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docx
《林权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林权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林权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
林权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确权发证的范围
一、凡是瑞丽市行政界线范围内的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集体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都应确权发证。
几种情况下的林地确认:
(一)凡未签订农耕地“土地承包合同”的山地,现作林地使用或拟作林业用途的,本次林改一律视为林地。
(二)除退耕还林地(广义)外,已规划确定为农耕地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的荒山荒地,不再视为林地。
(三)虽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历史上为旱地,现仍作旱地用途的山地,除规划内的退耕还林地外,不能视为林地。
(四)签订了农耕地“土地承包合同”的林业用地,以往(特别是“三定”时)颁发过山林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林权依据的(如:
政府确认的林权登记表册、林地承包合同书等),仍应视为林地,但根据“一地一证”原则,需依法撤消农耕地“土地承包合同”,再换(发)林权证;虽历史上为林地,但缺乏有效林权凭证的,应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地类现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林改。
二、退耕还林地发放《林权证》工作。
根据德宏州林改办《关于林改中对退耕还林的核权发证的通知》(德林改发[2007]4号)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退耕还林地(包括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纳入林改进行确权发证;退耕还林地由市退耕办进行确权,纳入林改确权发证的退耕还林地必须通过验收,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作为林权资料收录归档。
2.符合发证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的范围、面积及图表资料由市退耕办负责提供,四至界线提前转绘到作业地形图上,林改中不再重新勘查确认和调整。
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退耕还林宗地,暂缓发证。
3.退耕还林宗地独立编号和统计,并分划到户。
在相关林权申请、登记、统计表格和《林权证》中注明是退耕还林地;对按规定使用“生态林造林树种”造林的,还要注明该宗地在退耕还林中属于“生态林”。
4.根据“一地一证”原则,由市退耕办依法办理好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方可发放《林权证》,林权权利内容和林地使用期按退耕还林的承包合同书登记。
5.同一申请人的退耕还林地和一般商品林宗地总数不超过6宗地的,可以登记在同一本《林权证》上。
6.其他相关要求,按本操作规程执行。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在林改期间给予换(发)林权证;已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自留山或责任山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要确权发证,继续执行国家的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护政策。
已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自留山、责任山,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鼓励置换出来,以利于公益林的统一管理和确保林农对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权。
乡、村、组规划的村寨保护林、水源林等公益林,以合同形式明确管护责任。
四、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在争议未达成调解协议前,暂缓发证。
五、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属于本次林改范围,权属归属清楚的权利人可申请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第二条发证对象
一、林地所有权
林地所有权证核发给林地归属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不一致时,《林权证》(换)发给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木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协商解决,签订协议。
结合集体林权产权形式,具体如下:
(一)自留山。
林业“三定”时划定的或按村民小组林改方案参照“三定”政策补充划定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自留山所归属的农户。
(二)责任山。
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责任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承包责任山的农户。
(三)均山到户的林地。
本次按村、组林改方案均山到户的林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承包农户。
(四)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
林业“三定”时未承包到户,根据村、组的林改方案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五)集体公益林。
包括集体统一管护和委托的,因其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仍属于集体,林权证发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六)家庭承包林地。
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承包的林地。
主要特点:
1.林业“三定”后划分;
2.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分配时体现公平原则。
《林权证》的申领人为承包户户主。
(七)其他方式承包林地。
仅指家庭承包以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
主要特点:
林地承包方式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过竞争,由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方。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给承包的农户。
(八)流转林地。
主要有二种:
1.由承包者向第三方转让、转包、出租的林地。
2.发包方(组民小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把林地承包、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的林地。
《林权证》首先换(发)给林地初始承包林农或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补充完善流转合同,待林权初始登记发证结束后再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九)按政策已出让的集体“四荒”。
根据有关政策经市林业局和国土局审核同意出让的集体“四荒”,并签订出让合同,合同明文规定只能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四荒”,现已造林的,根据“一地一证”原则,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承包者。
三、本次林改的林权登记类型都确定为初始登记。
鉴于林业“三定”发证工作不完备和不规范,为保障林农对承包林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本次林改的林权登记类型都确定为初始登记。
第三条确权发证技术工作流程
林改确权发证工作要求按照“摸底调查→公示林权现状→制定并通过(村、组)林改方案→外业确权勘查→公示外业确权勘查结果→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签订或完善相关合同→审核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林权登记公示→输机→颁证→建档”十二个程序实施。
第二章准备工作
第四条组织技术队伍
林权勘查技术队伍必须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林权勘查技术队伍从各相关单位抽调,抽调有调查员资格或参加过二类资源调查、森林资源连清的林业大、中专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各乡(镇)技术组组长;授予乡(镇)林改工作组对林权登记申请的审核受理权限,以工作组为确权发证的基本操作执行单位。
第五条开展技术培训
对市驻乡(镇)指导组、乡(镇)驻村、组工作组进行纠纷调处、发包、承包、登记发证、档案建立、编号管理等相关知识培训,明确操作程序,熟悉表格的填写要求。
对绘图人员进行勾图、绘图培训,掌握地形图勾绘、面积测量和林权证附图制作要领。
对计算机录入人员进行软件操作方面的培训,提高系统软件的使用能力。
第六条设备、资料准备
一、需要准备的设备。
市林改办配置发证专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档案柜和其它相关设备,准备审核所需“审验合格”印章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同意发证”印章。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1.各类林改宣传资料。
2.确权发证所需各种表格。
3.最近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连清资料。
4.最近市、乡行政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5.以往颁发的山林权证或登记表册、合同书等林权资料。
6.瑞丽市国家、地方公益林区划成果图表资料。
7.瑞丽市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图表资料。
8.瑞丽市退耕还林地图表材料。
9.1:
1万比例尺地形图(BJ54坐标系)。
第七条制作外业勘查图
将市、乡(镇)、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公益林、集体林、退耕还林地等界线用HB铅笔转绘到1:
1万地形图(原图)上,经过复印后作为外业勘查工作图。
第八条宣传动员
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和政府各级宣传机构,采取新闻报道、专题、访谈、简报、粘贴标语、专栏墙报、制发宣传材料等宣传形式,宣传本次林权换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章外业确权勘查
第九条摸底调查
一、结合宣传动员工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村、组林改工作组搜集林业“三定”以来的有关图表、山林权证、承包或管护合同等资料,对提交了山林权属来源证明(原件)的权利人,出具《林权证明材料收据》,逐块登记各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林地、流转林地、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等宗地面积。
摸底调查的内容应包括:
1.农户数、人口数及拟参加林改的户数、人数。
2.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面积。
3.自留山、责任山、承包林地、流转林地等宗地的宗数、面积。
4.山林权证已发证情况。
尽可能调查清楚发证份数、面积、编号、颁证时间、证件是否遗失或损坏等情况。
5.未签订农耕地“土地承包合同”且无有效山林权凭证的山地,现种植利用情况。
6.集体权属的国家、地方公益林各大宗地中包含的产权类型,地类现状(是否已改变林地用途)。
7.非政府规划的集体村寨保护林、水源林或其他有特殊意义的山林及其管理状况。
8.林地流转情况,包括流转时间、面积、形式、年限、出让方、受益方、合同签订情况等。
9.林权纠纷情况,分村组内部、村组间、乡镇间、县际纠纷统计,落实清楚纠纷成因、地点、面积、各方主张、以往调处情况等,调查情况要及时专题上报。
10.根据各地实际,其他可能对制定林改方案和开展勘界确权工作有影响的情况。
二、填写摸底调查表、人口现状统计登记表、林权纠纷调查表。
三、组织现地踏界。
对村民小组集体林界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逐宗踏界,做到与相邻单位或林权权利人不重不漏。
四、了解民意。
摸清群众对林改形式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公示林权现状(第一榜公示)
一、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公示本村民小组林权现状,注意与相邻单位或个人对接,做到不重不漏。
二、公示地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内容为摸底调查表。
三、公示时间为7天。
四、对公示内容进行存档。
第十一条制定并通过村、组林改方案
一、村、组林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本小组的人口现状。
2.本小组的林权现状(林地总面积,其中:
自留山、责任山、家庭承包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林地、流转林地、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公益林、纠纷林地)。
3.根据省委19号文件规定的改革主要内容和范围,确定本村、组的林改的范围和形式(均山、均股、均利)。
4.确定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补偿费标准(自留山不收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补偿费)。
确定林地承包费和林木补偿费标准,明确已承包林地、流转林地的承包费和流转费如何处理。
5.确定收益分配形式。
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补偿费、林地流转费如何分配和使用(根据市级方案规定)。
6.本组林改方案的表决结果。
二、明确村、组林改方案的领导负责制。
各村、组林改方案必须做到:
一是本村林改领导小组或本村民小组分山小组组长必须签名;二是乡(镇)驻村林改工作组领导必须签名;三是市驻乡(镇)林改指导组领导必须签名;四是乡(镇)林改领导小组组长必须签名。
三、明确村、组林改方案的程序和原则。
1.充分酝酿。
组级林改方案必须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定,要召开农户座谈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让群众事先了解林改的政策、原则和精神,结合本组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各种处置原则和措施,制定组级林改方案(初稿)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再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村级方案应在组级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村级方案要重点把握林改政策和原则,有村属集体公山的,要重点讨论村属集体公山的林改形式。
经向省、州林改办请示,如没有村属集体公山的村民委员会的林改方案,可以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村级林改方案。
2.严格“两个三分之二”的程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参加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票数必须超过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3.严格“三榜定案”的程序。
为了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改革的程序、内容、范围、方法要公开,村、组林改要做好公示、公开工作,严格执行“三榜定案”的程序。
4.严格“七签四不准”。
“七签”一是会议通知要签收,二是开会要签到,三是林改方案要签字,四是表决要签名,五是林权勘界通知要签收;六是林权勘查结果参与人员和相邻权利人签字认可,七是提交林权证明材料经手人要签收。
签名要求签身份证上的姓名,如果不懂汉字可以用少数民族文字签,用括号注明身份证上的姓名,并按手印。
“四不准”:
一是签字不准代签,二是不准用铅笔或者圆珠笔签字;三是不准找人代开会,四是不准用铅笔或者圆珠笔做会议记录。
四、实施方案表决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批和市林改办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或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不妥,可按上述程序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确权勘查对象
按照经表决并通过乡(镇)政府审批后的村、组林改方案作为外业确权勘查对象。
第十三条宗地区划原则
一、宗地概念。
林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称为宗地。
本次林改分为村民小组宗地(大宗地)和林农宗地(小宗地)两个层次。
二、宗地区划条件。
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林地内,按森林类别(公益林或商品林)和林地经营主体类型等的不同区划林地(所有权)大宗地;大宗地内区别申请人、申请权利内容、经营形式、林地使用期限、林分起源、林种或其他宗地因子再划分小宗地,如都一致可不再划分小宗地。
在宗地区划时,按以下条件分别区划为不同的宗地:
1.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不同;
2.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不同;
3.林地使用权类型不同(自留山、责任山、其它方式承包林地、流转林地、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均山等形式);
4.林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同;
5.区划的林种不同(商品林、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分宗登记)。
第十四条外业确权勘查
一、宗地界线勘查。
由工作组(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乡镇、村、组负责人)组织申请人、相关权利人(包括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到实地核实。
根据林业“三定”时核发的林权证的四至界线或权属图,先要核实村民小组的林地所有权四至界线,确保村民小组之间或其他单位之间不重不漏。
确定好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界线后,再根据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图落实公益林界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宗勘查每宗地。
各级林改机构负责组织对林地涉及的本级行政管理界线以及集体林与国有林界线进行踏查核实。
要求:
1.统一安排、集中进行。
本方踏界人员应由界线涉及的最高级别政府委派的代表、工作组和林业站、技术人员、村委会领导、村民小组组长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约请毗邻方同级政府委派相应代表参加;涉及县际之间不便协调的,报州林改办处理。
2.与国有林区交界的。
由集体林地所有权单位约请市林业局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如:
国营林场、乡(镇)林业站)和林改工作组一同踏查。
3.做好勘界记录。
存在林权争议的,要积极与争议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上级林改部门和党委、政府,暂时搁置争议,维持宗地现状;争议未调处前,不得单方面对争议宗地进行林改。
4.核查无异议的界线。
技术人员当场在1:
1万地形图上勾绘,并请相邻方代表、技术人员确认,制作林权四至确认书,内容包括四至界线、附图、踏界人员(签字认可)。
集体林四至界线描述要以林业“三定”的四至界线为基础,对林业“三定”界线描述准确清楚的,可沿用原来的四至界线;原四至界线描述不准确的,进一步规范四至界线的描述。
制作好的林权四至界线确认书要公示,并作为林地所有权的权利依据之一。
5.界线需用油性笔或细碳素笔描绘,颜色及符号要求:
(1)州界:
用粗红色——·——·——
(2)县界:
用粗红色—·—·—
(3)乡界(林场界):
用细红色——‥——‥——
(4)村界:
用细红色——…——…——
(5)村小组界:
用细红色—…—…—
(6)集体林界:
用细黑色───────
(7)国有林界:
用细黑色┸┸┸┸┸┸,锯齿形竖线指向国有林。
(8)公益林界:
用细蓝色++++++++,防护林在其内标注“FH”,特用林在其内标注“TY”。
(9)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大界:
用细黑色⊥⊥⊥⊥⊥⊥,锯齿形竖线指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在其内标注“BHQ”,森林公园在其内标注“SLGY”。
(10)以上界线的主从关系为:
大行政界—小行政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界—国有林界—集体林界—公益林界,当后者与前者产生重叠时,重叠部位使用前者界符和颜色。
6.村、组林改小组依据经公示确定的林改实施方案,组织村民分山划界,砍挖界线(界沟或界桩),界线(界沟或界桩)要清楚无争议。
林改小组成员应熟悉掌握每一条界线(界沟或界桩)的准确位置和相邻权利人。
在分山划界过程中,对承包经营权、宗地界线或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林权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明确职责,加大调处力度;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纠纷的调处情况要定期逐级上报。
纠纷没有解决的宗地,暂不进行林改。
以上工作是下一步勘界确权外业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必须限期完成,细化职责落实到包村、组干部。
7.以明显地貌、固定地物作界线的,勘界误差应小于图上距离0.3毫米;以非明显地貌、固定地物作界线的,借助GPS辅助定位,勘界误差应小于图上距离0.5毫米。
二、宗地四至界线。
1.四至界线按东南西北方向闭合填写。
2.《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的打印程序限制四至界线表述文字数每边不得超过44个汉字(含标点符号,半角状态下2个标点符号合1个汉字,全角状态下1个标点符号合1个汉字)。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四至界线表述文字过多,在制作林权证时可采取插入附页的办法进行登记。
3.四至界线表述要清楚、明确且简练,文字叙述不能抽象或模棱两可;不能以点代线,写成四至界点。
4.尽可能以相对持久的地形地貌界、大路或公认的单一小地物名等特征来描述四至界线,而不采用短期的或人力轻易可改变地物(如树木)为特征;在信号弱、误差大的情况下不可采用GPS坐标描述四至界线,狭窄宗地应慎用。
5.接界人签名:
所有接界宗地林权权利人都应签名按手印认可界线,不识字的可委托他人代签名,但必须本人按手印;如果与公共地物(大公路、河流等)接界,由村组长(社长)签名按手印;少数民族可签本民族文字,但必须用括号注明身份证上的姓名。
现场勘查时,宗地相邻各方应一同到现场指认界线。
缺席指界的,可根据界线单方或第三方所指认界线或持有的权属图件的界线确定。
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表上签字按手印的,视同缺席指界。
缺席指界情况下确定的界线,乡(镇)工作组应将划界结果通知缺席方,并告知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申请重新核查划界,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认可。
对宗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为保证勘查勾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操作的公正性,勾图技术员不得介入争议,调解工作由其他林改工作人员负责;调解不成的,争议界线各方宗地都作权属争议处理。
三、宗地面积勘查方法。
1.勾绘法
一般在地形图上不小于4mm2,采用透明方格纸进行面积求算。
有明显地形、地貌的,在地形图上直接勾绘;地形、地貌不明显的,可用GPS辅助定位。
2.实测法
宗地图上面积小于4mm2难以勾绘的,可根据几何原理,把宗地分解为一个或若干个几何图形,如三角形、矩形、梯形等,用皮尺或其他测量工具进行实测,并绘制示意图。
现场丈量长度(水平距离)以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并在“宗地形状草图”框内绘制示意图,注明长度和相邻林权权利人。
3.精度要求
每块宗地求积两次,图上面积在100mm2以下的,两次读数允许误差3.5%;不小于100mm2的,允许误差4mm2。
4.村民小组和农户宗地四至界线确认无异议的,勾图技术人员当场将宗地界线勾绘到工作图上。
5.宗地面积计算
用宗地涉及的公里网面积作林地所有权大宗地控制面积,再以大宗地面积控制其中各小宗地面积。
小宗地面积之和与总控制面积较差不大于1/50,方可用总面积对各小面积进行按比例平差;若两者较差大于1/50,则需要重新求算面积。
大宗地面积与各小宗地面积,平差后仍会出现不相等的情况,这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出现这一情况只有采取强行平差的办法解决。
方格网(图上)面积要求保留2位小数,测算面积、平差面积大于0.1亩的要“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小于0.1亩的要“四舍五入”保留2小数,宗地面积小于0.01亩的要“四舍五入”保留3小数。
6.GPS卫星定位仪的使用
GPS卫星定位仪在每天使用前要进行罗盘和海拔校正。
使用GPS辅助定点测量,要在信号相对稳定、三维状态下且误差小于15米时方可进行。
GPS参数统一使用:
DX=-1.5
DY=-95.8
DZ=-46.1
DA=-108.0
DF=+0.00000048
四、宗地因子勘查
填表人员通过实地核对、询问后,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据实填写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坐落、小地名、主要树种、林种等各项因子。
五、现场填写《林地权属勘查登记表》。
(1)图幅号:
宗地所在工作地形图的完整图幅号,涉及多张的要全部填写。
(2)比例尺:
统一使用1:
1万比例尺地形图。
(3)面积调查方法:
在所使用的相应调查方法后打“√”,不是的打“/”。
①勾绘:
对照实地地形地貌特征,直接或使用GPS仪器辅助定位在地形图上描绘确定宗地界线的方法。
②丈量:
在地形图上标明宗地位置,再使用皮尺、测绳或罗盘仪等测量工具对宗地进行实测的方法。
(4)宗地中心坐标:
可使用GPS卫星定位仪直接在宗地中心位置采点测量;也可在勾绘好的地形图上使用三角尺量取宗地中心坐标。
(5)经营形式:
在作业宗地经营形式对应项后打“√”,不是的打“/”。
①自留山、责任山、家庭承包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林地:
根据宗地具体产权形式区分,在相应项后打“√”。
②集体统一经营林地:
集体山林在林改中不分包到户而采取“均股”或“均利”方式分配收益的,在“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和“均股”或“均利”后打“√”;不分包到户且由集体统一支配收益的,只在“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后打“√”。
③流转林地:
本次林改发证定为初始登记,暂不办理流转林地变更登记。
④联户办证的,在各户宗地涉及的所有经营形式后打“√”,在备注栏注明各户宗地的产权形式和是否合作经营。
(6)宗地形状草图:
①在地形图上勾绘的宗地不需要画草图。
②丈量实测的宗地和联户发证的宗地,要画宗地草图。
方法:
首先在地形图上确定并勾绘出宗地准确位置,标注宗地号。
然后在林地权属勘查表中画出宗地草图,要求:
以“宗地形状草图”方框正上方为正北方向并在右上角作标示;在方框中按大致比例画出作业宗地(联户办证的要在其中拼画出各户宗地草图并注明户主)和相邻宗地的位置、形状示意图,注明各宗地编号;作业宗地草图各边线内侧要注明丈量的实地长度(单位:
米;保留一位小数),各边线的比例关系不能矛盾;对照实地,在相应方位标注附近的明显地形地物名称。
“宗地形状草图”方框不够大可用A4纸另行加页。
③“现场丈量”栏中宗地分解图形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取。
(7)编号:
与《林权登记申请表》编号相同。
(8)面积(亩):
以本次林改中量算的为准,保留一位小数(不足0.1亩的,可联户办证);先用铅笔填写,待平差后再用碳素笔填写。
(9)参与人签名:
参与踏查的相关各方代表签名见证。
(10)其他项目的填写与《林权登记申请表》相同;空白项要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