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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与防范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与防范

临颍县城关镇中心学校吴小崇()

摘要:

学校安全工作对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教师的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中小学校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仍然层出不穷,并常常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

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学校的娱乐劳动等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一旦再次发生此类事故,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痛苦,还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校意外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

一要重预防,二要重处理。

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

因此,严格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做好学校的管理教育工作,是预防与处生伤害事故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原因、法律责任、防范。

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及特点。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得精彩,同时生命也是脆弱的。

在校园内,一些触目惊心的事故让人震憾,一个个蓓蕾还没来得及开放就枯萎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还没来得及享受生活就凋谢了,这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

2010年3月23日7时20分左右,福建省南平市南平实验小学校门口,一名中年男子持刀,连续砍向13名小学生,造成8死5伤的惨案。

惨案发生后,学校和学生的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学生人身安全问题法律责任的思考。

据《中国教育报》披露,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万人以上,平均每天死亡40多人,相当于每天消失一个教学班的孩子,还有更多的学生在学校遭遇各种事故并受到伤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

(1)学校责任事故。

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

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

(2)学校意外事故。

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

(3)第三方责任事故。

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

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

另外,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劳动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

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

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二、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学校原因

由于学校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力,学校设施设备不达标或疏于检修,有的教师缺乏必备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敏感性或是.集体活动安全保护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校园安全事故屡见不鲜。

有的学校对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教育不够。

如消防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旅游安全等学生知之甚少。

学校没有针对未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

学生普遍存在自我保护能力差,分析判断事物能力差,个人防范意识不强,加之个人心理素质的差异,面对突如其来的灾祸,应变能力不强。

(二)学生原因

从学生自身的因素来分析,中小学生尚属未成年人,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较差,安全常识也知之甚少,因此,极易酿成人身伤害事故。

再者,法制意识淡薄。

中学生正处在青春期,自尊心强,克制力差,容易为话不投机或一点小事就发生打架斗殴事件。

对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显示,有%的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由打架引起的,这说明中小学生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谦虚礼让、团结和睦、律已宽人等良好品质。

另外,中小学生天性活泼好动,乐群扎堆,他们在课间活动时,常常相互追逐嬉戏,却往往因年龄尚小,不能有效控制自身行为,导致推拉过度而跌伤、扭伤或者碰伤,这也是造成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的一个最常见的原因。

有些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由体质特殊或疾病等特殊原因引起,对此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三)社会原因

社会是中小学生生活和成长的另一个重要环境,社会原因是造成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一个更复杂、更深刻的因素。

政府对中小学生保护方面的立法和监管不完善,从而导致了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起到保护中小学生安全的作用。

现代社会的交通方式的变化,也使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遭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些不良的社会风气、生活环境、文化氛围等外界条件腐蚀、毒害着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据调查学生打架斗殴、抽烟、讲脏话等导致学生伤害行为大多数都与网络不良影响有关。

还有的是青少年在坏人教唆下形成恶习并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四)家庭原因

父母与孩子朝夕相处,是孩子的抚养者和监护者,父母的言行对孩子有权威性的影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父母、长辈行为不良,举止不雅,言传身教差。

.父母、长辈教育方法不当,正确引导不够。

家庭结构缺损,家庭关系不和,子女得不到父母细心调教和关怀。

这些均使生活在其中的少年儿童所受到的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随之增加。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者其它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当中,依据已有法律的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比如,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教育法》第73和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及《教师法》第37条等等,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

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

在《办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办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分为三类,即学校、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并分别规定了三类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一)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伤、及具有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措施存在不当等情况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

某初中于2002年6月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无护导老师。

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

其中初一

(1)班有五个调皮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

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晃,突然倒塌。

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头部,陈某当场昏死过去。

本案中,学校篮球架不牢固,且无值日老师监督学生,因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五个学生违纪爬上篮球架,应负次要责任。

学校应加固篮球架,同时在篮球架上标明“不准攀爬”字样,以防类似事故发生。

此外,自习课内教师不应离开学生,学校不应在自习课期间集中全体教师开会。

(二)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⑥学生自杀、自伤的。

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发生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案例:

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2001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

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该判决是正确的。

因为在本案中霍某受到潘某故意伤害,而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

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案例:

李某和王某都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都是十二岁,一天下课后,几个男生一起玩“跳山羊”,李某主动要求当山羊,当王某从李某身上跳过时,由于冲力较大,李某未能站稳,向前冲一步后,面部向下磕在地面上,结果,李某的嘴、面部多处划伤,并有两颗门牙脱落。

事后,李某和家长把王某及其家长、学校告上法院,要求王某的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查,该校许多男生都要玩过这种游戏,每年都有学生受伤,不过伤势都比较轻,因此,学校也一再强调禁止学生玩“跳山羊”的游戏,但李某和王某等同学还是在老师不在的时候玩这种游戏。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受伤,李某和王某都有过错,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

  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学生伤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各方的过错造成的。

既然存在过错,就存在减少甚至消除过错的可能;即使是没有过错方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发生的可能。

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学校事故的防范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当前,由于存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够大、伤害事故防范知识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实践中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界限认识模糊、教育监督不力等缺陷,导致法律的导向功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偏低。

教育执法机关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在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途径等等一系列问题上,也经常显得茫然和消极。

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学生伤害事故时的困境,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

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对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不幸和对学校、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学校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并落到实处。

如学校要保障教室、操场、实验室以及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安全设施标准;同时,还要保障在照明设施、取暖设施、课桌椅、仪器设备、宿舍用品、食品及饮用水及至阳台护栏的高度等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学校特殊的要求,对反复使用后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维修、更换等措施。

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职工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做好学校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学校要增加有关安全教育的内容,使学生熟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的要求,认识到遵守规章制度和纪律与预防伤害事故发生的关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从根本上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

学校在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要专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学生自我保护教育,教给学生出现意外情况时如何逃生和自救,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同时,安排好专门的教职工负责安全保护事宜;必要时,可以与公安、管理部门联系,请求帮助。

只要严格履行了职责,就可以避免或减少、减轻学生上课时打闹受伤、上实验课时被化学药品烧伤、上体育课时摔伤、上劳动课时被劳动工具碰伤、校外活动时发生伤害等。

(二)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但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

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

一是监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这一观点应该可以退出历史舞台。

二是准行政关系,持此观点者提出,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

三是民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

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

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也越来越被社会各方所接受。

(三)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会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无法开展,学校只有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生伤害事故才是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合理、有序解决的重要途径。

1.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协助;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三种,即协商、调解与诉讼。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与受伤害的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的,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4.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赔偿。

”同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学校负担的赔偿金的筹措,当学校无力完全筹措时,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校园安全无小事,面对形形色色的校园安全事故,希望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要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坚决把学校的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办好让人民放心的教育。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中国青年出版社…;

[2]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3]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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