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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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三、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包括。

配备标准、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记录、报废等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四、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洪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八、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第二篇: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组织机构

(1)确定最高负责人,一般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

(2)确立职业卫生管理专职部门,可设立独立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也可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立。

(3)确定职业卫生组织机构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涉及部门包括生产、设备、技术、物资供应、工会、安全环保、人事劳资、财务等。

(4)根据机构职责,分解任务和责任。

(5)定期检查机构运作是否有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共同遵守的规范。

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企业的自律行为,也是企业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

一、一般性规章制度

(一)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业内部按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而建立的一种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责任制应明确规定各种工作岗位的职能、工作内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要求各岗位员工严格执行。

主要包括厂长(经理)岗位责任制、主管职业卫生厂长(经理)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岗位责任制、班(组)长岗位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等。

1、决策层的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等。

(4)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5)掌握企业内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厂(企业)级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厂级职业卫生教育与考核工作。

(7)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8)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

(1)协助领导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员的职责

(1)贯彻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3)指导、督促员工正确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协助做好厂级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开展内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及时向员工介绍职业危害。

(5)积极听取并向上级反映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6)定期向上级统计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4、员工的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并履行制度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为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建议和意见。

(3)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4)积极提供技术改造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

(5)及时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企业应依据《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明确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范围及时限,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申报和变更申报。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掌握企业内部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管理工作。

2、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检测的具体要求,包括检测点分布、检测周期及检测结果的登记报告等。

4、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定期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5、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应及时确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6、委托检测费用应列入年度预算。

(四)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在编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时应结合单位设备状况,在制度中做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时,对设备设施的选购要满足职业病防护技术要求。

产品应当具备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应当确定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4、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五)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这些用品能消除或减轻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如防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塞(罩)、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

制度应强调以下几点:

1、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应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确定防护用品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人员。

明确防护用品的发放、保管、使用、报废等要求。

3、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4、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卫生培训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制度应强调以下几点:

1、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了解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增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

2、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应急救援措施等。

3、新录用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应当接受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4、应组织劳动者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5、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度应规定下列相关内容:

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立即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部门或个人要保护好现场,不得将事故现场随意变动或恢复。

3、发生事故部门或事故当事人要积极协助调查分析,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4、对发生事故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接受教育,提出处理意见,建立防范措施。

5、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按照事故大小对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处罚标准作为条款编入制度中。

以上制度是企业应建立的必要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职业卫生考核、检查等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的真实记录和反映。

做好职业卫生档案,有利于积累相应资料,为提高自身职业病防治水平提供基础数据。

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

(2)职业卫生管理计划、方针、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能及人员分工。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5)职业病危害申报资料。

(6)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用量、使用部位、储存部位、毒性资料、预防措施等。

(7)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8)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档案。

(9)个体防护用品档案。

(10)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1)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记录及考核成绩。

(12)职业病发病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

(13)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14)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篇:

企业应建立的职业卫生制度企业应建立的职业卫生制度、台帐、警示标志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存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二、应建立以下台账

(一)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台账。

(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台账。

(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职业健康与劳动防护知识培训记录,正确使用与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员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检查记录,涉及有毒作业的劳动人员还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以下材料必须包括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总结及签发报告的文件,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及签发报告的文件,职业病报告卡及送达的相关记录,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记录,用人单位落实健康监护评价报告意见、建议和干预措施的情况,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其他资料。

三、警示标志及其他

(一)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二)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三)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四篇:

建立健全档案精准扶贫健全档案精准扶贫

为切实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规范有效地使用帮扶资金,做到精准识别困难职工状况,***市总工会按照全总、省总、市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于202x年1月29日—31日,组织机关志愿者服务队对在档的355户困难职工档案进行了一次精准筛查。

筛查的内容包括救助者本人及家属收入证明,单位公示、入户核查信息、身份证户口本核对、子女在校证明、家庭支出证明、三级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

对符合条件但材料不健全的职工,通知本单位工会主席及时补充材料。

同时组织志愿者服务队深入走访困难职工,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数据比对、信息共享工作,普遍对在档困难职工,进一步精准识别困难职工家庭的状况和需求,确保202x年“两节”送温暖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使困难职工在节日期间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市总工会

202x年1月31日

第五篇: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厂区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厂区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

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xx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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