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教案整理各个章节重点知识很适合期末复习备考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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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教案整理各个章节重点知识很适合期末复习备考的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重点难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的关系,保险与类似活动的区别。
第一节风险及特征与类型
一、风险的基本概念
1风险: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风险事故风险因素和风险损失的关系
风险事故:
事指事件故指直接性原因、条件
风险因素:
分为三类:
自然、道德与心理、社会
风险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者关系:
(1)、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
(2)、不具有必然性
二、风险的基本属性与特征
1风险的基本属性
(1)、自然属性。
人为灾害和意外事故,也同样具有自然属性。
如煤矿采空区沉降。
(2)、社会经济属性
2特征
(1)、客观性。
(2)、永恒性。
时间与空间
(3)、具体风险发生的偶然性。
(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
三、风险的分类
1按损失产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人为风险(可以细分为行为、经济、政治、技术风险)。
2按风险潜在的损失形态分类:
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3按风险事故的后果分类:
投机风险(一般不承保)、纯粹风险(只有损失、不损失)(可分为可保与不可保两类、可保的5个条件)。
4按风险能否处理分类:
可处理风险和不可处理风险处理在此指可以预测和控制
第二节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与意义
1概念
对风险管理主体的理解——经济单位
2意义:
(1)、对具体经济单位
(2)、对社会经济——四个方面(获得总体效应避免经济波动、适当减少浪费、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利用、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基本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具体目标——损前目标(经济合理、安全系数、社会公众责任)、
损后目标(生存、持续经营、稳定收益、实现持续增长、社会责任)
三、风险管理的组织:
组织——一定的组织构架和组织关系
包括:
内部组织、外部组织
四、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识别、衡量、评价、处理
1识别:
感知风险与分析风险
识别的主要内容:
风险源识别、风险对象识别(实物资产、金融资产、人力资本、法律责任)
识别的方法:
风险清单识别法、财务报表识别法、流程图分析法、风险链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
2衡量——解决两个问题:
损失概率和损失严重程度
3评价——定性、定量、综合
第三节风险处理的基本方法
一、风险控制方法
1风险避免:
放弃或者不进行可能带来损失的活动或者工作。
2风险防止:
采取预防和抑制等手段,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或者降低损失的严重性。
3风险分离:
将面临损失的风险单位进行分离。
4风险分散:
风险因素之间的负相关、风险因素与其他因素之间的负相关,进行资产组合。
主要用于处理投机风险。
5风险限制。
6风险结合。
二、风险的财务处理方法
1风险自留(风险自担)
决定因素:
必要性,方便与可控,成本
具体措施:
建立损失储备基金,建立自保公司。
2风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
产品或者财产的销售与转让、缔结工程或经营合同、免责协定。
保险转移:
通过保险方式转移。
第四节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存在分歧,常见表述的两层意思。
1、经济性质:
经济补偿意味着风险减少。
2、法律意义:
合同行为——风险转移。
二、保险的基本特征
1特定风险或约定事件的存在。
2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3科学的计算方法。
4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三、保险与类似活动的区别
1保险与自保。
(多个经济单位与个别经济单位、补偿是否充分及时、保险费不可收回)
2保险与储蓄。
同:
部分资金为后备。
异:
是否具有互助性质;是否可自由提取;回报不同。
3保险与救济
同:
谋求社会稳定。
异:
双方面行为与单方面行为,是否存在制约;补偿存在对应关系与否。
4保险与赌博
同:
存在偶然因素。
异:
社会意义差异;所得的合法性与否;社会发展的价值评价差异;对社会的贡献不同
第五节保险的分类
一、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1自愿保险的概念:
突出自愿。
2法定保险(强制保险):
突出强制性。
3比较:
保险关系建立根据;涉及风险性质;实施目标;保障水平。
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有形财产保险:
9类
无形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职业责任)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2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死亡、生存、生死两全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3比较:
不同:
赔偿与给付性质;保险性质与经营技术;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的构成。
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了解概念
四、原保险和再保险
了解概念
第六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1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
保险的起源与灾害的存在。
最早出现的保险是海上保险。
起源于古希腊的海上借贷是一种贷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的借贷——船主以货物相抵押,当船舶抵达目的地则归还本利;若航行中遭受损失则参照损失程度免除部分获全部债务。
由于债权人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借款利率相当高(据说高达36%)。
这多出的部分其实就是保费。
这种抵押借贷就是后来出现的现代海上保险的萌芽。
12世纪末,十字军东征之后,意大利人控制了东西方贸易的中介。
许多意大利城市如伦巴第、热那亚、威尼斯等成为海上保险中心。
海上保险最早的保险格式,就是由意大利伦巴第商人发明的,并从那里扩展至欧洲大陆的其他地区。
1316年,商人们在荷兰的布鲁日成立了保险商会,并订立了货物海运的保险费率。
现存最古老的保单就是1347年10月23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出立的,承保“圣·克勒拉”号从热那亚岛到马乔卡的航程。
14世纪,海上保险传至英国,当时的亨利四世许可伦巴第商人在伦敦的一个特定地区开展贸易和生活,该区被称作“伦巴第”街。
此时,欧洲的经济重心已经转移到大西洋沿岸。
英国除了这个“伦巴第”街之外,还有本土保险业者自发成立的“劳埃德”咖啡馆。
保险的发展与灾害的发展。
2保险产生与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
物质条件:
剩余产品增多。
经济条件: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在我国最能体现古代保险思想的是仓储制度。
《明史》《志》第五十四《食货》二记载“孝感饥,其令请以预备仓振贷,帝(太祖)命行人驰驿往,且谕户部:
自今凡岁饥,先发仓庾以贷,然后闻,著为令。
”又《志》第五十五《食货》三记载“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
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
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rěn)岁还仓。
中下户酌量振给,不还仓。
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核。
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
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
”
三、近现代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海上保险的产生
⏹
(一)海上保险
⏹公元14世纪后半叶,海上保险开始在欧洲的意大利出现。
⏹16世纪初期,以海上保险条款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出版,标志着保险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
⏹这时候的保险研究侧重于有关海上保险法律问题的理论探讨,因此,当时的保险学被称为保险法学。
第二章社会经济与保险
[重点难点]基金、后备基金、保险基金的含义;保险与财政的关系;保险基金与财政基金的关系。
第一节保险基金理论
一、社会后备基金
第三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
是保险的固有本质功能,为其他基金所不能代替。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防灾减损职能。
2、资金积累职能。
3、社会管理职能(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二、保险的作用
(一)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交往。
(五)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
第三章保险市场
[重点难点]有效保险需求的构成条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第一节保险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一、现代保险市场
抽象意义:
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
具体:
参与保险交易的各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方式、实现交易的机制。
现代保险市场: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各种保险中介人。
二、保险市场需求
(一)保险需求的概念
保险需求的表现形式:
物质方面——对损失要求赔偿;精神方面——心理上获得安全感。
有效需求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需求者有能力履行义务;2、需求的险种和保险人设立的险种相吻合;3、需求者有支付保费的能力。
(二)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
1、风险因素——风险程度、范围与需求总量成正比。
2、保险费率——与需求成反比。
3、经济发展水平。
4、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需求与之成正比。
5、人口因素。
A、人口总量。
越大,需求越大。
B、人口结构。
年龄、职业、文化程度三方面——人口素质——对消费的影响。
6、强制保险的实施。
法律或行政手段。
三、保险供给
(一)概念。
保险供给形式体系为两种:
可见的——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给付——
有形形态;心理形态——对被保险人提供心理上的安全保障。
保险供给的内容:
质——提供各种不同的险种;量——为全社会提
供的保险供给的总量。
(二)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
1、保险利润率。
2、供给者的数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3、保险市场竞争。
4、保险成本。
与供给成反比。
5、保险资本量。
与供给成正比。
6、国家政策。
四、保险市场的供需均衡——相对的——受到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技术、竞争、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收入的提高等等。
包括总量均衡(供给规模与需求规模的平衡)和结构均衡(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相匹配)
第二节保险人
一、保险人的概念
即承保人,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各国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保险人的组织形式
(一)公营保险组织: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经营
特点:
1、不以盈利或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主要是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
2、以强制保险为主。
公营保险组织科可以有强制保险和非强制保险(分为政府垄断和参与市场自由竞争的非垄断性保险)两种形式。
(二)民营保险组织大多数国家只允许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相互保险公司两种形式。
1、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世界各国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尤其是在财产险和责任险方面
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共同的法律特征:
A、认股筹资,自由转让;B、投资者与经营者分开;C、有限责任;D、股东分红。
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
A、前期经营资本——履约的保证金——保费的积累成为营运资金;B、保费支付红利,资金不足时,红利减少,股东投入有可能用于支付赔偿。
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A、规模经营、分散风险;B、提高盈利,提升竞争力。
C、筹资方便,利于安全发展。
2、相互保险公司:
公司保险与合作保险结合的形式。
会员=保险人=被保险人
特点:
A、非营利性组织;B、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C、具有法人资格;D、不按资本分配利润。
但参与成果分配。
优点:
A、避免道德风险,适应此类风险较大的保险;B、重视会员利益,降低保费;C、参与成果分配的机制具有激励作用。
经营方式:
摊受保费;预收保费;永久保险、随时终止。
适用:
长期契约为主,投保人之间相互关系较为持久的人身险。
3、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
企业主体不同;经营资金来源不同;对保费剩余和不足的处理不同;利益处理不同
(三)个人保险组织在英国最为流行发展呈现被淘汰的趋势。
(四)合作保险组织:
非营利性组织
1、相互保险社:
概念组织管理简单管理委员会
2、保险合作社:
概念
相互保险社与保险合作社的区别:
相互保险社无股本社员缴纳,保险合作社借入基金,盈亏分摊;相互保险社合作时间短,而保险合作社长久;保相互保险社费不确定,保险合作社确定。
第三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一、投保人(要保人)
取得投保人资格的三个要件:
(一)须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的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可保利益。
(三)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被保险人:
概念
(一)1、构成被保险人的要件。
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保险事件出现时需要经济保障的人;保险事故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可能发生的人。
财产保险:
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主体。
人身保险:
从保险合同取得对其身体及生命保障的人。
责任保险:
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的人。
信用和保证保险:
因信用的破坏或合同未履行而蒙受损失的人。
2、具有可保利益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索偿权可以转让。
(二)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防止道德风险。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时,就是对投保人的资格的限制。
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时:
财保中被保险人需要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中,除了可保利益外,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一般规定死亡保险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口头或书面同意。
第四节保险代理人
一、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1、代理的概念。
民法意义方面。
2、法律特征:
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保险代理人及其法律特征
1、概念:
单位、个人
2、法律特征:
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由民法调整;基于保险人的授权。
三、保险代理制度的基本作用
1、利于沟通保险需求与供给。
2、利于沟通保险信息,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增进社会效益。
3、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
4、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改善保险服务。
四、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1、按所销售的险种分类:
产险代理人(公司形式比较适宜)和寿险代理人(以个人代理为主)。
2、按保险业务运作程序分类:
承保代理人、理赔代理人、追偿代理人。
3、按职权范围分类:
独立代理人(为多个保险人代理,只适用于财险和责任险)、专用代理人(人寿险多用)
4、按从业性质分类:
专业代理人(我国规定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兼业代理人(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单位代理)、个人代理人
五、保险代理合同
(一)要素:
1、合同的主体:
代理人和保险人
2、合同的客体:
保险代理行为
3、合同的内容:
双方的名称;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代理地域范围;代理险种;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费的转交时间和方式;争议处理。
(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获得劳务报酬;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2、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诚实和告知义务(诚信原则);如实、及时转交保费的义务;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3、保险人的权利:
规定代理权限;监督代理行为及业务
4、保险人的义务:
支付手续费;提供辅助资料;进行业务培训。
六、保险代理公司:
以公司的形式从事代理业务。
遵守公司法。
第五节保险经纪人
一、经纪人:
是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的人和组织。
二、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和个人。
1、职能:
风险评估;综合风险管理计划;代办投保;监督执行;索赔。
向委托人或保险人收取佣金。
2、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代表,不能约束保险人。
3、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受委托不同;服务范围不同;取酬不同;法律地位不同;资质的取得不同。
4、根据委托方的不同分为:
原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5、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了解
6、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支付佣金;保单留置权
义务——提供信息;监督合同;协助索赔;过错赔偿责任
三、保险经纪合同
(一)居间合同
居间: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行为。
保险居间:
保险经纪人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法律行为。
佣金从保险人那里取得
(二)委托合同
委托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业务中的分出人
受托人:
保险经纪人
特点:
代理性;介入性(介入谈判或者全面介入)
(三)咨询合同:
为特定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预测、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
四、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三种——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
(一)个人保险经纪人:
美国、英国、日本、韩国——资质要求高——要求参加职业责任险或交纳营业保证金。
我国不允许。
(二)合伙保险经纪人、;英国等国家——合伙方式——合伙人必须是经注册的保险经纪人。
(三)保险经纪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国家认可的形式。
最低资本金,缴存营业保证金或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第六节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损及赔偿的理算等并出具证明的人。
凭借专业知识,向委托人取酬。
二、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评估(核心职能);公证
三、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1、有利于解决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承保、定损、理赔问题。
2、有利于实现保险定损、理赔的规范化。
3、有利于保险人提高理赔效率。
4、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方面的矛盾。
5、有利于避免保险标的损失的扩大。
四、保险公估人的基本特点:
独立性;专业性
五、保险公估人的特殊性:
1、与保险人的区别:
立场不同(中立、不偏袒);处理方法不同。
2、与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的区别:
利益关系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组织形式不同。
3、与一般资产评估公司的区别:
资产评估公司(对标的进行时间和空间上的价格分割);
公估人——资产评估;风险评估;防灾策划;定损;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损余物资处理。
4、与司法公证的区别:
国家公证机关活动与保险公证人组织的活动;经济范畴与法律范畴;
司法公证在于证明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法律效力,公估结果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当事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六、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一)按业务活动分类:
承保公估人;理赔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损失评估人)
(二)按业务范围分类:
海上保险公估人;汽车保险公估人;或者及特种保险公估人;责任保险公估人。
七、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
1、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人主要的组织形式);
2、合伙制保险公估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作制保险公估行。
(特征:
契约式企业;具有国际性;经营管理有较大的灵活性。
)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重要事实的申报和保证的区别,可保利益的性质,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近因原则的运用。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目的
诚实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
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意义(对双方)和现实意义(主要是对投保人而言)。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重要事实的申报:
1、重要事实——概念、重要事实包括的内涵
2、重要事实申报的要求:
(1)、申请投保时,应把有关投保标的的风险情况主动的、如实的向保险人申报。
(2)、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或以什么条件接受这种变化。
(3)、保险合同期满续订时,应将有关不同于前期的风险情况向保险人申报,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续保,或以什么条件接受续保。
(4)、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申报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可保利益,同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真实证明,不得伪造事实或提供假证明,否则,保险人可以拒赔。
3、无需申报的情况:
减低风险的任何情况;保险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
道的情况;保险人表示不要知道的情况;根据保险单明示保证条款,
无需申报的事实。
无需申报在实际业务中,很难有统一明确的标准。
存在两种做法:
投保人自行尽量提供给保险人;保险人向投保人咨询,要求投保人
如实回答。
一般做法:
根据不同的险种,制定问题表,表外问题投保人也应如
实申报。
(二)保证——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1、明示保证。
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的,这种条款可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需要举例说明。
2、默示保证。
在保险单上虽然没有文字记载,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应该遵守的保证,如有违背或破坏,保险人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三)两者的区别:
1、同:
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
2、区别:
前者涉及的是事实问题,如实反映即可,申报内容可以撤回或变更;后者要求事实绝对正确,要求实际事实与保证中的事实完全一致,不得违反,违反导致合同无效。
二、违背该原则的行为和后果
(一)违背该原则的行为:
未申报,无意或疏忽,或将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或没有进行说明;误告,对重要事实申报不准确,并非故意欺骗;隐瞒;欺诈,故意作不正确申报,或有意捏造事实,有欺诈意图。
(二)违背该原则的后果——给保险人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
各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一)可保利益及其性质
概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性质:
1、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对双方的意义——有可保利益才有资格投保,具有可保利益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
对同一个标的如有多方面的可保利益,可就不同的可保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
如果数个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个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就不同的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
3、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可保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已经存在,或已具备形成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利益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
保险权益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
(二)可保利益原则及其意义
可保利益原则:
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赔偿程度。
二、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一)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
两者必须有客观标准,不能凭当事人主观认定。
(二)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估价。
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经济损失,不具有可保利益。
(三)必须是合法的。
否则合同无效。
三、各种可保利益(或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1、财产所有人的可保利益。
包括个人和与他人共有两种情况。
2、债权人的可保利益。
抵押权人为债权人。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的可保利益。
4、合同产生的可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