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R0103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第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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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0103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第3版

1.0目的:

規範本公司員工出勤、請假、離職、交接、加班、出差、廠牌與值班的作業規定.

2.0適用範圍:

本公司所有員工.

3.0權責:

人資中心

4.0本辦法劃分成下列章節進行敍述:

第一節:

員工考勤管理規定.

第二節:

請假作業規定.

第三節:

辭工管理規定.

第四節:

交接管理規定.

第五節:

廠牌(IC卡)、上崗證、復試證管理規定.

第六節:

加班管理規定.

第七節:

出差管理規定.

第八節:

公幹管理規定.

第九節:

超時加班管製、統計、呈報、處理作業規定.

第十節:

員工意見箱管理規定.

第十一節:

相關表單與附件名稱.

第一節:

員工考勤管理規定.

1.員工每天上班時間實行8小時工作製,8小時以外按加班計算,特殊工種除外.

2.員工上、下班記錄.

2.1員工上、下班必須按規定刷卡,刷卡記錄作為員工薪資計算的重要依據.

2.2各部門要同時作好每天員工出勤記錄,並于每月最後一天交人事課作為刷卡記錄核對的依據.

3.刷卡規定:

3.1每位員工進廠即由人事課編寫工號,發給IC卡.

3.2員工上班按規定上班時間可提前15分鐘刷卡,下班可推遲15分鐘刷卡,提前和推遲時間不計入上班,不在此時間段刷卡無效,特殊情況例外.

3.3不准代人刷卡,若發現代人刷卡時,雙方各計申戒一次.

3.4正常加班按部門批准時間計算,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超出之時間未有特別批准時,不計入加班時間.

3.5因個人原因導致未刷卡時,允許簽卡,簽卡必須經部門主管同意以聯絡單方式提報人事課,由人事課統一作業,簽卡一次須交繳手續費3元,但每月簽卡五次以上(含)記小過一次,八次以上(含)記小過二次,十次以上降級任用.

3.6員工按作息時間上班後5分鐘,下班前5分鐘刷卡視為遲到、早退,員工遲到5分鐘(不含)以上1小時以內時,應向部門主管請假,同意後按事假1小時處理,不同意按曠工1小時處理,同時記遲到1次,遲到1小時以上4小時以內時,應在1小時內向部門主管請假,(人在外地可電話請假)同意後按事假處理,不同意按曠工處理,同時記遲到一次.加班時間遲到、早退以30分鐘為計算單位,半小時以內扣半小時,半小時以上1小時以內扣1小時.

3.7員工遲到、早退經報主管同意請假的,請假按《請假作業規定》執行.

3.8曠工---未請假無故不上班者視為曠工,曠工按3倍扣發底薪、綜合能力加給和職位加給計算公式如下:

非責任製:

曠工扣款金額=[基本工資+綜合能力加給+職務加給+特別加給]÷21.75÷8x3x曠工時數

責任製:

曠工扣款金額=[基本工資+綜合能力加給+職務加給]÷26÷8×3x曠工

時數

3.10曠工連續3天和月累計6天者作自動離職處理.

3.11自動離職員工不發放工資及一切加給.

4.假期的規定:

4.1法定假—指國家規定的節日休息時間:

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1天,端午節1天,勞動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共計11天.

4.1.1法定假計發工資,若上班則按加班計算.

4.2事假—員工因私事請假稱事假,事假按請假作業執行.

4.3病假—員工因生病需請假稱病假.

4.3.1員工生病或去醫院看病,一般須事先請假,不能事先請假時應先用電話或由他人向部門主管報備,而後憑病歷卡或醫生証明再補假.

4.3.2病假按事假同等處理.

4.4工傷假—指在上班時間內,因工作或生產而負傷不能上班者之稱謂.

4.4.1員工出現工傷應立即向人事課報備,視情況給予適當治療.

4.4.2員工工傷去指定醫院治療時,報銷其醫療費,交通費的處理視病情情況由人事課主辦人員決定.

4.4.3員工工傷的休息時間,由指定醫院開具証明,會同人事課主管和部門主管一起決定.

4.4.4員工工傷治療期間發放基本工資,綜合能力加給,職務加給,特別加給;計算年終獎.

4.5職工帶薪年休假(同法定假計發工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以上者(離職者重新計算年資).

4.5.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4.5.2.1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4.5.2.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4.5.2.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5.2.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5.2.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5.3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

假.

4.5.4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

4.5.5為顧及職工身心健康及社會福利政策的落實,滿一年年資的員工必須安排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

4.5.6跨年度年休假計算方式:

以月年資為年休假計算比率(當月19日進廠算當月的月年資),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例如1998年9月5日入廠,2008年的年休假有幾天?

計算式為(5天×8/12)+(10天×4/12)≈6.66天,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為6天.例如2007年9月5日入廠,2008年9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年休假有幾天?

計算式為5天×4/12≈1.66天,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為1天.

4.5.7離職員工年休假天數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5.8員工離職時未休依4.5.7條折算後的年休假的,部門應安排員工休完年休假或依4.5.5執行再離職.

4.5.9員工離職前個人已提出預休了當年度年休假的,公司將依照比例扣回多休的部分.計算方法為已休天數減去折算後年休假天數即是多休的部分.

如屬於部門安排的,離職前部門以“聯絡單”通知人資和財務,說明為部門安排,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4.6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按發証日期計一個月內)須提供結婚証正本及復印件備查,(新增)

4.7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須提供死亡証明(新增)

5.考勤統計:

5.1員工考勤每月統計,各部門應在每月底將本部門員工考勤記錄交人事課.

5.2人事課應每天與各部門考勤記錄和刷卡記錄作核對,統計出出勤工時和加班工時,並雙方作確認,若有錯誤及時更正.

5.3部門文員須在每月5日前將員工出勤明細表列印交由員工本人簽名確認,每月10日前交人事課保存,人事課於13日前將考勤和薪資資料統計完畢交財務中心計算薪資.

6.考勤資料提報規定

6.1各單位新進人員排班表須於員工報到次日10:

00前交人事,在職員工排班表須於下一個轉班日前兩天下班前交人事.

6.2請假單(卡)須於請假執行始4小時前交人事,補假不能遲於請假結束次日10:

00前交人事(延假,消假除外,但事先須報備人事).

6.3各單位每天下午須確認前一日員工出勤工時,有異常須擬寫異常考勤處理聯絡單於次日9:

00前交人事.

6.4出差,駐廠人員出勤明細表須於每月17日及次月2日前交人事(半月一次).

第二節:

請假作業規定.

1.目的:

為保證公司生產能順利進行,又考慮員工有事能請假和組長以上(含正組長)可用加班抵扣的規定.

2.適用範圍:

本公司全體員工.

3.基本規定:

3.1請假---員工在正常上班、正常加班時間裡不能按時出勤時,必須經相關主管批准稱為請假.

3.2員工請假一天以內(含一天)必須提前四小時進行,三天以內必須提前一天進行,三天以上(含三天)必須提前六天進行,以便安排工作.

3.3員工請假必須經過批准,其請假程序按現行核決權限依下列順序為(連續請假以累計天數為計算單位,如連續三次以上請假一天,第三天須按3天(含)以上權限審批.):

個人填寫請假卡(單)→班組長審批→課主管審批→依權限一覽表審批→交人事課會辦.

3.4請假卡由人事課根據員工進廠日期製作,且由人事課代保存,員工在正常上班時間需請假時事先征得部門直接主管同意由部門文員至人事課領取請假卡,且雙方須作好領取簽認.

3.5請假卡屬公司內部使用書面文件,領取後,必須加以妥善保管,如有損壞、遺失,則扣除工本費10元,凡故意損壞遺失請假卡者,除扣除工本費10元外,另給予記小過一次處分.

3.6請假卡中必須詳細說明請假事由,請假起訖日、天數(起訖日指:

起為離廠之日,訖為到廠之日;天數為離廠日至到廠日的全部天數,含星期六,星期天或節假日在內)且必須有職務代理人簽章,在填請假卡時,必須按事先征得部門直接主管准假時間如實填寫,請假卡中所填數字請假人不得隨意塗改,否則無效.

3.7員工請假在四小時(不含四小時)以上時須將請假卡在請假執行前送人事課,晚班人員(臨時性請假人員)請假卡於第三天上午9:

00前交人事課,凡未按此程序辦理者,當天請假時數則視為曠工.

3.8員工請假需經副總審批時,須由文員向上呈送,不須當事人直接呈送,副總需進一步了解情況時可傳當事人詢問.

3.9員工請假期內不得打卡,請假期內打卡無效並記違規一次.

3.10請病假按事假處理,按《薪資作業管理辦法》執行.

3.11工傷假憑醫院証明,按《人員考勤管理辦法》的假期規定執行.

3.12員工請假回家確因交通或其它原因需要續假時,必須電話請假,經該部門主管同意,報備部門經理及人事課,事後辦理補假,若不同意立即返回,凡超假未續假或未經批准,作曠工處理,在第三天仍未到職者作自動離職論處.

3.13此請假作業程序僅限於正常上班請假運作,節假日及晚上加班請假用“紅色請假單”.

4.請假統計與計算:

4.1員工請假按月統計,員工請假扣除基本工資、綜合能力加給、職務加給、特別加給,其計算公式如下:

非責任製:

請假扣款=[基本工資+綜合能力加給+職務加給+特別加給]÷21.75÷8x請假時數

責任製:

請假扣款=[基本工資+綜合能力加給+職務加給]÷26÷8×請假時數.

第三節:

辭工管理規定.

1.流程:

1.1本人填寫離職申請單→部門審核→依核決權限審批→部門工作交接(電腦操作人員到資訊中心交回電腦操作証,消除密碼)→到資材中心移交工量具及工衣→到後勤中心移交物品→到人事課交回廠卡結算工時→到財務中心結算工資→離職申請單交人事課存檔.

1.2審批權限:

依公司核決權限一覽表與公司職務代理一覽表執行.

2.辭工時間規定:

2.1一般作業員:

操作員、警衛、環保、廚房、雜工須提前7天提出申請.

2.2班組長幹部、文員、資材中心、品保部、開發工程、制造管理修模、架模人員等未列出之技術人員須提前15天.

2.3副課長級以上幹部、總務管理、人事課、財務中心、製造管理生管員、業務部人員、企劃室人員須提前30天.

2.4辭工離廠時間以最後核決人同意時間為準.

3.辭職者之離職申請單核決後交人事課,離職申請到期,離職者到人事課辦理離職手續,最後到財務結算工資.

4.辭工未到期內應照常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不得怠工,否則雙倍扣除基本工資+綜合能力加給+職務加給+特別加給

5.工時、工資結算:

5.1辭職員工凡符合辭工時間要求者可按上班天數發給基本工資+綜合能力加給+職務加給+特別加給,按加班工時計發加班費和按時計發其他加給.

5.2辭職員工未按辭工時間規定而要提前離廠者,按相差的時數雙倍扣除

扣款計算:

非責任製扣款數=[基本工資+綜合能力加給+職務加給+特別加給]

21.75

8×相差時數×2.

責任製:

扣款數=[基本工資+綜合能力加給+職務加給+特別加給]

26

8×相差時數×2.

5.3員工在試用期內辭工,須由部門主管決定交接時間,否則按5.2處理.

6.辭退員工的規定:

6.1員工因違反廠規、消極怠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等違紀行為,可辭退該員工,辭退時由部門以簽呈方式,按核決權限一覽表審批後部門發離職申請單於員工,員工依要求辦理離廠手續.

6.2對影響極壞的辭退員工,為教育大家,人事課作公告公佈之.

6.3辭退員工接到離廠通知後一星期內離廠,在此期間員工應照常好好工作,否則按雙倍扣款發底薪和工作加給,有不良行為時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6.4新進員工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時,可由部門副理審查後,以離職申請單方式辭退,並通知人事課,辦理離廠手續.

6.5辭退員工薪資結算:

6.5.1辭退員工符合規定時按上班天數計發基本工資.綜合能力加給.職務加給.特別加給.加班費

6.5.2辭退員工不遵守規定,或有不良行為時按5.2處理.

6.6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和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由總經理核決.若課長或經副理等直接對員工說辭退給經濟補償,此行為超出核決權限,公司不予以承認.

6.7自動離職人員不支付任何薪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個月曠工累計達6天即為自動離職,自動離職人員,由部門以簽呈方式提報,經倉儲會簽並追溯其工量具後,人事課做除名作業.

6.8離職員工離廠後,其離職申請單和人事資料一並保存三年.

6.9異常處理:

6.9.1員工辭職經批准後,員工希望重新工作時,應由人事課與原部門或其他部門協商後決定去留問題.

6.9.2員工辭職後又重新進廠,人事課應作特別審查,確因工作需要時,按新進員工同等處理,若特殊情況,須主管經理批准後實施.

6.9.3特許員工因特殊情況需長時間離廠時可申請停薪留職,到期重新進廠時,需扣除中斷的年資,且依該單位之人員編制重訂工資.

第四節:

交接管理規定.

1.交接督導權責:

1.1作業員、文員由課級幹部負責.

1.2組長以上幹部由直屬副理或經理負責.

1.3副理、經理以上的幹部、助理人員由其直屬主管負責.

2.作業內容:

2.1人員升遷、調動:

2.1.1本部門或跨部門之升遷、調動,由經辦人員將其保管之物品、檔案、辦理中之工作項目詳列於“物品檔案移交清單”及“工作移交清單”或“個人財產卡”依交接規定之內容,決定交接之相關事宜,經交接人、監交人分別簽章後,始完成移交手續;個人領用品依個人財產卡(帳),到倉儲移交工量具,到總務管理移交物品等手續.

2.1.2升遷、調動人員若屬電腦操作人員須到資訊中心辦理電腦操作証使用密碼登記.

2.2人員離退職:

2.2.1人員離職依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通知)單”呈核,應將其所保管之工具、檔案、辦理之工作項目詳列於“物品檔案移交清單”及“工作移交清單”、“個人財產卡”,依交接規定之內容,由其部門主管指定接收人員辦理交接之相關事宜.

3.交接規定:

3.1所需交接之工作除依離職申請(通知)單之規定外,另補充如下:

由各管理權責主管依需要決定,若移交之項目遺漏或交接不清,其責任概由各管理權責主管負責,各管理權責主管若屬下交接時遇有異常應即向直屬主管反映請求協助處理.

3.1.1所有公司文件、表單、講義、書籍等凡是與公司有關的一律列入交接.

3.1.2因職務關係對外聯繫所取得之名片、型錄、樣品等.

3.1.3電腦軟碟(須逐一清查軟碟內容).

3.1.4目前的作業(或特定工作)執行之情形、困難、應注意事項.

3.1.5對廠內人員、單位所具體達成之協定、承諾,但未執行者.

3.1.6對廠外人員、單位所做出之協定、承諾、約會但未執行者.

3.2會計人員之交接依會計相關制度辦法之規定執行.

3.3文員以上人員之交接,各管理權責主管應負責監交的執行,若委由他人監交仍由其負全責.

3.4交接的過程中,因交接人員有得有失,雙方心態上自是不同,所以監交人員應以引導者或協助者的角色來實施交接作業,以圓滿達成工作.

3.5重要工作之人員,如企劃、資訊、會計、開發、業務、報關、采購、助理等以上人員交接時除公司另有規定外,交接人員之部主管可依需要要求監交人員以列出交接清單之方式辦理交接.

3.6交接工作應做妥事前安排,萬一找不到承接工作之人員時,須由各管理權責主管與交接人辦理交接.

3.7各監交人員在監交的過程中須主動告知移交人,其所交接的經辦文件、資料在法律上有追溯之限制者仍須由其承擔,不因其離開而自動失效.

3.8移交人辦理移交應要求詳細清楚如於辦理移交時或辦妥移交後,經發現有移交不清或短交情形應立即予以補充說明,不得故意拖延或隱匿,如有虧損公司財物,本人及其保證人負責賠償,如有不法情事,必要時由公司移交相關政府機關查辦.

3.8.1離職人員因死亡、嚴重傷病、擅自離職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親自辦理交接時,其直屬主管應於事發後五日內,指派人員代為交接,唯交接之一切責任,除代理交接人員之過失外,仍由原交接人員負責.

4.接交人、監交人之責任:

4.1接交人、監交人在辦理接交、監交時,應詳查移交人是否移交清楚,不得對移交事項故意施延或不予理會,應立即呈報上級主管處理,而辦妥移交或監交後,如發現有移交不清或短交情形者,應立即呈報上級主管,並向移交人查詢.

4.2接交人、監交人如對移交不清或短交情形,知情不報或有其他不法情事,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酌情議處.

4.3再次說明:

各管理權責主管未依規定實施造成工作交接不清而影響業務之推行者,須由各管理權責主管負責.

第五節:

廠牌、上崗證、復試證管理規定.

1.廠牌、IC卡由人事課統一發放.

2.員工廠牌屬公司財物,為職別員工身份之用,必須自行妥善保管.

3.員工出入廠區或在廠區範圍內,應按規定佩戴好廠牌,以便管理人員檢查.

4.員工出入廠區未佩戴廠牌者,依公司獎懲規定給予申誡一次處罰.

5.廠牌一律掛在上衣左胸指定位置上,不得掛於腰際或其外衣遮蓋,違者依廠規處理.

6.廠牌、IC若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至人事課補發,遺失補發廠牌交繳工本費及手續費30元(事後若找回,自行報廢,不退工本費/手續費),損壞補發交繳10元工本費,遺失或損壞補發IC卡交繳工本費/手續費20元(屬IC卡本身原因則免收工本費).凡故意損壞者,予以申誡一次.申請補發應由個人擬寫申請(注明遺失時間,地點,原因)由部門主管審核,部門寫聯絡單一式二聯(財務,人事)經副總核準后由人事補發.

7.廠牌按《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編寫工號,IC卡有固定卡號,每人一卡,工號不變.

8.員工離職時須交回廠牌、IC卡至人事課注銷,否則不予結算工資.

9.員工請假四天以上,須交回廠牌至人事課(病假、工傷假例外),四天以下交門衛室,由門衛室轉人事課.

10.廠牌制發後,如有錯誤,應立即至人事課作更改,否則因廠牌在廠內所引發一切後果,均由其本人承擔.

1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解雇或送公安機關處理.

11.1利用廠牌在外作不正當的事情者.

11.2將廠牌借給非本公司同仁,而混入公司或在外損壞公司名譽或肇事者.

11.3塗改、偽造、假報遺失廠牌者.

12.遺失廠牌三天內補辦,檢查發現作無証處理,並記申誡一次處罰.

13.生產現場作業員每滿12個月可更換一次,其他人員每滿24個月更換一次,不作扣繳工本費,但需收回舊廠牌.

13.1因調任部門,升遷及更換工種時需更換廠牌者,不需繳費,但必須收回舊者.

14.各部門主管應積極配合,並監督其部屬佩戴好廠牌.

15.員工因違反崗位紀律,廠牌被上級主管沒收,員工所屬部門課級主管應持違反崗位紀律檢討報告表逐級審批后三天內向上級主管取回該員工廠牌,超過三天該員工應停止工作,考勤作請假處理.

16.公司實行證照考核制度.試用期合格之人員,應當依公司規定參加證照考試,考試合格者,領取上崗證.上崗證由人資中心按規定統一制作、發放、更換.

17.上崗證若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至人資中心申請補發,遺失補發每個收取10元工本費,損壞補發每個收取5元工本費.申請補發由個人擬寫申請(注明遺失時間、地點、原因)由部門主管審核,部門寫聯絡單一式二聯(財務、人事)經副總核準後由人資中心補發.

18.補辦廠牌、IC卡、上崗證費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19.進廠復試之人員應當依照《來賓來訪管理辦法》的規定,佩戴復試證後,方可參加現場復試.復試證由人資中心統一制作、發放、保管.

20.各部門在對相關人員進行復試後,應當按規定將復試人員帶至人資中心,並交回復試證.因故造成復試證遺失,直接責任人需交工本費5元補辦.

第六節:

加班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使加班作業能順利進行和正確計算.

2.適用範圍:

本公司員工.

3.基本規定:

3.1加班----公司實行8小時工作製,8小時以外上班和星期六、星期天、法定假日上班為加班,特殊工種除外.

3.2加班分為:

正常加班,假期加班和特殊加班三種:

3.2.1正常加班----指星期一至星期五8小時以外的加班.

3.2.2假期加班----指星期六、星期天、法定假日加班.

3.2.3特殊加班----指星期六晚上加班,正常加班超過3小時的加班.

3.3加班核准:

按核決權限核准執行.

3.4正常加班按部門批准時間計算,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星期六晚上按特殊加班處理,未辦審批手續者,其加班不計.

3.5正常加班以刷卡和部門考勤記錄為依據,假期加班和特殊加班除上述資料外,還要有加班申請單方可.

3.6中午連續(直落)加班視部門實際情況而定,由部門經理掌握,若因機器不能停其加班時間可連續計算,否則需除30分鐘計算,連續加班按特殊加班處理,如需他單位協助,須寫聯絡單簽到處長后CC協助單位.

3.7加班為部門根據生產需要而確定,員工必須服從部門安排,經安排後不加班者以獎罰作業程序論處,未安排加班自行加班者無效.

3.8生管、副課長級以上幹部加班超過3小時,以3小時計算,例假日、法定假日加班依實際加班時數計算.

4.加班統計與計算:

4.1加班統計與考勤統計一同進行,其方法按《人員考勤作業程序》進行.

4.2加班費計算按《薪資作業管理辦法》進行.

5.特殊加班規定:

5.1白班人員正常加班至24:

00時(含24:

00),只計算加班薪資,隔天不予補休,需照常上班.

5.2白班人員正常加班至隔日0:

30-3:

00時,除計算加班薪資外,隔日補休半天(即8:

00-12:

00).

5.3白班人員正常加班至隔日7:

30-8:

00時,除計算加班薪資外,隔日補休全天.

5.4白班人員正常加班時間在下列范圍內:

24:

00-0:

303:

00-7:

30其補休時間由部門經理決定.

5.5上述特殊加班部門應以聯絡單方式知會人事課同時在部門考勤記錄上注明並經主管簽字.

第七節:

出差管理規定.

1.出差之定義:

同仁因公務需要,須長途旅行且無法於當天往返者為出差

2.國內出差

2.1出差申請與核准

2.1.1同仁因公出差,應事先填妥「出差申請單」,經權責主管核准,並報備人資中心登記後始得出差.推遲或緊急事故,由主管臨時派遣出差者,得先行出差,事後補填「出差申請單」.

2.1.2出差任務因故展延時,應就地以電話報備上級主管核准,返回後由上級主管親自修正「出差申請單」並簽名,交人資更正登記.

2.1.3借支差旅費

出差人員得憑簽准之「出差申請單」預支差旅費

2.1.4差旅費報銷

同仁出差應於出差返回後三天內依規定標准填寫「差旅費報銷單」,連同相關憑證,依流程及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報支,報支單送財務部核對正確,同時一次繳還預支之差旅費.

2.1.5差旅費報銷標准

原則上按本規定給付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詳細內容見下表:

項目

職務

交通工具

住宿標准

餐費

副總經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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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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