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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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1]4号 2011年2月1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创造良好环境,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改革,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加快民间投融资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对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产业扶持、政府服务等配套措施,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力争到2015年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超过60%的目标。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鼓励各类具备与投资项目相应资金实力、资质资格、资信、业绩等条件的民间资本以BOT(建设-运营-移交)、TOT(收购-运营-移交)、BT(建设-移交)形式或通过资本市场投资参股、信托投资、委托贷款、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除国家明确禁止项目外的公路、桥梁、隧道、车站、港口、码头、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航电枢纽工程、航道工程与客货运配套的大型物流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和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对投资符合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的民间资本,在税费、贷款、企业开办、财政补贴、收费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按政策规定减免耕地占用税。
对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负责。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在符合相关水利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农田水利、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农业、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引调水、机电提灌、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和非基本农田水产养殖等项目。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的建设模式,采取“民办公助、竞争立项”、“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各地可根据项目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补助环节等。
民间投资或合作兴建小型水利工程要产权明晰、权责一致,落实建后管理,保障效益发挥。
(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财政厅、农业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营企业独资或与国有开发投资主体联合参与火电站、风电站、水电站等项目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核电站。
积极推进竞价上网和输配电分开改革,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
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建立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市场机制。
完善电力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电力并网互联行为,加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和协调的力度。
推行电力项目业主招标,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监理、物资和施工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四川电监办负责)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负责)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电信增值业务。
对投资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信息服务商申请省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适当降低实收资本门槛。
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等规定及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工程招投标参与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全面开放矿业权市场,建立矿业权交易平台,完善市(州)、县(市、区)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功能,构建全省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引导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
完善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转让、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矿业权交易的相关信息。
加快完善矿业权审批平台,全面推行矿业权网上审批并及时公告审批结果和已完成事项,提高行政效率。
(国土资源厅、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负责)
(二)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保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受让产权或经营权方式积极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
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确保市政公用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市政公用事业公共服务水平。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涉及特许经营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标准及调整程序、设施的权属及处理、安全及应急管理、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权变更及终止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征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负责)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各级政府按规定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时,可就建筑标准、建设成本、销售价格(含合理利润)实施依法招标,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或投资入股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等方式参与建设,并依法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畴。
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可按规定给予土地等相关支持。
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并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上按规定给予适当优惠。
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并按规定享受相关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规划、土地、拆迁、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
(三)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
调整和完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改组,鼓励保险等相关行业资金投资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服务产业与相关产业优势互补。
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急救网络医院范围。
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民营医疗机构在执业标准、诊疗科目设置、科研课题立项、医院等级评审、人才引进、医护职称晋升、进修培训、评先表彰、大型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建立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四川保监局负责)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鼓励捐资助学,民营企业自愿无偿向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依照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根据民办学校接受学生数量和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土地、产权、税收和社保等政策。
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和民办教师人事代理制度。
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省电力公司负责)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制定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调剂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机构建设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运营补助。
依法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政策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配套费。
适当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接入安装调试费、装移机工料费等一次性费用,优惠收取通信费、收视费、互联网接入服务费等电信业务使用费用。
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按现行税收减免审批程序报批。
民办养老机构供养或收养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其他特困老人,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
对民间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推行养老服务ISO质量体系认证,确保社会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四川银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演艺、动漫、文化娱乐、游戏、文化会展、文化旅游、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及广告、印刷、影视制作、出版物发行等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服务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影视产业基地(园区)等文化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民间资本按规定以股权受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
支持民营文化企业争创文化产业品牌,鼓励民营文化企业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民营文化企业在资金扶持、项目审批、政府采购、职称评定、命名评比、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产业,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景名胜区及各类A级旅游景区道路、交通、索道、缆车、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发展旅游新型业态,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经营。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支持民营企业举办各种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文化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加快培育本土化的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份比例限制。
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放宽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参股期货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服务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重点的法人金融机构吸引民间资金补充资本金。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给予不超过增量20%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和参与市场体系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超市、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等零售业态,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培育并逐步形成大、中、小协调发展的橄榄型商贸流通民营企业群体。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现代物流领域,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引导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城乡流通基础设施,推进与现代商贸相配套的仓储、货运、冷链等商业物流设施建设。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领域,促进我省现代物流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集中政策资源,搭建贸易平台,引导和帮助商贸企业有针对性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招商引资局、省贸促会、省工商联负责)
2.推进电子商务在商贸流通企业的应用。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升电子商务在商贸流通、民生服务等行业的应用水平。
打造“四川商情”电子商务综合平台;依托国内著名笫三方电子商务媒介建立“四川专区”。
(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
制定和完善我省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领域的“绿色通道”,积极引导和支持我省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国防基础、军工配套、军品科研生产项目。
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与军工企业合作,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推动军民融合。
对涉足军工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获得关军品科研生产资质,参与承担军工科研和生产任务。
(省国防科工办、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1.引导、鼓励民营企业重组联合。
成立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工作机构,着力推进对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经营困难民营企业的重组改造。
鼓励急需增量资源的高成长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缓解企业发展中的要素制约。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公司。
(省非公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负责)
2.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建立健全有利于民间资本介入国企改革发展的运行机制。
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引导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负责)
三、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1.支持开展科技研发。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方案。
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多途径联合产、学、研各类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持续研发更新技术,实现产品更新换代。
帮助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申请获取国内外发明专利,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负责)
2.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营造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鼓励通过技术交易,引导转化科技成果,搭建成果转化平台、完善服务体系。
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
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力争形成产品链和产业链,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国际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
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取得国际认证,进入国际技术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
3.支持产品结构升级。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市场占有率。
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资源综合利用、高端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等领域加快发展。
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4.支持创建创新型企业。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探索建立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7+3”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新产品研发风险补偿机制。
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5.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帮助民营企业对自主创新成果及时实施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认定和保护。
指导民营企业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加强对行业组织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和技术手段保护好自己的品牌。
帮助民营企业掌握运用国际规则,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应急工作,提高有效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能力。
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鼓励民营企业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商务厅、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成都海关负责)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1.加大信贷支持。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面向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创新服务,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多渠道、多币种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帮助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有资金需求、有信用的民营企业进入“贷款绿色通道”。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非公办负责)
2.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健全创业投资机制,落实国家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创业投资激励扶持力度,整合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和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造条件。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3.完善担保体系。
鼓励并规范发展担保业,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投入,不断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融资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引导和支持各类保险机构开发和推广民营企业贷款履约保险,拓展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
(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1.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
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展多种形式农林牧渔业的国际合作。
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
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国外知名品牌和营销渠道,健全外贸、外资和外经合作信息收集与预警机制,为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投资、商务谈判、国际展览会等创造条件。
强化检验检疫帮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在推荐免检、分类管理、对外注册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