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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

3机械设备

3.1一般要求

3.1.1土石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书。

3.1.2新购、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设备,应按有关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3.1.3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严禁带故障作业。

3.1.4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对现场和行进道路进行踏勘。

不满足通行要求的地段应采取必要措施。

3.1.5作业前应检查施工现场,查明危险源。

机械作业不宜在有地下电缆或燃气管道等2m半径范围内进行。

3.1.6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将机械设备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疲劳和酒后作业。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

机械设备连续作业时,应遵守交接班制度。

3.1.7配合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机械设备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在回转半径内作业时,必须有专人协调指挥。

3.1.8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坍塌可能;

2、地面涌水冒浆,出现陷车或因下雨发生坡道打滑;

3、发生大雨、雷电、浓雾等情况;

4、施工标志及防护设施被损坏;

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

6、出现其它不能保证作业和运行安全的情况。

3.1.9机械设备运行时,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

3.1.10夜间工作时,现场必须有足够照明,机械设备照明装置应完好无损。

3.1.11机械设备在冬期使用,应遵守有关要求。

3.1.12冬、雨期施工时,应及时清除场地和道路上的冰雪、积水,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3.1.13作业结束后,应将机械设备停到安全地带。

操作人员非作业时间不得停留在机械设备内。

3.2土石方开挖设备

(Ⅰ)挖掘机

3.2.1挖掘前,驾驶员应发出信号,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设备。

设备操作过程中应平稳,不宜紧急制动。

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

铲斗升降不得过猛,下降时不得碰撞车架或履带。

3.2.2装车作业应在运输车停稳后进行,铲斗不得撞击运输车任何部位;回转时严禁铲斗从运输车驾驶室顶上越过。

3.2.3拉铲或反铲作业时,挖掘机履带到工作面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3.2.4在崖边进行挖掘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作业面不得留有伞沿状及松动的大块石。

挖土时如出现伞沿及松动的大块石就有塌方危险,要采取措施处理。

3.2.5挖掘机行驶或作业中,不得用铲斗吊运物料,驾驶室外严禁站人。

3.2.6挖掘机作业结束后应停放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带,并将铲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

(Ⅱ)推土机

3.2.7推土机工作时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

3.2.8推土机上下坡应用低速档行驶,上坡过程中不得换档,下坡过程中不得脱档滑行。

下陡坡时,应将推铲放下接触地面。

3.2.9推土机在积水地带行驶或作业前,必须查明水深。

推土机可涉一定深度的水,但涉水前要查明水深和水底土质,并根据机械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3.2.10推土机向沟槽回填土时应设专人指挥,严禁推铲越出边缘。

(Ⅳ)装载机

3.2.15装载机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挡。

严禁铲斗载人。

装载机载物时要采用低速挡行驶,防止高速行驶发生意外。

由于铲斗载人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多,故要求禁止铲斗载人。

3.2.16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超过规定的场地上工作。

3.2.17向汽车装料时,铲斗不得在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不得偏载、超载。

3.2.18在边坡、壕沟、凹坑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轮胎距沟、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放置挡木阻滑。

3.2.18本条规定装载机在边坡、沟、坑边卸料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3.3土方平整和运输设备

(Ⅰ)压路机

3.3.1压路机碾压的工作面,应经过适当平整。

压路机工作地段的纵坡坡度不应超过其最大爬坡能力,横坡坡度不应大于200。

对压路机的工作面进行适当平整、夯实,首先是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其次也可提高工作效率。

3.3.2修筑坑边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

距路基边缘不得小于1m。

由里侧向外侧碾压,保持距路基边缘的安全距离,是保证机械安全作业的条件。

3.3.3严禁用压路机拖带任何机械、物件。

3.3.4两台以上压路机在同一区域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3m。

(Ⅱ)载重汽车

3.3.5载重汽车向坑洼区域卸料时,应和边坡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

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

3.3.6载重汽车卸料后,应使车厢落下复位后方可起步,不得在未落车厢的情况下行驶。

车厢内严禁载人。

3.3.6车厢不复位就起步,可能会造成车辆倾覆;同时未复位的车厢很高,会给周边其它设施造成损害。

(Ⅲ)蛙式夯实机

3.3.7夯实机的扶手和操作手柄必须加装绝缘材料,操作开关必须使用定向开关,进线口必须加胶圈。

夯机作业时,一般作业条件较差,震动大,电器元件和绝缘材料很容易损坏,易发生漏电事故,因此对夯机的绝缘要严格要求。

3.3.8夯实机的电缆线不宜长于50m,不得扭结、缠绕或张拉过紧,应保持有至少3m~4m的余量。

3.3.9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必须采取一人操作、一人拉线作业。

3.3.10多台夯机同时作业时,其并列间距不宜小于5m,纵列间距不宜小于10m。

(Ⅳ)小翻斗车

3.3.11运输构件宽度不得超过车宽,高度不得超过1.5m(从地面算起)。

使用翻斗车运输时,要限制货物的宽度和高度。

3.3.12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严禁在大于25º的陡坡上向下行驶。

3.3.13在坑槽边缘倒料时,必须在距离坑槽0.8m~1.0m处设置安全挡块。

严禁骑沟倒料。

3.3.14翻斗车行驶的坡道应平整且宽度不得小于2.3m。

3.3.15翻斗车行驶中,车架上和料斗内严禁站人。

4场地平整

4.1一般规定

4.1.1作业前应查明地下管线、障碍物等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开始场地平整工作。

4.1.2土石方施工区域应在行车行人可能经过的路线点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有爆破、塌方、滑坡、深坑、沉陷等危险的区域应设置防护栏栅或隔离带。

4.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4.1.4施工现场临时供水管线应埋设在安全区域,冬期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供水管线穿越道路时应有可靠的防震防压措施。

4.1.5施工现场临时供水管线埋设时除要合理避开交通繁忙线路和穿越主要通道外,还要考虑避免软弱地层,并采取必要的防冻、防压、防渗措施。

4.2场地平整

4.2.1场地内有洼坑或暗沟时,应在平整时填埋压实。

未及时填实的,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2.2雨期施工时,现场应根据场地泄排量设置防洪排涝设施。

4.2.3施工区域不宜积水。

当积水坑深度超过500mm时,应设安全防护措施。

4.2.4当现场堆积物高度超过1.8m时,应在四周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栏;清理时严禁掏挖。

4.3场内道路

4.3.1施工场地修筑的道路应坚固、平整。

4.3.2道路宽度应根据车流量进行设计且不宜少于双车道,道路坡度不宜大于10°。

4.3.3路面高于施工现场时,应设置明显可见的路险警示标志;其高差超过600mm时应设置安全防栏。

4.3.4道路交叉路口车流量超过300车次/d时,宜在交叉路口设置交通指示灯或指挥岗。

5土石方爆破

5.1一般规定

5.1.1土石方爆破工程应由具有爆破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担。

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爆破工程作业现场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负责指导施工。

5.1.2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并对爆破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5.1.3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1.4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2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恶劣天气条件下。

5.1.5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问题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1药室或炮孔温度异常,而无有效针对措施;

2作业人员和设备撤离通道不安全或堵塞。

5.1.6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装药前应对药室或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际地质条件和测量资料计算确定;当炮孔装药量与爆破设计量差别较大时,应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核算同意后方可调整;

3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装药;

4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敏感度高的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5装药深度和装药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装药现场严禁烟火和使用手机。

5.1.7堵塞工作应遵守下列要求: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孔爆破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

2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发现有填塞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

4不得用力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5.1.8严禁硬拉或拔出引爆药包中的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5.1.9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

5.1.10爆破警戒时,应确保指挥部、起爆站和各警戒之间有良好的通信联络。

5.1.11爆破后应检查有无盲炮及其他险情。

当有盲炮及其他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并处理,同时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

6基坑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基坑工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进行设计;必须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

6.1.2本条规定基坑工程要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

基坑土方要求分层、分段、对称、均衡开挖,使支护结构受力连续均匀,防止坍塌。

6.1.3土方开挖前,应查明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上下水、电缆、燃气、排水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并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安全。

6.1.4土方开挖前,要查清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管线等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盲目开挖造成对建(构)筑物和管线的破坏。

6.1.5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

6.1.6基坑工程应编制应急预案。

6.2基坑开挖的防护

6.2.1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

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2、防护栏杆应由横杆及立杆组成。

横杆应设2~3道,下杆离地高度宜为0.3m~0.6m,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2m~1.5m;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0m,立杆离坡边距离宜大于0.5m;

3、防护栏杆宜加挂密目安全网和挡脚板。

安全网应自上而下封闭设置;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挡脚板下沿离地高度不应大于10mm;

4、防护栏杆应安装牢固,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

6.2.1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中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应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等相关规定。

鉴于基坑、管沟、边坡等土石方开挖作业中,时常有坠落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故规定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周边要安装防护栏杆。

6.2.2基坑内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

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

梯道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6.2.3基坑支护结构及边坡顶面等有坠落可能的物件时,应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

6.2.3基坑顶部坠物对坑内作业人员的安全威胁极大,施工中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可能坠落物料要在基坑开挖前予以清除。

6.2.4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上下层不宜同时作业。

需同时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6.3作业要求

6.3.1在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2m范围内及上下水管线1m范围内挖土时,应有专人监护。

6.3.2在管线范围内开挖土方时,要有专人在旁边监视,以免碰到及损坏管线。

6.3.3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6.3.4基坑开挖时支护结构需要达到一定的强度,否则将造成支护结构因强度不足而破坏。

但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一般按开挖到坑底后的极限状态设计,而开挖时一般均分数层开挖,此时支护结构达不到极限状态。

支护结构设计者要针对这种情况,设计每一层土方开挖时支护结构应达到的强度,当结构强度达到该强度时,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严禁超挖”一是指基坑开挖总深度不得超过设计深度,二是指每层开挖深度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深度。

对支护结构的碰撞常会引起支护体系局部或整体失稳;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除会引起支护结构破坏外,还易发生坠落伤人事故,故需要严格禁止。

6.3.5基坑边坡的顶部应设排水措施。

基坑底四周宜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并及时排除积水。

基坑挖至坑底时应及时清理基底并浇筑垫层。

6.3.6基坑坑底被水浸泡后会造成基坑安全性的降低,故需要及时浇注砼垫层防止浸泡。

6.3.7对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或坑井,开挖深度较大并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6.3.8在软土场地上挖土,当机械不能正常行走和作业时,应对挖土机械行走路线用铺设渣土或砂石等方法进行硬化。

6.3.9场地内有孔洞时,土方开挖前应将其填实。

6.3.10场地内的孔洞除指原地下存在的窨井等之外,还包括人工挖孔桩、钻孔灌注桩等施工后在场地内形成的孔洞

6.3.11遇异常软弱土层、流砂(土)、管涌,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采取措施。

6.3.12除基坑支护设计允许外,基坑边不得堆土、堆料、放置机具。

6.3.13基坑边堆土、堆料或停放施工机械等加大了基坑的附加载荷,故需要限制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

6.3.14采用井点降水时,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降水完成后,应及时将井填实。

6.3.15施工现场应采用防水型灯具,夜间施工的作业面及进出道路应有足够的照明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6.3.16夜间施工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要做好照明及安全警示标志。

6.4险情预防

6.4.1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进行基坑变形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6.4.2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随时检查基坑位移(土体裂缝)、倾斜、土体及周边道路沉陷或隆起、地下水涌出、管线开裂、不明气体冒出和基坑防护栏杆的安全性等。

6.4.3基坑变形监测为定期进行的观测,而基坑塌方经常是突发的,所以每日对基坑及周边进行巡视很有必要,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4.4在冰雹、大雨、大雪、风力六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之后,应及时对基坑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6.4.5当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位移超过预警值、地表裂缝或沉陷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方面。

出现塌方险情等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通知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处理。

7边坡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边坡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进行设计;应遵循先设计后施工,边施工边治理,边施工边监测的原则。

7.1.2边坡开挖施工区应有临时性排水及防雨措施

7.1.3边坡开挖前,应清除边坡上已松动的石块及可能崩塌的土体。

7.2作业要求

7.2.1临时性挖方边坡坡率可按下表要求执行。

7.2.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形态,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7.2.3土方开挖应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层实施,严禁随意开挖坡脚。

7.2.4开挖至设计坡面及坡脚后,应及时进行支护施工,尽量减少暴露时间。

7.2.5在山区挖土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土方开挖宜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并应确保施工作业面无积水。

2、在挖土的上侧和回填土尚未压实或临时边坡不稳定的地段不得停放、检修施工机械和搭设临时建筑。

3、在挖土的边坡上如发现岩(土)内有倾向挖土的软弱夹层或裂缝面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采取防止岩(土)下滑措施。

7.2.6山区挖填方工程不宜在雨期施工。

当需要在雨期施工时,应编制雨期施工方案,并应遵守下列要求:

1、随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暴雨前应采取防止边坡坍塌的措施。

2、雨期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并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3、雨期施工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场地和道路的边坡被雨水冲刷情况,做好防止滑坡、坍塌工作,保证施工安全;道路路面应根据需要加铺炉渣、砂砾或其他防滑材料,确保施工机械作业安全。

7.2.7在有滑坡地段进行挖土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

2、不得破坏开挖上方坡体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

3、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设施;

4、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堆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或搭设临时设施;

5、应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在滑坡的抗滑断面开挖;

6、爆破施工时,应采取减振和监测措施防止爆破振动对边坡和滑坡体的影响。

7.2.8冬期施工应及时清除冰雪,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

7.2.9人工开挖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作业人员相互之间保持安全作业距离;

2打锤与扶钎者不得对面工作,打锤者应戴防滑手套;

3作业人员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开挖;

4作业人员在陡坡上作业应系安全绳。

7.3险情预防

7.3.1边坡开挖前应设置变形监测点,定期监测边坡的变形。

7.3.2边坡开挖过程中出现沉降、裂缝等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方面报告,并根据险情采取如下措施:

1暂停施工,转移危险区内人员和设备;

2对危险区域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3坡脚被动区压重或坡顶主动区卸载;

4作好临时排水、封面处理;

5采取应急支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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