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XX国际广场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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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XX国际广场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长沙XXX广场

商铺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代表:

公司地址:

电话/传真:

承租方(乙方):

代表/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

电话/传真: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租赁商铺与经营范围

1.1乙方租用商铺的位置、面积:

位于,第层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该商铺在商场中的位置见附件一;

商铺套内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以建筑面积计算各项费用。

1.2乙方租赁期限共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乙方享有免租装修期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间乙方无须缴纳租金,但仍需缴纳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协议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1.4开业日期:

暂定为年月,最终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1.5经营范围:

乙方租赁该商铺的经营用途为,经营项目为。

1.6乙方不得将商铺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特殊情况需事先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的部分或全部。

对转承租方或第三方经营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甲方无关。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

2.1为确保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履行、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人民币(3个月首年月平均租金)元作为租赁合同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全额无息返还。

2.2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管理费和其他款项。

2.4合同期满时,若甲乙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甲方将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三条租金、管理费、水、电及其他费用

3.1租金

租赁期限内,乙方租赁房屋须交纳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

租金标准:

以下表的形式予以确认(租金单位:

人民币)

时间

月租金

(元/m²·月)

年租金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第八年

第九年

第十年

 

3.2管理费

甲方收取的管理费,是用于提供商铺内部公共卫生、保安、商业街整体形象维护等正常支出。

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管理运作成本变化对该费用做出合理调整,甲方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3水费、电费及其他费用

商铺在场地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收费标准按本相关部门规定计算(详见相关商户手册,另行公布,乙方对此无异议),由甲方代为收取。

有线电视、电话、通讯、信息服务费所需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有关部门结算支付或甲方凭当地有关部门的发票向乙方收取;如办理过户手续,则过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运作成本变化对该费用做出合理调整,但甲方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用电容量和用水容量需控制在经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公司核准的用电用水容量之内,容量之内的计算标准按浠水县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和本合同的约定以实际发生额交纳,超出容量的部分需另外申请,并经批准后按相关部门的相应计费标准和本合同约定计费交纳。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其他全部费用。

公共区域的水、电费用根据乙方承租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3.4费用收取:

租金:

采用先缴后用的方式,一个季度为一个租金缴纳周期。

乙方应于每个租金缴纳周期的前15日预交下一周期的租金,若有拖欠,甲方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收乙方违约金。

管理费、水电费按照月收取。

分别为每月的:

乙方应于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合同期的租金、管理费和上个月水、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乙方逾期不交,则每天按所拖欠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拖欠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乙方已装修的全部设施及装饰价款予以没收,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力。

费用缴纳时间如有变更,甲方将提前另行通知。

3.5在合同期内,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按本合同已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和抵扣,乙方并应向甲方缴纳完毕所有应缴之费用,且商铺内的固定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不予补偿。

3.6税项和政府收费

甲乙双方应当各自缴纳按照法律/地方法规之规定应缴的税收和政府部门的收费。

第四条租赁商铺的交付

4.1商铺的交铺时间暂定为年月日,最终的交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准,甲方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该时间。

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交铺时间内按时接受商铺,则视为乙方已经接受商铺,并履行交铺后的相关义务。

4.2该房屋以毛坯形式交付,由乙方负责自行装修;除因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外,乙方不得拒绝接收房屋。

甲、乙双方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交接结束时双方签字认可,移交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3乙方在接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检查该商铺,在核实无误后应在甲方出具的商铺接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商铺接收确认书签署后,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第五条、商铺装修管理、修缮和交还

5.1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商铺装修方案(含平面设计图、立面设计图、效果图、用电规则等)及施工进度计划表,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乙方方可施工并承担所有装修费用。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进场装修通知15天内未进场装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5.3乙方在收到甲方开业时间通知后,在规定的开业时间内必须开业并在其后连续营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5.4乙方同意按甲方商户进场装修的相关文件执行装修押金、收费及具体管理等。

5.5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割、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规定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6乙方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场地使用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相关规定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

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甲方的同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如果因乙方建造的不合相关规定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或由此产生的移除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场地使用期间,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电梯、消防监测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及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房屋及甲方建立的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甲方根据情况应在接到乙方通知3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有关维修及公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拒付该费用,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8场地使用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使用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甲方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5.9交还该商铺

a)乙方应当提前5天通知甲方交还该商铺的日期,交铺日期应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该商铺租赁期限届满后5日,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前往查验及接受该商铺。

b)除场地使用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提前终止之日起不超过3日内交还该商铺。

c)乙方须在交还商铺前清理商铺内的商品,拆卸属于其所有的、加设于出租商铺之固定装置、装修、设备,但应在拆卸前经甲方确认并在拆卸后恢复房产正常使用的状况;若取得甲方认可,乙方可以免于进行拆卸;若未取得甲方认可且乙方拒绝进行拆卸的,甲方有权自行进行拆卸,相关拆卸费用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d)在甲方核实该商铺无误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铺位交还确认书,一经签署该确认书,乙方交还房屋的义务立即完成。

第六条物业管理

6.1物业管理公司:

甲方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选聘物业公司的管理;

6.2物业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定和不时修改甲方的管理公约及有关该商铺、该商铺所在建筑、广场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物业管理规定”);该等物业管理规定于物业管理公司在该商铺所在建筑物之醒目位置公示后立即生效。

乙方应当遵守该等物业管理规定。

6.3物业管理费:

按照第三条3.2款所述执行。

第七条证照及质量管理

7.1乙方须办理并向甲方提供独立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明等合法经营手续复印文件,若因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无效、失效、假冒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2因乙方经营销售商品引起消费者投诉、索赔、诉讼,乙方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以维护甲方良好的商誉;如乙方不正当经营导致被消费者投诉并被工商、质监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认定投诉有效达3次(含)以上,乙方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额外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以弥补甲方可能的损失。

7.3乙方应保证其在甲方销售的所有商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及任何知识产权,乙方自行承担因上述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使用房屋过程中所有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8.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规范的营业证照及手续等一切经营所需合法证明文本。

8.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与该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接受并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因乙方未遵守物业相关管理规定或因乙方自身原因而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8.4有权在本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等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时,无偿收回出租房屋,并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

同时有权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采取强制手段收回,对乙方原在出租房屋内的物品不负保管、保存责任,可能发生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8.5有权要求乙方因装修、店招、广告位而改变出租房屋原有结构、形状时,需经甲方同意,影响外观整体规划时,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8.6有权要求乙方自行办理二次装修、二次消防审批、营业申报及相关验收手续等,甲方可为乙方办理以上手续提供方便。

8.7有权要求乙方在出租房屋的经营中对排污、排烟、生活垃圾等有合理的处理,符合有关部门规范要求。

8.8有权要求乙方的出租房屋经营中达到国家的环保标准、符合卫生要求。

8.9有权要求乙方在出租房屋的经营中不得干扰周边客户的日常生活秩序。

8.10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8.11有权要求乙方注意防火安全,不得在房屋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因乙方违反本项规定而造成的包括相关部门对甲方的罚款在内的全部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有权从租赁合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8.12甲方享有下列权利(并且不因行使权利而承担任何责任)

a)与该商铺任何可能的未来租客在租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前的二个月的合理时间内查看该商铺;

b)对该商铺所在的建筑物命名及不时地更改命名,惟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c)在任何时候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该商铺所在建筑物公用区域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变更该商铺所在建筑物之公用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此变更以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为原则;

d)在该商铺所在建筑物本体的内外及室外空间设置广告及获取收益,中庭、车库、广场、通讯网络、屋顶使用和获取收益,但应以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为原则。

8.13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a)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性质,改变经营范围。

b)擅自将商铺对外出租、转让或利用商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c)擅自更改营业时间及终止营业。

d)免租装修期届满未能开业的。

e)逾期不交纳租金及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并经甲方限期要求到期仍不缴纳者。

8.1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经营条件,保持该商铺所在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8.15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无故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8.1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方案须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的装修工程必须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17甲方应协助乙方敦促物业管理公司保持该商铺所在建筑物的公用区域及公共设施处于良好清洁状态。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9.2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该商铺租赁期的使用权,并在甲方的书面许可下使用甲方商场名称的权利。

9.3未与甲方协商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的商铺对外转租、转让。

9.4不得非法经营、变更经营,经营范围不得突破甲方核准的经营项目。

9.5爱护商铺设备及公共设施、若损坏,除自行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外,还将对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9.6签订合同的同时,乙方即成为该商铺的防火责任人,同时签署防火责任书,负责店员的消防意识及器材使用的培训。

9.7消费者在乙方经营场所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如因乙方的经营行为而使甲方遭受任何损失、发生任何费用或者承担责任的,乙方对此应予以全额补偿。

9.8按时、足额交纳商铺租金、水电费用、管理费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9.9服从甲方对商场的各种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继续经营本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续约的优先权。

但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10.3若因甲方在合同租赁期内将该物业的产权进行变更,甲方需要保证新业主继续履行本合同条款,承担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乙方同样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10.4若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有必要进行修订,或者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已交的费用全部不退,如乙方欠甲方相关费用的,乙方应补足甲方。

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0.6乙方按正常程序解除合同时,应及时将场内所有货物、柜台及设施撤出。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战争、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11.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11.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情况及本合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部分免除履行或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法律的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12.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向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方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13.3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一致,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13.4本合同壹式四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装修要求

14.1乙方装修时不得进行对甲方房屋结构、设备设施等有破坏性或损坏性的装修,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追偿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14.2乙方装修前必须将装修方案报甲方审批并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修协议。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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