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最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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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最终
0.1一般规定
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峒室爆破、蛇穴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爆破说明书由单位和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
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
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及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定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7、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8、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9、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不包括峒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0、地下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11、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30.2爆破警戒与信号
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
每个岗哨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
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
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
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
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30.3爆破的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30.4盲炮处理
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处理裸露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3、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5m。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长度不超过3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和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5、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多项式涠,联线起爆;
b、沿竖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6、处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
b、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爆;
c、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爆破。
8、破冰爆破发生盲炮,可在盲炮药包处投放新起爆药包诱爆。
9、处理地震勘探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从炮孔中心地取出药包者,用爆炸法销毁。
B、不可能从炮孔或炮井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10、处理金属、金属结构物和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应吹出部分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必须使孔壁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重新装药爆破。
30.5机械化装药
1、粒状炸药露天装药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必须有良好的接点;
b、输药管必须使用专用半导体管,钢丝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c、装药车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万欧姆;
d、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
e、发动机废气排出管应安装消焰装置。
排气管与油箱和轮胎应保持适当距离。
装药车上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
2、井下装药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装药器的壳体应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b、输药管必须采用专用半导体管;
c、装药器应接地良好,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万欧姆;
3、采用上述装药车(器)装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输药风压不得超过额定风压上限值;
b、不准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器)下面;
c、返粉药再使用时必须过筛,严禁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药粉室;
d、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的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结束后,方准装入炮孔。
30.6起爆器材加工与起爆方法
30.6.1起爆器材加工
1、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城市拆除爆破和其它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允许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2、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
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
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00mm、高度不小于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
两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
每个工作如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
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3、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
每盘导火索或每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
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它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4、装配起爆管和信号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咀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
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5、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
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6、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7、用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8、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要用量。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
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9、开凿井筒用的起爆药包,应在地面离井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工。
延深井筒时,经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方允许在井筒内的某一水平层的专用峒室内加工起爆药包。
峒室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特定地点加工。
30.6.2起爆方法
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里(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爆破作业允许在室外安全地点)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每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的电阻值。
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
检测雷管的电阻应在带凸缘的工作台上进行。
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
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数不得超过100发。
检查合格的雷管的两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2、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欧姆。
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欧姆。
3、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
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4、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它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露天爆破允许使用架设在电杆磁瓶上的裸露导线,但不准使用直流电机车的架空线。
5、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
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6、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7、爆破主线与爆破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
总电阻应与实际计算值符合(允许误差±5%)。
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8有煤尘(含矿尘)和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其它情况下准许采用动力电、照明电和经鉴定合格的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
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时,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9、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安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
起爆开关箱的钥匙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必须由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由他指定的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10、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11、地铁、隧道、地下峒室、地下水利工程和井下采煤等的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允许电器照明。
地下金属的电力起爆,属一般爆破者,装起爆药包前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属大爆破者,装起爆体前的停电范围由设计确定。
露天峒室大爆破,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个峒室的电源。
12、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竖井、倾角大于30度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长梯子、细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深孔爆破。
14、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15、同一工作面由一人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16、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露天爆破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井下爆破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
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17、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或灯火点火。
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点火前,必须有快刀将导火索切掉5cm,严禁边点火边切导火索。
18、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19、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接等方法联接。
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迭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
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20、导爆索网路除连接时的水手接外,禁止打结或打圈。
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峒室爆破时,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地方应采取防渗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被覆导爆索。
21、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22、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23、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
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24、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30.7起爆器材的运输
30.7.1一般规定
1、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爆破器材到达火车站或码头时,单位领导人应指派专人前往领取。
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
如果包装破损和数量、质量不符合,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根据运输部门的规章,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3、禁止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4、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b、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c、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d、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e、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f、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g、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h、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i、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j、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k、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5、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信号:
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6、爆破器材从生产厂或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必须完整无损。
7、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14的规定。
8、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得超过:
炸药1000kg,雷管1000个,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
雷管必须装在专用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
炸药箱(袋)不得放在雷管箱上。
9、雷管箱(盒)的空隙部分,应用泡沫塑料之类的柔软材料塞满。
10、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11、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有押运人员;
b、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c、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d、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e、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f、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零下15℃时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g、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的底部应铺软垫。
30.7.2道路运输
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注明:
“该车检查合格,准放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汽车行驶速度:
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d、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0.7.3往爆破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c、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d、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