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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3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汇总
3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三章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一节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
(一)含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妥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其他尚未办妥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分类
根据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海关监管货物可以分成五大类:
●一般进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一般进口货物是指办妥海关手续进入国内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是指办妥海关手续到境外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出口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大类。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经海关依法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暂准进境货物和暂准出境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进境在境内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暂准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出境在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
●其他进出境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妥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海关对各种进出境的不同目的货物,分别建立了不同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报关程序
(一)含义
报关程序是指相对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本章所指的报关程序主要限于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货物进出境都应当经过审单、查验、征税、放行四个海关作业环节。
(二)基本程序
1.前期阶段
前期阶段是指相对人根据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在货物进出口以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主要包括:
●保税加工货物进口之前,相对人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申请建立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或者申领加工贸易纸质手册;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进口之前,相对人办理货物的减免税申请手续,申领减免税证明;
●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日之前,相对人办理货物暂准进出境备案申请手续;
●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出口之前,出口货物相对人办理出料加工的备案手续。
2.进出口阶段
进出口阶段是指相对人根据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
在进出口阶段中,相对人需要完成以下四个环节的工作(与海关的审单、查验、征税、放行四个作业环节一一对应,在下一节会特别详细介绍):
●进出口申报——进出口申报是指相对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提请海关放行的工作环节;
●配合查验——配合查验是指申报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决定查验时,相对人到达查验现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的工作环节;
●缴纳税费——缴纳税费是指相对人接到海关发来的税费缴纳通知书后,向海关指定的银行将税费款项缴入海关专门账户的工作环节;
●提取或装运货物——前者是指相对人在办妥进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后,海关决定放行,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凭证或电放通知书,提取进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后者是指相对人在办妥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后,海关决定放行,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或电放通知书,装运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3.后续阶段
后续阶段是指相对人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维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上述进出口货物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等手续的过程,主要包括:
●保税加工货物,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核销的手续;
●特定减免税货物,相对人在海关监管期满,或者在海关监管期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退运、放弃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
●暂准进境货物,相对人在暂准进境规定期限内,或者在经海关批准延长暂准进境期限到期前,办理复运出境手续或正式进口手续,然后申请办理销案手续;暂准出境货物,相对人在暂准出境规定期限内,或者在经海关批准延长暂准出境期限到期前,办理复运进境手续或正式出口手续,然后申请办理销案手续;
●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不作价设备、外包进口货物、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等,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销案手续。
三、电子报关及电子通关系统
(一)电子报关
电子报关也称无纸报关,是指相对人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使用EDI方式向海关传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海关法规定:
电子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通关系统
我国海关已经在进出境货物通关作业中全面使用(计算机与网络的)信息化管理,电子通关系统有多个:
●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是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的简称,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全面信息化管理,实现监管、征税、统计三大海关业务一体化管理;
●海关H2000通关系统——是对H883/EDI通关系统的升级,相对人在其办公场所就可以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特定减免税证明申领、进出境报关等海关手续;
●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又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简称电子口岸),可以为管理部门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为企业提供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的国家信息系统。
电子口岸系统和H2000通关系统联网,可构成覆盖全国的进出口贸易服务和管理的信息网络系统。
进出口企业在其办公室就可以上网向海关及国家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办理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各种手续;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海关及国家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网上对进出口贸易进行有效的管理。
肖教材将货物进出口的报关程序分为三章介绍:
项目三: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项目四:
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包括:
保税加工货物、保税仓库货物、保税区货物、出口加工区货物等4种。
其实,保税货物需要分为:
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包括: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等7种,肖教材仅介绍了保税仓库货物、保税区货物、出口加工区货物等3种,而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区要么属于保税加工要么属于保税区,它们不可以是单独的,所以应该是遗漏了5种)。
项目五:
其他货物的报关程序,包括:
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特殊进出境货物(共有11种,但教材肖仅仅包括了: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境快件;溢卸和误卸货物;放弃和超期未报关货物;出料加工货物等6种。
而遗漏了:
货样和广告品;租赁货物;进出境修理货物;退运货物;退关货物等5种)、转关运输货物(概念错,不涉及货物类别不同,而只涉及做法,与遗漏的“转运货物”有不同)。
总之,前后肖教材一共遗漏了10种。
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一)含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的总称,是指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具体就是那些在进出口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妥所有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不等同于一般贸易货物。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般贸易是指单边进出口贸易(定单贸易、逐笔售定)。
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
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如果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果经海关批准,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它就是“保税货物”。
(二)特征
一般进出口货物有以下特征:
●提交相关许可证——相对人应依法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
●缴纳进出口税费——相对人应依法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应缴纳的税费;
●办妥通关手续放行——海关在审核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征收全额应缴税费、并对货物进行查验(通常是抽查)后,按规定签章放行,这时,相对人才能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
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就意味着已办妥全部海关手续,海关不再监管,货物可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
(三)范围
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进出口货物大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或转为实际出口的暂准出境货物;
●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
外商赠送的进口货物,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我国的境外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等。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没有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只有进出口阶段,由四个环节构成(与海关的审单、查验、征税、放行四个作业环节一一对应),即: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1.概述
(1)申报含义
申报是指相对人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2)申报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相对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相对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经相对人申请、海关同意,相对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申报,出口货物的相对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起运地申报。
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境货物申报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其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相对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3)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如果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对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的货物可由海关依法变卖,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酌情提前变卖。
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相对人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4)申报日期
相对人的申报数据自被海关接受之日起,其申报的数据就产生法律效力,即相对人应当向海关承担“如实申报”、“如期申报”等的法律责任。
因此,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非常重要。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不论以电子报关或纸质报关方式,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的日期。
(5)滞报金
进口相对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1元的部分免征,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依据:
滞报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如因不可抗力产生滞报的,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2.步骤
(1)准备申报单证
申报单证分为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两大类,而随附单证又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
●报关单——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带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性质的其它单证(如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备案清单、ATA单证册、过境货物报关单、快件报关单等);
●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账册和电子化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进口付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租赁合同等。
相对人向报关员提供基本单证、特殊单证,报关员审核诸单证后据此填制报关单。
报关员准备申报单证的原则是:
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填制报关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2)申报前看货取样
在向海关申报前,进口相对人为了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
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监管,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工作人员与进口相对人在海关开具的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
(3)申报
●电子报关单——相对人可以选择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等四种电子申报方式中的任一种,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报关单;
●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审结电子报关单后,相对人应在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4)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修改或撤销申报有两种情况:
●相对人要求修改或撤销——相对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填写失误、配载、溢短装、不可抗力等),可以向原申报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海关应当通知相对人或者其代理人。
海关在相对人填写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后,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的,相对人应当向申报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1)含义
海关查验是指为确定相对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海关通过查验,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2)查验地点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凡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相对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通常在查验后,海关会施加关封。
(3)查验时间
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应将查验决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相对人,约定查验的时间。
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也可接受相对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实施查验;对于危险品或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相对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实施查验。
(4)查验方法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
彻底查验是指对一票货物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地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
(5)复验
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实施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复验:
●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进一步确认查验的;
●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相对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原因。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6)径行开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相对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拆包装查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经海关通知查验,相对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2.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相对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相对人配合海关查验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按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包装以及重新封装货物;
●预先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认真阅读查验人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
开箱的具体情况、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提取货样的情况、查验结论。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配合查验的相对人应即签名确认。
3.货物损坏赔偿
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属性,在开启、搬运时容易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海关的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相对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申明。
在查验过程中,因为海关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相对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相对人搬移、开拆、封装货物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相对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三)缴纳税费
相对人将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提交给指定海关,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先由海关查验,然后核对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
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缴款书或收费票据向海关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缴款成功后即可报请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有关税费缴纳的内容见第七章(进出口税费)的有关内容。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结关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免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并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的工作环节。
●货物结关——是进出境货物办妥海关手续的简称。
相对人办理完所有海关手续,海关不再对该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货物已经结关。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时相对人已经办理了所有清关手续,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即等于结关;
●另一种情况是货物尚未结关。
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在其它章节介绍),放行时进出境货物的相对人并未全部办完所有的海关手续,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监管,所以该货物的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不等于货物结关。
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分别是指进口相对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凭以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出口相对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和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相对人办理完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并不一定结关)以后,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签发货物的进口、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常见的报关单证明联主要有:
●进口付汇证明联(也称进口付汇核销单)——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上签章并通过“电子口岸”向商业银行和外管局发送电子证明联。
●出口收汇证明联(也称出口收汇核销单)——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章并通过“电子口岸”向商业银行和外管局发送电子证明联。
●出口退税证明联——对需要在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并通过“电子口岸”向国税局发送电子证明联。
●进口货物证明书——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相对人要向交管部门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领手续。
海关放行后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并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总署、交管部门发送电子证明。
其他进口相对人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作业3
一、填空题:
1.根据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海关监管货物可以分成五大类:
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
2.货物进出境都应当经过审单、查验、征税、放行四个海关作业环节。
3.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与海关的审单、查验、征税、放行四个作业环节一一对应,由四个环节构成,即: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4.一般贸易是指单边进出口贸易,也称定单贸易或逐笔售定。
5.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如果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对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的货物可由海关依法变卖。
6.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7.进口货物滞报金按日计征,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8.相对人办理完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签发货物的进口、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常见的报关单证明联主要有:
进口付汇证明联,即进口付汇核销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证明联、进口货物证明书四类。
9.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如果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果经海关批准,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它就是保税货物。
10.以电子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时,相对人可以选择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等四种电子申报方式中的任一种,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报关单。
二、问答题与叙述题
1.海关监管货物是指什么?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妥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其他尚未办妥海关手续的货物。
2.保税货物是指什么?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什么?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经海关依法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什么?
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暂准进境货物和暂准出境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进境在境内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暂准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出境在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
5.报关程序是指什么?
报关程序是指相对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6.电子报关是指什么?
电子报关也称无纸报关,是指相对人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使用EDI方式向海关传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7.进出口申报是指什么?
“进出口申报”是指相对人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8.海关查验是指什么?
海关查验是指为确定相对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9.货物结关是指什么?
货物结关是指相对人办理完所有海关手续,海关不再对该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