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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范本销售类

杭州XXXX购物中心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浙江X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

签署时间:

合同编号:

签署地点:

杭州

 

出租方:

浙江X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日常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承租方(单位):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日常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承租方(个人):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杭州市拱墅区XXXX购物中心系由甲方整体租赁并负责经营管理的商业地产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杭州XXXX购物中心商铺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1.1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

1.1.1“甲方”是指签署本合同的一方,即浙江X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1.2“乙方”是指签署本合同的另一方,即【】。

1.1.3“本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1.4“XXXX购物中心”或“项目”是指甲方在杭州市拱墅区整体承租并经营管理的XXXX购物中心项目。

1.1.5“该商铺”或“租赁物业”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第20.1条款的约定向乙方出租的商铺。

1.1.6“营业额”是指乙方在该商铺内及/或XXXX购物中心内从事的任何经营、利用及/或使用该商铺及/或XXXX购物中心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赊账款以及任何储值卡、代金券或优惠券在该商铺消费的金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与该商铺有关的收益,且未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金。

1.1.7“固定租金”是指由甲乙双方事先确定,不涉及乙方营业额提成的商铺租金部分,同时亦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市场推广费等与项目运营管理有关的费用。

1.1.8“日租金”是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的每平米租赁面积的每日租金。

1.1.9“租赁面积”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

1.1.10“履约保证金”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

1.1.11“物业管理费”是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XXXX购物中心的正常运作,而对XXXX购物中心提供正常营业时间内公共区域供电、供水、排污、电梯、中央空调(含商户租赁区域的中央空调)、消防、信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公共区域环境维护服务费用、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1.1.12“公共区域”是指XXXX购物中心内公共的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已出租商铺之外的其他区域,按照本合同约定,供个别租户单独专用的区域除外。

1.1.13“起租日”是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承租甲方商铺的起始日。

1.1.14“计租日”是指装修免租期届满后的次日。

1.1.15“书面形式”是指信件、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装修免租期”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给予乙方对租赁区域进行装修的特定期限。

1.1.17“经营免租期”是指租赁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的租金优惠期限,在该期限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全部费用。

1.1.18“元”是指人民币元,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均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

1.1.19“%”是指百分符号,如1%表示百分之一。

1.1.20“日”“天”是指日历日。

1.1.21“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休息日、节假日之外的日历日。

1.1.22“审计”是指甲方针对乙方营业额的专项审计。

1.2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乙方受让人、继承人、代理人、雇员、建筑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等一切乙方关联人员。

第二条出租商铺

2.1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经实地考察并充分了解该商铺的位置及状况。

最终租赁面积以在本合同附件一中划定的租赁红线范围为基础,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报告为依据。

2.2虽然本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约为【】平方米,但是,在确认最终计租面积时,双方在划定的红线范围基础上,以上述实测面积报告为最终确认面积的依据。

2.3本合同附件一中所附平面图仅作为商铺位置及商铺界至示意之用,甲方保留对该平面图规划设计和解释的权利。

2.4若乙方因第2.2条原因存在多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情况,则该部分多交纳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直接结转为乙方应支付的下一期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一部分(不计利息);若乙方因第2.2条原因存在少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情况,则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应将该部分少交纳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通知中指定的相关单位。

2.5购物中心的营业时间以甲方公布的时间为准,甲方有权经提前通知乙方后调整营业时间。

乙方的营业时间须与购物中心的营业时间保持一致。

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营业时间,乙方须书面提交营业时间调整申请,并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营业时间内,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购物中心从事与正常营业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商铺用途

3.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合理地使用该商铺。

3.2乙方不得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若用于其它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铺,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4.6条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3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等(如法律、法规等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在租赁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同时将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并向甲方提交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原件供甲方核对。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铺,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4.6条承担违约责任。

3.4乙方应当保证上述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在其租赁期限内持续合法有效,若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到期、变更、丢失、损坏或发生其他影响法律效力的情况,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新换发的合法有效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供甲方备案审查。

若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受到政府罚款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追索,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罚款和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铺,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4.6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4.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足额地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4.2乙方应自计租日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该商铺的租金。

如租赁期限内的某个月份跨两个租赁年度,则属于前一个租赁年度的期间和属于后一个租赁年度的期间分别按照其所属租赁年度的租金计算标准计算应缴纳的租金。

4.3租金计算标准有三种:

(1)按固定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2)按营业额提成扣率标准支付租金,即提成租金;

(3)按固定资金与提成租金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支付租金。

4.4乙方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标准支付租金。

4.5固定租金支付方式

4.5.1固定租金应按季度支付,除首期固定租金外乙方应于每季度20日(含20日)之前支付次季度的固定租金:

4.5.2固定租金=租金标准×计租面积。

4.5.3首期固定租金:

于交付日前10日内支付。

首期固定租金根据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商铺计租日起)计算。

4.6提成租金支付方式

4.6.1在整个租赁期限内,以月为单位对账,甲方每月5日前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上月提成租金,对账应在当月10日前完成,乙方应于当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若双方对租金数额存在争议,乙方先按甲方计算的数据在20日前缴纳上月提成租金。

之后双方根据MIS系统、销售小票等数据,在争议发生后在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核算,并在核算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多退少补。

4.6.2最后一个月的提成租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届满或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或提前终止之日10日前向甲方提供截止至提交日的该月营业额(提交日至期限届满日、提前解除、终止日期间的营业额按该月已经提交的营业额中最高日营业额乘以未计算天数计算),甲方按上述方式计算乙方提成租金。

乙方应于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月提成租金大于该月固定租金部分的款项(如有)。

4.7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两者取高租金支付方式

4.7.1乙方先按固定租金缴纳方式向甲方支付固定租金。

甲方每月5日前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上月提成租金。

如计算出的提成租金数额少于上月固定租金的,则上月租金以固定租金为准;如计算出来的上月提成租金数额大于上月固定租金的,则租金以提成租金数额为准;乙方应于甲方向其发出付款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补足上月提成租金数额大于上月固定租金部分的款项。

4.7.2最后一个月的提成租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届满或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或提前终止之日10日前向甲方提供截止至提交日的该月营业额(提交日至期限届满日、提前解除、终止日期间的营业额按该月已经提交的营业额中最高日营业额乘以未计算天数计算),甲方按上述方式计算乙方提成租金。

乙方应于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月提成租金大于该月固定租金部分的款项(如有)。

4.8甲、乙双方确认:

经营免租期是在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开业以及基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的前提下,甲方自行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乙方的优惠。

在租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不享受经营免租的免租金优惠。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租赁年度的固定租金标准向甲方补交该期间的全部租金。

若采用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两者取其高方式或提成租金方式的租金计算方式租金的,本条约定的第一租赁年度的固定租金标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实际缴纳租金期限少于12个月,以已履行租赁期限内最高一个月的月租金计算日租金标准;租期履行超过12个月的,以前12个月中营业额最高三个月的平均月租金计算日租金标准。

4.9履约保证金

4.9.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乙方遵守在本合同项下其必须遵守的一切条文规定。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

4.9.2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在整个承租期内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

4.9.3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交付的租金、相关费用、违约金及赔偿金等任何款项,但甲方应当在扣除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要求补足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相应数额;否则,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交但未交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20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立即提前收回租赁物业。

4.9.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均无权要求用履约保证金支付或抵冲乙方应付的任何款项。

4.9.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终止及乙方将该租赁物业按原状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房产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变更或注销注册地址等全部工商手续、该商铺交换状态已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已经妥善处理其发行的储值卡\会员卡等善后事宜)全部履行完毕3个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扣除应当扣除的款项后向乙方退还剩余的(如有)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4.9.6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何其他索赔,且甲方代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的,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不足部分可向乙方追偿。

4.10物业管理费

4.10.1物业管理费根据租赁面积按季度收取。

4.10.2物业管理费交纳方式:

物业管理费按季度支付,乙方需在每季度20日前(含20日)缴纳下一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10.3首季度物业管理费:

于交付日前10日内支付。

首季度物业管理费根据乙方在该季度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商铺起租日)计算。

4.11其他费用:

4.11.1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方式交纳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能源费、装修押金、超时电梯使用费、超时空调费、垃圾清运费、停车场费等。

4.11.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以确保乙方遵守在装修期间其必须遵守的一切条文规定。

如甲方因乙方装修该商铺而遭受任何损失或乙方装修有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装修押金中扣除款项以赔偿甲方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行使上述权利,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予以补足全额装修押金。

乙方完成装修经甲方验收并确认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装修押金在扣除相应的款项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铺,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4.6条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11.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质量保证金,以确保乙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如甲方因乙方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对顾客做出赔偿,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款项以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甲方行使上述权利,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予以补足。

质量保证金在扣除相应的款项后与履约保证金同时退还。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铺,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4.6条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11.4乙方在营业时间外使用电梯、中央空调、公共区域照明以及其他服务,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费用按照实际服务用量和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订并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4.11.5建筑垃圾清运、租赁物业内自用设施维修等有偿特约服务等,乙方按照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订并公布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服务费。

4.11.6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将以物价上涨指数为依据实行调整,以保证项目的管理素质,其评定的金额经甲方确认后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但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每次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该项目商业其他承租人的最高增幅,且甲方应在调整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4.11.7双方特别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之能源费用。

如因乙方欠付能源费用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本项目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蒙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本合同项下公用事业部门是指本项目所在地为本项目(含租赁物业)供应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并收取相关能源费用的机构和单位。

4.12MIS系统押金

4.12.1乙方同意使用甲方提供的MIS系统和甲方指定银行的刷卡结算设备,接受其相关规定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支付押金。

4.12.2乙方需交纳MIS系统押金,并按甲方通知,于领取安装MIS系统和刷卡结算设备时交纳(最晚不应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业日前20个工作日)。

4.12.2MIS系统押金与质量保证金同时返还(无息)。

4.13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应在本合同规定期限交付,付款币种为人民币。

付款地点和银行账号依甲方要求办理,或由乙方付至以下指定账户:

甲方账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名称:

【】

以上各乙方应支付款项,如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3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涉及的费用由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及/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分别开具相应发票及/或收据(如涉及)。

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4.14如果上述接受付款的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甲方应于变化发生之前2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5.1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交付日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中所载明的日期,该房屋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第【1】项(二选一):

(1)满足本合同附件所述交付标准

(2)现状交付

5.2乙方应当于交付日前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交付租赁物业,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应于交付日自行前往XXXX购物中心与甲方或管理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按照附件的格式签署交接确认文件。

乙方按照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规定办妥全部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始装饰装修工程。

5.3至交付日到来之日,若该房屋仍不符合约定交付标准,则专用条款中所述交付日顺延。

无论如何,甲方不因交付日的顺延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作出赔偿或补偿。

5.4乙方同意,虽然甲方负责完成的上述交付标准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开始装饰装修工程的,则视为该房屋符合相关交付标准,而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场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

若交付时已严重影响乙方进场开始装饰装修工程的,则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通知乙方复验,则复验日为交付日。

若整改完毕后,若乙方仍有异议,双方可以委托双方一致确认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双方均同意遵守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交付延期的,则起租日、计租日、装修免租期、租赁期限等均予以顺延;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交付延期的,则起租日、计租日、装修免租期、租赁期限等仍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执行,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5如该房屋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而乙方未在甲方交付通知单所载明的交付日进入该房屋并签署《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视为甲方已完成交付义务,则交付通知单所载明的日期即为交付日。

5.6无论交付日是否顺延,乙方均应在甲方、物业管理公司通知的期限内按交付标准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在确认符合交付标准后签署《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签署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交付日。

若乙方未能在甲方、物业管理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拒绝签署《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的,则上述甲方、管理公司交付通知单载明的日期即为本合同项下交付日。

5.7双方特别确认,乙方进场开始或准备开始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或乙方已实际接收该房屋的,视为该房屋符合交接条件。

尽管如此,对未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批准的施工行为,甲方或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仍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该房屋恢复至施工前状态直至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14.6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装修免租期

6.1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服务费,但仍需承担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日前根据甲方要求全额支付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运输费。

6.2若因乙方原因,于装修免租期届满后60日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的,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14.6条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商铺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

如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或其他后续事宜而支出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选择不解除本合同,则乙方需支付违约金元。

6.3若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原因,乙方于装修免租期内未能进行装修,经双方书面确认,乙方的装修免租期应相应的予以延长。

第七条商铺装修

7.1乙方开始装修前,应当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其对租赁物业的装修设计文件供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并且在获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对租赁物业的装饰装修工程。

上述装修设计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未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审批,不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

7.2乙方自进入该租赁物业装修或接收该租赁物业时起,应当遵守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乙方的装修工作进行监督。

乙方需按照甲方和物业公司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

7.3乙方须向甲方或物业公司交纳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

7.4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将装修设计文件报政府部门批准的,由乙方自行办理该等批准手续,政府收取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自行办理二次装修工程的消防报验手续,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使用的文件,并负责办理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备案手续,由乙方承担办理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

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7.5乙方装修设计文件需要变更的,也按照前述约定执行,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开业日后,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进一步装饰装修的,仍应当按照前述约定执行。

7.6乙方保证该等装修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乙方负责装修期间的安全工作,并承担因装修工程所产生的任何安全、扰民、侵权等全部责任;因乙方装修给甲方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的任何财产和人身损失,均由乙方进行赔偿,与甲方无关。

7.7所涉及消防改造考虑设备匹配因素,乙方可自行选定并委托消防改造施工单位。

但在维护方面,须与项目原消防设备施工维护方签订相关协议,并保证设备接驳符合甲方要求。

7.8在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内,不得影响商场内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不得破坏租赁物业的基本结构、外墙部分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或有危及上述部分的相关行为。

乙方在建设、装修、安装等各种形式附着于租赁物业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前,乙方应报批甲方,甲方应及时出具反馈意见。

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建设、装修及安装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消防、物业外观及现有装修)。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4.6条承担违约责任。

7.9租赁物业装修、改建工程未依法竣工验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前,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业内开始营业或作其他用途(不论属暂时性质或其它情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4.6条承担违约责任。

7.10乙方装修装饰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承包商进行,其中消防、空调系统、商场管理系统、电力设施等的增建或改进工作必须由甲方制定或认可的工程承包商进行。

7.11乙方如要求在商铺外的区域(包括外墙)安装或粘贴乙方的标识或广告,其内容及安装方案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书面同意或许可。

相关广告位的使用届时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广告位租赁合同为准。

第八条商铺开业

8.1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之开业日为2013年【】月【】日(含试营业)。

8.2乙方须在开业日前达到开业及正常经营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租赁物业全部的装修工程、办理完毕所有政府要求的开业经营相关证照、备齐充足的当季货品等)并对外开业经营或试营业。

8.3如果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届满前提前达到开业条件,则乙方可通过与甲方签署开业确认单的方式提前开业。

且以此确定的实际开业经营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之开业日。

在该种情况下,装修免租期届满前,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其它应缴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用、能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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