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房建设及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一次性采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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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建设及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一次性采购

 

采购合同

(一次性采购)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机房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项目:

2、工程名称:

3、工程地点:

第二条施工承包范围及内容

某某公司某某工程。

包括机房装修工程和机房内强电工程及硬件,软件供应安装调试工作,并且加装机房精密空调,具体内容详见--《技术条款》。

第三条施工工期

总工期:

共日历天(指穿插施工的连续施工时间,中间施工安排以现场具备的施工条件和工程部门按总计划安排为准),设备应在预付款至乙方后的第12个工作日全部到场,装修材料应在预付款至乙方后的第5个工作日全部到场.

开工日期:

暂定2012年月日,具体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暂定2012年月日。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甲方总体规划设计要求等。

第五条承发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调试,包安全、包总造价,无其它任何费用。

第六条合同价款

本工程为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整(¥:

万元)。

(合同预算及材料、设备品牌参数等详见附件一)

1、本合同包干价包括:

主材费、辅材费、设备费、人工费、企业管理费、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措施费、文明施工费、合理的利润、税费、办理开工、竣工验收和验收后的取证等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其它政府规定的各种费用、意外风险费、不可预见费(如停水、停电所造成的窝工及设备闲置、二次进场、夜间施工、城管、交通罚款);与总包单位配合费之外的各种费用;如为进口产品,还应包含关税及增值税、口岸费用、报关服务费等;

2、乙方进场前,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进场协议并服从物业公司现场管理。

3、乙方施工用水、用电,由乙方负责安装水表、电表,抄表计量,单价按市场收费标准计取给物业单位。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

乙方在中标后,进行合同签订,签订合同完毕,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预付乙方20%款项,材料全部到场后,手续齐全,经甲方确认后,7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50%,装修完毕,设备调试完毕后,经甲方确认无误后,7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0%工程款,余下10%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并且配合甲方进行日常维护保修服务的,验收无误的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利息)。

1、本工程装修及设备全部款项预付款20%;

2、工程进度款:

(见合同第七条工程款支付)。

3、机房软硬件设备供应及安装款:

签订合同后预付20%货款,软硬件安装调试完毕后付合同价款的80%,验收通过及取得相关证件后并经相关部门和甲方确认签字后7日内付合同价款的95%,余下5%尾款为两年质保款,满期无质量问题时付清尾款(质保金不计利息)。

5、因工期、质量、安全不符合管理规定出现罚款、违约金、损失、赔偿,由承包方自行缴纳。

6、余款5%为质保金,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保修期指全部工程及设备本身和安装调试质量经过备案验收并取得备案验收表之日起开始计算)满且无质量问题时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利息)。

具体支付方式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注:

施工方必须根据每次付款金额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八条各方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代表:

项目经理:

第九条甲方职责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下达现场指令。

2、负责协调提供临时施工用水、用电,施工过程中乙方挂表按实际用量交纳;不负责提供现场临时库房场地,住宿由乙方自行解决。

3、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并提供施工场地。

4、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计划,配合完成其他专业的施工。

5、负责协调管理。

6、负责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条乙方职责:

1、乙方应遵守当地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己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程的资格和相应资质,有关资料虽然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上述任何责任。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是完备和切实可行的)、工程进度计划书面报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

3、指派经甲方批准的现场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做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

项目经理的更换需经甲方及监理的书面批准。

乙方委派项目经理为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要求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驻工地现场。

4、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事宜。

5、根据经甲方认可的施工图纸(包括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当地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和工程隐检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所有文档应及时备案给甲方,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方原因而引起的责任和经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7、严格按甲方的要求搞好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现场的整洁,达到北京市文明施工现场水准。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工程总价款3%的违约金,在结算时扣除。

8、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9、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0、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若接到指示而未执行,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工程完工后,编制、整理并向总包方提交三套竣工资料(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编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有关具体要求按当地市有关规定执行。

12、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垃圾、拆除临时设施(遵从甲方要求),并负责运至现场甲方指定的地点。

否则,甲方有权指派其他单位进行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13、做好与本工程土建及其他专业施工分包单位的协作配合,同时做好配合设计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作。

14、乙方对已完成的工程负有成品保护职责并直至移交给甲方,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保护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5、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业主及甲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凡涉及到乙方工作内容的,乙方有义务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16、无论何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7、自备施工所需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和其他器材,应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不得因数量不足或故障而影响工程进度。

18、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工期延误、人身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9、乙方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全部智能化系统的供货及安装。

20、乙方必须服从现场总包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进度控制

1、乙方应遵从甲方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要求,不得提出其他额外要求。

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甲方及监理审定同意,应严格执行。

3、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完成,甲方有权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施工时间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皆认为是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乙方应自行支付上述费用。

5、合同工期:

乙方每拖延一天按1000元/天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二条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

1、甲方提出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2、若乙方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5天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申请报甲方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停建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做到合理部位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4、因乙方责任引起的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遇至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工期可作调整。

(1)重大设计变更(指设计功能改变、发生在关键线的改变。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4)在施工过程,因其他项目而影响施工的,乙方应提前5天提出顺延工期的书面申请报甲方审批。

上述情况发生五天内,乙方应将工期延误内容书面报告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十天内给予答复。

6、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时完工,乙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隐蔽工程

1、乙方组织施工必须遵照国家颁发的弱电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合格以上),以及设计图纸要求,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当地市质量监督站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

3、本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

4、质量等级应根据现行国家规范执行(合格以上),必须达到优良或以上标准。

5、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未经甲方和监理验收签字不得进入下步施工。

6、如甲方需对已经同意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者,复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7、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8、重要材料,乙方需持产品合格证、材料样品在采购前10天提交甲方认定并书面认可后,乙方才能采购材料到施工现场。

现场施工材料的品牌、质量应与甲方认可的材料一样,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

因乙方施工技术问题,而影响质量的所返工的材料、人工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

1、乙方按照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监理验收。

2、不合格材料:

对乙方采购的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材料,甲方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工程需要,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

1、甲方指令办理的工程洽商、变更,乙方必须执行,并且不得以其产生的费用未明确为由而延误工期,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若乙方因此拒不施工,甲方有权将该工程委托给其他承包人施工,且有权处以甲方认定的本变更金额3倍的违约金,并从乙方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时结算时相应扣减。

2、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5天内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供应商退换,直至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1、本工程为总价包干,即:

最终结算总价=中标价±甲方原因变更的费用;

2、若合同预算书中有相同或相近的材料设备价格,则应按照合同预算书中相应的价格执行;若合同预算书中无相同或相近的材料设备,则乙方必须提前14天向甲方报价,经甲方预算部审批后方可进入结算,否则以甲方预算部询价为准。

3、经济签证需在事项确认后14天之内办理经济签证手续并附预算书(定额子目按合同预算书中的相应定额子目执行)及其计算式,经济签证必须有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主管副总、工程审核部主管工程师、负责人签字认可,经济签证原件一式四份,乙方、甲方各执两份,凭原件结算。

4、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即乙方自身导致的变更,本合同包干价不予调整。

5、因履约过程中市场行情变化而导致价格波动,以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的价格变动的,合同总价和单价均不予调整。

6、对乙方因对招标文件理解有误及因图纸工程量计算的报价、缺项、漏项、错项等均不会在结算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按国家工程验收的有关部门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验收,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乙方应免费提供所有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书(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和使用说明书。

向甲方代表提供三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电子版竣工图)。

竣工日期为验收合格日期。

第十八条竣工结算

乙方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收到乙方结算书和完整竣工资料之日起30天内,甲方提出审核意见,乙方应完成合同的全部内容、经发包人认可的洽商变更费用及约定的工程款计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最终结算协议。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1、根据国家和当地市关于本专业相关工程保修的有关部门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经过备案验收并取得备案验收表之日起,2年内对本工程负责免费保修。

2、本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两年保修期满并无任何质量遗留问题后14天支付。

3、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修理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将该工程委托给其他承包人施工,且有权处以甲方认定的本费用金额3倍的违约金,并从乙方工程保修金相应扣减。

4、如果保修期间或在此之前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确因乙方未按合同商定的义务所造成的,则由乙方自费维修。

5、为调查上述质量问题而支付的费用,在查明缺陷产生的原因后,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专利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使用其所有设备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和其它知识产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若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或就工程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应在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并支付因其违约而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或扣除逾期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000/天扣除),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

3、除非双方协议终止合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或分包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延期交货或延期交付使用累计达7日;

(3)乙方提供的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经甲方要求更换,但乙方在甲方给定的期限内仍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货,逾期累计超过7日的;

(4)乙方提供的设备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经甲方要求采取更换、维修等补救措施,但乙方在甲方给定的期限内仍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更换、维修、整改,造成累计逾期超过7日的;

(5)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甲方要求修复后乙方拒绝修复或者经两次修复仍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6)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

(7)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持续超过30日的,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30日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4、合同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通知生效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向甲方移交至合同解除日期为止乙方已交付的所有设备文件和设备。

但应负责甲方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及任何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向甲方移交至合同解除日期为止乙方已实施的工程。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撤离现场所有乙方的施工设备并将乙方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从现场遣返。

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未移交或移交完毕的,甲方可以迁出或售出乙方任何前述物体,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拒绝按照本款规定移交和撤离的,应承担和逾期交货一样的违约责任。

在对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及有关费用确定之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时,需要乙方的配合,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以协助甲方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

6、因乙方发生本条第2款约定的行为,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去执行和完成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对于乙方已经完成交付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和工程量,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价款的80%进行结算并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如果该解约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因甲方发生本条第3款约定的情形,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对于乙方已经完成交付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和合格工程量,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100%进行结算并支付给乙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双方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过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安全施工

1、乙方应按当地市有关部门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护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承担一切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如不能达到市文明工地标准要求,甲方有权令其整改,并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3、乙方在危险区域附近施工,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若乙方未作安全防护措施或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有关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甲方认为乙方安全工作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限期要求乙方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施工期间对由其他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应加倍爱护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6、设置现场宣传广告牌必须经甲方审批同意。

7、乙方夜间施工应提供足够的照明和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当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二十六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书及补充条款;

2、洽商、变更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等;

3、经甲方和设计单位确认签批的施工图纸;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一致时,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其他

1、本合同工程严禁转包或分包。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一旦提出,乙方应在七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上岗。

3、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零星工程,凭甲方签发的委托书、质量验收合格单及概算书另行结算。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同等的均具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双方公司章之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份。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合同签订地:

9、合同签订日期:

2012年月日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附件一:

廉洁协议

附件二:

工程报价汇总表

附件三:

软件硬件采购报价明细

附件四:

机房装修工程造价明细

附件一

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九、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本廉洁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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