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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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
备课人:
朱庆育
授课时间:
2006年9月-2007年1月授课对象:
中国政法大学2005级本科生课时数:
45
导言
一、物权法的基础性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必然是在一个限定了生活财富储量的世界中的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规则,也就是物在人们之间分配的规则。
由此,我们认识到了一个概念——物权(Sachenrecht),没有任何一个我们所能够想到的法律规则中可以缺少物权。
”(拉德布鲁赫:
《法哲学》,第137页。
)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
《物权法论》,“自序”)
二、讲授体例
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2章物权变动
物第3章占有
权第4章所有权
法第二编物权法各论第5章用益物权
第6章担保物权
三、建议阅读书目
1.张俊浩主编:
《民法学原理·上册》,修订3版,“第三编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孙宪忠:
《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
3.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版,2005第3版;
4.梅仲协:
《民法要义》,“第三篇民法物权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史尚宽:
《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王泽鉴:
《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王泽鉴:
《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迪特尔·施瓦布:
《民法导论》,郑冲译,“第四编对权利和利益的一般性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
9.鲍尔/施蒂尔纳:
《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10.曼弗雷德·沃尔夫:
《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概说
一、物权法的私法属性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草案”第2条第1款: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
(二)物权法的规范性质
物权法规范属自治规范,而非管制规范;若无法律依据,政府不得限制或剥夺私人财产。
二、物权法草案
(一)物权法草案的立法进程
1.草案拟订阶段
2.草案审议阶段
(二)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内容
第四次审议稿共273条,分五编二十章,外加一附则。
(三)物权法草案制定过程中的重大争议
1.“财产法”与“物权法”之争
事件主角:
郑成思教授
2.违宪之争
事件主角:
巩献田教授
三、物权法与经济制度
(一)财产制度与经济制度
财产制度是区隔不同经济制度的标志。
(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土地制度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宪法基本一致),1982宪法(2004宪法基本一致),民法通则第73条,民法通则实施意见170条。
第二节物权的结构
一、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定义
1.各种学说
(1)对物关系说
(2)对人关系说
(3)折衷说
2.检讨
(二)物权的性质
1.归属权
2.支配权
3.对世权
4.绝对权
二、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
1.含义
民国民法典第757条:
“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
”
“物权法草案”(三稿)第3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四稿: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1)所谓物权法定,其“法定”者何?
(2)所谓“法定”,该“法”何指?
2.规范性质
强制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
3.规范意旨
(1)物权的绝对性
(2)交易便捷与安全
(3)保护所有权不受意外限制
(4)整理旧有物权。
如典权。
(二)物权法中的自由与强制
1.物权类型强制与私法自治
2.对物权类型强制的检讨
(三)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完全物权)和他物权(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5.物权取得权
“准物权”。
6.物权性质的期待权
7.“债权的物权化”
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民法上的物
一、物的概念
(一)物的含义
王泽鉴定义:
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要件。
尸体是否为物?
动物是否为物?
(二)物与财产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又称为一物一权原则。
孙宪忠教授认为应该废弃“一物一权原则”。
三、物的分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三)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1.术语系统
einheitlicheSache:
单一物
史氏术语系统zusammengesetzteSache:
合成物
Sachinbegriff(Sachgesamtheit):
集合物
Rechtsgesamtheiten:
法律的集合物
Einheitssachen:
单体物
Einzelsache:
单一物
zusammengesetzteSachen:
集合物
梅氏术语系统Sachgesamtheit:
事实上聚合物
Inbegriff:
聚合物
Rechtsgesamtheiten:
法律上聚合物
2.含义
3.区分意义
(四)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七)物的成分(组成部分)
1.重要成分与一般成分
2.成分的法律意义
3.表见成分
(八)主物与从物
(九)原物与孳息物
(十)有主物与无主物
第四节物上请求权
一、物上请求权概说
(一)含义
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
(二)法律性质
1.物权效力说
2.债权说
3.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
4.物权的救济权说
(三)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1.权利性质
2.构成要件
(1)过失要件
(2)客体要件
3.消灭时效的适用
瑞士。
德国。
民国基本从德国例。
4.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二、返还请求权
(一)含义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二)请求权人及相对人
1.请求权人为物权人及其他得行使物权之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2.请求权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
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
(三)法律效果
1.原物返还
2.收益返还
3.返还费用承担
三、妨害排除请求权
(一)含义
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的请求妨害人排除。
(二)妨害的构成
1.妨害的样态
(1)对物的实体的侵害;
(2)可称量物的侵入;(3)不可称量物的侵害;(4)无权使用他人之物;(5)妨碍所有权的行使;(6)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
等等。
2.妨害与损害
对所有权的妨害不以过失为要件,因损害而发生损害赔偿则须以过失为要件。
3.妨害的不法性
(三)请求权人及相对人
1.请求权人为物权人。
2.相对人为妨害人。
行为妨害人,状态妨害人。
(四)法律效果
得请求除去妨害,包括涂销登记。
除去妨害的费用由妨害人负担。
四、妨害防止请求权
(一)含义
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二)请求权与自力救济
不得采取自力救济方式,必须向对方请求采取某种措施,或诉诸法院。
第二章物权变动
第五节物权变动概说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型态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
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
1.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2.物权的变更:
主体、客体、内容
3.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基础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法国立场(意思主义)
2.德国立场(形式主义)
3.奥地利立场(交付主义)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私法事实行为:
生产、建造、损毁
2.法律规定:
法定继承、法定抵押权、法定地上权等
3.公法行为:
没收、征税、征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等
三、公示原则
(一)公示的含义
1.权利变动公示
变动物权的行为必须经过法定方式公诸于世。
2.权利享有公示
物权的享有必须依法定方式公诸于世。
“物权法草案”第4条:
“物权应当公示”。
(二)公示的缘由
1.物权的绝对性
2.权利变动须有外部表征
(三)公示的方式
动产为占有。
不动产为登记。
(四)公示的效力
1.物权移转效力
(1)公示生效主义
(2)公示对抗主义
2.物权推定效力
3.公信效力
(1)公信效力的含义
(2)公信力与对抗力
第六节物权行为
一、分离原则
(一)分离原则的含义
(二)分离原则的基础
1.理念基础
私法自治。
2.规范基础
(三)物权行为之为法律行为
(四)物权行为之为处分行为
1.须有处分权
2.道德中立
3.特定原则
4.确定原则
(五)分离原则否定论
1.行为一体论
经济一体与法律一体。
法国。
日本。
2.债的履行乃事实行为
3.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意思表示解释
否认。
肯定。
解释。
(六)中国立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民法通则》72条2款: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4条2款: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思考:
以《合同法》第130条、132条、51条、133条、135条为分析样本,观察《合同法》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规范立场。
二、抽象原则
(一)抽象原则的含义
1.物权行为效力抽象于债权行为效力
2.绝对抽象原则与相对抽象原则
(二)抽象原则的基础
1.理念基础
私法自治
2.规范基础
(三)抽象原则的功能
1.私法自治之维护
2.强大的解释力
3.合理解决法律纠纷
4.“交易安全”
(四)抽象原则与善意取得
(五)抽象原则的效果矫正
(六)抽象原则否定论
1.对出卖人不公平
2.与生活实际不符
3.抽象难懂
(七)“抽象原则的相对化”
1.瑕疵同一
2.条件关联
3.行为一体
第三章占有
第七节占有概说
一、占有的法律性质
(一)两种立场
(二)占有与本权
(三)占有制度的功能
1.保护功能
2.维持功能
3.公示功能
二、占有与物权法体例
德国
瑞士,民国
日本
三、占有的结构
(一)占有人
(二)占有客体
(三)占有事实
1.实际管领
2.占有意思
四、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概念
若占有存在本权,则为有权占有(亦称正权原占有);反之为无权占有。
2.区分意义
3.无权占有的分类
(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2)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4)持续占有与非持续占有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直接对物有实际管领之占有。
间接占有,不直接实际管领其物,但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之人。
(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他主占有则非以所有意思为占有。
(四)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故关于占有的权利义务不由他承受。
五、占有的取得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1)占与让与(交付)
(2)占有继承
(二)间接占有的取得
1.创设取得
2.移转取得
六、占有的消灭
(一)直接占有的消灭
(二)间接占有的消灭
第八节占有的效力与救济
一、占有的效力
(一)权利享有的推定效力
(二)权利移转的推定效力
(三)权利取得效力
二、占有的自力救济
(一)占有防御
相当于权利的正当防卫
(二)占有取回
相当于自助行为,但须以就地或追踪取回为限(即时)。
三、占有请求权
相当于物权请求权。
此时可能发生占有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
第二编物权法各论
第四章所有权
第九节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一、所有权的基本理念
(一)所有权自由
(二)所有权神圣
(三)“所有权社会化”
二、所有权的正当性
(一)君权神授与天赋人权
(二)人类社会的正义法则
(三)自由意志
三、所有权的概念
(一)两种定义方式
1.概括式定义
法国民法典544条:
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
德国民法典903条:
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2.列举式定义
民法通则71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性
1.完全性
2.恒久性
3.整体性
4.弹力性
5.“社会性”
四、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
(二)使用
(三)收益
(四)处分
五、所有权的分类
(一)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1)权利主体
(2)权利客体
2.集体所有权
(1)权利主体
(2)权利客体
(3)集体所有土地的特殊性
3.私人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第5稿第252条:
“私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4.各种所有权的法律地位
(1)法律保护立场
(2)消灭时效
(三)单独所有权与共有
1.单独所有权
所有权人为单数,称单独所有权。
2.共有
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民法通则78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3)共有形态的推定
国家所有(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是单独所有或共有?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
区分所有是对于建筑物的有独立用途部分的所有和对于公用部分的共同所有。
六、所有权的限制
(一)法律限制
权利享有的限制、权利行使的限制、权利让与的限制
(二)基于社会交往的限制
德国民法典905条:
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扩及于地面上的空间和地面下的地层。
但所有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在排除干涉与所有权人无利害关系的高空和地层中所进行的干涉。
第十节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意义
(一)含义
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制度。
(二)功能
长期占有人因时间经过而取得所有权,既可积极维持法律状态的稳定,且可消极警示权利人主张其权利。
(三)存废之争
1.废止论
2.留存论
(四)体例安排
法国式:
统一于时效制度之下。
日本从之。
德国式:
消灭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列于总则;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列于物权编。
民国从之。
二、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一)构成要件
1.占有
2.法定期间
德国10年,民国5年(修正条文:
10年;若取得时为善意且无过失,5年)。
3.他人动产
(二)法律效果
原始取得所有权
(三)时效中断
1.丧失自主占有
2.主张所有权请求权
三、不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一)构成要件
1.占有
2.法定期间
民国:
取得占有时善意且无过失10年,非善意或善意有过失则为20年;德国:
30年。
3.适用对象
(二)法律效果
若登记时效取得制度,则成为所有权人,他人不得再请求涂销、更正。
若取得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则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非当然取得所有权。
第十一节善意取得
一、规范意旨
(一)取得依据
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2.利益衡量
(二)法律性质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3.“即时取得”
二、动产善意取得
(一)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移转所有权与占有
2.让与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4.“有偿”问题
5.“合法占有”问题
(1)盗赃物或遗失物
(2)例外
(二)法律效果
1.权利变动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
(一)特别构成要件
1.占有问题
2.善意问题
(二)特别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之物权。
第十二节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一、先占
(一)含义
以自主占有之意思而占有无主动产。
(二)构成要件
1.占有动产
2.动产无主
3.以自主占有意思实施占有
4.非法律禁止先占之物(如禁止流通物、珍稀动物等)
(三)法律效果
原始无负担地取得所有权
二、遗失物之拾得
(一)含义
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
(二)构成要件
1.遗失物。
与抛弃物不同。
2.动产
3.拾得行为(实施占有)
(三)法律效果
1.归还义务与费用偿还请求权
2.比较法例
三、埋藏物的发现
(一)含义
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
(二)构成要件
1.埋藏物
(1)只能是动产
(2)该物为他物所隐藏
(3)所有权人不明
2.发现并占有埋藏物
(三)法律效果
1.所有权的归属
2.比较法例
四、添附
(一)含义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
(二)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
包括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与动产附合于动产两种情形。
1.动产附合于不动产
2.动产附合于动产
(三)混合
所有权不属同一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不能识别或识别费用过巨)。
(四)加工
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
(五)失去权利之人的救济
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十三节不动产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应社会交往而发展出来的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
民法通则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五章用益物权
第十四节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草案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5稿第134条。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43条1款。
(三)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62条1款、3款,《物权法》草案第152条,第156条1款2句。
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无偿划拨
(1)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
(2)适用范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管理法》第54条)。
《物权法(草案)》第5稿第136条。
2.有偿出让
(1)概念
《土地管理法》第54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第8条。
(2)出让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3)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物权法(草案)》第5稿第149条。
3.转让
(1)概念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
(2)让与要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39条。
(3)让与禁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60条、61条。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1.取得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62条3款、1款。
2.让与之禁止
《土地管理法》第62条4款,《物权法(草案)》第5稿第156条。
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22条。
四、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9条,《土地管理法》第58条1款、65条1款。
五、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
《地上权条例》(1919年)第1条:
地上权是指在土地地表之上或之下拥有建筑物,并可让与及继承之权利。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主要不同之点:
(1)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2)建筑物。
(3)补偿义务。
(4)续期。
第十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物权法(草案)》第5稿第123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第23条1款。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
四、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
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畜牧之权利。
第十六节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
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使用收益的权利。
出典人与承典人(典权人)。
典与典当。
典与保留买回权之买卖。
“典卖”。
二、现行规范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第58条,“民通意见”120条。
第十七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需役地、供役地。
地役权的从属性。
《物权法(草案)》第168条、169条。
地役权与“相邻权”。
地役权与人役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物权法(草案)》第5稿第162条。
三、地役权的消灭
(一)地役权期限届至
《物权法(草案)》第165条。
(二)供役地权利人废止地役权
《物权法(草案)》第172条。
第六章担保物权
第十八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法律性质
(一)概念和特性
1.概念
2.抵押权的特性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二)抵押权的功能
最理想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权设定行为
(二)登记
1.登记生效主义
2.登记对抗主义
(三)不得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37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抵押物范围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1)赔偿金物上代位
(2)补偿金物上代位
(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优先受偿的方式
2.流押契约之禁止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三)抵押物让与对抵押权的影响
1.无偿让与抵押物
2.有偿让与抵押物
(四)“涤除权”
来自法国、日本。
(五)抵押权顺位
例:
甲以其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
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
如何分配?
(六)抵押权之保全
五、最高额抵押
担保法59条: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六、抵押权的消灭
(一)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实现
(三)抵押物灭失
(四)混同
第十九节质权
一、质权的法律性质
(一)质权的含义
以动产质权为原型。
是以占有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