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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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规定

道外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秩序,全面贯彻“理性招商、引导投资、真诚合作、亲情服务”的招商理念,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我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增长,依据近几年来我区招商引资的发展形势和出现的实际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基本原则

(一)全员招商、人人参与的原则;

(二)“谁招商、谁受益”,“谁有功、谁获奖”的原则;

(三)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招商引资责任单位

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全员招商单位为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均承担招商引资任务指标,其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政策。

三、招商引资新办企业的确认

招商引资新办企业指从道外区区域以外引进、企业住所在道外区地域、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并在地税或国税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法人企业。

区域内原有企业重新注册、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类型、调整经营范围、调整营业期限或变更隶属关系等无实质变化的,均不属于招商引资新办企业。

四、招商引资引荐人的确认

招商引资引荐人指在进行招商引资活动中,首先与招商引资新办企业接触、洽谈、推荐并最终由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将该企业引入道外区纳税或使道外区在税收上能够受益的人员。

五、招商引资引资额的确认

(一)一般招商引资项目

一般项目的招商引资额指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注册金额;在道外区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引资额指在道外区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该投资额需有相关佐证材料。

(二)国内经济技术协作项目

1、国内经济技术协作项目是指引进哈尔滨行政区划以外的国内资金在道外区投资或新办的项目。

2、考核依据

(1)资金投入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为考核依据。

(2)实物投入原则上以政府授权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报告为依据。

特殊情况可以双方签定的合同条款中认定的额度为考核依据。

(3)技术投入以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签定的合同条款为考核依据。

(三)利用外资项目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外商投资

(1)境外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哈尔滨市注册登记(住所在道外区)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且其纳税道外区能够受益。

(2)境外投资者收购道外区各种性质、类型的企业股权、持股的相关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购买道外区内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及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4)以国内租赁、补偿贸易、发行B股、加工装配等国家认定的其他利用外资方式建立的企业。

2、考核依据

资金、设备、实物、技术(商标)实际到位后,方可认定为引进外商投资。

以技术、商标作价入股的,以股权价值计算,不入股者不作统计。

3、需附佐证材料

(1)合同利用外资额

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加盖印章)、批准证书、合同章程批复文件或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2)实际利用外资额

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当年的海关报关单、银行收款单或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招商引资程序、手续的确认和传递

(一)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在与招商引资新办企业接触、洽谈达成初步意向后,应当在招商引资新办企业领取工商执照10日前,填报招商引资预登记表,并到区招商局办理预先登记手续。

在上报招商引资预登记表时,要如实填报招商引资预登记表中的各个项目,企业法人意见栏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盖章。

同时上报企业的核准名称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新办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应填报招商引资企业确认表,并到区招商局办理确认手续;上报确认表的同时,应一并上报与企业签订的优惠政策协议、企业的验资报告、投资证明(包括银行存款、汇款单据,银行资信证明,海关报关单,甲乙双方合同等复印件及工商执照副本原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招商引资确认表项目填报不全或未附必要材料的,不能给予确认。

(三)凡全员招商单位引荐或引进并下放到街、乡(镇)的新办招商引资企业,必须同时在确认表上加盖全员招商单位和街、乡(镇)的公章,两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签字。

(四)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在引进临时税源企业申报过程中,预先登记需上报在哈施工企业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确认登记时需上报总公司在哈施工项目经理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金投入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履行正常的报审程序。

(五)在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上报招商引资确认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区招商局组织专人到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实地踏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负责人沟通意见并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予配合。

(六)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上报招商引资预登记表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不能及时办理完毕招商引资相关手续或不能及时上报招商引资确认表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招商局做出情况说明。

对于超过30个工作日未上报确认表,又未做出书面说明的单位,招商引资预登记资格即被取消。

对于上报书面情况说明两周内,仍未能上报招商引资确认表的,招商引资预登记表同样作废。

 

(七)招商引资确认手续办理完毕后,区招商局将招商引资企业确认表及相关协议传递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据此确定税收归属。

七、招商引资指标及企业(项目)确认归属的规定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市政府对道外区利用外资的考核要求、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以前年度招商引资的实际情况,确定须完成的备选项目指标、超千万元项目指标、招商引资到位额指标、协议利用外资额指标和实际到位额指标。

(二)全员招商单位只确定招商引资到位额指标。

(三)全区招商引资坚持“先入为主、地域为主”的确认原则。

即:

先与企业接触、洽谈,先进行招商引资预登记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招商项目归属该单位;不能区分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与企业接触、洽谈的时间先后次序,同时两个或多个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的预登记手续均不完备,招商项目归属项目所在地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

如果按照以上原则经过协商调解后仍然不能确认项目归属的,该项目将直接归属区本级财政所有。

(四)区域内新办的餐饮、洗浴、仓买、进入成规模专营街经营类似商品的非一般纳税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原则上不确认为招商引资企业,一般按“地域为主”的原则确认项目归属;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对由省、市政府决定,由异地搬迁到我区,其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已迁移至我区或新建成的企业,不能确认为招商引资企业。

(六)街道、乡(镇)之间易地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协调服务对象以招商引资的街道、乡(镇)为主;区政府或全员招商单位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协调服务对象以项目最后归属的所在街道、乡(镇)为主;进入对俄贸易加工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协调服务对象以开发区为主。

(七)对区政府直接运作拟引进的重大项目,任何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不得擅自与项目单位接触并许诺给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八、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

(一)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享受范围

1、符合道外区招商引资确认条件,且年缴纳区级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区留部分,下同)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企业。

2、新引进年缴纳区级税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或单位,经区招商局审核,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或区长批准,企业所得税支持比例超过60%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比例超过40%的,需经区长办公会批准,可以享受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享受标准和期限

1、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享受标准不得超过区本级税收的规定比例和税种范围。

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享受税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支持比例不得超过区本级部分的60%;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比例不得超过区本级部分的40%。

2、享受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期限一般为3年。

3、临时税源企业的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享受税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支持比例不得超过区本级部分的60%;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比例不得超过区本级部分的50%。

4、对于重大项目和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标准的,在承诺给予优惠政策或签订正式协议前,必须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区招商局、区财政局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批复有关单位后,招商引资责任单位方可与拟引进企业签订正式协议,所签协议必须报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备案。

(三)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责任

在道外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应依法纳税,并保持注册地点的长期稳定,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应按协议约定的年限继续在道外区生产、经营;未经区招商局同意,提前外迁的企业应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提取

1、乡(镇)、街道招商引资企业

(1)对于年缴纳区级税收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新办招商引资企业,经区招商局认定报区财政局备案,先行提取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取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的收入按照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进行区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分成。

(2)对于年缴纳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下的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先行按照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进行区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收入分成,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分成收入或自有财力解决。

2、全员招商单位的招商引资企业

(1)对于留在区级、未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招商引资企业,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力解决;对部分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招商引资企业,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比例由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财力解决。

(2)对于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招商引资企业,视同乡(镇)、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企业,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提取,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企业的管理办法执行。

(3)对进入对俄贸易加工区的招商引资企业,将本着“资源共享、利益均衡”的原则,按比例由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对俄贸易加工区财力解决。

(五)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兑现

1、乡(镇)、街道办事处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优惠政策协议必须随招商引资企业确认表一并上报区招商局审定、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协议约定和各单位财力情况拨付资金;无书面协议的,不能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留在区级、未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招商引资企业,招商主体与企业签订的优惠政策协议需报区招商局审定、区财政局备案。

兑付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区财政局统一将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拨到相关单位,然后划转到相关企业。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合理安排财力,不得随意占用、挪用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确保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六)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全员招商单位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变相提高,凡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的,一经发现,区财政局将按照超出文件规定标准的部分扣减相关单位财力,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2、区监察、审计、财政、招商等部门要定期对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凡不执行协议约定挤占、挪用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受到招商引资企业投诉的单位,一经核实,将在全区通报批评。

九、招商引资的奖励规定

下述条款所称区级税收,指增值税(区留10%)、营业税(区留40%)、企业所得税(区留16%)、个人所得税(区留20%)四个税种区留部分和其他税种区留部分。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

1、完成利用外资(到位额)指标的单位,当年奖励10000元。

2、引进新项目实现区级税收4万元以上的单位,在开始纳税的第一、第二个年度内,任选一个年度提取区级税收的5%作为奖金。

但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享受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对街和乡(镇)则不给予招商引资奖励。

3、奖金均由自有财力解决。

(二)全员招商单位

1、引进利用外资项目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单位,当年奖励5000元。

奖金由区级财力解决。

2、引进国内经济技术协作项目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单位,当年奖励1000元。

奖金由区级财力解决。

3、引进新项目实现区级税收4万元以上的单位,在开始纳税的第一、第二个年度内,任选一个年度提取区级税收的2%作为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补充办公经费的不足,不得挪做它用。

奖励基金由受益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得财力或区级财力解决。

(三)招商引资引荐人

1、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荐人。

引进新项目实现区级税收4万元以上的,在开始纳税的第一、第二个年度内,任选一个年度提取区级税收的5%作为引荐人的奖金。

奖金由既得财力单位解决。

2、全员招商单位引荐人。

引进新项目实现区级税收4万元以上的,在开始纳税的第一、第二个年度内,任选一个年度提取区级税收的5%作为引荐人的奖金。

奖金由受益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得财力或区级财力解决。

3、其他引荐人。

引进新项目实现区级税收4万元以上的,在开始纳税的第一、第二个年度内,任选一个年度提取区级税收的5%作为引荐人的奖金。

奖金由受益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得财力或区级财力解决。

十、奖励基金(奖金)的发放

(一)兑现时间

在年度召开的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兑现招商引资的相关奖励。

(二)兑现方式

1、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奖励。

区委、区政府下发奖励文件,各单位自行兑现。

2、全员招商单位的奖励。

区委、区政府下发奖励文件,应由区财政负担的,区财政局将奖励基金拨付给相关单位;应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担的,区财政局核减其财力后,拨付给相关单位。

3、引荐人的奖励。

区委、区政府下发奖励文件,区财政局在区本级财力或乡(镇)、街财力中划转资金,统一拨付到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相关引荐人。

十一、罚则

(一)对完不成招商引资主要指标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各种区内评优、评先进资格,并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区招商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不得擅自承诺、决定和签订超过规定标准的优惠政策;街、乡(镇)不得在招商引资确认手续办理完毕后,私自转让、借用企业实现的税收或相互调剂财政收入;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在招商过程中不得有故意拉撬行为;对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一经发现核实,其招商引资项目不予认定,同时将对其主要负责人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于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已经为招商项目(企业)办理了所有的招商引资落地手续,并已经在区招商局办理了招商确认手续,其他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仍以各种优惠条件对该项目(企业)进行招商的,属于故意干扰招商秩序行为,一经发现核实,将依据《干部任用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其主要责任人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处分。

十二、附则

(一)本规定与道外区原有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仍保持不变。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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