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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公司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利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制定,用于规定本公司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公司内部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同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做好安全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简称安全工作“五同时”)。

第六条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实行责任追究和安全奖惩考核。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从事电力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青源集团公司及所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分公司要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章目标

第八条公司实行四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公司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不发生一般误操作事故、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二)部门(分场)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不发生一类设备障碍、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轻微交通事故。

(三)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四)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九条公司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实施细则,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

第一十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公司及各二级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六)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人员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保证安全监督部门(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八)保证本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基金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九)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二条每年的元月份,公司总经理与各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与下一级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第十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各岗位要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逐级到位,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各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对口逐级报告制度,即:

各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主管领导、行政系统、安监系统应及时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各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公司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班组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自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照相、录音、录像、摄像、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

第十九条公司设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察部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条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公司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

公司鼓励从事生产管理的员工参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资格的员工,公司将帮助注册,并优先聘用为公司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和安全监督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

(二)组织公司员工以及外聘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三)监督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及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跟踪检查。

(五)监督公司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或参加和协助公司领导进行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

(八)负责公司安全档案的管理和对外安全信息的发布。

(九)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和建议。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二十四条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电力公司颁发的《湖北电网调度规程》,编制本公司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监督施工单位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执行。

(五)青源集团公司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编制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程、办法,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应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技术规程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查、修订,管理制度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复查、修订。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12月)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要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每年(元月10日之前)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卡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

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安全性评价、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的12月应编制下年度的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生产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

本年度未完成的“两措计划”项目,应纳入下一年度的“两措计划”中去。

第三十一条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察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具体项目可参照(79)劳总护字45号文《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编制。

第三十四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也应当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应优先安排。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督促计划、财务、生产等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两措计划”所需资金。

第三十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新入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三十八条新入公司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生产人员每人每月一次)、反事故演习(全公司每年两次、运行车间每季度一次、运行班组每月一次)、技术问答(生产班组每月一次)、事故预想(运行班组每周一次)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离开检修维护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经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对于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六)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中层领导),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教育培训中心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公司级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参加一次由分公司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

(二)分场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每年(4月)进行一次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

(三)公司对分场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由车间组织,每年(4月)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成绩分别报教育培训中心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生产岗位人员参加考试的情况进行抽查,如抽考成绩与车间组织考试的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公司每年(5月)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四十三条教育培训中心应建立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将员工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考试情况记录在案。

对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将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十七条公司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四十八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1.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2.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

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分场管理人员(领导和一般管理人员)每月2次分头参加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并在活动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公司级领导每月1次分头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并在活动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五十条安全分析会

公司每月中旬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月度安全分析会由公司行政正职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安监人员参加。

正职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分管副职主持。

第五十一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公司每月上旬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五十二条安全检查

公司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春、秋季检查为定期检查,另外结合防洪度汛、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不定期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落实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落实,实现闭环管理。

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五十三条安全简报

公司应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每月一期。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每年一次。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开展作业危险点分析方法,对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六条公司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传媒手段,把安全教育形象化、生动化、人性化,把安全生产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九章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五十七条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各级行政正职担任相应级别的总指挥。

公司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副总指挥由主管生产的副职、总工程师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武装保卫、职工医院、汽车运输公司、物资、财务、生产、通讯、文化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安监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公司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安全监察部的全体成员担任工作人员,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办公室工作;

第五十八条各级应急组织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执行中国国电总[2005]1438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组织救援;

(二)接受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

(三)编制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和防汛预案、消防预案、人身重伤1人及以上(包括死亡)预案、全厂停电预案、环境污染预案等分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

(五)发布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六)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七)发布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结束命令。

第五十八九条加强对锅炉、高温高压承压部件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对油区、氢区、瓦斯管道、主控制室、公司行政和生产办公楼、生产主厂房、变电所、电缆沟、物资仓库、煤场等重点消防场所的监控。

对这些重点监控部位和场所,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并通过公司的新闻媒体公布,让全体员工知晓。

第六十条编制的各种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

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指挥机构和相应职责分工;

(二)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设备、设施和材料准备、保管、领用等;

(三)限制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减少事故损失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的恢复控制措施;

(四)直接涉及事故员工的救护方案和应急措施;

(五)不直接涉及事故的职工的撤离路线和防护行动;

(六)报警的程序等。

第六十一条为保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公司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邀请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应急救援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公司应急指挥部(含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将其成员名单、常用通信联系方式、重大危险源分布和控制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等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发包工程管理制度(生产技术部主持制定)、承接工程管理制度(青源集团公司主持制定)和临时工管理制度(人力资源部主持制定),规范发、承包合同和临时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上述三个管理制度以青电发字文颁布施行。

公司对外企业(含本公司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多经企业)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定工程合同,公司安全监察部代表公司与承包方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具体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的附件,否则工程不允许开工。

第六十五条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由安全监察部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施工安全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的技术业务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当由有检验、试验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特殊作业还应具有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等;

(四)具有两级及以上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满足要求;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六十六条发包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六十五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工种和作业的安全培训,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四)设监护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监护人应能胜任工作。

严格履行工作许可制度;

(五)应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

(六)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六十七条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开工前,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以收取一定比例(按工程款的0.5%—1%)的安全施工保证金。

在发生违章作业和其他违反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安全施工保证金中进行处罚,余下金额全部返还承包方(没有处罚项目全额返还)。

第六十八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我公司人身和设备事故的,由我公司负责调查(承包方派人参加)、统计上报;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无论任何原因均接受上级考核。

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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