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共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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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共5篇》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共5篇]》

第一篇: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x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编制日期:

xx年6月20日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审核:

批准:

编制:

安全质量管理部xx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质量管理职责.................................第三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第四章公司有关部门、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五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六章附则........................................

1xx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xx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公司所属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防止和杜绝建设工程施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安全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施工质量管理必须贯穿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公司在对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设计、勘察和构配件、设备器材、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与个人进行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程部门应鼓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质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改进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等措施,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公司质量管理职责

质量管理工作目标。

减少一般性质量事故,杜绝重、特大质量事故,争取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零质量事故。

所有工程项目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争创省优、部优工程。

以不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为管理目标。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设立施工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

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制度、质量管理程序以及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责任制。

定期进行员工施工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组织有关部室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法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

-12xx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做好质量管理原始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安全质量管理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强制性标准规定。

2.参与制定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管理工作程序。

3.制定公司施工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计划。

督促并支持公司各部门,积极开展各种质量管理活动,做好公司有关人员的质量管理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4.协助招标部门对投标单位质量管理极其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核查。

5.监督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各个参建单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施工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贯彻与实施各项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管理制度。

6.组织参与涉及到公司重大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的评审,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7.协助工程部办理质量监督备案等手续。

8.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进行核查及考核评定。

9.参与公司对项目管理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

10.建立和完善公司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台帐和质量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综合部与总工办的质量管理职责:

1.综合部主要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及时分发和传阅;协助安排施工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做好后勤支援和保障工作,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即时上传下达。

2.总工办应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审图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条框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负责组织与落实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参与或组织重点项目或重点部位专项方案的评审;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九条参与本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施工质量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2.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3.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得违反其中的强制性条款。

第五章质量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公司在充分考虑施工企业的实力、信誉及项目经理业绩等因素的基础上应优先选择上年度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并且在质量管理中没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公司应要求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书时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较为周密、详实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措施并作为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得分项,同时应在与中标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列明公司工程部门认可的施工质量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作为合同必须执行的条款,否则认为违反合同按相关责任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工程开工前,公司工程部门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相关人员核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经工程监理

第二篇:

业主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业主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明确质量责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xx】

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所有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质量、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从事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活动的施工及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要求,取得相应质量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质量管理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成立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公司工程质量相关部门在质量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一)质量管理委员会组成质量委员会主任:

公司董事长

质量委员会副主任:

公司总经理、安全质量监管部分管领导、工程管理部分管领导质量委员会成员:

工程管理部、技术部、合约部、安全质量监管部部门负责人

(二)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

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管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监管部分管领导担任。

(三)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领导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2.审定险性事件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处理决定。

3.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2.督促公司各部门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执行质量管理行为。

3.参与工程险性事件及以上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

(五)公司质量各相关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工程管理部质量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落实公司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审核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时,须同时审查质量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质量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检测单位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4.落实本部门内人员的质量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的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5.参与建设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项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6.组织推进工程创优及质量改进工作,并指导开展创优质工程的活动;

7.负责质量问题改进和处理方案的落实工作;

8.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安全质量监管部质量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监督落实公司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组织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宣传、贯彻培训工作;

3.督促质量有关的部门行使管理权,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实施;

4.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检测单位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5.监督质量问题改进和处理方案的落实工作;

6.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监督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工程技术部质量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落实公司管理业务范围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审定、批准公司制定的重要质量技术文件,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时,须同时审查质量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质量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落实部门内人员的质量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的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项目相关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4.负责组织质量问题改进和处理方案的制定工作;

5.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合约部质量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落实公司管理业务范围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落实部门内人员的质量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的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合同文件执行过程中关于工程质量条款的补充、修改、完善和评审;

4.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内的质量条款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六)各承包商质量管理职责

各承包商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章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实体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鉴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组织开展设计工作;按公司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及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应及时纠正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九条检测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

检测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履行检测职责和义务;及时发布质量检测报告,对不符合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检测项目,及时进行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事后跟踪验证,直至满足要求。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等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检测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检查四种形式。

(一)日常巡检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最主要的形式,主要由安全质量监管部及现场管理人员开展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分为两级,公司质量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监督抽查,工程管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在建项目全覆盖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主要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前、实施中和施工完成后进行的专项检查。

(四)验收检查是指公司各部门按职责划分在各阶段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建设基本程序、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四个部分。

(一)建设基本程序检查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各类文件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备案情况以及各承包商的业务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情况。

(二)质量管理行为检查主要包括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和主要人员的配置和到位情况、各类文件的签署和闭环情况以及各类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情况等。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表》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情况、工程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的检验和见证取样情况等。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表》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程档案检查主要包括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工程质量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

对查出的重大质量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

(二)公司安全质量监管部、工程管理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质量管理缺失和质量隐患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须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三)被检查单位对收到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现场业主代表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第五章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事件)的划分

(一)质量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称为质量事件。

质量事件共分为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险性质量事件3级。

1.质量事件苗头,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件。

2.一般质量事件,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事件。

3.险性质量事件,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件。

(二)质量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五条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

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事故(事件)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按要求进行事故(事件)信息报送。

(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应成立调查组,及时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工程管理部责成相关单位完成处理方案,方案须经公司技术部、工程管理部审核签认后实施。

(三)处理方案的制定,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特殊情况下,由其它单位提供的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进行专家论证。

(四)处理方案核签后,工程管理部应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五)处理完成后,事故(事件)单位应对进行处理结果进行技术鉴定,整理编写质量事故(事件)处理报告,报告应附上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归档。

工程管理部应组织有关各方对处理部分进行专项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甘肃省、武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权,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有机统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手续办理、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依法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提交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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