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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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信息工程部分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01北京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5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已经信息产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通用基础通信工程
1电信专用房屋工程
1.1局(台、站)址选择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94
2.0.4局(台、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局(台、站)址宜选在地形平坦、地质良好的地段。
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方。
局(台、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
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
2.0.8局(台、站)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人防、消防等要求。
1.2总平面设计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94
4.0.5宜将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的机房布置在对周围建筑物噪声影响较小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隔音、消声措施,降低噪声干扰。
4.0.6在布置有电磁辐射的天线时,必须满足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3油机房设计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94
5.10.1油机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采取隔声、隔震措施,其噪声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1.4防雷设计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94
8.5.1国际电信枢纽楼、重要的电信楼、高度接近100m及100m以上的电信楼,应按第一类民用建筑进行防雷设计;其余电信建筑和高度在15m以上的烟囱、水塔、微波塔、短波塔等构筑物,应按第二类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设计;当工艺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设计要求设计,如山顶微波站等。
防雷设计时,应有防止直击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高层电信建筑还应采取防止侧击雷的保护措施。
2电信建筑防火
2.1电信枢纽楼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2.1.1高层电信建筑中的国际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10000路地区中心长途电信局、20000线市话汇接局和60000门的程控市话端局,以及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电信建筑属于一类建筑,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建筑。
2.1.2一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以及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2.1.3电信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2.1.3的规定。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表2.1.3
名称
每层每个防火分区
高层电信建筑
1500
多层电信建筑
2500
注:
局部机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机房面积可减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1.4一类电信建筑与高度大于32m二类电信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余的电信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2.2电信枢纽楼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2.2.1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通过楼板的孔洞、电缆与楼板间的孔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密封,通向其他房间的地槽、墙上的孔洞,已装电缆者,其与墙体的孔隙亦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凡近期不使用者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2.2.3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3电信枢纽楼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1.1.1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1的规定。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2.3.1
建筑物体积(m2)
1500
15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10
15
20
25
30
2.3.2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电信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2.3.3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2.3.3
建筑物体积(m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
(L/s)
≤10000
10
10
5
>10000
15
10
5
2.3.4高层电信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3.5电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2.3.5.1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210000路及以上的地区中心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320000路及以上的市话汇接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460000路及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6电信建筑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2.4电信枢纽电气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2.5.1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一般由配电室或电力室保证电源供电。
2.5.2电信建筑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2.5.3消防配电线路除设在金属梯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处外,其余线路亦应采用金属管穿绝缘导线敷设,穿越通信机房的管线应暗设。
消防系统的导线、电旨均应采用铜芯阻燃型或耐火型。
2.5.4酸性电池室及贮酸室应采用隔爆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其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阀控式电池室除外)。
2.5.5电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2.5.5.1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总值班室);
2.5.5.2电池室、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消防水泵室、空调机室;
2.5.5.3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5.5.4疏散走道、营业厅。
2.5.6县级及以上的电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6.1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
2.5.6.2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2.5.6.3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2.5.6.4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厅。
2.5微波站、卫星地球站防火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3.0.1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2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室内装修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0.3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3.0.4卫星地球站室内应设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室外应设生活与消防合用的水池。
3.0.5卫星地球站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3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3.1抗震设防类别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98
3.0.2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表3.0.2
类别
建筑名称
甲
国际电信局、国际无线电台
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
国际海缆登陆站
乙
大区中心(C1)长途电信枢纽楼
省中心(C2)长途电信枢纽楼
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
20000线及以上市话汇接局
60000门及以上程控市话端局
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
应急通信用房
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丙
甲、乙类以外的邮电通信生产用房
甲、乙类邮电建筑中的生产管理用房、生活用房
3.2抗震设防标准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98
4.0.2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专门研究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应采取特殊的抗震措施。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抗震措施应提高1度设计;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加强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按当地设防烈度设计。
4通信设备安装抗震
4.1列架式通信设备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98
5.1.1列架式通信设备顶部安装应采取由上梁、立柱、连固铁、列间撑铁、旁侧撑铁和斜撑组成的加固连接网。
构件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连接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5.1.2通信设备顶部应与列架上梁加固。
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必须用抗震夹板或螺栓加固。
5.1.3通信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
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加固所用的膨胀螺栓或螺栓应加固在垫层下的楼板上。
5.1.4列架应通过连固铁及旁侧撑铁与柱进行加固,其加固件应加固在柱上。
5.1.5列间撑铁的数量应视抗震设防烈度及列长而定。
一般对于650mm宽的标准机架,机列长度为6~10个机架时,中间设置一处;11~15个机架的机列,中间设置两处。
5.1.6在8度及8度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安装650mm宽主槽道时,列槽道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1.6m;超出以上距离时应增加吊挂装置。
4.2自立式通信设备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98
5.3.16~9度抗震设防时,自立式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
4.3通信电源设备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98
6.1.18度和9度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含阀控电池)必须用钢抗震框架或柜架安装。
钢抗震框架底部应与地面加固。
6.5.1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大区中心、省中心长途通信枢纽楼(站)和市内电话汇接局的蓄电池组的输出端与汇流条间应采用“母线软连接”连接。
6.5.2汇流条在走线架上安装时,应通过绝缘物使汇流条与走线架或走线架垂吊拉杆固定。
6.5.3汇流条在上线井中安装时,应通过绝缘物使汇流条与上线井支架固定。
6.5.4穿过同层房屋抗震缝的汇流条两端,必须采用“软连接”连接,“软连接”两侧的汇流条应与对应的墙壁固定。
4.4微波天线和馈线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98
7.1.1座式微波天线在天线支座铁架上的安装,应在天线架底部四角与天线支座铁架连接处,采用八块钢板夹压固定。
在钢筋混凝土基础上的安装,应在基础上预埋的四个鱼尾螺栓外,采用四块钢板夹压固定。
钢板厚25mm,并采用M30螺栓(用于直径3.2m及以下的天线)或M36的螺栓(用于直径4m的天线)和双六角螺母紧固。
7.1.2天线铁架支座与天线平台或钢筋混凝土底座上的槽钢的安装,应在铁架支座的四角和中部用压固钢板和U型卡箍,将铁架底梁与槽钢卡压固定。
钢板厚25mm,U型卡箍的圆钢直径为16mm,卡箍数应不少于6副。
7.1.3混凝土天线基础的预埋鱼尾螺栓或弯钩螺栓的埋深应不小于400mm(或与钢筋混凝土天线基础的结构钢筋拉结),螺栓直径选用M30或M36。
7.1.4对于挂式安装的微波天线,在天线水平方向调整准确后,应将固定箍拧牢。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8度的微波站,直径大于3m的微波天线应加装天线边支撑杆。
7.2.2圆波导长馈线系统中,应在以下位置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1.圆波导在铁塔平台处,用托板在波导法兰盘处支撑竖向延伸的波导或用铁塔平台的钢板卡住波导法兰盘的下部。
1.圆波导在塔身处,应相隔6~8m安装圆波导的弹性滑动支撑件。
在弹性支撑件之间的圆波导,相隔2~3m应用垫有橡皮的抱箍限位。
7.2.3在短馈线系统中,应采用吊挂螺栓和抱箍,把极化分离器固定在天线架上。
吊挂点必须在法兰盘上,吊挂抱箍内侧应垫有橡皮圈。
7.2.4对于椭圆软波导或同轴电缆馈线系统,在微波塔身或支架处,应采用相应程式规格的夹子与支撑物将馈线加固。
水平支撑加固间距为1m左右,垂直支撑加固间距为1~2m。
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
5.1交流供电系统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YD5040-97
3.1.1由市电和自备发电机组电源组成的交流供电系统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供电。
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和单相三线制供电。
5.2接地系统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YD5040-97
3.3.1新建局(站)应采用联合接地。
3.3.2各类通信局(站)联合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表3.3.3的规定执行。
各类通信局(站)联合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表3.3.3
接地电阻值(Ω)
适用范围
<1
综合楼、国际电信局、汇接局、万门以上程控交换局、2000路以上长话局
<3
2000门以上1万门以下程控交换局、2000路以下的长话局
<5
2000门以下程控交换局、光缆端站、载波增音站、地球站、微波枢纽站、移动通信基站
<10
微波中继站、光缆中继站、小型地球站
<20①
微波无源中继站
<10
适用于大地电阻率小于100Ω·m,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接口处防雷接地
<15
适用于大地电阻率为101~500Ω·m,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接口处防雷接地
<20
适用于大地电阻率为501~1000Ω·m,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接口处防雷接地
1当土壤电阻率太高,难以达到20Ω时,可放宽到30Ω。
5.3机房及设备布置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YD5040-97
6.0.4经常发生水灾地区的通信局(站),电源设备宜设在当地水位警戒线上的机房内或采取其他防水灾措施。
5.4接地装置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99
8.2.1出、入局(站)交流电力线的接地与防雷
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出、入局(站)时应将电缆线埋入地下,其金属护套两端应就近接地。
当局(站)设有阴极保护装置时,其电缆金属护通过放电器接地。
缆内两端的芯线应加装避雷器件。
当高压或380V交流电入局(站)时,电力电缆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8.3.1电力变压器的高、低压侧相线应分别对地加装避雷器件,其接地端与变压器机壳以及低压侧中性点汇集就近接地。
8.3.2直流电源工作地应从接地汇集线上引入。
8.3.3所有交、直流配电设备的机壳应从接地汇集线上引入保护接地线。
交流配电屏中的中性线汇集排应与机架绝缘。
严禁采用中性线作交流保护地线。
6通信局(站)接地(综合楼部分)
6.1综合楼联合接地的连接方式
《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部分)》YDJ26-89
1.0.3综合通信大楼的接地方式,应按单点接地的原理设计,即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
综合通信大楼联合接地系统的连接方式如图1.0.3所示。
图1.0.3综合通信大楼联合接地系统的连接方式
注:
1.当变压器装在楼内时,变压器的中性点与接地总汇集线之间宜采用双线连接。
2.根据需要亦可从接地总汇集线引出一根或多根从底层至高层的主干接地线,各层分汇集线由它引出;
3.接地端子的位置应与工艺设计中对接地的要求相应。
6.2通信设备的保护接地
《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部分)》YDJ26-89
2.1.1机房内通信设备及其供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进局电缆的保安装置接地端以及电缆的金属护套均应作保护接地。
2.1.2模拟通信设备的机架保护接地,可直接与引入机房内的直流电源地连通;
数字通信设备的机架保护接地,应从接地总汇集线或机房内的分接地汇集线上引入,并应防止通过布线引入机架的随机接地;
数字通信设备和模拟通信设备共存的机房,两种设备的保护地线应分开,并防止通过走线架或钢梁在电气上连通。
2.1.3大楼顶的微波天线及其支架应与避雷接地线就近连通。
天线馈线的上端和进入机房入口处均应就近接地。
6.3通信电源的接地
《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部分)》YDJ26-89
2.2.1电力室的直流电源接地线必须从接地总汇集线上引入。
其他机房的直流电源接地线亦可从分汇集线上引入。
2.2.4交流供电变压器高压及低压侧均应设保安装置,当专用变压器离局(站)远时,交流中性线(零线)应按规定在入户处作重复接地;当专用变压器安装在局(站)院内时,应将变压器的接地体与大楼的接地体连通,交流供电线中的无流零线应与大楼内的接地总汇集线连通,连接方式如图2.2.4所示;当专用变压器安装在大楼内时,其接地系统可合用大楼的接地装置。
大楼内所布放的交流供电线路中的中性线(零线),应采用绝缘导线。
交流配电屏上的中性线(零线)汇集排应与机架的正常不带电金属部分绝缘。
图2.2.4交流供电专用变压器在院内时的连接方式示意图
2.2.5大楼内所有交直流用电及配电设备均应采取接地保护。
交流保护接地线应从接地汇集线上专引,严禁采用中性线作为交流保护地线。
6.4接地线
《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部分)》YDJ26-89
3.4.4严禁在接地线中、交流中性线中加装开关或熔断器。
3.4.5严禁利用其他设备作为接地线电气连通的组成部分。
7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
7.1电力线路防雷措施
《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YD5078-98
5.1.3在架空避雷线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5.1.12严禁采用架空交、直流电力线引出通信局(站)。
第二章
无线通信工程
1公用移动电话工程
1.1接地与防雷
《公用移动电话工程设计规范》YD2007-93
9.3.1移动电话局,无线基站内的防雷、抗干扰、安全用电保护及防静电破坏等地线系统,应采用统一设计的接地装置。
9.3.7架设在房屋建筑物顶部的天线及其金属支承杆塔、避雷引下线,应与建筑物顶部的避雷网可靠连接。
凸出建筑物顶部的天线杆塔的避雷泄流引下线,至少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主干路由。
9.3.10天线馈线在进入高频机房时,其外层导体应就近和机房的避雷接地系统线路相连接。
高频机房内的接地系统母线也应就近和机房的避雷接地系统线路连接。
上述两个和避雷系统线路相连接的接点应尽量靠近,宜合为一点。
2微小站防雷与接地
2.1一般要求
《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2011-93
2.0.2微波站通信设备及供电设备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通信设备所设防雷保安器的接地端,均应作保护接地,严禁作接零保护,其接地线截积应不小于35mm2,材料为多股铜线。
2.0.3出入微波站的电缆金属护套在入站处应作保护接地,电缆内芯线在进站处应加装保安器,电缆内的空线对亦应作保护接地。
站区严禁布放架空缆线。
2.0.5微波天线的馈线及塔顶航空障碍信号灯馈线的金属外护层,应在顶端及进入机房入口处的外侧就近接地。
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馈线,应在其转弯处上方0.5~1m范围内作良好接地;在进入机房入口处应与地网就近引出的接地线妥善连通。
塔灯控制线的每根相线均应在机房入口处分别对地加装氧化锌无间隙避雷器,零线直接接地。
2.0.7微波机房屋顶应设避雷网,其网格尺寸不大于3m×3m,且与屋顶避雷带一一焊接连通。
微波机房四角应设雷电流引下线,该引下线可选用机房四角房柱内两根以上主钢筋,其上端应与避雷带、下端应与地网焊接连通。
机房屋顶上其他金属设施亦应分别就近与避雷带焊接连通。
2.2微波站的联合接地系统
《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2011-93
3.1.1微波站地网由机房地网、铁塔地网和变压器地网组成,同时应利用建筑物的基础(含地桩)及铁塔基础内的主钢筋作为接地体的一部分。
3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工程
3.1VSAT系统主站站址的选择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28-96
5.1.4主站的天线波束与飞机航线(特别是起飞和降落航线)应避免交叉,主站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5.1.5主站不应设在无线电发射台、变电站、电气化铁道及具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等其他电气干扰源附近,主站周围的电场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4824.1《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允许值》的规定。
3.2VSAT系统站、端站的防雷和接地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28-96
8.0.1VSAT站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采用联合接地系统,接地系统的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8.0.2VSAT站接地体围绕天线基础和生产用房做成闭合环路,天线基础的闭合接地环与生产用房闭合接地环在地下应有两处以上可靠地连接在一起。
8.0.4VSAT站的天线支架及室外单元的外壳应与围绕天线基础的闭合接地不有良好的电气连接,天线口面上沿也应设避雷针,避雷针直接引至天线基础旁的接地体。
8.0.5馈线波导与同轴电缆外皮至少应有两处接地,分别在天线附近和在机房的引入口处与接地体连接。
4数字微波(PDH部分)接力通信工程
4.1微波天线塔
《数字微波(PDH部分)接力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04-94
5.6.1微波天线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5.6.1.1天线塔的位置和高度除满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塔顶设置标志信号。
5点对多点微波通信工程
5.1天线塔(杆)、天线
《点对多点微波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31-97
4.4.1天线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天线塔的位置和高度除满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塔顶设置标志信号。
c)天线塔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和规定执行。
4.4.4微波天线安装位置的确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b)安装位置应避免电磁辐射对人体的有害影响。
电磁辐射污染应小于GB8702《电磁辐射防护标准规定》的防护限值。
6集群通信工程
6.1天线、馈线及天线塔
《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34-97
12.2.3基站天线塔可采用自立式铁塔或拉线桅杆铁塔。
天线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天线塔的位置和高度除满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塔顶设置航空标志灯。
d)天线塔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计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6.2防雷和接地
《点对多点微波通信工程设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