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撤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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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撤销
借款合同的撤销
篇一:
不撤销的借款合同书
不撤销的借款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反复协商,特依法达成本借款合同,如下条款作为本合同执行的依据。
1、甲方自愿为乙方宜昌圆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属项目的建设提供借款叁亿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为五年(以借款进入乙方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
还款后一年必须在12个月20日前归还本金,不得延误。
3、借款年利息为16%(年利息按年支付,借款进账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4、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甲方借款进账到乙方账户叁亿元人民币,或分期分批到款。
5、为借款得到安全保障,乙方同意将“自己的房产”项目作为借款抵押,在借款未还清之前,该项目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如乙方不能按时归还甲方的款项,甲方可以收回项目自主经营或处理。
借款到期乙方按时归还本息后,资产自动归属乙方。
款到账后,甲方派员到乙方监督财务使用,所派人员工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本合同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后,作为专项借款合同使用,1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事宜,如因此而产生的其它任何法律和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
7、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如甲方十天无借款进入乙方银行账户,甲方承担起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双方不履行其他解除文书。
8、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年2月日
篇二:
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合同通知书
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我行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贷字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你公司每月按时偿还借款利息元,至年月日止,你公司借款利息累计逾期次,尚欠借款利息元。
根据借款合同第条第款约定;,我行有权解除合同,现我行正式向你公司表示解除该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请你公司于我行此《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天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如《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后5天你公司仍未能将以上款项偿付完毕,我行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公司法律责任,届时我行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将由你公司全部承担。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年月日
解除合同告知书
有限公司:
你公司担保的有限公司从我行借款人民币元(大
写:
万元整),现债务人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已连续逾期次,至年月日止,尚欠借款利息元。
我行已与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你公司作为本次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应与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你公司于我行此《解除合同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天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如《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后5天你公司仍未能将以上款项偿付完毕。
我行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公司法律责任,届时我行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将由你公司全部承担。
特此通知
告知人:
年月日
签收人:
年月日
篇三:
贷款合同的撤销权自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
自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四: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影响?
字号
已有1条评论20XX年07月10日16:
28:
银行家刘楠纠错|收藏将本文转发至: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
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影响?
刘楠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查明:
20XX年1月24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大城向宏辉公司购买位于中原区1号高层住宅楼房产一套。
20XX年3月9日,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借款41万元用以购买宏辉公司建造的上述房产一套;张大城委托A银行望大路支行将所借款项划入宏辉公司账户,并由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履行还款义务等。
同日,张大城、A银行望大路支行还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用其购买的上述房产对其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借的41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等;后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A银行望大路支行履行了借款义务。
20XX年4月15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退房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双方解除1月24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宏辉公司代张大城偿还张大城所欠银行剩余的按揭贷款,并在偿还贷款后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事项等。
20XX年8月12日,张大城给A银行望大路支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主要载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也无履行的必要,通知A银行望大路支行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并要求A银行望大路支行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顺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该通知书于20XX年8月13日送达A银行。
A银行望大路支行并未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酿成张大城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诉讼。
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购房合同解除后是否必然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解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A银行望大路支行已履行《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发放贷款义务,张大城亦已用该笔款项购买房产,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张大城用其所购房产为A银行望大路支行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张大城所购买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合同》目的亦均已实现。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退房协议》时解除;张大城将其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负的债务转让于宏辉公司,但该债务转让并未经过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同意,该债务转让应属无效。
张大城已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A银行望大路支行,双方签订的《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自通知书到达A银行望大路支行时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虽被解除,但因二份合同目的均已实现,且A银行望大路支行因履行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亦不应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本案所涉房产仍享有抵押权,故张大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张大城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针对一审法院抗辩如下:
(1)A银行望大路支行债权已经消灭,按照合同约定A银行望大路支行应当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张大城购房目的无法实现。
一审法院认定债权未消灭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A银行望大路支行是债权人,张大城是债务人。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合同已经解除。
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将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既宏辉公司应将其收受的购房贷款返还A银行望大路支行。
(3)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解除,A银行望大路支行应当协助张大城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当自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一审判决认定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那么A银行望大路支行就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张大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述合同约定。
(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存在债务转让问题,更不存在债务转让无效问题。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张大城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
张大城与宏辉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恶意的,企图以退房手段逃避偿还银行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该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张大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是错误的,该解释并未免除张大城的还款责任。
即使解除,也不意味着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抵押房产还继续享有抵押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
A银行望大路支行已按约定向张大城发放了贷款,张大城亦已用该笔款项购买房产,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
张大城与宏辉公司于20XX年1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于20XX年4月15日签订《退房协议》,该《退房协议》没有解除的事由及
原因,不能证明张大城所述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
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的行为,使A银行望大路支行实现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
张大城将其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负的债务转让于宏辉公司,但该债务转让并未经过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同意,该债务转让应属无效。
《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二份合同目的均已实现,而A银行望大路支行因履行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亦不应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本案所涉房产仍享有抵押权。
从上述争议来看,各方对于退房协议是否导致借款和担保合同解除存在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退房协议虽然可以由买卖房屋双方协商签署,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和担保合同的解除。
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虽然前述规定肯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买卖合同会发生“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是本案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并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目标实现,因此不能简单认可买卖双方可以随意随时解除已经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况且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涉及第三人——银行的权利义务的实现。
正因如此,二审法院在裁判中指出“《退房协议》没有解除的事由及原因”。
这是合理、合法的分析。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准确把握前述司法解释本意,否则该条司法解释将会成为开发商和购房人损害银行利益的工具。
实际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还进一步强调了买卖合同的撤销和解除与银行利益的关联性,并且在程序上给予了必要的保障。
该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