不处理者。

6.66操作或寻找直流接地,忘将某路直流电源恢复送电者。

6.67电动机烧毁或因人员过失造成电动机内进水。

6.68主要电气仪表和自动装置检修后,投入运行时,不能正确指示或不能及时使用,造成返工和延期使用者。

6.69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在投运过程中,发现一、二次回路漏接线,错接线,未造成后果者。

6.70电气设备停运检修,漏装接地线、漏挂标示牌,投运时漏拆接地线,漏收标志牌,尚未造成后果者。

6.71低压开关在运行中拒跳、误跳或合不上,影响设备及时投运或退出者。

6.72巡回检查中,遗漏检查项目者。

6.73巡回检查未做记录者。

6.74巡检记录未填时间、人员、内容及发现的设备缺陷者。

6.75巡检工作弄虚作假者。

6.76班组无巡回检查路线图者。

6.77厂抽查巡检工作不合格者。

6.78定检、预试、定期工作、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没有提前报出申请者,无故遗漏或无故拖延者。

6.79在定期工作、预试、维护和保养方面弄虚作假者。

6.80由于维护、保养不及时造成设备异常或发生事故者。

6.81其它情况,经安监人员提出,厂领导认定为异常者(如发生的不安全情况,性质恶劣的失职行为)。

6.82不论生产现场、科室、生活服务、材料供应等工作,由于人员过失,如在工作中措施不当,人员疏忽失职造成设备、人工及材料费用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均统计为异常。

7.奖惩

7.1特殊贡献奖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经分场、科室及技术科提名,厂长批准,据贡献大小报局申请奖励(一年一次)。

7.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7.1.2认真贯彻规章制度,制止违章作业,消除隐患,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者。

7.1.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现千次操作无差错,百票无异常者。

7.1.4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

7.1.5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者。

7.1.6千方百计保质保量及时解决生产中急需的材料、设备,对安全做出贡献者。

7.1.7在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中指挥有方,措施得力,使本单位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绩或无责任事故者。

7.2安全奖

安全奖由各分场、科室提出请奖报告,经技术科门审批,一、二级报厂部批堆,三、四级报技术科门批准,依安全奖励单据拔款下发。

一级:

能够避免重大事故奖30元一300元。

二级:

能够避免一般事故奖30元一100元。

三级:

能够避免障碍奖30元一60元。

四级:

能够避免异常奖10元一50元。

7.3处罚及罚款:

7.3.1特大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7.3.2重大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7.3.3考核事故:

根据局有关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处理。

7.3.4统计事故:

根据局有关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处理。

7.3.5设备障碍,对责任单位扣300一500元。

7.3.6责任障碍,对责任单位扣600一1000元。

7.3.7设备异常,对责任单位扣50—100元。

7.3.8责任异常,对责任单位扣100—300元。

7.3.9对事故障碍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未按规定时间写出报告者,扣责任单位500元。

7.3.10发生统计事故,障碍罚款的30℅,由责任单位有关领导承担。

7.3.11发生一次火警未构成经济损失罚款100—300元。

7.3.1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故不按期整改,除追究领导责任外,每项扣责任单位100—500元。

7.3.13对技术科下发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消除者每项罚款50元,罚款后继续拖延者加倍处罚。

7.3.14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违犯调度命令,调度纪律使本厂受到罚款时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7.3.15由于部门(个人)责任造成材料、物品损失以及其它经济损失,损失额在500元以内,视情节按损失总额的10—30℅由部门责任人赔偿,损失额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按损失额的5—10℅由部门责任人赔偿。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故县水力发电厂安全标准化建设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修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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