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914670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docx

《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docx

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

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能根据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研究方向;有丰富的社区卫生工作实践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深刻的见解和较强的处理能力,社区卫生工作业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受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由乡镇卫生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一体”服务的)等医疗卫生机构。

门诊部(所)、医务室,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退休人员可以申报评审。

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第三条评价方式

社区卫生高级资格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含社区,下同)后,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医德考评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并延迟相应年限,延迟时间从受处分次日开始计算: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相应奖项)或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其中至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防治、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取得有丰富经验,有较强的社区卫生工作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有带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

  (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申报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八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条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社区卫生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大技术问题,社区卫生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受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由乡镇卫生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一体”服务的)等医疗卫生机构。

门诊部(所)、医务室,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退休人员可以申报评审。

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第三条评价方式

社区卫生高级资格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医德考评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并延迟相应年限,延迟时间从受处分次日开始计算: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在某一学科领域有所专长。

  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二)有丰富的社区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能主持社区本专业的业务讨论,为住院医师、进修医生授课;

  (四)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和能力,能承担科研课题或担任科研课题的主要合作者或协作者,能进行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操作问题的研究。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破格条件

 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市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县级有资金匹配的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六)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或二等奖第1名。

  第十条 资历破格条件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及相应奖项);

(二)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其中至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一、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精通:

深刻的研究,透彻理解,应用娴熟。

  2、系统掌握:

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3、掌握:

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4、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

指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5、表彰:

指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或政府人事部门参与的系统先进工作者综合表彰等。

 6、省(部)级:

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

  7、市(厅)级:

指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年度考核、医德考评

申报人员应提交现资格聘用以来近5年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提交现资格聘用以来近5年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

2、学历(学位):

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的学历(学位),未纳入卫生计生部门报考名录的学校颁发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对大学普通班毕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教委办公厅和人事部办公厅1993年4号文件精神,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澳、台)院校取得的专业学历(学位),应是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

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类哲学博(硕)士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工作相关,其博(硕)士学位可作为报考卫生高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

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申报药学类的专业,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专业的,可作为申报药学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申报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

对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前入学,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申报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申报医技类的专业,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2008年(含)之后入学并取得学历的人员,须提供“相应专业”的学历(学位)。

  3、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由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对后继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含计算工龄的“赤脚医生”经历)起计,对脱产学习时间应:

本科及以下按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减1年,本专业博士研究生不减。

4、任职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脱产学习期间,单位未聘任的按全脱学习年限减除;单位续聘的,其任职年限的减除,可参照后继学历脱产学习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

5、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申报人员应提供《任现职以来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本人主治的病案3份。

申报人员须提交反映本人任现职期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业务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体现本人工作量、工作特色及业务水平的业务报告2份。

业务报告应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

其中社区(超声、放射、心电)诊断专业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图文报告等;社区麻醉专业提交麻醉术前计划书及相对应的麻醉记录单;社区药学类专业提交药学服务(如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等有关材料。

6、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可不受职称、资历条件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必须提供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7、机关流动人员: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8、调入人员:

调入我省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高级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

2001年6月12日以后,取得省外颁发的地方卫生中级资格证书人员需通过国家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9、平转人员:

从非卫生系列平转到卫生系列的,须具有低一级卫生资格,且卫生资格须聘任满3年。

卫生系列专业(医、药、护、技、卫管)之间平转的,原则上应取得申报专业相应的专业学历;平转后晋升的,须聘任现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

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10、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可直接申报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但不可直接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1、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以上的概念均含本标识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12、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奖项、表彰、荣誉等,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3、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14、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通过考试、答辩及高评委专家评审认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