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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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

甲方: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单位招标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项目定点单位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GC-F06097)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1.2“工程”是指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3“工程建设监理”分为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4“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获得工程监理服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5“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6“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7“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8“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项目定点单位招标招标文件》(GC-F06097)。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单位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GC-F06097)。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单位。

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户的招标限额以下工程监理项目(即工程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

4.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提供监理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监理合同,确定监理内容、质量、价格等。

监理取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如乙方在监理合同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时,以监理合同为准。

4.4办理工程监理业务程序

4.4.1用户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可以自行选择乙方为监理单位。

4.4.2乙方根据用户的监理要求,经用户确认后,乙方与用户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4.4.3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开展工程监理业务。

4.5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根据与用户签订《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与用户结算监理费用,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6.1甲方的权利

4.6.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监理情况进行检查。

4.6.1.2有权对监理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6.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监理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4.6.1.4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

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6.1.5甲方对用户监理费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连带及/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监理费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用户主张或要求。

4.6.2甲方的义务

尽力协调乙方与用户在监理定点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监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4.7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7.1乙方的权利

4.7.1.1依约收取监理费用。

4.7.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监理、乙方承诺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要求。

4.7.1.3乙方有权对用户在监理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

4.7.1.4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监理经费未落实或监理经费不足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承接,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

4.7.2乙方的义务

4.7.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4.7.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7.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7.2.4向用户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所报送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乙方投标文件所报的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中,且在具体项目执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4.7.2.5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用户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7.2.6监理机构使用用户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招标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招标单位,并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7.2.7在监理合同期内或者监理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7.2.8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监理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7.2.9建立定点监理档案制度。

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2.10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

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完成监理任务。

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村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用户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乙方对用户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向用户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用户的直接费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用户监理委托后,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转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7履约保证金的扣收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8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9监督管理

5.9.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定点监理单位投标时的评标依据。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履约管理,甲方接到投诉,经过核实确定为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从保证金中每次扣收5000-10000元违约金。

受到用户有效投诉累计达到五次的,甲方将扣收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定点监理定点单位的资格。

5.9.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

1、乙方每被用户有效投诉一次;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监理业务的;

3、为用户所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其投标文件所报的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中的;

4、无正当理由在具体项目执行过程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

5、乙方向用户提供的监理服务取费明显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

5.9.3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监理业务两次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在监理项目执行过程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用户或第三方发现的;

5、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7、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8、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工程监理资质的;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监理定点资格的。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监理单位,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定点监理招投标活动。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须交纳规定数目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或用户及/或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其补足。

7.3若经双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留的事项,则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对则可以继续执行。

10.4若依据合同属于乙方与用户之间的争议则应当按照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的约定方式处理,甲方并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对甲方提起。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为:

2006年10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通过甲方的考核,并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其他优惠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可持续有效。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2一年内用户对乙方并非严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11.3.3一方存在一种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

11.3.4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

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

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

8308497083083527

传真:

83084821

开户银行及账号:

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

2006年10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7.5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或:

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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