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研究报告06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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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研究报告0607
上海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研究报告
长江流域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规划研究(上海)课题组
2010年4月
上海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研究报告
鼓励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我国建筑领域推进建筑节能,发展低碳建筑的重要领域部分,也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战略。
由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尚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其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还有一个不断提高和完善的过程,因此,这一技术的推广发展必须依靠政府的鼓励和支持。
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激励加全民的节能环保意识是促进这一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现将本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外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政策情况
据了解,世界各国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激励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即通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行政干预的措施,引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
二是财政补贴,即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推进。
三是间接市场政策,即通过资助研究项目,支持制定国家标准,质量认定和宣传推广活动,此外还有低息贷款、分期付款等金融措施等,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
具体措施如下:
1、立法方面
(1)欧盟“建筑能效法令”
2002年,欧盟通过了建筑能效法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减少用于取暖、空调、热水和照明等方面的建筑能耗。
这一法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筑能耗评价方法,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大于1000平方米)改造的最低建筑能耗要求;在建造、出售或出租建筑时须提供建筑能耗认证,定期检查锅炉和空调系统。
欧盟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在2006年1月前完成本国建筑能效法令的制定工作。
(2)澳大利亚“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和建筑分级制度”
2001年4月1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实施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强制要求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可获得可再生能源证书,并通过证书的交易获得补贴。
根据该目标的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量中的比例将增加2%,可再生能源达到9500GWh,占电力消费量的10%.联邦政府推荐实施的建筑温室等级评定标准,将建筑分为5星:
1星建筑能源管理差,5星建筑能源管理优秀。
联邦政府要求新建建筑必须达到一定的建筑能耗水平,才能批准开工建设。
虽然在多数标准和项目中,对采用何种节能技术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太阳能热水器在太阳能光照时间长、光照强度高的澳大利亚的多数地区已成为减少常规能源消耗、实现建筑节能的重要手段。
(3)美国“能源法案”
1992年美国通过能源法案明确了太阳能商业化利用的税收优惠,1999又通过了针对普通市民的税收优惠法案。
为进一步促进太阳能市场投资,2005年通过法律,将对太阳能投资的反税补贴由原来的10%提高到了30%,贯穿了太阳能研发、示范以及商业化各个发展阶段。
2、财政资助方面
(1)太阳能光伏发电建筑应用
国家
总体规划
原有政策
2009年新政策
德国
原计划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例达到12.5%的目标已实现;计划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例提高25-30%;
根据规模的不同,实施0.38-0.49欧元/度的电价补贴;建筑物新项目电价补贴每年下降5%,地面新项目电价补贴每年下降6.5%;20年上网电价合同保证期;
2009年-2010年,建筑物新项目(小于100kwp)的电价补贴每年下降8%,建筑物新项目(小于100kwp)和地面新项目电价补贴每年下降10%;从2009年起所有新建筑物必须装设可再生发热源头。
西班牙
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30%;2010年总装机容量达到1200MW。
根据规模不同,实施0.23-0.44欧元/度的电价补贴;电价补贴无递减率;25年上网电价合同保证期;
2009年度补贴规模从之前的300MW上调至500MW。
意大利
2016年,光伏装机容量达3000MWp。
根据规模不同,实施0.36-0.49欧元/度的电价补贴;此轮补贴装机容量上限1200MWp;
2009年起,电价补贴以每年2%的速度递减。
美国
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的10%;
2005年开始实施光伏投资税减免政策,减免额相当于安装成本的30%,每户民用光伏项目减免额最多2000美元,此政策已于2008年底到期;
已通过ITC政策延续议案:
商用光伏项目的ITC政策延续8年;民用光伏项目的ITC政策延续2年;取消民用光伏项目每户2000美元的最高减免额度。
日本
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1.35%;
2006年开始原有补贴政策全部取2006-2008为完全市场化发展,2007首次出现安装量下滑,原世界第一大电池生产公司Sharp行业地位随之下落;
政府将在2009年第一个季度拨款90亿日(9960万美元)元用于太阳能电池家用普及活动,从09年4月份开始的财年中数目可能还会有所增加。
(2)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
部分发达国家对太阳能热水器的直接补贴
国家
系统大小(m2)
市场价格(€)
补贴
德国
6
6300
20%-60%
丹麦
5
4560
27%
奥地利
6-8
5250
25%-50%
瑞典
10
5050
25%
荷兰
3
2500
20%
意大利
3
2500
免税
英国
6
4000
500镑
澳大利亚
3
1700
500澳元
(3)浅层地热建筑应用
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是地源热泵系统发展应用最快最成功的国家之一。
2009年7月美国政府签署了一项3.5亿美用于发展地源热泵系统的法令。
用于风能的经费仅为其1/4。
美国政府资助的方式是:
居民安装地源热泵系统可申请免税1500-1800美元/每户,加拿大政府资助的方式是:
安装地源热泵系统最高可达12000加元/每户的补贴贷款。
3、间接市场政策
德国最早于1995年开始了第一个太阳能激励计划:
拨款1亿马克用于推动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
1999年,德国又推出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激励计划MSP。
从可再生能源发展上看,计划是非常成功的,截至2006年底,德国人均集热器面积为94.5m2。
此外,欧盟和日本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百万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计划,并配套出台了相关的市场激励政策,如优惠贷款、分期付款、所得税返还等。
二、我国和外省市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政策情况
1、国家立法情况
2005年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研发利用,并规定:
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这一产业的发展。
2、国家财政补贴
(1)、2006年8月,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发“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文,并配套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文明确指出: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按应用面积每平方补贴70-80元/m2。
(2)、2009年月国家财政部,建设部颁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实施补贴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文规定,对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达到一定应用规模要求的按每WP补助20元。
(3)、2009年7月,国家财政部,建设部颁布“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文,“加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文。
要求有条件的城市,要创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
被列为创建示范城市的,每年可得到国家财政补贴5000-8000万元。
农村地区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补贴标准是:
地源热泵技术应用60元/m2,一体化太阳能热利用15元/m2,以分户为单位的太阳能浴室,太阳能房按新增投入的60%补贴。
3.外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情况
各地立法情况和执行要求。
省市
立法情况
执行要求
备注
深圳市
2006年通过人大立法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青岛市
2009年通过人大立法
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和实行集中供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山西省
2008年通过人大立法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湖南省
2009年通过人大立法
政府投资新建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湖北省
2009年通过人大立法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海南省
2010年省政府令
城镇规划区、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等12层以下住宅建筑、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或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江苏省
2008年省建设厅文件
12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各地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资助主要是执行国家财政部、建设部等文件。
部分省市在执行国家文件的基础上也出台了地方的补贴政策,如北京市对本市辖区建筑供热制冷选用热泵技术的补助标准为:
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
对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项目按集热器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补助。
此外山东烟台、青岛等城市对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都有相应的补贴政策。
三、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
1、地方立法情况
1998年9月颁布,2009年修正《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在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设定用于支持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
2、财政补贴情况
本市除积极贯彻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外,市建设交通委,发改委,财政局还专门颁发了《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建交委(2009)816号文,其中对“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示范项目”给以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补贴。
3、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
近年来,市建交委,市科委每年安排一定的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科研、技术攻关和标准规范制定工作。
先后完成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集成技术研究”、“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导则研究”并制定了“上海市民用建筑太阳能应用技术规程(热水系统分册),(光伏发电系统分册)”等规范标准。
四、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发展建议
本市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各级领导十分重视,颁布了相关的鼓励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06年-2008年,全市累计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40多项,应用建筑面积超过300万m2,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技术逐步被全社会认可和接受。
但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与有关兄弟省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本市现行的鼓励政策仅局限于试点示范项目的资金补贴;受惠者只是少数投资者;税收杠杆和市场调控措施还没有突破;全社会参与和投入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
为此,对下一步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争取地方立法,坚持依法推进
要把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争取在即将出台的《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中将此项工作列为重点条款加以规定,另外在“条例”中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对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如太阳能光热技术,可列为强制性规定。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必须坚持依法推进。
2、加强规划研究,明确发展目标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一项新型产业,具有深远的发展意义。
因此,在当今强调低碳经济,低碳城市建设发展的指导原则下,本市在制定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题规划纳入其中。
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资源情况,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成熟情况,制定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期的发展规划。
以规划目标为指导,确保这一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3、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完善激励措施
(1)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扶持专项基金,除对试点、示范工程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外,鼓励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如对这产业的技术进步,标准规范,以及使用者等应给以相应的经济支持。
(2)探索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对生产企业给以适当的减免税,以降低产品的成本。
通过对购买者和使用者给以一定退税政策,以加快这一技术尽快进入普通百姓家。
(3)探索金融支持政策。
对积极使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开发商、个人,要通过金融机构的支持,实施分期付款、低息贷款等政策,包括到使用年限后,实施以旧换新,差价补贴等。
尽可能减少投入者和使用者的经济负担。
4、规范应用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稳步发展
围绕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工程质量,本市应建立和健全这一技术的市场准入制度,防止伪劣产品和落后技术进入工程;要建立和健全这一技术产品和工程的标识管理制度,以标识引导市场;此外还应建立这一产业和技术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维修保养,以及物业管理制度。
努力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给投资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带来节能、舒适、环保的实惠。
5、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调动全社会投入和参与的积极性。
政府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计划地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向相关人员和市民宣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节能减排意义;交流和观摩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给使用者和城市建设发展带来的节能环保实效;宣传和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激励政策。
不断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努力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被全社会接受,参与和投入,为全市节能减排和建设低碳城市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