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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加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所称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及本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在一定周期内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二)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占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总权重的20%。

(三)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企业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办法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四)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的评价实施单位。

(五)实施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应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

(六)实施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应尊重相关企业和人员的隐私,维护被评价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各评价实施单位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

二、评价依据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及政策性文件。

主要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建委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筑安全培训学校)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办法》、《重庆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性文件主要条文汇编》。

三、评价内容

(一)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由评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评价依据、评价得分、工程项目综合得分五部分组成。

(二)评价分类共设安全管理(满分30分)、文明施工(满分45分)、脚手架(满分30分)、基坑工程(满分30分)、模板支架(满分30分)、高处作业(满分30分)、施工用电(满分30分)、施工升降机(满分30分)、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满分30分)、施工机具(满分15分)、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满分10分)、现场操作工人持有平安卡(满分10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污染源依规公示(满分20分)、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及竣工综合评价手续(满分20分)、施工工艺(满分20分)、执行市城乡建委及市安全管理总站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满分20分)等16个分项。

共计400分。

其中脚手架分类项中包括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型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满堂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八种架型评分表。

当一个工程项目只有其中一种架型时,按该架型评定;当一个工程项目存在两种(含两种)以上架型时,则应分别评定,取得分最低的一种架型录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即脚手架分类项只录入且只能录入一种脚手架的评价得分。

其中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分类项中包括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两种分项评分表。

当一个工程项目只存在其中一个分项时,按该分项评定;当一个工程项目同时存在两种分项,则应分别评定,取得分低的一种分项录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即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分类项只录入且只能录入一种分项的评价得分。

四、计分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工程的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1)单个项目的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

单个项目的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采用百分制。

评价分为应得分数、扣减分数和实得分数。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时按评价标准中所进行施工的项目分数计算应得分,按扣分后的结果计算实得分,单个项目本次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A)=评价项目的实得分数总和/(400分-缺项评价项目的应得分数总和)×100。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综合评价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综合评价得分实行每日动态发布,得分计算公式为M=(ΣA动+ΣA原)/N×20%

企业当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为企业本周期内所有被评价工程项目(数量为N)的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的动态算术平均值,按照(ΣA动+ΣA原)/N计算。

ΣA动表示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项目得分总和,ΣA原表示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尚未评价的工程项目前一次得分总和。

N为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本周期内应评价的工程项目总数,N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

M表示该企业当日诚信综合评价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暂定分,以招标文件确定开标之日的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平均分确定,直至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开始为止。

五、信息采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开工建设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开始对其进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

(二)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其行政区域内属于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范围内工程项目进行评价,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止。

每45个工作日对全部工程项目进行一次评价,且每个项目每周期原则上只评价一次,双月1日前应将本轮应评工程全部评价完毕。

评价人员应在评价当日内,将现场行为评价结果录入系统或上交审查。

对同一项目评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在一个周期截止时间前10个工作日内进入评价系统的新工程可在本轮不予评价。

(三)评价实施单位进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协助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四)评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企业存放于工地现场,另一份由评价实施单位存档。

(五)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减少争议发生。

(六)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现场负责人当场签字。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评价实施单位应在当日内按照本标准规定移交处理。

施工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论视为有效。

(七)项目因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出现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重新对该项目进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将该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延续扣分,不受本标准每个项目每周期内只评价一次限制。

(八)因故须停止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

非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同意,不得擅自停止现场行为评价。

(九)各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其它监管依据,确定评价终止时间。

六、信息审核和管理

(一)评价人员应在采集当日内,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信息录入系统。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核。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信息完成审核后,应上报市级评价实施单位。

市级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抽查复查的建议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市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不进行抽查复查的,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确有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重新评价、审核后再予上报。

(三)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本标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四)记载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电子化诚信评分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七、异议处理

(一)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的投诉(举报)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以留存的现场评价纸质资料和影像资料为依据,原评价人员不得参与处理。

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诚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二)诚信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对公示信息提出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

对公示信息提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提供其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本款规定或超过公示期的投诉(举报),可不予受理回复。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单位当日内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四)公示期内的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异议,应书面向评价实施单位或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评价实施单位或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当日内将异议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异议,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评价实施单位处理。

(五)评价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期内的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处理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内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次个工作日起生效。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的最终决定。

八、成果应用

(一)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施单位应将评价工作和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作为差别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与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评优评先、政策扶持、信用记录等相结合。

九、罚则

(一)被评价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按《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二)市级评价实施单位对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评价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频率评价、不按规定程序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全市通报。

因评价偏差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由市级评价实施单位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三)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评价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评价、投诉处理及数据录入等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工程名称:

形象进度:

评价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评价得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一、安全管理

(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持证上岗

1.1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扣4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扣1分

未备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1分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扣4分

工程项目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扣2分

未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扣2分

未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扣1分

未制定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扣2分

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扣2分

未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扣2分

未按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定期考核,扣1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4

 

 

1.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扣4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扣4分

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扣4分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扣4分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或缺少设计计算,扣1分

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扣2分

4

 

 

1.3安全技术交底:

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扣4分

未按分部分项进行交底,扣2分

交底内容不全面或针对性不强,扣1分

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2分

4

 

 

1.4安全检查:

未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扣4分

未有安全检查记录,扣2分

事故隐患的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扣1分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2分

4

 

1.5安全教育: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扣4分

施工人员入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扣2分

未明确具体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扣1分

变换工种或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扣2分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和考核,每人扣1分

4

 

 

1.6应急救援:

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扣4分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配备救援人员,扣1分

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扣2分

未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扣2分

4

 

 

1.7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分包单位资质、资格、分包手续不全或失效,扣3分

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扣1.5分

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1分

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扣1.5分

3

 

 

1.8持证上岗:

未经培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每人扣1.5分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人扣0.5分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未在岗,每发现一人扣1分

3

 

 

 

二、文明施

(累计扣分不超过45分)

 

 

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公示标牌、社区服务

2.1现场围挡:

围挡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扣6分

围挡未达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扣3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6

 

 

2.2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进出口未设置大门,扣6分

未设置门卫室,扣3分

未建立门卫值守管理制度或未配备门卫值守人员,扣2分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工作卡,扣1分

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扣1分

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扣2分

运输车辆未实行登记卡和标志牌制度,扣2分

6

 

 

2.3施工场地: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加工区地面未进行硬化处理,扣3分

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路面不平整坚实,扣3分

施工现场未采取防尘措施,扣3分

施工现场未设置排水设施或排水不通畅、有积水,扣3分

未采取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措施,扣2分

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扣3分

温暖季节未进行绿化布置,扣1分

土石方项目未采取湿法作业,扣3分

6

 

 

2.4材料管理: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未按总平面布局码放,扣4分

材料码放不整齐,未标明名称、规格,扣1分

施工现场材料存放未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措施,扣2分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未使用器具或管道运输,扣3分

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未采取防火措施,扣3分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扣4分

6

 

 

2.5现场办公与住宿:

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未采取隔离措施,扣4分

宿舍、办公用房防火等级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扣6分

在建工程、伙房、库房兼作住宿,扣6分

宿舍未设置可开启式窗户,扣2分

宿舍未设置床铺、床铺超过2层或通道宽度小于0.9m,扣2分

宿舍人均面积或人员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扣3分

夏季宿舍内未采取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扣3分

生活用品摆放混乱、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扣2分

6

 

 

2.6现场防火:

施工现场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措施,扣5分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扣3分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布局、配置不合理或灭火器材失效,扣3分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未指定动火监护人员,扣2分

5

 

 

2.7公示标牌:

大门口处设置的公示标牌内容不齐全,扣1分

标牌不规范、不整齐,扣2分

未设置安全标语,扣2分

未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扣1分

5

 

2.8社区服务:

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里无切实可行的防粉尘、降噪音措施

,扣5分

施工过程中无防粉尘、防噪音措施,扣5分

夜间未经许可施工,扣5分

夜间施工未公示,扣2分

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扣5分

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扣5分

5

 

三、脚手架(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当一个工程项目只有其中一种架型时,按该架型评定;当一个工程项目存在两种(含两种)以上架型时,则应分别评定,取得分最低的一种架型录入

 

 

(一)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交底与验收、杆件连接、层间防护(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3.1.1施工方案:

架体搭设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审核、审批,扣4分

架体结构设计未进行设计计算,扣4分

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扣4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4

 

 

3.1.2立杆基础:

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4分

立杆底部缺少底座、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1分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扣2分

扫地杆的设置和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未采取排水措施,扣3分

4

 

 

3.1.3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方式或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1分

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未按规定设置连墙件或未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每处扣1分

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扣4分

4

 

 

3.1.4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超过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处扣1分

未按规定设置纵向剪刀撑或横向斜撑,每处扣2分

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或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1分

4

 

 

3.1.5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扣2分

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架体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连接不严,扣2分

作业层防护栏杆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作业层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的挡脚板,扣1分

4

 

 

3.1.6交底与验收:

架体搭设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记录,扣2分

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进行分段验收,扣2分

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扣4分

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扣2分

4

 

 

3.1.7杆件连接:

纵向水平杆搭接长度小于1m或固定不符合要求,每处扣1分

立杆除顶层顶步外采用搭接,每处扣1.5分

杆件对接扣件的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分

扣件禁固力矩小于40N•m或大于65N•m,每处扣1分

3

 

 

3.1.8层间防护:

作业层脚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网兜底或作业层以下每隔10m未采用安全平网封闭,扣1.5分

作业层与建筑物之间未按规定进行封闭,扣1.5分

3

 

 

(二)门型钢管脚手架:

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臂、脚手板、交底与验收、架体防护(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3.2.1施工方案: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设计计算,扣4分

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扣4分

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扣4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4

 

 

3.2.2架体基础:

架体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2.5分

架体底部未设置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要求,扣1分

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每处扣1分

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扣2分

未采取排水措施,扣2.5分

5

 

 

3.2.3架体稳定:

架体与建筑物结构拉结方式或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1分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剪刀撑,扣3分

门架立杆垂直偏差超过规范要求,扣2分

交叉支撑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1分

5

 

 

3.2.4杆件锁臂:

未按规定组装或漏装杆件、锁臂,扣1分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向水平加固杆,扣4分

扣件与连接的杆件参数不匹配,每处扣1分

4

 

 

3.2.5脚手板:

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扣2分

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要求,扣2分

采用挂扣式钢脚手板时挂钩未挂扣在横向水平杆上或挂钩未处于锁住状态,每处1分

4

 

 

3.2.6交底与验收:

架体搭设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记录,扣2分

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办理分段验收,扣2分

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扣4分

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扣2分

4

 

 

3.2.7架体防护:

作业层防护栏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作业层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的挡脚板,扣1分

架体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连接不严,扣2分

作业层脚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网兜底或作业层以下每隔10米未采用安全平网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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