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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本文对汽车消费市场的现状,以及暴露在汽车消费市场,面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三方的利益在中国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中国目前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现状和不足,借鉴国外成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对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法律和制度的几点建议。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汽车动力的方向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中采用相关分析方法,对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现状概述和暴露的问题研究,阐明了中国汽车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得出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和规范市场法规和规章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汽车的结论,同时要求市场监管加强汽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现有的行政资源,有效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汽车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第一部分是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概述。

第二部分介绍国外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和启示。

第三部分介绍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和不足。

第四部分针对目前我国汽车市场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提出对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汽车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产品召回;产品缺陷

Abstract

Thestatusoftheautomotiveconsumermarket,andexposedintheautomotiveconsumermarket,facetomarketofconsumerrightsandinterestsagainstthethirdparty'sinterestsinChinaaresummarized,thestatusanddefectsofChina'scurrentautomobileconsumerprotectionoftherightsandinterestsoflegislation,drawlessonsfromforeignmatureconsumerprotectionof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relevantlaws,regulationsandpracticeexperience,toourcountryautomobileconsumer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putforwardseveralsuggestionsonthelegalandinstitutional.Thisnotonlyhelpstomaintain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automobileconsumers,butalsohasaveryimportantpracticalsignificanceforthedirectionoftheautomobilepower.

Inthispaperthecorrelationanalysismethod,toChina'sautoconsumptionmarketoverviewandexposureof,clarifiestheChinaautomobileconsumerrightsandinterestsagainstreason,thatweneededtoestablishandperfectthelawsandregulationsofthemarketlawsandregulationstoprotectconsumer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andthecar'sconclusion,andmarketsupervisiontostrengthenthesupervisionandmanagementoftheautomotiveindustry,theexistingadministrativeresources,effectivelyprotect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consumers,thespecificationautomotiveconsumermarkethealthyandorderlydevelopment.

ThefirstpartofthispaperistheoverviewofChina'sautoconsumptionmarket.Thesecond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andtheshortageoftheprotectionoftheautomobile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inChina.ThethirdpartintroducestheexperienceandEnlightenmentoftheprotectionofforeigncar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Thefourthpartisaboutthesituationofthe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intheautomobilemarketinChina,and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forprotecting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automobileconsumersinChina.

KeyWords:

Automobileconsumers;Consumerrights;Recallrate;Protectionofrightsandinterests;Legalissues

 

1引言

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中国的汽车市场在价格等相关政策和多种因素的支持下发展迅猛,已经开始取代家电成为新的消费热点。

按照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说法,2015年全年中国汽车市场的销量为2459.8万辆,是自2013年以来连续3年超过2000万辆,毫无悬念又成为世界第一汽车销售国家。

在政策支持和人民购买力持续提高的前提下,中国汽车市场已经进入了一个高快速增长的道路。

汽车生产和销售触及纪录高位,越来越多的问题紧随其后,汽车投诉率急剧上升,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

2015年度,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共录入受理汽车产品(含零部件)投诉18,863件,成为投诉最多的商品。

同比增长31.18%,投诉解决率71.08%。

其中,产品质量、合同争议和售后服务问题等投诉占投诉总量的70%以上。

汽车成为被投诉最多的商品。

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汽车质量纠纷、汽车销售合同条款、汽车召回、车辆维修、车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

人们的消费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也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增强,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投诉的日益增长暴露出当前中国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督不到位,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我国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需要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来规范和促进。

“产品质量法律”、“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虽然可以应用在汽车、特殊商品,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有召回制度的引入但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缺陷。

根据汽车消费市场的现状、暴露出的问题以及市场中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体现了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和不足,我国涉及汽车质量、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还没有及时跟进,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飞速发展的汽车市场相比存在一定滞后性。

通过研究国外成熟汽车市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经验实践,对中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能够向着汽车强国的方向迈进也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1.2.2研究意义

通过文献研究和实际工作经验,总结中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来避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通过研究汽车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对我国汽车市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了一个较为客观的了解,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有利于其促进和补充相关的国家法律体系。

同时,通过研究中国汽车市场的现状及问题,总结出中国汽车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很困难的原因,为未来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对策和建议,并就如何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提供实际有效的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2研究的目的和方法

1.2.1研究的目的

本文通过对我国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一些跟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法律保护对策,提高我国汽车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同时,通过分析和探究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问题及对策,对构筑较为完善的汽车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此外,通过对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现状及问题的分析和研究,以及对我国汽车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难点进行归纳和总结,借鉴国外的汽车消费者维权的的制法经验,提出跟我国国情相结合的能有效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立法对策和建议。

为今后建立健全汽车消费市场的法律法规提供一定意义上的理论依据,促进我国汽车市场的繁荣发展。

1.2.2研究的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实证分析法。

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的汽车消费市场以及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学术著作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

法国的勒内达维德说过,比较法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它有助于法制史或法哲学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与改进我们的本国法,有助于了解外国人民以及在国际生活的各种关系中建立美好的制度。

所以,如果要建立健全我国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立法制度,就必须要与国外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立法制度和对策进行比较。

本文正是采用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发现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或不足,借鉴实用性较强的国外相关法律制度,从而提出一些合适的能够完善和修正我国相关法律的对策。

另外,通过实证分析法,对国内外的汽车消费市场的维权实例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汽车消费市场行情,分析我国汽车消费者维权所存在的问题,再提出相对应的法律对策。

2汽车消费者的相关理论概述

2.1消费者概念

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

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

因此,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可表述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

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

一是以经济领域为主要标准。

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还是生产资料类消费者,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如《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包含三个含义:

①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②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

③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存和发展而消耗物质产品、精神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

2.2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2.2.1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主要包括物资消费和精神消费两大类,其中,物资消费主要指的是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消费。

而精神消费主要包括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费。

2.2.2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商品,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经过加工制作,也不管其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

服务,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2.2.3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生活消费主要是公民个人(含家庭)的消费,而且对公民个人的生活消费是保护的重点。

但是,生活消费还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都是由个人使用,有些单位还为个人进行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2.2.4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关于商品的消费,即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

关于服务的消费,不仅包括自己付费自己接受服务,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费自己接受服务。

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的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

2.3汽车消费者的权利

首先是知情权或者是学习权。

现在很多的车主都是第一次购车,第一次购车的车主对车子的原理、使用等知识的了解都很缺乏。

买了车以后,特别是一些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或者是文化特点比较明显的,或者是有特殊装备的车型,往往经销商对车主缺乏一种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

所以,在使用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问题。

经常有这样的事情,开一个高档车,3年以后还不知道这个按钮是做什么用的。

而商家是知道的,如果你给车主培训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因为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

另外就是保险问题。

一些保险条款是隐讳的,只有遇到问题的时候,车主才能发现其中那些条款对车主不利。

往往保险公司不会对车主专门做介绍,他只会把这个大概的情况告诉你。

其次是限制型权利。

比如说4S店保修期的问题。

现在一般的车都有公里保修期。

但是,这是有前提的,你必须在他的4S店去维修。

消费者用了更高的成本来获得了车辆质量保证的权益。

这叫做权利的附加条件,或者权利的限制。

对于消费者来讲,这可能是被迫接受的。

现在这个现象比较普遍,很多消费者的汽车在4S店做完两年的保修期后,马上就换到别的地方去维修。

事实上,后面出现一些大的维修、有更高收入的时候,4S店放弃了这块市场。

这对厂家、消费者都是一种维权。

另外就是责任鉴定、质量鉴定的权利问题。

现在国内还没有专门的针对汽车的产品责任进行鉴定的机构,或者说即使有这样的机构,汽车的鉴定成本也是非常的高。

消费者在解决汽车质量问题的流程中,很多问题都会牵扯到质量鉴定。

目前,我们国家有很多的汽车产品鉴定机构,但是缺乏的是软性机制。

最后能不能对这个产品有一个鉴定的流程、鉴定的费用的管理规定,包括鉴定的费用先由谁出,谁赢了再把这个费用给谁,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机制管理。

假如说没有这样一个规定,鉴定这个费用花了10万元,打赢了这个官司换了这个零部件才5万元,这个损失就不值得。

这里面涉及法律环境、媒体导向、消费者的意识等众多问题。

3国外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3.1国外对缺陷汽车的召回制度

3.1.1美国对缺陷汽车的召回制度

美国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在违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义务的处罚上制定了严厉的实施细则:

汽车生产商如果有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情节将面临高达上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因缺陷产品未能及时召回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将承担连带的巨额赔偿金,除了经济性处罚外,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高额的违法成本及严厉的刑事处罚,使生产经营者都会选择主动召回缺陷产品。

进入21世纪全美年召回汽车数量突破了2300万辆,这些数据并不意味着美国汽车的质量越来越糟糕,其中很大一部分召回是汽车厂商为了改进配置而进行的主动召回,这说明了美国汽车厂商有了更强的社会责任感,更加重视企业的产品质量,更深层次的含义在于加强消费者对品牌的信心和忠诚度,这也恰恰是我们所缺少的。

同时,美国国内还推出高标准的汽车安全技术标准,如《国家交通安全、汽车安全法》、《联邦汽车安全标准》、《美国汽车安全标准(FMVSS)》等,这些都是其召回制度的有力保障。

3.1.2日本对缺陷汽车的召回制度

日本是汽车召回制度比较完善的亚洲国家之一。

日本1994年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列入了《道路运输车辆法》。

2002年日本修改了《道路运输车辆法》,规定了对没有遵守召回指令的汽车制造商的处罚上限由100万日元上升至2亿日元,对在汽车召回中涉嫌欺诈的行为处最高一年刑期和最高罚款300万日元的处罚。

日本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主要是对在设计和制造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缺陷汽车进行召回。

召回程序一般是汽车用户将遇到的缺陷问题向经销商反映,由经销商将汇总问题反馈给汽车厂家。

一旦汽车厂家发现存在共性的缺陷问题,要先进行调查分析,如果确定是属于设计和制造原因,汽车厂家会主动向国土交通省提出召回申请。

国土交通省会对召回申请进行审核,如有召回的必要性,便通过媒体或国土交通省的网站进行公开发表。

相对于汽车厂商的主动召回,国土交通省也建立了监督机制,国土交通省可以直接收集汽车用户的使用信息,再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汽车问题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可能存在缺陷的车型,通知汽车厂家进行自行检查,如果确定问题车属于召回范围,则生产厂家要将检查结果和召回申请一并向国土交通省提出。

由于日本的汽车登记注册制度是由国土交通省负责的,一旦确定涉及的召回车辆时,便可通过信函等方式通知车主到指定的维修点接受免费的维修或更换。

经销商根据生产厂家制定的具体召回细则对召回车辆进行修理或零部件更换,召回的全部费用都由生产厂家来承担。

日本的国土交通省在2004年4月份递交了《公路运输车辆法》的修正案,“生产厂家若不执行召回,先行劝告,若仍然不执行,便向社会公开,强制命令生产厂家执行,国土交通省不定期对生产厂家的召回信息工作的收集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若果国内生产厂家的申请有虚假内容、劝告后不执行的,则处以2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00万元)的罚款。

”[24]旨在加强对汽车厂家的监督、处罚力度。

日本的汽车召回还有专门的网站,运输省在网站上公布收到的召回申请和其他相关信息。

从1998年4月起,每个汽车用户都可以通过运输省主页的《汽车召回检索系统》,可以查询10年来申请召回的汽车型号、生产日期、召回原因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帮助消费者更及时、更全面的了解汽车召回的相关信息。

3.2国外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概述

3.2.1美国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根据《汽车保用法》的规定,汽车消费者只要持有符合规定的修理票据证明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消费者就有资格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方式补偿,汽车厂家必须按照消费者提出的要求,换一辆新车或将购车款退还给消费者。

这会大大提高汽车质量纠纷的解决效率,消费者成为立法最大的受益者。

而汽车企业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和更多的成本,因此在执行“柠檬法”的过程中,美国各汽车公司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但巨额赔款引起了汽车公司对产品质量的高度重视,美国本土汽车质量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进,美国消费者恢复了对美国本国汽车产品的信任。

《汽车保用法》有效的督促汽车厂商自觉对产品质量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有效的保护了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美国本土汽车工业的良性发展,通过改进质量迅速扩大了本土汽车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

美国还建立了一种产品责任诉讼基金,就是说每销售一辆汽车要抽出一定的利润作为产品责任诉讼基金汇入公共账号,产品责任诉讼基金主要用以支付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时的维权申请、鉴定及请律师等的费用,这种诉讼基金制度有效的解决了汽车消费者因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的问题,很值得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借鉴。

美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对违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非常严厉:

汽车生产商如果有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情节将面临高达上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因缺陷产品未能及时召回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将承担连带的巨额赔偿金,除了经济处罚以外,当事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巨额的违法成本和严厉的刑事处罚,迫使汽车厂家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

3.2.2日本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日本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有以下特点:

第一,召回制度被明确的列入《公路运输车辆法》;第二,《公路运输车辆法》中明确了车辆维修检查制度;第三,在汽车召回过程中,充分发挥由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的民间组织——自动车工业会的作用。

应该说日本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缺陷产品召回的发展中出现了民间组织。

它的主要作用是利用汽车行业拥有的技术,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这表明日本在本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中注入了更加适应本国国情的新元素。

这也提醒我国在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时,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建立更加适应我国现实环境的召回机制,但同时也不能过度追求本土化而忽略了与国际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接轨。

3.2.3韩国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韩国在《民法》中有一个“缺陷物保修责任法”,规定了对产品的缺陷确认后,要给用户赔偿。

并规定对产品的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应予更换。

根据汽车的特点,韩国的厂商将发动机、变速器列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含更换总成),可以换车。

但没有退车的规定。

质量保证期是2年或4万公里,发动机、变速器是3年或6万公里。

这也不是政府规定的,是企业自律形成的。

韩国也有自动车工业会,性质与日本相同。

内设“汽车法咨询中心”,负责受理用户的投诉。

程序是首先通知厂家,厂家对缺陷确认后,属于制造缺陷,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给用户无偿修理。

韩国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

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以及车主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汽车召回数量不断增加。

在韩国,对违反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规定的处罚是:

生产商隐瞒缺陷或缩小缺陷范围的,经查实可以处上限几千万美元的罚款;若不执行召回命令,可终止其销售权,并处以10亿韩元的罚款。

[25]韩国有《产品质量法》保险,汽车厂商都参加保险,确认的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所以至今未发生大的纠纷。

中国有句古话是“良药苦口”,无论是“柠檬法”还是“缺陷召回”,其实就像是一味苦药,汽车厂商支付巨额赔偿和罚款时很苦涩,但也只有这样才能迫使他们更加重视自身产品的品质,通过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技术,严把产品质量关,促进整个汽车行业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从这方面看,严苛的立法绝对是一剂良药,对汽车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和增强消费者信心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这些经验和做法是很值得我国的借鉴的。

4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4.1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法中的《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法》等都有相关法条可以适用汽车消费纠纷,随着我国汽车等消费品逐渐成为新的消费热点,但其也逐渐成为投诉率较高的行业。

消费者维权艰难,在这一前提下,我国不得不又陆续颁布实施了一些新的法规及部门规章,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汽车市场和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1.1直接针对汽车的相关立法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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