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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是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2/3或3/4多数)。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

1、从宪法历史上看:

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内容看:

宪法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没有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3、民主事实:

普通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1、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

2、宪法会随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二)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有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三)宪法集中和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指:

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法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三、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亦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实施宪法的过程,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它体现为两个宪法原则。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①公共权力通过宪法授予的。

②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树立起宪法权威、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就有了坚实的保障。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关系密切: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宪法就成了一纸空文。

2、相同点:

两者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四、宪法实施的含义与宪法实施保障

(一)宪法实施的含义:

1、宪法的执行和适用执行:

指代议机关,行政机关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

运用:

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落实宪法的活动

2、宪法的遵守根据宪法享有行使权利

根据宪法承担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文宪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来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合宪性。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1、由司法机关负责体制。

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2、由立法机关负责体制。

英国“议会至上”、中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3、由专门机关负责体制。

宪法法院。

(四)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和事后审查。

2、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和审法控诉(公民个人)

(五)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政治保障:

中共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

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修宪的特别秩序。

3、组织保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专门委员会协助监督。

4、依靠人民群众。

第二章我国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制度)

(一)国体与中国的国体:

国体指国家性质或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二)人民民主专政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三)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五)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两大特色

1、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①中共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②各民主党派受中共领导,是参政党;

③坚持中共领导和四项基本原则是合作的政治基础;

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合作的基本方针;

⑤中共是政治领导,各民主党派享有法定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2、爱国统一战线

①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联盟:

大陆范围内劳动者爱国者的联盟;港、澳、台、海外侨胞的联盟。

②中国政协是中国统战的组织形式。

③政协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体与国体

1、政体的含义:

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

政体主要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形式。

2、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①政体从属于国体。

但同一类型的国体,政体并不必然相同。

②政体对国体有反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大制度是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大制度的逻辑起点。

它是人大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

它使人民能够形成统一意志,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大制度的前提。

选民民主选出代表,由其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大制度的核心。

人民通过两种途径行使国家权力:

一是人大直接行使宪法上的职权;二是由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两院”。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大制度的关键。

(三)人大制度是实现我国民主的基本形式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通性原则

1、选举权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极少数人被依法剥夺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每次选举只能在一个地方享一个投票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选: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间选:

市级以上人大代表。

(四)秘密投票原则。

亦称无记名投票。

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原因

1、历史原因:

国家统一的局面占主流。

①各民族友好合作。

2、民族原因:

②民族分布的“大杂居、小聚居”特点。

③资源分布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④所面对的国际环境的复杂性。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自治机关是中央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具体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力。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实际,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

变通或停止。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管理教、科、文、卫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它与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①行政管理权;

1、享有高度自治权。

②立法权(备案);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④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中央授权)。

2、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永久性居民按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4、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变。

(三)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一国两制

(四)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对基本法有修改权。

(五)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行政长官:

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年满40岁,20年居住期,协商产生,中央政府任命。

2、行政区政府: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对立法会负责。

3、立法会:

立法权。

4、司法机关:

终审权。

第三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概念:

公民、国籍与人民

1、公民:

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2、国籍:

宪法上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3、中国国籍取得方式: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出生国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

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继有国籍:

前提条件:

①申请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②出于本人自愿。

①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法定条件:

②本人定居在中国。

③有其它正当理由(避难)。

4、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①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国籍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

②法律地位不同:

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与具有中国国籍的法律权利。

③享有权利的差别:

公民中的敌人不享有全部的法律权利。

④范围不同:

公民包括人民的敌人。

⑤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群体概念。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有权利的主体广泛。

2、保障的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广泛。

(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①一律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②平等对待,平等服务。

③不允许法外特权。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义务。

2、权利与义务相互结合。

3、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见课件)

第四章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一、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法治原则

1、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有法可依。

2、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秩序必须合法。

3、中央国家机关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三)责任制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的责任制表现:

1、全国人大向人民负责,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2、最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军事领导机关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

中央国家机关内部责任制表现:

1、集体负责制:

组成人员在决策问题上权利平等,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集体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院、最高检适用之。

2、个人负责制:

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

国务院及各部委、中央军委运用之。

二、全国人大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一)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二)地位:

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三)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人大代表建议;全体代表的2/3以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选举:

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

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

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人选。

罢免:

大会主席团或3个代表团或1/10以上人大代表可提出罢免案。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审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预算、决算、特别行政区的设置、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

对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两高”、中央军委的监督。

6、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与职权

(一)性质: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

(二)地位:

隶属于全国人大,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1、宣传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缔约、特赦、宣战、戒严。

(三)职权4、任免权:

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审计长;“两高”副院长、副检察长、省级检察长。

5、监督权:

对法律监督权;对国家机关监督权。

6、其他职权。

四、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一)性质:

是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是一个国家机关。

(二)地位:

没有个人决策权,其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

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

1、公布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三)职权:

2、任免权。

3、外交权。

4、荣典权。

五、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总理负责制

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

2、由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3、由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和常务会议,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

4、由总理签署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及责任

1、审判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

2、直接提审认为各级法院有错误的、且已生效的判决

(一)职权和裁定。

3、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

4、司法解释。

(二)责任:

①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不是法官个

人的独立审判。

1、司法独立:

②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③不受社会团体(媒体)的干涉。

④不受个人干涉。

2、向全国人大负责,相对独立。

①最高院要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②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法律解释并适用其解释。

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向最高院提出质询。

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其司法活动进行调查。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其进行个案监督。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及责任

1、提出公诉权。

2、侦查权(职务犯罪)。

(一)职权:

3、审判监督权。

4、监所监督权。

5、领导权。

①全检察系统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独立。

1、检察独立②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③不受社会团体干涉。

④不受个人干涉。

2、向全国人大负责,相对独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部分)。

宪法名词解释

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

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

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

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

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

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

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

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

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

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

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

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

家形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

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

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

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17、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

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

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

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9、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

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0、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

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

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 后级

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

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

的规范性文件。

2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

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

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30、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31、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

经法定程序。

36、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由代表全

体公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37、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形式。

38、个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

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39、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

营的一种经济形式。

40、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

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41、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

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42、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

单位,并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

43、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数额代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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