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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改革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合理、更具竞争力的薪酬体系,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现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资改革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坚持兼顾股东和员工利益的原则,将员工总收入与员工的能力、绩效和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第三条:

公司实行由岗位、技能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的结构工资制,并实行分类、分区管理,即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工资计发标准。

第四条:

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及编外勤杂工。

第二章工龄工资

第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统一的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第六条:

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

工龄工资=公司工龄×20元

第三章岗位、技能工资

第七条:

岗位、技能工资按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分别计发。

第八条:

职能部门(包括公司领导、总裁办、人力资源总部、财务中心、研究中心、电脑中心、纪检监察法律室、稽核室、行政后勤中心)的岗位、技能工资计算标准为:

岗位、技能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基数×岗位、技能工资系数

第九条:

职能部门岗位、技能工资基数为:

广州市上年市社会平均月工资×1.3

基数每年一月进行调整

第十条:

职能部门岗位、技能工资系数表

表一:

职等

职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等

业务员等职位

0.6

0.7

0.8

0.9

1

1.1

1.2

1.3

1.4

1.5

二等

业务主管等职位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三等

襄理等职位

1.3

1.4

1.5

1.6

1.7

1.8

1.9

2

2.1

2.2

四等

经理助理等职位

1.6

1.7

1.8

1.9

2

2.1

2.2

2.3

2.4

2.5

五等

副经理等职位

1.9

2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六等

经理等职位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

3.1

七等

总经理助理等职位

2.5

2.6

2.7

2.8

2.9

3

3.1

3.2

3.3

3.4

八等

副总经理等职位

2.8

2.9

3

3.1

3.2

3.3

3.4

3.5

3.6

3.7

九等

总经理等职位

3.8

3.9

4

4.1

4.2

4.3

4.4

4.5

4.6

4.7

十等

总裁助理等职位

4.4

4.5

4.6

4.7

4.8

4.9

5

5.1

5.2

5.3

十一等

副总裁

5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十二等

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5.6

5.7

5.8

5.9

6

6.1

6.2

6.3

6.4

6.5

十三等

总裁

6.4

6.5

6.6

6.7

6.8

6.9

7

7.1

7.2

7.3

十四等

董事长

6.8

6.9

7

7.1

7.2

7.3

7.4

7.5

7.6

7.7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总部(基金总部、机构管理总部、投资管理中心、债券总部、投资银行总部)的岗位工资与职能部门相同。

第十一条:

公司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营业部除外)员工的系数与职能部门相同,但基数由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各地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实行分类确定。

地区分类表如下:

表二:

地区类别

城市

一类地区

广州、北京、上海、深圳

二类地区

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西、海南9个省的重点城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所属城市。

三类地区

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城市

第十二条:

营业部员工岗位、技能工资计算公式为:

岗位、技能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第十三条:

营业部员工岗位、技能工资系数表

表三:

职等

职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等

业务员

0.6

0.7

0.8

0.9

1

1.1

1.2

1.3

1.4

1.5

二等

业务主管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三等

襄理

1.3

1.4

1.5

1.6

1.7

1.8

1.9

2

2.1

2.2

四等

总经理助理

1.8

1.8

2

2.1

2.2

2.3

2.4

2.5

2.6

2.7

五等

副总经理

2.5

0.6

2.7

2.8

2.9

3

3.1

3.2

3.3

3.4

六等

总经理

3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第十四条:

营业部员工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由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各地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分类确定。

具体分类情况见表二。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根据各营业部的规模、定岗、定编情况核定其岗位工资总额,超编人员的岗位工资在效益工资中列支,不得另行增加岗位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应届毕业生见习期间和工作第一年的岗位工资标准见下表:

表四:

学历

工资等级

系数

大专及大专以下

一等一级

0.6

本科(无学位)

二等一级

1

本科(有学位)

二等二级

1.1

双学位

三等一级

1.3

硕士研究生(无学位)

三等二级

1.4

硕士研究生(有学位)

三等三级

1.5

博士研究生(无学位)

四等一级

1.6

博士研究生(有学位)

四等四级

1.9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技能工资见下表:

表五:

职称

工资等级

职称

工资等级

首席会计师、首席律师、首席定价评估师

八等

高级研究员

八或七等

业务总监、

七等

研究员

四或五或六等

高级经理

五或六等

助理研究员

三等

高级主管

四等

第四章:

效益工资

第十七条:

效益工资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营业部分别计发。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的效益工资为广州地区的业务部门和营业部的效益工资的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

每个员工效益工资=效益工资基数×员工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

效益工资基数根据公司月度或年度盈利情况而定。

部门总经理可根据员工的表现对效益工资进行一定的浮动,但上下浮动比例一般不应超过30%。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和营业部的效益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具体发放方案另行制订,但业务部门和营业部的职能岗的效益工资标准应尽量与职能部门一致。

第二十条:

为以丰补歉,每月效益工资按应发额的70%发放,年终根据公司和各部门的利润完成情况进行平衡调剂。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员工只发岗位、技能工资,不发效益工资,编外员工不发效益工资。

第五章:

编外员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经警和保安的工资为:

岗位、技能工资系数×当地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经警、保安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为0.6~1.5。

经警、保安的岗位、技能工资基数与其他员工的基数相同。

第二十三条:

勤杂人员工资根据劳动量、职责、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最低水平为当地工资最低标准,最高水平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第二十四条:

其他编外员工的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复杂程度、职责大小,能力高低,劳动强度而定,报人力资源总部审核。

第六章:

工资调整

第二十五条:

员工升职一般按新等的第一级进行定资,但如果员工的原工资等级已超过新等的第一级,则按高于原工资等级的级别定资。

第二十六条:

员工降级按新的等的第一级定资。

第二十七条:

员工年度考核为特等者,工资系数加两级;考核为甲等者工资系数加一级;考核为乙等者,工资不调整;考核为丙等者,工资系数降一级;考核为丁等者,工资系数降两级。

第二十八条:

员工学历或职称提高一个层次,工资系数加一级。

第二十九条:

员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者,工资系数加一级。

第七章:

员工异地调动的工资处理

第三十条:

凡是由公司委派的跨地区工作的员工,按新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工资,由总部对其发放地区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表六。

表六:

跨地区工作员工生活补贴标准

派往地区

家庭所在地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

500

800

1000

二类地区

0

500

700

三类地区

0

0

500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取消原有的基础工资。

第三十二条:

每月五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三十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代扣员工部分工资:

1.代扣个人所得税。

2.代扣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3.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现有的有关分配方面的规定如有与本方案不符者,以本方案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从年月日开始实施。

人力资源总部

2001年7月31日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改革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合理、更具竞争力的薪酬体系,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现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在参考同行水平的基础上,制定本工资改革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坚持兼顾股东和员工利益的原则,将员工总收入与员工的能力、绩效和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第三条:

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及编外勤杂工。

第二部分高管人员的薪酬

第四条:

本公司的高管人员系指总裁助理级以上员工。

第五条:

高管人员的报酬采用年薪制,分为两部分:

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

第六条:

各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如下:

董事长级

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20

总裁级

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18

副董事长及监事会主席级

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13

副总裁级

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12

总裁助理级

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11

高管人员的年薪按月发放。

第八条:

高管人员的效益年薪总和为公司的年度税后纯利扣除10%的净资产收益后所剩余额的10%,其中董事长所占份额应不低于20%,总裁所占份额应不低于18%,其他高管人员的效益年薪由董事会分别考核确定。

第九条:

效益年薪每年发放应发部分的60%,未发部分作为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存入指定帐户,待任期届满考核合格后,连同银行利息一起兑现给经营者本人。

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扣减。

第三部分编内员工的薪酬

第一章基础工资

第十条:

所有编内员工的基础工资暂定为500元,以后根据物价水平变动情况逐年调整。

第二章工龄工资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统一的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第十二条:

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

工龄工资=公司工龄×20元

第三章岗位、技能工资

第十三条:

岗位、技能工资按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分别计发。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包括总裁办、人力资源总部、财务中心、研究中心、电脑中心、纪检监察法律室、稽核室、行政后勤中心等部门)的岗位、技能工资计算标准为:

岗位、技能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基数×岗位、技能工资系数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岗位、技能工资基数为:

广州市上年市社会平均月工资。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岗位、技能工资系数表

表一:

职等

职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一等

业务员等职位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二等

业务主管等职位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三等

襄理等职位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四等

经理助理等职位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五等

副经理等职位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六等

经理等职位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七等

总经理助理等职位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八等

副总经理等职位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九等

总经理等职位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总部(基金总部、机构管理总部、投资管理中心、债券总部、投资银行总部)的岗位工资与职能部门相同。

第十八条:

公司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营业部除外)员工的系数与职能部门相同,但基数由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各地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实行分类确定。

地区分类表如下:

表二:

地区类别

城市

一类地区

广州、北京、上海、深圳

二类地区

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西、海南9个省的重点城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所属城市。

三类地区

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城市

第十九条:

营业部员工岗位、技能工资计算公式为:

岗位、技能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第二十条:

营业部员工岗位、技能工资系数表

表三:

 

职等

职位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一等

业务员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二等

业务主管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三等

襄理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四等

总经理助理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五等

副总经理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六等

总经理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员工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由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各地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分类确定。

具体分类情况见表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根据各营业部的规模、定岗、定编情况核定其岗位工资总额,超编人员的岗位工资在效益工资中列支,不得另行增加岗位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见习期间和工作第一年的岗位工资标准见下表:

表四:

学历

工资等级

系数

大专及大专以下

一等一级

1.2

本科(无学位)

二等一级

1.5

本科(有学位)

二等二级

1.6

双学位

三等一级

1.8

硕士研究生(无学位)

三等二级

1.9

硕士研究生(有学位)

三等三级

2.0

博士研究生(无学位)

四等一级

2.1

博士研究生(有学位)

四等三级

2.3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每个部门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具体技术职务制度由人力资源总部培训教育部会同各部门制定。

在薪酬待遇上,高级技术职务定为8等,中级技术职务定为5等,初级技术职务定为3等。

第四章:

效益工资

第二十五条:

效益工资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营业部分别计发。

第二十六条:

职能部门的效益工资为广州地区的业务部门和营业部的效益工资的平均数。

效益工资基数根据公司月度或年度盈利情况而定。

每个部门的效益工资由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基数和该部门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总和确定总额,其中30%由部门总经理用于奖励业绩卓著员工,机动分配,70%再按岗位、技能工资系数分配。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的效益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具体发放方案另行制订。

业务部门的效益工资参考职能部门的效益工资按月预发,年终根据利润完成情况进行统一核算,多扣少补。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的效益工资发放另文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为以丰补歉,每月效益工资按应发额的70%发放,年终根据公司和各部门的利润完成情况进行平衡调剂。

第三十条:

试用期员工只发岗位、技能工资和基础工资,不发效益工资。

第三部分:

编外员工薪酬

第三十一条:

经警和保安的工资为:

基础工资+岗位、技能工资。

岗位、技能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经警、保安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为0.6~1.5。

经警、保安的岗位、技能工资基数与其他员工的基数相同。

第三十二条:

勤杂人员工资根据劳动量、职责、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最低水平为当地工资最低标准,最高水平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

其他编外员工的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复杂程度、职责大小、能力高低、所犯错误的影响程度、劳动强度而定,报人力资源总部审核。

第四部分:

工资调整

第三十四条:

每年六月调整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第三十五条:

员工升职一般按新等的第一级进行定资,但如果员工的原工资等级已超过新等的第一级,则按高于原工资等级的级别定资。

第三十六条:

员工降级按新的等的第一级定资。

第三十七条:

员工年度考核为特等者,工资系数加两级;考核为甲等者工资系数加一级;考核为乙等者,工资不调整;考核为丙等者,工资系数降一级;考核为丁等者,工资系数降两级。

第五部分:

员工异地调动的工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由公司委派的跨地区工作的员工,按新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工资,由总部对其发放地区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表六。

表六:

跨地区工作员工生活补贴标准

派往地区

家庭所在地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

500

800

1000

二类地区

0

500

700

三类地区

0

0

500

第六部分: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每月五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四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代扣员工部分工资:

4.代扣个人所得税。

5.代扣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6.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部分: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现有的有关分配方面的规定如有与本方案不符者,以本方案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由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从年月日开始实施。

人力资源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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