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合同标准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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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
WU-PO-7794-618
cif合同标准样本
InOrderTo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EachParty,TheCooperativePartiesReachAnAgreementThroughCommonConsultationAndFixTheResponsibilitiesOfEachParty,SoAsToAchieveTheEffectOfRestrictingAllParties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新修订/完整/内容可编辑
编写:
xxxxx
审核:
xxxxx
cif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cif合同
(一)
合同编号:
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款。
1.描述
项目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
1具体技术细节见附件“a”
2包装
3保险和货物重量
港(airport)到岸价总金额:
2.原产国和制造商名称
3.包装
包装在结实的新木箱或纸箱里,适合远距离的海运/包裹邮递/空运和气候的变化,能防护野蛮装卸、潮湿、雨淋、腐蚀、震动和冷冻。
买方将对由于包装不适当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坏、缺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也对由于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所引起的锈蚀负责。
随箱应装运一整套有关的服务和操作说明。
4.唛头
卖方用不褪色的油漆在每一个外包装的四周写上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和下列文字:
“防止潮湿”,“轻拿轻放”,“此端向上”,提升位置,重心和唛头。
唛头为:
_________。
5.装船时间
6.装货港
7.目的港
8.保险
在cif条款下,由卖方办理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保险额为发票金额110%的一切险。
9.付款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
买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开出一个由北京银行为付款行,以卖方为受益人,全部发货金额的不可撤消信用证。
此信用证在卖方向开证行出示即期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以及在条款10中所列装运文件时即有效。
付款将由开证行在被提示上述汇票和文件时通过电汇或航空汇款向卖方付出,此信用证在装船期后的15日内有效。
10.文件
(1)提单/空运单:
a.在海运条件下:
3份原始海运提单,注明:
“运费先付(cif和c&f)”、合同号、唛头、空白背书,并写明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通知买方。
b.在空运条件下:
一份原始和一份复印的空运单,注明“运费先付(cif和c&f)”、合同号、唛头,指定给买方。
(2)5份正本发票,注明:
合同号、唛头(在多于一个唛头时,发票应分开打印),按照相关合同写出明细。
(3)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2份正本和2份复印的装箱单,注明:
重量、装箱件数和相应发票的日期。
(4)2份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质量、数量说明书。
(5)1份发给买方通知发货详情的传真的复印件。
除此之外,卖方将在发货后7天内,将整套上述文件用空邮的方式直接寄给买方。
(6)在cif条款下,1份正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以及2份复印件,按发票金额的110%保全险(allrisks)。
(7)如果必要的话,一份由政府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8)一份正本、两份复印的原产地证明。
(9)文件的数量和内容一定是完整和正确的。
如果由于卖方没有提供上述的文件造成买方不能及时清关和提货,全部损失由卖方负担。
买方的姓名和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打印在提单或空运单上,否则,卖方将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所有文件的拷贝件要寄给:
_________。
11.装运(在cfr/cif条款下)
(1)卖方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期限内从装运港运到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一旦发生转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全部由卖方承担。
不允许仓面装载。
装载货物的船只不允许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国旗。
货船船龄不能超过15年。
(2)如果货物用空运/包裹方式邮递,卖方将于条款5所列装船期前3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条款12
(1)内容。
卖方在发运货物以后当即按条款12
(2)规定通知买方,以使买方安排保险和及时办理清关手续。
12.装船通知
(1)卖方为了以下目的(a、b、c)将于合同条款5中列明的装船日期前4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数、毛重、尺寸和在装运港就绪的日期。
如果任何一箱的总量超过9公吨、尺寸范围达到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宽,3米高,卖方需要在装运前50天通知买方这些数据。
如果有易燃和危险物品需要标明。
a.在条款9中的l/c付款条件下,开出一个信用证。
b.为了使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时能安排好其国内运输,如果重量和尺寸超过此条款
(1)中的规定时,买方将要求采取措施以适合买方进行内陆运输。
c.如果卖方没有履行上述规定,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2)卖方在完成货物装运后,立即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数量、箱数、发票价值、毛重、船名、开船日期、提单号(海运时)或空运单、航班号以及估计到货日期等等。
如果有易燃或危险品,应将其明细一起标明。
由于卖方没及时通知造成买方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和清单事宜,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
13.技术文件
14.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其产品是用最好的材料、先进的技术制造、全新且没有使用过,完全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性能和规格要求,与技术手册相一致。
质保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算18个月,或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的验收合格证明有效后算12个月。
15.检验
(1)在交货以前,制造方将按条款10(4)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做一准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该商品与合同条款相符。
这些证明将形成交给付款议付的文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不被认为是最终结果。
制造方试运行的结果和细节必须作为质量证明的附件出现。
(2)当商品到达现场以后,买方将申请苏丹商品检验局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作一个初步检验,并作出检验报告,如果商检局发现有规格和数量或者两者都不符的地方,除非责任是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买方将在商品现场检验之后30天以内有权拒收商品或向卖方索赔。
(3)如果商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条款14所列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任何原因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买方将安排由商检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向卖方索赔。
16.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除非保险公司或船主负有责任,如果发现有质量、规格或数量有与合同条款不符之处,买方将有权进行索赔,更换货物或索赔损失、所有的费用(如商检费、运还和运回替换货物、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
对于质量,卖方将保证:
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18个月内,如果由于该设备由内在缺陷、制造材料不合格或做工低劣,买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检验证明将作为索赔的基础。
卖方对于买方的索赔,有责任迅速排除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商品或根据损坏的程度降价)。
如果有必要,将由卖方承担费用买方自行排除缺陷,如果卖方在收到前述索赔一个月内不能回答买方,索赔将被认为已被卖方接受。
17.不可抗力
对于在生产过程或装船或转船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引起的延误船期或不能交货,卖方将不负任何责任。
卖方将迅速通知买方上述发生的一切,并在从那以后的14日之内空邮一份由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运输货物。
如果事故持续超过10周,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18.迟交货和罚款
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除非是合同款17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买方在卖方同意付罚金(经付款行从货款中扣除)的条件下同意延迟交货,罚款总数不超过交货全部金额的10%,每延迟交货1天罚货款的1%。
如果超过合同交货期10天后卖方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不管合同是否被取消,卖方仍要不推迟地交纳前述罚款。
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20.合同的生效
合同从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
21.售后服务
卖方要提供补口材料和售后服务。
22.特殊条款
兹证明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双方各保留_________份正本。
本合同的附件都将被视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买方(盖章):
_________ 卖方(盖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
cif合同
(二)
合同号:
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电传:
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电传:
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_________。
2.数量:
_________。
3.单价:
_________。
4.总值:
_________。
5.交货条件:
fob/cfr/cif,_________。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ms)XX》办理。
6.原产地国别:
_________。
7.包装及标准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
8.唛头:
_________。
9.装运期:
_________。
10.装运港:
_________。
11.目的港:
_________。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_____险;附加险:
_________。
13.支付条款
(1)信用证(l/c)支付买方应在装运期前_________日,向中国银行申请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_______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托收(d/p或d/a)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__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________后________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_______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__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3)汇付(t/t或m/t)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1)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2)商业发票_________份;
(3)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________份;
(4)品质证明书;
(5)装箱单/重量单/数量一式_________份;
(6)原产地证明书;
(7)发货通知书。
15.装运条件
(1)在cif和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装运前十天以电报或传真将船名、国籍和船龄通知买方。
经买方确认后卖方才可装运,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2)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____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
买方应在装船期前十日通知卖方船运船只或者到达日期,以便卖方安排装运。
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____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_______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如果买方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以待装船,则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及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3)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
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净重、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
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4)在运载船只启航之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本合同第14条中列举的单证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邮寄给买方。
(5)可以/不得转船。
(6)可以/不得分运。
(7)卖方有权在________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检验和索赔条款
(1)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的港后,买方有权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90日内,如发现货物之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凭借上款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发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除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外,卖方须就该索赔要求进行赔偿。
(3)卖方应在收到于上述期限内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以及索赔要求之后15日内回复买方。
(4)买方有权就第16条和第17条所述货物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向卖方要求索赔。
17.品质保证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且是全新和未使用过的。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
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或部件。
18.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
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9.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履行。
20.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买方(盖章):
_________ 卖方(盖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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