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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

 

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根据《延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延市办字〔2014〕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及直属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到异地开展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中省市标准发生调整时,我县将适时调整县级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单位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及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

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县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各单位公职人员到省外出差,一律不得带公务车辆;到省内其他地市出差,除有涉密或安全性特殊要求的工作及县委、县政府统一要求外,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附表所列的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到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城市出差,其旺季住宿费上浮比例,按照中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单位出差人员应优先选择定点饭店住宿。

住宿标准:

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同行两人能合住的,应合住一间标准间。

第十四条各单位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未按规定住宿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照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省外80元、省内各市50元、省内各县4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不含党校、其他院校及脱产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出差期间的办公费用与差旅费同时填报,单独审核报销。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离开本县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以及外驻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工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企业转嫁。

第二十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必须提供出差审批单(或文件)及相关票据,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费用的,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出差活动和差费报销的管理,严格出差审批、经费控制及报销审核。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的,不予报销。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派遣制度、公务出差审批、登记制度,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31日废止。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2.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附件1

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省外差旅住宿费

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间)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

1

北京

350

100

2

天津

320

100

3

河北

310

100

4

山西

310

100

5

内蒙古

320

100

6

辽宁

330

100

7

大连

340

100

8

吉林

310

100

9

黑龙江

310

100

10

上海

350

100

11

江苏

340

100

12

浙江

340

100

13

宁波

330

100

14

安徽

310

100

15

福建

330

100

16

厦门

340

100

17

江西

320

100

18

山东

330

100

19

青岛

340

100

20

河南

330

100

21

湖北

320

100

22

湖南

330

100

23

广东

340

100

24

深圳

350

100

25

广西

330

100

26

海南

350

100

27

重庆

330

100

28

四川

320

100

29

贵州

320

100

30

云南

330

100

31

西藏

350

120

32

甘肃

330

100

33

青海

350

120

34

宁夏

330

100

35

新疆

340

120

附件2

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省内差旅住宿费

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间)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

1

西安市

320

100

2

咸阳市

260

80

3

铜川市

230

80

4

宝鸡市

260

80

5

渭南市

260

80

6

汉中市

230

80

7

商洛市

230

80

8

安康市

230

80

9

榆林市

300

90

10

杨凌区

260

80

11

韩城市

260

80

12

宝塔区

300

90

13

延长县

230

90

14

子长县

260

90

15

安塞县

260

90

16

志丹县

260

90

17

吴起县

260

90

18

甘泉县

230

90

19

富县

230

90

20

洛川县

230

90

21

黄陵县

260

90

22

宜川县

230

90

23

黄龙县

23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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