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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办号

《价格公报》

(安徽)

PRICEGAZETTEOFANHUICHINA

总第92期2005年第8期8月1日出版

主办:

安徽省物价局出版:

安徽省价格监测中心准印证号:

地址:

合肥市长江路221号地址:

合肥市长江中路146号00-155

省政府大院内招商大厦10楼http:

ww

电话:

(0551)2648911电话:

(0551)2644694印刷:

合肥工业大学印刷厂

邮编:

230001邮编:

230001

目录

部委文件

发改电[2005]1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1)

发改办价格[2005]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3号……………………………(3)

发改价格[2005]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4)

发改价格[2005]6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6)

发改价格[2005]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加强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6)

发改办价格[2005]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8)

发改办价格[2005]10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10)

发改办价格[2005]12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全国化肥价格监测有关情况的通报………………………(15)

发改办价格[2005]12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17)

发改办价格[2005]1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1

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18)

财建[2005]2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铁道部、中华全国供销

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印发《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

生产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的紧急通知………………(20)

信部清函[2005]92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互联网国际漫游出访业务资费标准备案的通知…………(22)

信部清函[2005]95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一号通”

类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通知……………………(25)

地方文件

财建[2005]45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社)关于印发

《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

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的紧急通知………………………(26)

卫计秘[2005]394号安徽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26)

皖价电[2005]25号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7)

皖价电[2005]29号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8)

皖价房[2005]154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9)

皖价证[2005]161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开展全省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32)

皖价费[2005]167号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4)

皖价费[2005]172号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

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5)

皖价费[2005]173号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有关收费事项的函……………………(37)

皖价费[2005]174号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继续执行安徽工业大学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37)

皖价服[2005]17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同意收取高中阶段学历证书制作服务费(试行)的函……(38)

皖价综[2005]181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2

公布安徽省物价局首批集体审价目录的通知……………(38)

皖价人[2005]188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成立安徽省物价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39)

皖价服[2005]190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我省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40)

皖价服函[2005]69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电话装移机工料费有关问题的批复………………………(40)

皖价综函[2005]72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同意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41)

合价房[2005]176号合肥市物价局关于

“新文采花园”等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41)

合价房[2005]177号合肥市物价局关于

“瑶海区公寓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42)

合价房[2005]178号合肥市物价局关于

“杏林雅苑”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43)

合价房[2005]179号合肥市物价局关于

“教师新村东(A)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43)

合价房[2005]180号合肥市物价局关于

“安徽大市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44)

合价房[2005]181号合肥市物价局关于

“景辉家园”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45)

合价房[2005]182号合肥市物价局关于

“欧洲风情街”、“合肥学院综合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45)

医药价格文件

发改价格[2005]1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46)

皖价商[2005]186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萘哌地尔片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请示…………………(48)

第四十八期药品价格公示………………………………………………(49)

3

※部委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发改电〔2005〕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

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

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情况,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成品油

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

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00元和15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900元调整为410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3470元调整为362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3490元调整为364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

由2500元调整为2610元。

供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提高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基础上,

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

定。

其中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提高。

提高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

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

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各加油站(供油点)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

中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

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

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格由每吨4010元调整为4220元,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化肥用重油价格不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5年6月25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物

价部门。

调价后,省级物价部门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

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发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八、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协调好内部产销运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组

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证市场供应。

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

安徽《价格公报》文件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1

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关注出租车、城市公交等

用油行业的运行情况,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强化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成品油市场

的稳定。

十、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6月28日之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

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名我委。

附表: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中准价格表单位:

元'吨

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46104076

天津市46104075

河北省46104075

山西省46754130

辽宁省46104075

吉林省46104075

黑龙江省46104075

上海市46254080

山东省46204085

湖北省46354100

河南省46304095

海南省47454200

广东省46854140

广西自治区47454200

宁夏自治区46154075

甘肃省45954095

新疆自治区4405398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46254090

南京市45954065

杭州市46254090

合肥市46304095

福州市46604120

南昌市46304095

长沙市46254110

成都市48154295

重庆市48004260

贵阳市47754225

昆明市48054255

西安市45954085

西宁市45654105

2安徽《价格公报》文件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3号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发改办价格〔2005〕33号

为了规范月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制止“天

价”月饼等不良现象,现就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月饼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月饼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月饼经营者制定价

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价实相符的原则。

三、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

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四、月饼经营者应当保证月饼的质量,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月饼,严格月饼保质期,对过期、

霉变月饼要及时退市和销毁,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五、经营者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月饼进行合理包装,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

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六、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将月饼同

其它产品混合包装、销售。

七、月饼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包装标识必须真实合法。

八、行业组织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自律性工作,合理引导月饼经营者的包装和销售行

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月饼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商务、工

商、质检等部门申诉、举报。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解决。

十、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当在月饼生产销售期间加强市场监管,对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十一、本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解释。

安徽《价格公报》文件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碘盐

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五年四月六日发改价格〔2005〕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中国盐业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食盐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缓解制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国家碘盐基金停止提取后,相应提高食盐出厂价格,并

调整食盐批发价格政策。

即食盐出厂价格(不含税)每吨上调25元,食盐产区批发价格保持不

变,原在产区批发价格内提取的每吨25元国家碘盐基金并入食盐产区批发价格。

调整后具体

价格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上述价格调整后,食盐销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维持现有水平不变。

各地物价部门要

加强对食盐价格监管,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保证食盐供应和价格的稳定。

三、仍在继续征收碘盐基金的要立即停止,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决定不再征收碘盐基

金后仍继续征收,目前作挂帐处理的,应统一收缴中央国库。

以上规定,自2005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表一:

碘盐出场(厂)价格表单位:

元'吨

序号

产区名称

不含增值税价

含增值税价

合计

其中

无碘散盐价

包装费

加碘

费用

一、

粉洗盐

北方: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336.00256.0030.0050.00393.10

南方:

江苏354.00274.0030.0050.00414.20

湖盐:

内蒙古吉兰大285.00205.0030.0050.00333.50

湖盐:

内蒙古其他、青海、新疆255.00175.0030.0050.00298.40

二、

日晒细盐

南方:

浙江、福建388.00275.0030.0083.00454.00

南方:

广东、广西、海南428.00315.0030.0083.00500.80

三、

粉洗精盐

北方: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385.00323.0030.0032.00450.50

南方:

江苏403.00341.0030.0032.00471.50

四、

海湖真空精制盐

海盐: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430.00368.0030.0032.00503.10

湖盐:

内蒙古、新疆、青海395.00333.0030.0032.00462.20

五、井矿盐370.80308.8030.0032.00433.8

4安徽《价格公报》文件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附表二:

碘盐产区批发价格表单位:

元'吨

序号产区名称发运港站盐种不含增值税价含增值税价

一、辽宁营口、普兰店等粉洗盐394.90462.00

二、天津汉沽等粉洗盐387.30453.10

三、河北唐山、塘沽新港粉洗盐404.90473.70

铁路沿线粉洗盐396.90464.40

四、山东昌乐站粉洗盐389.90456.20

龙口、烟台港等粉洗盐404.90473.70

青岛大港粉洗盐389.90466.70

五、江苏全省各港站粉洗盐409.90479.60

六、内蒙古吉兰太粉洗盐319.90374.30

河西堡粉洗盐328.90384.80

七、青海哈尔盖粉洗盐328.90384.80

八、新疆盐湖等粉洗盐310.00363.75

一、辽宁营口、普兰店等粉精盐444.12519.60

二、天津汉沽等粉精盐436.52510.70

三、河北铁路沿线粉精盐446.12522.70

四、山东昌乐站、粉精盐439.12513.80

龙口、烟台港等粉精盐454.12531.30

南泉站粉精盐440.12514.90

五、江苏全省各港站粉精盐459.12537.20

一、辽宁营口、普兰店等精制盐489.20572.40

二、天津汉沽等精制盐481.60563.50

三、河北铁路沿线精制盐491.20574.70

四、山东昌乐站、精制盐484.20566.50

龙口、烟台港等精制盐499.20584.10

南泉站精制盐485.20567.70

五、内蒙古吉兰太精制盐430.20503.30

六、青海哈尔盖精制盐469.20549.00

七、新疆七泉湖等精制盐451.20527.90

一、安徽炉桥站井矿盐407.90477.24

蚌埠站井矿盐421.50493.15

二、河南平顶山站井矿盐440.10514.90

三、湖北长江埠井矿盐429.80502.90

四、湖南津市码头井矿盐403.80472.40

新安中转站井矿盐436.80511.10

衡阳北站井矿盐421.80493.50

五、四川自贡站、邓关港等井矿盐403.80472.40

峨眉站、五通港等井矿盐431.80505.20

万县港井矿盐419.80491.20

六、云南一平浪井矿盐421.80493.50

七、江西樟树港井矿盐439.80514.60

八、江苏淮阴清江港井矿盐416.40487.20

一、浙江岱山日晒细盐467.14546.60

宁波石浦日晒细盐467.14546.60

二、福建福州日晒细盐474.14554.70

厦门日晒细盐464.14543.00

三、海南三亚、八所港日晒细盐502.64588.10

安徽《价格公报》文件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发改价格〔2005〕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调整卡介苗等部分计划免疫药品的含税出

厂价格。

现将调整后的价格表印发你们,请自2005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表:

4种计划免疫药品含税出厂价格表

附表:

4种计划免疫药品含税出厂价格表

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含税出厂价(元)

1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冻干粉剂5人份支0.92

2麻疹减毒活疫苗冻干粉剂3人份支1.09

3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丸剂1人份粒0.25

4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水针4人份支0.8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5年

“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发改价格〔2005〕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

“三夏”期间是化肥、农药、种子、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电力等能源供应和消费的旺

季。

认真组织好农资生产供应,落实稳定农资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

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农资供应和价格稳定,对实现全年粮食增产目标,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促进

农民增收和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为切实做好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

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6安徽《价格公报》文件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一、精心组织生产和调运,保证农资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夏”期间农资

的生产,组织好货源,做好调剂和调运工作,保证化肥等农资生产用煤、电、油、气等原材料、燃

料的供应,对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农资生产企业的

生产能力,努力增加生产。

电力部门要合理调度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尽可能满足“三

夏”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协调好内部产销利益关系,充分调动炼厂积

极性,开足马力进行成品油生产,组织好农用柴油的供应。

各地要采取措施促进农资的合理流

通,不得搞地区封锁;要积极支持和促进大型流通企业农资连锁经营的发展和农村物流配送中

心建设,促进农资流通顺畅。

二、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稳定农资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

去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

化肥等农资生产、促进流通、保障供应和稳定农资价格的政策措施。

在扶持生产方面,对化肥生

产用电、用天然气实行优惠价格,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50%,国产磷酸二铵每吨给予100

元财政补贴;对尿素生产的主要原料无烟块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加大对化肥企业进行技术改

造的投入,提高化肥生产能力等。

在促进流通保证供应方面,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

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进口磷酸二铵每吨给予100元财政补贴,对

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开征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等。

在加强价格监管方

面,控制化肥等农资出厂价格,继续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最高限价政策,对流通环节实行差

率、最高限价控制等临时措施。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管,将国家对化肥等农资生产经营

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稳定农资市场价格。

三、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净化农资市场环境。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价格主管部门要配

合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要重点查处制售假劣

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兽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伪劣农资、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

坑农害农的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优

质农资下乡进村到户,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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