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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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XX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避免重复投资,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XX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通信、人防、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照明、工业项目等管线、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在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时,地下管线需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路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鼓励建设地下公共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公共管廊。

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城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公共管廊。

第八条供水、电力、通信、燃气、供热、人防等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XX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作为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

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保持相互衔接。

各类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九条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要求,制定地下管线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年度计划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报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

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后的年度计划在每年10月30日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施工项目。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建设计划或者追加建设项目的,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地下管线数据进行统计,并统一提供道路断面及地下管线位置图,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按照统一提供的道路断面及地下管线位置图委托设计施工。

新建、扩建道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管线单位统一申报;单独建设的管线项目由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负责申报。

各管线产权或管线管理单位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道路、管线断面图及管线线位。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施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部署地下管线建设的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地下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的位置应与城市规划的道路、铁路、地下道路、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工程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管线应入地敷设。

现有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更新改造逐步改为入地敷设。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翻建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道路敷设管线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和军用设施等,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因城乡规划建设及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线管理单位应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的规划位置应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

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可燃、易燃及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依次为:

电力、通信、燃气、再生水、给水、供热、雨水、污水。

第十八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在道路施工时,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设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柜和规范(GB50289-98)》的要求。

第十九条给水管线敷设在道路西侧、北侧。

管顶以上覆土深度金属管道一般不小于0.7米,非金属管道不小于1.0~1.2米。

第二十条排水管线敷设在道路东侧、南侧。

雨水、污水管线敷设应符合《XX市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电力线路敷设在道路西侧、南侧。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四环高速公路范围以内)、四片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其商住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灵武市境内河东机场地域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滨河新区、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旅游、人文景观区域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范围,110KV记一下电力电缆必须全部入地敷设,220KV电力电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要求入地敷设。

第二十二条通信管线敷设在道路东侧、北侧。

电信、联通、移动、光电等管线必须同构敷设,以节约地下空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线位。

第二十三条供热管线敷设在道路西侧、南侧。

为避免对地上植物生长造成影响,热力管线应避免敷设在绿化带下。

第二十四条燃气管线敷设在道路东侧、北侧。

进入城市规划区内的燃气管线应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6》执行。

城市工程关心敷设位置规定

南北向

东西向

东侧

西侧

南侧

北侧

给水、再生水

排水

电力

通信

供热

燃气

第二十五条采用顶管、拉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取得现状地下管线地形图、断面图后,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管道顶进轨迹图(含管道高程、方向、顶进力曲线等),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顶管应急预案,所报资料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完工后,委托城市勘察测绘部门复测,探测和测量形成的数据文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该工程项目的批复;

2、城市勘察测绘部门出具的鲜榨UN工行管线地形图(比例为1﹕500或1﹕1000);

3、管线工程设计说明、道路管线横断面布置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管线工程平面设计图、全套施工图纸纸质、电子文件(光盘)各一套;

5、土地相关手续;

6、与城市勘察测绘部门签订竣工测量委托单;

7、放线通知单、验线回执单;

8、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经审定的管线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放、验收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放、验线,并对批准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监察。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现场测量、测量单位在接到委托后二日内进行地下管辖管线覆土前测量,并出具竣工测量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持竣工测量报告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管线规划核实,经审核确定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一致的,核发《建设工程(管线)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做出整改,经整改负荷要求后方可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线管线真是、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2、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3、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扩容空间和接驳管位;

4、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5、依法对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影响评价;

6、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对所属的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和维护制度,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7、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

3、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5、建设工程(管线)军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6、地下管线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勘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7、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8、竣工验收报告表;

9、竣工验收备案表;

10、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管线发生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5日内将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按照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消除安全隐患,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由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对管道及其检查井等设施进行安全处置,并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应当制作声像资料。

主要包括:

施工前原貌、施工中关键部位和主要工序、竣工后相关标示的声像记录素材等。

第三十七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汇交数据资料。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若不整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新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并处建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检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规定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及覆土的;

(三)未将规划核实将地下管线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向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XX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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