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术规范学习第三章 科学研究实施中的诚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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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术规范学习第三章科学研究实施中的诚信

第三章科学研究实施中的诚信

第一节制订研究计划

一、研究选题

做好文献调研,了解和分析选题的研究现状,是选题最重要的工作。

同时,选题还应考虑研究者、研究团体和所在研究机构的各项条件,判断这些条件是否能够支撑该选题。

此外,科研人员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诚信原则,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

选题方面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因文献调研工作不足而导致选题的创新意义被错误地估计。

这样的失误即使不是当事者有意而为之,也仍会导致科研人员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以及经费、材料上的损失。

做好文献调研,意味着对他人研究的尊重。

常规的科学研究是积累性的活动,即使原始创新的研究课题也不可能完全脱离已有的研究成果,而是在继承前人工作及成果基础上的发展与创新。

只有对前人工作给予充分的评价,客观准确地说明已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才能明确区分自己所计划的研究与前人研究之间的界限,体现自己工作的创新之处。

选题是一个综合考察和判断的过程,除了选题内容,科研人员还需要综合考虑选题的其他各项事宜,包括参与人员的研究能力、目前的科研条件等。

有价值的、有意义的、有吸引力的题目非常多,但是受时间、精力、经费、能力等条件制约,科研人员不可能研究所有感兴趣的题目。

为保证正确而恰当地选题,科研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诚信原则:

(1)求真务实

选题首先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无论是理论根据,还是事实根据,都不能毫无根据地违背那些已经在一定范围内由调查和实验观测等检验过的经验事实和规律。

其次,随着实验观测的不断深化发展,新的认识、新的发现、新的发明还会对已有事实和理论进行新的审查,因此,选题在尊重经验事实和现有理论的同时,又要不拘泥于此。

(2)具有创新性

在开展科研选题时,从一开始就应当充分注意到,科学研究是人类的一种创造性活动,判断科研成果质量的最重要标准就是看有无创新。

所谓具有创新性的选题,指的是那些尚未解决或未完全解决的、预期经过研究可获得一定价值的新成果的课题,如新见解、新观点、新思想、新设计、新概念、新理论、新手段、新产品和新效益等。

创新性体现了课题的研究价值,表现为新颖性、探索性、先进性、风险性等特点。

如果不是以验证为目的,应避免重复别人已经研究和解决了的问题。

由此,需要掌握和使用恰当的文献检索方法,做好前期的文献调研工作。

选题报告应全面系统地综述国内外有关这一选题的研究现状,客观地说明研究的具体内容、意义和价值,不能有意回避、隐瞒最新研究进展,要特别谨慎使用诸如“世界一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内领先”、“名列前茅、“填补空白”、“零的突破、“近年来少见的”、“著名的”、“最有发展潜力的”、“原创性的”等词汇。

选题的创新性,归结起来是要看它是否具有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也即是否有助于解决现有的学术问题和实际问题。

其中,学术意义即研究选题可能在学术前沿领域的相关理论、观点、方法上有所改进或突破。

现实意义即研究选题与人们生活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的价值,能够解决实际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和经济利益。

科研人员应客观地说明其选题的真实价值,不应虚构或夸大。

(3)符合伦理规范

科研人员在选题中应对研究活动可能涉及的伦理问题保持敏感性。

科研人员应当预先了解与选题相关的伦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条例、准则等,自觉地进行伦理评估。

如果发现选题涉及不符合规定或不符合伦理规范的内容或方法等,应当主动拒绝,避免任何不道德的研究活动。

如果自己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可以向相关机构咨询。

涉及生命科学、环境科学等可能导致重大伦理冲突和道德抉择的研究,更应审慎行事。

(4)具有可行性

科研人员必须基于现有条件和已有研究基础,考虑选题是否具有可行性。

应客观地考量自身的研究能力和专业方向,不应盲目追求所谓的研究前沿和热门热点,或者纯粹为了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而提出不切实际的选题。

如果科研人员明知选题的可行性存在问题,仍故意隐瞒或者执意进行,是一种有失诚信的行为。

一旦发生选题不能实施下去的情况,往往容易诱发伪造、剽窃等一系列科研不端行为有关选题的可行性,需要考虑和评估下面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主观条件,主要指科研人员的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对课题兴趣、理解程度、责任心等。

二是客观条件,主要指资料、经费、时间、协作条件等。

如果是应用性选题,还应当考虑成果的应用、开发、推广等条件。

如果条件十分欠缺,足以影响选题的开展或实施,科研人员就应实事求是地对选题进行调整,甚至取消。

二、设计研究方案

在确定选题之后,科研人员就要开始设计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以保证后续研究活动能够井然有序地展开。

研究方案的制定不仅要切合实际,而且应当具体到研究工作的内容、预期目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各个方面,包括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步骤、研究条件、预期成果等,做出具体的计划部署。

研究方案的设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步骤的设计应切实可行

研究方案应当对课题研究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以及所要完成的研究工作做出具体细致的安排。

研究实施步骤就是研究的程序。

为保证课题研究工作的有序开展,使课题管理单位对研究过程实施监督与管理,科研人员应明确研究工作的每个步骤、每个阶段的研究任务、具体要求和需要的时间等,使每个研究参与者心中有数,并落实到课题的研究方案之中。

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研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也有利于课题管理单位对研究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那些仅仅为追求研究计划表面上的完善,或仅仅为了获得资源而对研究步骤做出形式上或虚假设计的行为,都是违背诚信要求的。

(2)研究方法的选用应恰当

研究方法创新已经成为现代科学研究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

科研人员应对选用的研究方法的原理、流程及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充分的了解,不能片面追求方法上的创新,而在研究方法上夸大其词、故弄玄虚,例如为了使研究计划看起来更加完美而不切实际地追求那些新方法,或者为使研究计划显得工作量很大而加入一些在实际研究中无应用价值的方法,这些行为都是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3)研究条件的安排应实事求是

任何一项科学研究都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作为保障和支撑,包括:

实验条件,如特殊实验材料(试剂)、设备等;研究经费;合作者的能力,如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对选题的兴趣、理解程度、责任心等,以及各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离开了必需的研究条件,研究是无法进行的。

在研究方案的设计阶段,科研人员应当客观地综合考量各项条件,对开展研究需要的设备、设施、物质材料、研究经费、人员等,进行分类分项的估算,客观地分析哪些条件是已具备的,哪些是暂不具备但通过一定方式和努力可以获得的,并将它们一一落实,以使设计方案切实可行。

在设计研究方案中,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尽量降低不必要的投入,避免科研资源的浪费。

(4)研究成果的预期应合理、恰当

在研究方案中对研究成果进行预期可以为整个研究提供有效、实际的努力目标及其形式。

由于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预期成果可能会与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预期成果可以有适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但预期成果的设计在总体上仍应当是合理、恰当的。

那些不负责任地放大或拔高成果,或者为获取科研资源而夸大其词的做法,本身即是违背诚信规范的行为,而且还有可能导致科研人员进一步地不诚信的行为。

三、课题申请材料

科学研究的大型化使其日益依赖于外部资金的投入,获取科研经费已经成为科研活动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

科研经费通常以申请课题或项目的形式获得。

课题一般由资助机构根据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或者由科研人员根据科技发展的要求提出,并通过“申请一评审”的方式来分配。

因此,申请材料的真实可靠是保证公正、公平分配科研资源的基本条件。

下面是一个在项目申请中作假的案例。

案例3-1

2007年,美国公共卫生署发现,奥斯陆大学前博士生和职员、挪威肿瘤医院肿瘤内科和放射科的前医生乔恩(JonSudbo)在向美国国家癌症研究中心(NationalCancerInstitute,NCI)、国立卫生研究院(the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NIH)递交的申请书中有造假行为。

公共卫生署认定:

乔恩在申请书的研究计划中杜撰了“用肿瘤分子靶向治疗防治口腔癌”的基本原理;在申请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部分,伪造了口腔癌变前期幸存病人的癌变率影响结果;在申请书的研究基础部分,编造了他在这一研究领域的经历,而这些经历被调查委员会证明是“纯属虚构”。

此外,乔恩还在第一年的研究进展报告中造假。

公共卫生署最后裁定:

乔恩需要签署一份自愿排除协议(VoluntaryExclusionAgreement)。

即从2007年8月31日开始:

(1)永远不能再参与任何美国政府机构的研究;

(2)永远不能再参与公共卫生署的任何咨询活动。

[1]

案例3-1使我们了解到一些项目申请中的“失真”表现,即申请书中的虚假陈述,而这样的伪造行为会受到立项机构的处罚。

科研人员在保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客观说明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意义和价值,诚实地表述研究方案及实施计划,不虚构或者夸大。

(2)清晰准确地表达和评价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明确区分自己和他人的工作。

(3)确保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个人信息的真实性;预先征求并获得课题申请书中所列合作人员的书面同意。

(4)对课题申请中所列的实验设备、材料等,必须预先获得相关所有者的使用许可。

对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应如实说明拟解决的途径。

在课题申请中,较为常见或较多发生的有关申请材料失真的不端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冒他人签名,伪造合作人员姓名;

(2)在项目人员的国籍、资历、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3)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申请基金材料真实性的要求

国爱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申请基金材料真实性的要求

申请科学基金要客观、真实填报申请材料,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在依托单位、个人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履历以及签名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甚至伪造的行为。

要客观、准确地评述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自已的贡献,并注明出处;反对伪造、篡改科学数据、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2]

(4)伪造科学数据,或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行为。

[3]

四、相关事项的预先协议

目前研究课题大多需要多人或团队合作进行。

申请者往往是由一组人构成的一个研究小组。

为避免课题申请获得通过后在实施阶段可能出现各种纠纷,合作者们有必要在课题申请时就对一些相关事宜,如研究经费、成果所有权的分配和使用等达成预先协议。

案例3-2

齐某与张某带领各自的研究团队于2004年12月共同申请了某基金会一项为期3年的糖尿病药物治疗方面的研究课题。

申请书由二人共同起草。

在申请书中,他们只对该课题所需研究经费做了简单预算,没有就各自承担的子课题的经费分配做预算。

3个月后,课题申请获得了批准。

之后,研究开展得非常顺利,并在两年后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但这时,二人就经费分配问题发生了争执,二人都列出了充分理由来说明在现阶段的研究中自己需要更多的研究经费。

由于无法协商解决,课题研究难以继续,最终导致无法结题。

案例3-2是一个情景案例,反映了在课题申请时,由于合作申请者之间没有事先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而导致课题研究进展受阻的情况。

这一案例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理解在课题申请时做好相关事项预先协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就相关事宜达成预先协议,以避免在课题研究开展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已经成为课题申请的一个重要环节或组成部分。

预先协议一般需要就以下事宜达成协议:

课题组成员组成及排名;经费分配;人员分工;设备使用;成果归属,包括:

论文署名、专利权等。

申请人在课题申请过程中,应当对上述各事项做出适当安排,同时征得该课题中的所有合作申请者的知情同意,并以正式协议的方式加以确定。

目前,许多国家的科技管理部门或科学组织所制定的相关规范或政策措施中,都有关于预先协议相关事宜的建议或规定。

∙注[1]:

CaseSummary-JamesC.Lin.http:

//ori.dhhs.gov/

注[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中科学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3月16日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节研究资源的使用

一、工作时间的分配

科研人员的研究活动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的实验室研究,还包括参加培养、同行评议、项目申请、学术交流等活动,这些活动都需要占用时间。

但是每一个科研人员的时间都是有限的,因此就不可避免地涉及时间在多种活动中合理分配的问题。

同时,科研人员还有可能同时为几个不同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工作,这就涉及到时间在不同机构或组织中分配的问题。

科研人员对于其工作时间的分配必须考虑自己的工作隶属关系以及所签署的各项合同或协议要求,从而使自己工作时间的分配合理有效。

案例3-3

2003年1月2日的英国《自然》杂志刊出一则新闻称,来自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国内几所大学的26位青年科学家在一封公开信中呼吁严惩某些弄虚作假的海外人士,认为这些人谎报在国内实验室的工作时间,骗取国内本来就十分有限的科研经费和人力资源。

《自然》杂志指出,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一些科研人员将继续获取更多的经费、更大的实验室,却无需在其中花费时间。

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投入的经费,这种经费的无效使用还会破坏科研人员的信任。

公开信的执笔者、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何士刚博士称,仅在生命科学领域,就至少有一打以上的人违规占用了国内本来就有限的科研资源。

公开信指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特意设立了专项基金资助海外合作研究,但有些海外学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费,明知自己在国外已拥有一份全职工作,在国内工作时间根本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每年6个月以上这一要求,却弄虚作假,骗取资助。

虚报或不遵守国内工作时间的情况,不仅在长江特聘教授、百人计划等当中存在,还在向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等国家的重点、重大项目蔓延。

公开信指出,虽然类似的欺作分子是少数,但影响极坏,希望引起国内有关部门的重视,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科研环境。

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惩戒这些弄虚作假行为,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要求基金承担人和项目负责人实现在国内工作的时间。

他们呼吁,“如果我们的政策一再让全身心投入国家科研事业的人感到失望,我们多年努力吸引回国或者培养起来的人才就会再次打点行装,消失在国门之外,准备真正回国的人才也会止步不前”。

公开信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

我国有关部门表示正在对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

[1]

案例3-3涉及工作时间的分配问题。

近年来我国学界不断发生此类问题,也引发了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争议。

科研人员,特别是那些在学界有着较高职位、声誉,同时在政府、社会、企业等担任职务的人,他们是否将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投入科研工作,成为了一个受到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时间是一项重要的科研资源。

如果没有充足和有效时间直接参与到实际的研究过程之中,那么即使有再精良的研究设备、再充足的研究经费,也难以产生良好效果。

科研人员在工作时间分配上应当遵守相应行为规范,诚实地遵守有关时间分配的相关协议,确保有足够和有效的工作时间用于科学研究。

(1)充分保证用于研究工作的时间

科学研究是科研人员的本职工作。

科研工作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实验设计与实施、学术讨论、论文、专利和模型等的形成与修改、技术和产品开发等,这些活动直接关涉成果的产出和质量。

科研人员应当将充分的时间用于科研工作,履行在任职机构的首要工作职责,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这是科研诚信规范的基本要求之一。

(2)合理恰当安排各种学术活动的时间

开展和参与各种学术活动,如申请项目获取经费、培养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各种评审活动、接受考核与评审等,已经成为科研活动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

科研人员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用于这些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各项学术活动。

(3)适度控制用于兼职工作的时间

科研人员常常会在某个(些)学术团体和学术期刊、大学和科研机构担任学术性兼职,或者担任其他社会性兼职,但是应将各种兼职控制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注意不使自己因为担当过多的职务,特别是那些与学术或科研无直接关系的兼职,协调好与直接研究工作的关系,避免影响正常的研究工作。

科研人员在时间安排上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尊重和遵守任职机构的相关规定

科研人员的活动常常不只局限在某一个单位内,他们还会花费一定时间去其他机构或者组织进行一些科研、学术、开发等的活动。

但基于诚信的要求,科研人员必须对其任职机构负责,保证以充分的工作时间履行其工作职责。

担任其他有偿顾问、有偿演讲,或以顾问身份为私人公司工作,或承担外单位的重大管理责任或项目研究,都应当预先获得任职机构的批准,并严格遵守任职机构的相关规定。

(2)避免同时负责多项重大项目

每一项科研项目的完成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科研人员应当对资助机构负责,保证所承诺的工作时间,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中的工作内容,不得将用于某个项目研究的时间擅自挪用于其他项目。

如果不能确定和保证有时间再担任其他项目,有责任如实告知委托方。

(3)保证用于教育、培训和指导的时间

教育、培训和指导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科研人员的责任。

为保证培养质量,科研人员不应当以任何理由压缩本应用于教育、培训和指导的时间,不应以参与课题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完全替代直接的教学培养和研究指导。

在许多相关政策中,都有关于科研工作时间的规定。

下面分别是我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的相关意见以及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有关政策,可以作为参考。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中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十条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4.保证每年能在国内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根据当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当年奖金。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教育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教育部将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

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2]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有关时间分配问题的建议

科研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时间分配的规则。

联邦资助的科研人员,必须权衡利害,遵守由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出版、名为通知A-21文件的规则。

大多数的研究机构,也各自具有对科研人员如何分配其时间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于有偿顾问、有偿演讲,或是以雇员身份为私人公司工作的时间。

这些规定至少对科研人员提出了如下要求:

•履行他们做出的时间承诺,比如将规定百分比的时间用于一项资助项目或合同;

•避免同时负责两项资助来源的工作;

•如果他们不能确定特定时间承担的任务是否被机构或联邦政府的政策所允许,就要去听取建议;

•尽管科研人员要经常同时致力于许多项目,不过,归根结底,必须履行首要的工作职责。

此外,专用于某一项目的时间,一般不能用于其他项目。

[3]

斯坦福大学关于科研人员工作时间的政策

(1)科研人员通常不能获得在外咨询的权利。

正如下面将要提及的那样,他们只有在得到许可时,才可以进行咨询。

任何科研人员的外部咨询工作,无论什么条件下都不能超出教员咨询政策的限制范围,例如,相当于每季度全时工作中的13日(即,每7天中的一天)(可以参见下面第4部分的进一步讨论),科研人员不能把大学的资源,包括人员、设备或是机密信息,用于外部咨询活动的任何部分,也不能用于与大学使命无关的任何其他目的,纯粹偶然性的使用例外。

……

(2)受雇于斯坦福大学的每个季度内,科研人员必须保持经常在校园内工作(大陆或海外),要与他们被任命的范围相一致。

(3)科研人员不得因为其他职业活动而减损对斯坦福大学的首要义务。

例如,受雇于斯坦福的全时工作人员,不许承担外单位重大的管理责任,也不准担当本可以斯坦福大学进行却被委托给另一机构管理的受资助项目的主要科研人员。

[4]

二、设备、材料、经费的使用

科学研究的高成本,使研究工作的开展通常需要相当规模的设备、材料、经费等的支撑。

随着研究资源竞争的日益激烈,在这些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中时有不端行为发生。

案例3-4

2006年5月12日,韩国首尔地方检察厅公布了黄禹锡干细胞造假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

经费问题是黄禹锡事件的调查重点之一。

调查发现,黄禹锡夸大了干细胞技术的效率和转向实用的可能性,骗取10亿韩元研究经费,并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得到1.93亿韩元政府支援研究经费和5000万韩元新产业战略研究院的研究经费,将从新产业战略研究院得到的“购牛费”经洗钱后贪污,私自将政府和民间组织提供的研究经费,挪用于非法收购人类卵子进行研究究以及向政界人士提供政治捐款等,涉嫌欺作罪、挪用公款罪。

[5]

近年来披露的骗取和滥用研究经费的案例屡见不鲜。

黄禹锡事件涉及多个问题,其中即包括了研究经费的骗取和不当使用。

案例表明,科研人员违背科研资源使用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学术和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为了保证科研资源合理有效使用,科研人员应当了解有关规定和诚信规范,并将其内化于科学研究实践中。

(1)课题经费的使用

课题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相符性,即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如有关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二是目标相关性,即经费使用应以课题的任务目标为依据,支出应与课题任务紧密相关,经费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三是经济合理性,即课题经费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6]

(2)设备和材料的使用

如果自己暂缺某些设备和材料等而需要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的,应当预先征求所有者的意见,并获得同意。

在成果发表时,应当以恰当的方式予以注明或志谢。

另外,一项研究计划或项目不管是否继续受到资助,所用的设备、材料也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研究资源的使用应避免以下行为:

一是把任职机构的设备、材料擅自用于外部咨询、研究等活动,或用于与学术目的无关的其他活动;二是将用公共资金购买的设备、材料用于私人目的的研究;三是将设备、材料私自用于未被批准的研究,或者被明令禁止的研究,这一点在生命科学领域非常重要。

在具体的科学研究实践中,科研人员还应特别注意,不同国家有关这一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

以下框文是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有关研究资源的政策,可以作为参考。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有关研究资源的政策

用公共资金购买的设备与供给品,很容易被用来促进私人的研究利益……设备可以被用于大学里的其他工作,这是政府允许的。

然而,未经允许,不能将它用于私人项目。

它也不能用于那些被联邦政府所明确禁止的研究,例如用于未经总统政策批准的方法进行干细胞研究。

[7]

第三节数据收集、保存和使用

一、数据收集与保存

数据收集和保存是科学研究实施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后续研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数据收集和保存一旦出现失误或错误,将无法保证此后研究工作的真实性,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有关数据收集和保存中的科研不端行为明显增多,不仅包括有意行为,也包括因不了解或忽视相关规定、有关诚信规范而无意发生的行为。

下面是一个有关数据收集和保存过程中的诚信规范问题的案例。

案例3-5

“乳腺癌·直肠癌临床实验研究项目”是受美国国立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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