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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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发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桂国土资发〔2011〕7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单位: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区块范围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第三条年检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一项工作。

重点是对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项目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对探矿权人当年度按项目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情况、勘查投入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截止当年9月30日,凡首次领取(颁发)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其中保留满1年以上,且不开展野外勘查工作的探矿权可不参加年检)。

勘查项目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跨市行政区的项目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缓检。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年检工作按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自治区、市两级负责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勘查区块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勘查项目年检,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勘查区块范围均位于本行政区内勘查项目的年检。

第六条年检工作于每年10月至12月进行。

每年9月15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全区勘查项目年检工作做出部署;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勘查项目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第七条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其探矿权人应根据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年检材料目录及年度报告格式分别见附录1、2),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年检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年检结论的年检报告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录入探矿权审批系统备案。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最终年检的区块范围跨市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含所跨市)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

年检数据统计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第八条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地检查或抽查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应检勘查项目的50%,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范围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20%。

其中所有煤炭勘查项目和施工坑探工程的勘查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应组织实地检查;已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资的勘查项目,当年可不再进行实地检查。

勘查区块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勘查项目年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抽检。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检查或抽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有关项目负责人员应到现场协助检查。

第九条年检主要内容包括: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勘查矿种是否与勘查许可证登记的一致。

(二)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坑探工程施工是否已经安监部门许可,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三)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

(四)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五)是否存在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或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第十条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查项目年检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年检的(含已书面或公告通知仍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及各级主管部门实地检查时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未派人员协助检查的)。

(二)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四)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五)未按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擅自缩减工作量超过评审备案设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六)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上一年度年检的。

(七)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或价款的。

(九)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含年检过程中新发现存在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或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尚未进行处罚的)。

第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年检工作内容和要求,对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情况表(附录3)的内容对探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如实在年度报告审查意见栏内分别填写初审意见或审查意见,并由经办人和分管领导亲笔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须整改的,整改验收后应补充签署意见。

县级初审意见要反映项目名称,年检年度,说明是否到野外检查;探矿权人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完成工作,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履行探矿权人义务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明确是否同意年检通过的意见和建议。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县级初审意见和抽查情况,对本级负责完成年检的项目作出是否通过本年度年检结论,对跨本市行政区的项目签署是否同意年检通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年检合格的,做出年检结论的自治区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专用章”,并签写检查日期。

对于分页装订的年检报告,应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第十三条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探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最终确定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最终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复查验收须到野外检查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具有相关地质专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参加,野外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人员签名。

第十四条经复查验收最终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探矿权,探矿权登记机关不予批准该探矿权保留、变更和转让,有效期满后探矿权登记机关不予批准该探矿权延续。

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和勘查项目名称、年检结论等)由自治区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见附表1—4)。

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未年检或年检未通过勘查项目整改及处置情况、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六条各级年检工作经费应列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经费来源为本级征收或分配的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年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公开处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市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对于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探矿权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的年检工作细则,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录: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资料目录及要求

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

3.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情况表

附表: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统计表

(一)

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统计表

(二)

3.××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年检情况统计表(三)

4.××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检未通过项目统计表(四)

 

附录1: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资料目录及要求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三、勘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勘查手段、工作量、单价、金额等,并由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盖章)。

四、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五、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及勘查单位出具的该勘查项目投入费用发票复印件。

六、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探矿权年检报盘。

以上材料统计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止。

应提交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的一式4份(自治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探矿权人各存1份),国土资源部发证的一式5份(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市、县及探矿权人各存1份);其他材料各1份(分别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分工查验并存查)。

 

附录2:

收到报告时间: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年度报告

(-----年度)

 

项目名称:

-------------------------------

发证机关:

-------------------------------

勘查许可证号:

---------------------------

探矿权人:

-------------------------------(盖章)

勘查单位:

-------------------------------(盖章)

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

填表时间: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填表说明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人负责填报。

2.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来源:

是指当年实际投入勘查项目各类经费的资金渠道,分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内企事业单位投入、涉外企业投入和其他资金投入。

3.当年勘查投入分项核算:

是指按照支出范围核算的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勘查项目的投入。

该指标是判断勘查项目是否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依据。

4.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

是指机械岩心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工作量,以及勘查项目完成的其他实物工作量。

5.当年投入勘查项目技术人员:

是指直接投入该勘查项目的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按实际投入的人月数填报(人月数=实际参加勘查工作人数×实际工作月数)。

6.矿区控制/预测规模: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结果,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分大、中、小型填写。

7.当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是指本检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缴纳数额。

如有减免的应说明情况;无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填写“无”。

8.行政处罚事项:

填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勘查项目的处罚和履行情况。

9.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由勘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填写,重点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及现场检查情况填写意见。

10.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年检结论:

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最终年检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该项目年检情况,填写结论性意见;跨市的填写复查意见。

11.收到报告时间:

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收到报告的时间。

 

登记勘查矿种

实际勘查矿种

勘查面积(KM2)

初始发证时间

第几个勘查年度

规定最低投入(万元)

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当年投资(万元)

当年实际勘查投资

(万元)

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来源合计万元

类别

中央财政投入

地方财政投入

国内企事业

单位投入

涉外企业投入

其他资金投入

金额(万元)

当年勘查投入分项核算合计:

万元

1.地形测绘

6.山地工程

(坑探、浅井、探槽等)

2.地质测量

7.岩矿测试

3.遥感

8.其他地质工作

4.物化探

9.工地建筑

5.钻探

10.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

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

名称

计量单位

当年计划

实际完成

机械岩心钻探

坑探

探槽

立方米

浅井

当年投入勘查项目技术人员(人月)

合计

按职称分

按专业分

高级

中级

初级及以下

地质

物化探

探矿工程

其他

主要勘查成果

矿区规模

矿种名称

控制规模

预测规模

存在主要问题

探矿权使用费

应缴

探矿权

价款

应缴

实缴

实缴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履

行情况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签章)

初审人:

分管领导:

年月日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结论(或复查意见)

 

(签章)

审查人:

分管领导:

年月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结论

 

(签章)

审查人:

分管领导:

年月日

附录3: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情况表编号:

年份-序号

项目名称

 

证号

 

探矿权人名称

 

有效期

 

勘查单位

 

是否实地检查

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应缴纳价款

 

是否越界勘查

 

勘查许可证是否有效

 

工作量表、工程分布图是否与实际相符

 

是否存在以采代探

 

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地质勘查投入的核算范围、核算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探矿权行为

 

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

 

勘查费是否按勘查进度转入勘查单位

 

是否满6个月未开工

 

勘查单位是否与勘查许可证登记的一致

 

施工坑探、钻探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是否无故停止勘查满6个月

 

勘查矿种是否与勘查许可证登记的一致

 

坑探工程施工是否已经安监部门同意

 

受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处罚的是否已履行

 

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年检结论

整改验收结论

整改情况说明

 

注:

1.检查人根据探矿权年检内容核对表,是的填写"是"、否的填写"否"或注明有关情况。

2.整改验收未通过的,要求探矿权人、地勘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名。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日期:

附表1: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统计表

(一)

(20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

 

勘查项目(个)

应检勘查项目(个)

实检勘查项目(个)

年检率(%)

不合格(个)

抽检数(个)

抽检率(﹪)

部发证

 

 

 

 

 

 

省级发证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表2: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统计表

(二)

(20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

 

勘查总面积(KM2)

勘查总投入

(万元)

勘查投入技术人员(人月)

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万元)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项目(个)

探矿权过期(个)

查处以采代探(个)

部发证

 

 

 

 

 

 

省级

发证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表3:

××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年检情况统计表(三)

(20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

序号

项目名称

许可证号

未检原因

告知方式

处置意见和建议

 

 

 

 

 

 

 

 

 

 附告知年检文书。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名):

 

附表4:

××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检未通过项目统计表(四)

(20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

序号

项目名称

许可证号

整改事项

整改验收情况及结论

处置意见和建议

 

 

 

 

 

 

 

 

 

 附:

1.相关告知文书;2.项目检查表(附录3)。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词:

国土资源勘查项目年检办法通知

抄送: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

煤炭局,自治区黄金局,广西有色集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1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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