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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培训资料doc23doc

税务稽查培训资料

查处企业偷税手法60种(转贴)

在日常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

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税务工作者、公安经济侦查、审计、监察等经济工作者参考。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

其表现为:

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

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

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

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

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

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

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

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

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

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

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

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

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十二)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二十五)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六)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二十七)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八)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九)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三十)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

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

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四十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

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2005税务稽查与税收筹划实务处理(内部讲座)

2005税务稽查与税收筹划实务处理2005税务稽查实务处理

——及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69项涉税审批事项学习通告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应重点掌握以下几个基本法规及文件,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政策精神,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003号)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第65号)

5,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0]119号)

6,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

7,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

除此之外,还应掌握以下各类单项规定:

一,关于税前扣除的一般性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准予扣除的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按照规定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国税发[2000]084号)

二,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性规定

(三)关于税前列支工资的形式及税前扣除问题

1,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

(财税字[1999]第258号)

2,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国税发[2000]084号)

3,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94]财税字第009号)

4,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税发[2000]24号)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国税发[2000]084号)

2,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的问题

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国税函[1999]574号)

(五)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

1,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1994]250号)

2,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0]084号)

(六)关于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扣除问题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084号)

(七)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1,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国税函[2000]579号)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税函[2000]579号)

特殊规定:

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实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0]945号)

(八)关于企业收取,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22号)

(九)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问题

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财企[2001]251号)

(十)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在税政上应注意的问题

1,行使政府职能的各个管理部门不能向企业提取管理费.

2,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要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即:

总所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并且没有固定或经常收入以及收入不足以支付日常管理需要.

3,审核理费提取原则要节俭,合理,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必要的经费支出,不是无限提取.

4,用合理的份额和比例分摊到各下属企业,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2%,同时实行总额控制.

5,提取管理费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国税发[96]177号和国税函[99]136号)

(十一)关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一般性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特殊规定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0]21号)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0]30号)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

(财税[2000]97号)

(3)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发[2000]41号)

(十二)关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和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国税发[2000]084号)

(十三)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0]084号)

(十四)关于差旅费和会议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国税发[2000]084号)

三,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政问题

(十五)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94]财法字第003号)

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国税函[1998]676号)

(十六)关于亏损企业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1,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税发[1994]250号)

2,关于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

(1)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国税发[1997]189号)

3,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的问题

(1)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2)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6]653号)

(十七)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问题

1,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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