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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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0.docx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0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

篇一:

房地产公司哪些合同印花税可不贴

房地产公司常用印花税税目及哪些合同可不交印花税

说明:

(1)服务类合同,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2)借款合同,仅限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之间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不征。

(3)工程监理和税务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4)人防车位和无产权车位出售,本质属于租赁,按租赁合同征印花税。

(5)股权投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6)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7)服务类合同,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物业服务、保安服务、日常清洁绿化服务、质量认证服务、翻译、出版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8)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需要交印花税。

国税函[1997]505号,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电子购物虽只有发票,但存在要约、确认等痕迹,即使金额再小,也应贴花。

(9)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贴花(国税发(1991)155)。

(10)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财税(20XX)162)。

(11)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12)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不需贴花(国税发(1990)173)。

(13)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证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贴印花。

(14)企业集团内部凭证,如不用于明确双方代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不用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16)培训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需贴花。

(17)企业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改制前已贴花,改制后,仅变更合同执行主体的不再重复贴花。

(18)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已贴花的不再重复贴花。

(19)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拆迁协议、承包经营合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无需贴花。

哪些合同不交印花税?

(20XX-03-1514:

22:

00)大概如下,看实际: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

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XX]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已失效规定)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

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XX〕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

[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

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篇二: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被委托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

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在开发的事宜,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总则指导思想

双方视“该项目”为共同的品牌项目,力求务实、创新、高效,加快房地

产销售,为后续项目合作与发展奠定基础。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提供独家代理销售服务。

具体销售甲方在开发的项目,销售面积共约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最终批文为准)。

第二条、销售代理期限和目标

双方约定销售代理期限为自项目或部分楼盘取得后第二十四个月底止,以

项目或部分楼盘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分别进行计算。

双方约定销售代理期限内乙方实现的总销售率为80%(销售率以套为单位

计算基数)。

第三条销售价格

1、该项目销售基准价(该项目各类产品的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

业元/平方米,住宅元/平方米。

销售基准价是计算乙方代理佣金的基础。

在计算佣金及溢价时,按实际成交合同价款计算。

2、在项目正式销售前,甲乙双方共同制作房源底价表(一房一价),并按此价格销售。

3、乙方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房源底价表基础上向上调整具体的销售执行价格。

第四条销售组织

1、

2、

3、乙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筹备该项目的市调、策划小组。

乙方在销售部的日报、周报、月报报甲方备案。

具体经办按揭事宜由甲方专员担任,相关置业代表配合执行。

第五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效项目背景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电子文件等)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项目的规划图、效果图、景观图、户型平面图、施工图等相关资料。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和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销售证书;

(3)关于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

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该项目销售代理(独家)的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该项目物业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保证房源表所编房号的准确性并保证购买项目的客户能够正常办理银行按揭。

3、甲方须向乙方明确该项目的工期及竣工交用时间,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实际进度,确保对客户的承诺。

4、指定专人参与本项目策划及销售工作,并负责与乙方进行密切的联系,加强沟通,为乙方开展本项目工作提供方便。

5、对乙方提交的有关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审批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计划以及营销计划,并必须在七个工作日给予明确答复或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6、派专人审核合同并予以签字盖章、保存文件;派专人收取房款,乙方不得收取客户的任何款项。

7、向乙方及时支付本合同所规定的代理费用;

8、承担样板间装修装饰及配饰费用、承担营销中心以及现场的装饰、导视;承担营销中心的水、电费、话费、办公耗材、网络使用费、维修保养费、保安、保洁费。

9、甲方承担项目的广告推广费用,为保证项目的成功销售运营,广告推广费不少于项目总销售额的1.5%。

推广费用包括,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车身、户外大牌广告等);沙盘模型、效果图、楼书、宣传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报纸、电视、广播、短信、网络等媒体发布费用;座谈、认购、开盘、客户联谊活动等费用。

第六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1、成立专案小组与甲方确定销售内容和工作计划,制定宣传推广方案和售楼方案,营销中心建设完成后即可进场。

2、承担具体策划团队及销售工作人员的服装、薪金、佣金、福利待遇等。

3、负责该项目销售部的管理工作、销售现场的客户接待及咨询工作。

4、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背景资料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方做出任何承诺。

5、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协助甲方做好项目运营工作。

6、信守销售政策,非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

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经甲方同意后作个案协商处理。

7、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8、合同终结时,向甲方移交全部客户资料及其他资料的原件。

第七条代理、策划、平面推广费用及支付

1、代理佣金: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实际合同价款乘以佣金比例,佣金比例为5%。

(2)代理佣金结算标准为:

按揭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齐首付视同乙方销售成功;一次性付款客户付清全部房款视同乙方销售成功;并作为代理佣金结算的标准。

2、溢价分成:

(1)溢价为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合同确定的销售基价部分,即(实际销售价格-销售基价)X销售面积

(2)甲乙双方按六四比例进行溢价分成,实际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基价的不

计提溢价,只按5%佣金比例结算佣金。

3、代理佣金与溢价分成结算方式:

(1)代理费用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乙双方需共同确认每月销售套数及实际成交价单。

乙方须于每月最15日前向甲(: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方提供上月月销售报表;甲方审核后,应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乙方上月代理费用。

(3)本合同到期后,若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甲方应将乙方最后一月代理费用在合同到期后七日内结清。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并与代理佣金一并结算。

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日期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或合同约定乙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达到可终止条件。

本合同终止条件为以下任意一项情形出现:

(1)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累积实现销售率80%及以上。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违约方提出终止合同。

第九条违约以及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

(1)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未能完成总销售目标;

篇三:

房地产行业印花税税率表

房地产行业印花税税率表

2、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单据不贴花。

3、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贴花。

某房地产企业在HK同香港某设计公司签订项目设计合同,则该合同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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